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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在敬老院去世,兄妹能否继承遗产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4/20     浏览次数:    

                                               2011年4月18日崔伟律师参与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
      71岁的单身齐老汉十五年前父母均去世,齐老汉60岁那年,被村民委员会送往乡政府所属敬老院赡养。齐老汉在敬老院期间,他的三个亲兄妹曾经探望过他。2010年9月,齐老汉因脑溢血抢救无效去世,他的兄妹三人相帮敬老院处理了齐老汉的丧事,敬老院清理遗物时发现齐老汉在银行尚有3万余元存款。  
齐老汉的三兄妹认为,他们是齐老汉的亲兄亲妹,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均分继承这3万元。
但敬老院认为,齐老汉在敬老院生活11年间,三兄妹虽曾探视,但未出一分钱赡养费,齐老汉日常生活费及护理费是由村民委员会出一点、乡政府拨付一点,国家扶持一点这“三点”组成,他的丧葬费也是敬老院支付,所以拒绝三兄妹继承齐老汉遗产。
      那么,齐老汉的兄妹能否继承这3万元遗产呢?欢迎您说说自己的看法。同时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以及它们的法律特征和法律依据展开来点评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首先明确一下齐老汉是在吃、穿、住及医疗和丧葬方面享受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农村居民,也就是法律上的农村五保户,那么依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内容并结合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没有这个特殊的情况时齐老汉的三个亲兄妹显然是他的法定继承人。
     下一步我们就来说说关于农村五保户遗产如理处理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9月发布的《继承法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而1994年1月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无五保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后来即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又肯定了上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9条的内容,要求按照第19条的内容处理。
      但是到2006年年初的时候,国务院修改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是删除了上述第19条所在的”第五章财产处理“章节,也就是说现在来看,在本案的类似情况下,有协议或遗嘱的,按照协议或遗嘱处理,没有这些的,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其实从法律的规定及不断的修改来看,国家在财力增强的情况下,不断地提高民生好水平,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较大限度地来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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