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崔伟律师参加2012年5月28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例:老根的儿子小荣与阿松既是同事和舍友,也是老乡。2011年6月13日上午,阿松下班后,在附近的超市买了一瓶450毫升的白酒和一瓶250毫升的白酒以及一些食品回到租住处,当时小荣正好在租住处休息。于是,他们俩便开始一起饮酒,大约5分钟就把2瓶白酒喝完,但已经有些醉意了。阿松又下楼买了5瓶100毫升、酒精度为56度的“红星二锅头”,几乎是一口气一瓶,两人又在5分钟内把酒喝光,之后他们便休息。当晚7时许,阿松酒醉醒来时,发现小荣全身冰凉。情急之下,阿松通知小荣的弟弟小强,称“小荣出事了”。小强与姨父一同赶到事发现场,并立即拨打“110”报警。警方对现场及小荣的尸体进行勘验后,认定小荣酒精中毒死亡,但未进行尸体解剖。事发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11年6月15日,小荣的尸体被火化。小荣的父亲老根认为,阿松明知小荣不胜酒力,没有尽到劝解以及合理照顾的义务,导致小荣死亡,存在过错,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向阿松索赔9万余元。阿松则表示,他虽与小荣住在同一屋檐下,但二人仅相识10多天,对小荣并不了解。他刚满18周岁,涉世未深,而死者小荣已经是一个27岁的成年人,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能喝多少酒以及过量饮酒的严重危害。此外,小荣酒精中毒身亡有可能是自身身体病因诱发而造成的后果。因此,作为酒友没有必要承担过错责任。那么,作为酒友阿松需要为小荣之死负责吗?请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点、法律依据和本案带给大家的启示展开评析。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事情的结果让人很遗憾。这个案例是因为饮酒而出现的人身伤害案件,要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相关人员有没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说明和分析,第一受害人本人已经27岁,是成年人、具有是民事行为能力,显然其对于过量饮酒的危害是明知的,但其本人却没有节制、没有限制,当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负责,这个案件中受害人本人还存在没有劝阻、制止对方继续买酒、继续喝酒的责任,所以其具有较大过错;第二阿松也是有过错的,因为作为同饮者,他有一个劝阻和照顾义务、谨慎的预见义务,其对受害人的肆意饮酒没有劝阻,而且还继续买酒后进行饮用,在知道受害人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谨慎的予以预见和照顾,要承担过错责任,当然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还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两人的年龄以及相关后果的预知判断能力等,应从小、从轻考虑阿松的赔偿责任;第三在以往的案例中我们多次讲到过饮酒方面要注意的问题,即“同饮者的注意劝阻义务”、“恶意劝酒者的法律责任”,所以要理性饮酒,不要恶意劝酒,要劝阻驾驶机动车的朋友不要饮酒,在同饮者出现不适时要及时进行救助,要将醉酒的同饮者送至家中或安全的处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