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崔伟律师参加2012年5月16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例:刘老先生在妻子去世后因年事已高有病在身,于1991年经人介绍找到了一位照料他生活起居的保姆李女士。李女士一直悉心照顾刘老先生,刘老先生深表感激。2005年初,他与李女士签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女士尽生养死葬的义务,他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在其去世后遗赠给李女士。此后,双方到当地公证机构对这份协议进行了公证。遗赠协议签订后,刘老先生一直与李女士一起生活。然而4年之后,刘老先生暗自改变了主意。2009年2月,刘老先生要求公证处撤销当初的公证书及遗赠扶养协议。应他的请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撤销了此前对遗赠扶养协议所做的公证书,2010年11月,刘老先生又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在他死后他的全部财产均由孙子阿明继承,并进行了公证。几天后,刘老先生在家中病逝,其后事均由他的孙子阿明操办。此后,李女士依据刘老先生生前立下的遗赠协议,要求取得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而刘老先生的孙子阿明则依据遗嘱,主张对刘老先生的全部财产包括那套房产享有继承权。阿明认为,爷爷生前虽与李女士立过遗赠协议,李女士也确实对爷爷尽过扶养义务,但并没有按照约定对爷爷尽丧葬义务;而且那份遗赠协议的公证撤销了,李女士也就不再对遗赠的财产享有权利。李女士则认为,刘老先生既然立下遗赠就应当兑现,不能单方面说撤销就撤销。那么听众朋友,您认为刘老先生留下的房产到底该归谁呢?请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点、法律依据展开评析。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刚才听众朋友通过短信平台提到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的问题,遗赠扶养协议不是遗赠,遗赠是单方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它是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一方承担对方生养死葬的义务,而在其去世之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既然是双方行为,那单方就不能变更或撤销,这个案件中刘老先生单方撤销了遗赠扶养协议,我们可以说这个撤销是无效的;另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在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而这个案件中间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公证遗嘱中处分了刘老先生与李女士所签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房产,所以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撤销或撤销无效的情况下,这个处分严格意义来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我们再分析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提到的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问题,显然李女士没有对刘老先生尽到“死葬”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是不完整的,当然李女士就不能完整地享有这套房产的全部权利。我认为这个事情的较终处理应当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适当向李女士分配房产的部分份额,这也是对其就刘老先生所尽照顾义务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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