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崔伟律师参加2012年5月7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例:现年95岁的王老太太,1957年丈夫去世不久后公公也撒手人寰,迫于生计只好将两个未成年男孩留给婆婆,只身到洛阳同乡比她小16岁的李工家中做保姆。当时正值大建设时期,知识分子李工夫妇全身心投入工作,家里一切事务均由王老太太打理。过了几年,李工夫妇喜得双胞胎,后来又生了一个女儿,王老太太靠着一颗爱心和两只手把三个孩子带得健健康康,家里井井有条。为此,双方积下深厚感情,李工一家早已把王老太太当作家庭成员,多次答应要替王老太太养老送终。其间,李工将王老太太的户口迁到洛阳并申请了低保,对王老太太老家的两个孩子也关怀备至,先后帮他们参军,老大复员后又出资3万元帮其盖房娶妻。光阴荏苒,李工的子女学业有成,老大到了一家研究所,老二出国留学,老三就职于深圳一家名企。王老太太依然操劳不已,又将李家好几个子孙一手带大。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底,李工心脏病住院,老伴患上老年痴呆症,大儿媳也因癌症住院。为照顾李工夫妇,深圳的女儿冬天时把父母接了过去。至此,王老太太虽然衣食无忧,李工大儿子也不时回来探望,生病期间李工夫妇还特意延医求药,雇请保姆照顾她的生活,但王老太太仍然开始为自己的晚景担忧起来:万一李工夫妇先她而去,自己该怎么办呢?2010年10月,王老太太以李工夫妇嫌其体弱多病、不尽扶养义务为由告到法院,要求李工夫妇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和300元医疗费。庭审中,王老太太称李工夫妇多次口头承诺为其养老送终,李工夫妇则辩称从未说过这话,王老太太只是在自己家中做保姆,而王老太太在自己家居住属于借住关系,在法律上对王老太太没有任何赡养义务。那么听众朋友,作为雇主的李工夫妇是否有赡养在他们家服务50余年的保姆王老太太的法定义务吗?雇主和保姆这种非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呢?请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点、法律依据展开评析。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很单一,就是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具有抚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抚养关系的建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的抚养关系、一种是约定的抚养关系,法定的抚养关系,就是根据血缘和婚姻关系而建立的抚养关系,比如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约定的抚养关系,比如双方之间签定的遗赠抚养协议,一方承担对方生养死葬的义务而享受受遗赠的权利。这个案件中间双方显然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有没有约定的抚养关系我们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来看。双方之间显然没有签订相应的抚养协议,但是通过案件的事实来看,王老太太几十年如一日对其家庭进行长期照顾,而且通过迁户口、办低保这些事实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分析,双方应当有过对王老太太晚年生活予以照顾、好方面的承诺或约定;再进一步分析,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处理纠纷,民法的基本原则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王老太太具有劳动能力几十年如一日对其家庭进行长期照顾的客观事实下,现在年老且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一般的社会基本观念出发、从一般的人情道德考虑,应当适当支持王老太太的请求,所以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判断解决本案的根据。另外参照《继承法》有关“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内容,也可以判断适当判定对方对王老太太有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