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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七日无理由退货” 并非鼓励消费者网购退货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11/14     浏览次数:    
                                             (2014年11月13日合肥晚报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上个月购买了一辆新车,为了增加新车的美观和使用时的舒适度,王先生通过网上购物选定了一家专门出售真皮座套的商户,由于该商户提供个性真皮座套定做服务,王先生就根据自己的车型和颜色爱好等选定了相应的皮质,从该商户处定做了一套汽车真皮座套。一周后王先生收到了商户通过物流邮寄过来的汽车真皮座套,但拆开包装后,王先生感觉实物座套与自己的相像还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距,遂决定退货,于是电话联系了该商户的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答复王先生,因真皮座套系商户是按照王先生的要求而专门生产,也无法再行销售,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退货要求,双方之间产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
该起案件属于因网络购物而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商户是采用网络的方式销售商品,但是汽车真皮座套是该商户根据王先生的个性要求而定做的,所以在这个定做的汽车真皮座套不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王先生提出的退货主张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纳入法律中,赋予消费者七天的“后悔权”, 并不是鼓励消费者网购退货,而是为消费者营造更加良好的消费环境,另外消费者确需退货时一定要注意将要退货的商品保护完好,不能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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