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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以案说法:醉酒驾车≠醉酒+正在驾车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2/3/13     浏览次数:    
                                                       崔伟律师参加2012年2月27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王师傅在杭州城北参加完朋友张小姐的婚礼后,应友人之邀前往城南的一个酒吧继续喝酒尽兴。王师傅驾驶着自己的爱车载着一位同伴,一路畅通无阻地行驶着,没有遭遇交警的检查。半个小时后,王师傅到达了目的地。对自己的车技分外自信的王师傅拒绝了停车场泊车员代为停车的好意,就在车子快要停好的时候,王师傅的车不小心与旁边一辆车发生了刮擦。被碰车辆的驾驶员很快到了现场,并向王师傅提出高价赔偿。王师傅不能接受,对方便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之后,欲对双方进行调解,却无意中发现王师傅身上有酒味,就对王师傅进行了呼气测试,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4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近日王师傅被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并被处以三个月拘役。王师傅认为,自己到了停车场已经没有再驾驶机动车了,怎么还能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呢?醉驾难道不是交警在道路上设卡检查的时候查获,才能称为危险。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条款以及此案带给我们的法律启示加以评析。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去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表明法律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即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时间的长短、醉酒驾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醉酒驾驶是否被交警当场查获等具体情节,并不影响该罪的定性,只是该罪量刑时的考虑因素。这个案件中王师傅在到达停车场之前已经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了半个多小时,尽管王师傅是在停车场被交警发现的,但一方面王师傅的酒精测试已远超醉酒标准,另一方面其在醉酒状态下已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持续半小时,交警认定王师傅危险驾驶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了相关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标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另外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均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但是其构成要件、法定刑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危险驾驶罪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情况,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以放火、爆炸等以外的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比如私设电网、驾车撞人等,当然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很重的,较重可以判处死刑。当然作为驾驶人而言,较重要的是一定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驾驶,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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