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2014年11月6日合肥晚报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
案情简介:
李女士因工作调动,需要购买一辆汽车用于上下班,经过多家比较后,李女士较终以“裸车”10.5万元的价格从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轿车。李女士与该汽车经销商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15日后该汽车经销商按照李女士选定的车型、颜色向其交付新车。后该汽车经销商如期履约,李女士在支付了车辆购置税、购买了保险并办理牌照后对车辆进行了使用。使用近一个月后,李女士及其家人发现该车辆有维修过的痕迹,李女士随后以该汽车经销商故意隐瞒车辆曾经维修过的事实找到该汽车经销商,要求其办理退车手续并增加赔偿损失,该汽车经销商认可了该车确实被维修过的事实,原因是该车运送到店时因固定不稳、卸货不慎而致该车从运输车上摔落,但后来该汽车经销商对车辆的左保险杠、左车门等部位进行了钣金、喷漆并对车辆左大灯进行了更换,该汽车经销商认为车辆在向李女士交付时已经和新车是一样,不存在对李女士的销售欺诈。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因汽车销售欺诈而引起的退车并要求增加赔偿性质的买卖合同案件。李女士为了工作、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汽车,本案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该汽车经销商虽然对发生了碰撞的车辆进行了维修,但该车辆已经不属于没有任何瑕疵的新车,很明显该汽车经销商在交付车辆时故意隐瞒了该车存在的瑕疵,已经构成了对李女士的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所以李女士提出的要求办理退车手续,并要求该汽车经销商增加赔偿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该汽车经销商应对其实施销售欺诈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