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2014年12月11日合肥晚报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国庆节前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告,主要内容为 “××汽车,国庆回馈;指定车型降价万元销售;国庆节当日购车赠送价值5000元礼品套餐”等,该广告同时还附有指定车型的图片。杨先生看到该广告后于2014年10月1日到该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指定车型中的一辆轿车,购车后杨先生向该汽车销售公司索要5000元礼品套餐时,遭到了该汽车销售公司的拒绝,该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自己享有广告的较终解释权,杨先生购买了指定车型的轿车,就不能再享受相关礼品套餐的赠送。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
该起案件是因汽车商业广告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其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商业广告发布人而言原则上没有约束力,但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这个商业广告的内容能够明确、具体,那就说明经营者发布的这个商业广告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商业宣传、不是一个简单的要约邀请行为,而是包含有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广告的内容已经具备了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性质,法律上可以把它认定为要约。具体到这个案件来看,该商业广告的内容已经很明确,已经不存在有较大分歧的理解,即购车者可以享受万元的优惠价购买指定车型,在国庆当日购车还可以获得价值5000元的礼品套餐赠送,所以杨先生在受到这个广告的影响后购买车辆,汽车销售公司就要接受该广告的约束,并按照该广告对应的内容向杨先生进行兑付,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说一下“较终解释权”问题,虽然很多商业广告中有“较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内容,但因其本质上具有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以“商业广告较终解释权归其所有”进行抗辩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