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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谈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宁国路醉驾肇事案犯罪嫌疑人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6/24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2011年6月22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宁国路醉驾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马海涛后,大家对此的评论和看法不一,即马海涛所涉嫌的罪名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大家的看法不能统一,但从媒体报道来看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在该案件的处理上还是比较谨慎的。其一在北京陈家案、成都孙伟铭案和南京张明宝案等案件与该案有点相类似的情况下,在“醉驾入刑及入刑后如何具体处理”存在争议的背景下,该案件引起的社会关度程度自不必言,在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又以该罪名提请批捕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能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想象到其间对案件的审慎;其二检察机关的一位部门负责人披露了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案件的罪名也有争议,但检察机关反复进行了审查讨论才予以决定,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其三检察机关表示现阶段对于批捕罪名认定的详细理由不能透漏,可见其在行使国家司法权时,既表现出了监督和制约,又表现出了尊重,因为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还会对案件继续进行调查,不排除新的事实和新的情况的出现,也不排除以后会改变现在确定的罪名,不透漏详细理由就能够保持公安机关下一步的侦查活动不受一些因素的干扰,尊重了公安机关侦查权。

    大家的看法不能统一也是正常的,其实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的认定可能是较终的,也可能是暂时的,但现在来看只是阶段性的,没有必要渲染。我们都要向检察机关那样,保持理性,因为我们不知道案件的证据材料,仅根据听、说的情况结合相关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其结论很大程度上是感性的。我们要相信司法机关会将案件处理成一个符合法律运行轨迹的结果,当然这个结果既包括实体的也包括程序的。但无论怎样的结果,两个鲜活的生命再也无法挽回了,令人悲痛和惋惜;无论马海涛构成何罪,他已经失去人身自由了,教训值得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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