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2014年11月20日合肥晚报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王先生与某汽车经销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以总价格15.8万元从该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新车,合同签订当日王先生即向该汽车经销商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因工作较忙,王先生就将
相关购置税、牌照费和保险费等款项交给了同事小李,由小李帮助其办理提车和车辆上牌等手续。为了方便办理,小李在办理该车辆登记时将该车辆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后小李把某汽车经销商交付的新车转交给了王先生使用。今年下半年小李因夫妻感情破裂与其爱人小张协商离婚,协商中其爱人小张认为该车辆在她和小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小李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和王先生就该车辆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汽车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因汽车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后才能上路行驶,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人认为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就是相关车辆的实际拥有者。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机动车行驶证中车主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交通管理,其性质并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就此有明确的规定。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复函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应从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自某汽车经销商向代表王先生的小李交付该车辆时,王先生就依法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因为王先生是该车辆的实际出资购买人,理所当然地应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所以在判断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时不能仅凭机动车行驶证进行确定,还要综合出资情况、交付情况和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