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农村青年小李去年从沿海城市打工回乡后经人介绍与姑娘小王结识,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在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后小李送给小王彩礼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其他生活用品,因为俩人正处在热恋阶段,所以去信用社共同将20000元现金存了起来,小王设定了存折密码,当然小李也知道,存款单放在姑娘小王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小李萌生了不想跟小王结婚的念头,但是按照当地习俗,如果男方悔婚,已送出的彩礼就不得收回,所以小李想想觉得挺冤的,于是有一天小李就找了个借口来到小王家中,趁人不备偷出小王的存折及身份证,并于当日取出现金20000元。
对小李的行为有这样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李构成盗窃罪,对已经送出去的彩礼,按民法规定属于赠送,也就是说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属于小王财产,因此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李不构成犯罪,“彩礼”在民法中并不是结婚成就的条件,这种风俗习惯属买卖婚姻的遗留,不受法律保护。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加以评说。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小李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因为小李按照当地的风俗将20000元彩礼送给小王后,这笔款项的所有权也就发生了转移,也就是说这笔款项的所有权人已经是小王了,那么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把这笔款项窃取回来,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小李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类似的情况还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对车辆进行扣留后,车主乘管理机关不备或者管理上的疏漏,秘密地将车辆开走的行为,与本案件中小李的行为很像,都是财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后,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手段进行窃取,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当然成立盗窃罪。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作为小李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在两人分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由中间人进行调解,在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李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彩礼还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所以结合这个案件来看,依法维权是多么地重要,千万不要把维权变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