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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4S店再也不能把举证的责任推给消费者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10/18     浏览次数:    

                                                                 (2014年10月16日合肥晚报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0日,李某因上下班需要以全额付款的方式从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付款当日某汽车4S店即将李某选定的一辆新车交付给了李某。2014年6月初李某发现该车发动机在启动后的几分钟内存在很大的噪音并伴有抖动现象,有时很快就能自行消失,有时在行驶过程中一直持续存在。李某随即找到某汽车4S店要求更换新车,或者退还全部购车款,某汽车4S店不同意李某的要求,双方之间发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发生在汽车购买过程中的汽车质量纠纷。李某因生活所需购买车辆而与某汽车4S店发生纠纷,李某系汽车消费者,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修正后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应由某汽车4S店就李某购买的新车所出现的瑕疵进行举证,如果通过其所提交的证据包括相关鉴定机构对车辆所作的鉴定意见能够证明该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相关的生产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等,李某的主张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反之就应当支持李某提出的更换新车或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要求。这个案件反映出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亮点,即对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破解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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