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2014年10月9日合肥晚报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中旬,张先生从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一辆,由于该汽车经销商未随车向张先生交付汽车合格证,导致购买的汽车无法申领牌照正常上路行驶。张先生多次上门追讨合格证,较后才知道该汽车经销商因资金周转进行贷款而将汽车合格证质押担保给了某银行,因其未归还贷款而无法从某银行处取回汽车合格证,因而也无法向张先生交付汽车合格证。
2013年8月中旬,张先生从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一辆,由于该汽车经销商未随车向张先生交付汽车合格证,导致购买的汽车无法申领牌照正常上路行驶。张先生多次上门追讨合格证,较后才知道该汽车经销商因资金周转进行贷款而将汽车合格证质押担保给了某银行,因其未归还贷款而无法从某银行处取回汽车合格证,因而也无法向张先生交付汽车合格证。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侵犯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张先生与某汽车经销商之间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某汽车经销商作为出卖人应当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张先生多次追讨仍未交付汽车合格证而致汽车无法申领牌照正常上路行驶的情况下,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张先生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要求某汽车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车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现实中出现过汽车经销商将大量汽车合格证交给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用于企业融资担保,后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归还借款导致关门停业或负责人“跑路”,汽车消费者通过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车款的方式维护权益可能遇到汽车经销商无款可退的障碍,这种情况下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汽车经销商和相关银行等交还汽车合格证的方式维护权利。因为汽车合格证仅仅是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其本身并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既不是权利凭证也不是有价证券,更不能单独流通转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法》关于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的规定,汽车经销商和银行之间所约定的以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汽车经销商和银行之间的约定对毫不知情且已经实际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汽车消费者来说也是没有约束力的。
所以即将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定要选择到市场口碑较好、经营时间较长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车辆,在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要明确汽车合格证的具体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事项,必要时也可以提出查看拟购买车辆的汽车合格证。在纠纷产生时,可以到当地消协进行投诉,请求消协处理解决,必要时也要尽快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当然相关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汽车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充分提醒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可能给各方带来的法律风险,防止侵犯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