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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人狗相撞致人死亡 谁该为悲剧负责 (动物侵权赔偿纠纷)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6/21     浏览次数:    

                                                       崔伟律师参加2011年6月20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去年9月25日早晨,松阳县古市镇山下阳村村民丁如龙向往常一样驾驶着二轮摩托车外出办事。当车辆路过松阳县西屏镇水车村巨州饭店前的路段时,饭店老板朱志辉饲养的一条狗突然窜上公路与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造成驾驶员丁如龙翻车后受伤。丁如龙受伤后,立刻被送往了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第二天因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认为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死者丁如龙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认为,饭店老板朱志辉没有尽到饲养动物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赔偿死者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饭店老板朱志辉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丁如龙无证驾驶没有经过检测的车辆超速行驶,撞上路边他所饲养的狗而造成。他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丁如龙死亡的赔偿责任。  您觉得这起案件的责任应该如何分担?
      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举例加以评说。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刚才我们的听众朋友对这个案件的评论比较全面,既有关于丁如龙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无证驾车是否构成本案民事赔偿的过错问题,也有关于案件实际处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本案的这个情况先和大家明确一下,就是本案是一个特殊侵权的情形,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那么我们就要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去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78条 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具体到本案来看第一交通管理机关之所以无法进行责任认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场已经被破坏,无法查清相关事实,所以才无法进行事故责任的分析判断,这是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判断事故责任的较主要原因,但是无法判断交通事故的责任,并不等于说与此相关的民事责任也无法确定,民事责任的确定不受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影响。第二这个事情发生的缘由是饭店老板朱志辉饲养的狗窜上马路而引起,其实这也是他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外在表现,所以饭店老板朱志辉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作为受害人丁如龙存在无证驾驶没有经过检测的车辆超速行驶的行为,其实较重要的就是这个超速行驶行为,速度太快对突发情况无法进行有效规避,受害人本人存在过错,另外来看无证驾驶相对于超速行驶,在这个案件中的过错程度还是比较低的,无证驾驶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然要导致这种损害结果的出现。所以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认为饭店老板朱志辉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在受害人丁如龙无证驾驶特别是超速行驶的情况下,应依法减轻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其应承担部分责任。这个案件典型是一个血的教训,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一定要尽到高度的谨慎监管职责,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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