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2011年5月30日崔伟律师参与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
去年7月22日,湖北省竹山县田家坝镇村民席师傅家耕牛不慎掉入水井内淹死。事后,席师傅请邻居谭师傅、胡师傅等数人将其打捞上岸,因天气炎热,他便主动将死牛作价500元卖与谭师傅、胡师傅。当日,谭师傅、胡师傅将牛拉至县城内变卖得款2240元,并于次日给付席师傅500元。事后,席师傅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谭师傅、胡师傅返还变卖死牛的差价款,遭到拒绝。您觉得席师傅是否应该要求谭师傅、胡师傅返还差价款呢?谭师傅、胡师傅的这种做法是否是不当得利呢?你觉得他们双方的做法有什么不妥之处吗?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加以评说。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这个问题很显然,就是席师傅要求谭胡两位师傅返还差价款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就是他们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了合同关系,谭胡两位师傅取得差价款的行为具有合同基础,不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在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下,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当然在构成不当得利时,不当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外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个案件,因为合同可以有口头形式,席师傅与谭胡两位师傅达成的死牛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既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牵扯到返还差价款的问题。虽然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或者存在损害了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等情况时,国家法律就会对双方之间的合同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而判定合同无效,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