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崔伟律师参加2012年2月20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春节已过,大批农民又踏上了打工之路。他们肩背行李,心怀希望而出,在外辛辛苦苦累了一年,一旦遇到“黑心”老板,往往空手而归。在此,我们将近年来接访中遇到的此类案件呈现给大家,并请律师针对该情况给予农民工法律提醒,让大家外出打工时要多长个“心眼”。
1.没有留下证据。
案情:庐江县庐城镇村民陆某说,去年,江苏省南通市一锅炉公司铜陵办事处负责人通过熟人找到他,让其安装他们公司销售给铜陵某公司的锅炉,当时承诺安装费为6.2万元,他从老家带领5位农民工赶到铜陵市,6人干了38天,安装完毕。去年底,他们只拿到了4.6万元工钱,还有1.6万元办事处不认账,多次讨要无果,他们想起诉,可苦于没有证据。因为,当初熟人介绍时,他们碍于情面,没有和对方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因此,6人只好自认倒霉。“我们都是农民,一万多元对于我们来说,可不是小数字啊。 ”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陆某等人为铜陵某公司安装锅炉的行为应该属于加工承揽,为了好并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就该加工承揽性工作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就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存在书面合同的话就不会出现没有证据而带来的损失问题。
2.没有摸清老板地址。
案情:今年春节前,宿州市埇桥区支河乡14名农民工向记者诉说了自己的讨薪遭遇。他们说,2009年,他们到肥东县店埠镇一家私人苗圃打工,约好工钱每天60元。因当时下大雪,工程未完工被迫暂停。苗圃老板以工程未结束为由,拖欠农民工20700多元。之后,他们多次找苗圃老板讨要工钱,可是找不到人。他们找肥东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该大队一位工作人员说:“苗圃老板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苗圃老板不具备法人资格,我们无法查处,再说也找不到人。 ”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该私人苗圃不属于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范畴,因此,这14名农民工与苗圃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于苗圃老板拖欠工钱的行为,农民工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另外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找工作的时候尽量与具有合法用工资质的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有效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3.没有按月结算工资。
案情: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曹郢村村民王某反映,2008年,他和170多名农民工给公路局修建公路。当时,他们共计干了3527个工,每个工35元,可是,工程结束后,在结算工资时,公路局只承认2542个工,他们虽记录了打工的总天数,可是对方不认可,他们也没办法,只好“认了”。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在双方对工程总量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农民工朋友一方只有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法院对工程总量进行司法鉴定,很显然,此法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及风险。因此,农民工兄弟在以后的打工过程中,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较大程度地降低维权难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案情:河南农民工冯某给合肥大圩一建筑公司打工,建政府安置房,他负责贴瓷砖,当时,项目经理让他请“大工”,至于“大工”工资多少由他定,公司不会亏待他。他找的“大工”每天工资都是140至150元,从2010年4月一直干到2011年6月,工程结束,共一年多时间。结算时,公司只愿按每天80元的标准支付。“如果这样计算,我一下子就少了六七万元,公司不给我钱,我也没钱给"大工"。”因当初“大工”没有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现在想维权,难上加难。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大工虽未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实际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其与公司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讨要工钱。但由于双方对工资数额未作约定,想要按预期工资讨要很困难。因此,劳动者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持权益不受侵害。
5、工作中受伤 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节前快递工作繁忙。刘某经人介绍来某快递公司帮忙。说定每天工资100元,工作时间半个月。大年初一分送快件期间,不幸所骑电动三轮车因雪大、路滑,翻入路边深沟刘身受重伤。公司没给刘某上工伤保险,并以刘某“短期工”为由,不但不给他申请工伤认定,还拒绝承担其医疗费。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不管是短期工还是长期工,只要职工服从公司的管理,按公司的指派劳动,两者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这和劳动者上岗时间长短没有关系。享受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这和单位给没给他上保险没有直接的关系。该快递公司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刘某承担责任。
6、工资被拖欠 单位应依法赔偿
案例:节前纪家四姐妹,进城当饭店服务员。与店方商定工作十日,工资2000元,到日当天结算付款。纪家四姐妹起五更熬半夜,洗菜、择菜……被店家当机器人使用10日。到期工钱却不得结算。原因是“会计放假支出无人审批”。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在劳动行政部门介入的情况下,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为此她们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处理。
7、非因工患病 应享受医疗保险
案例:王某来自农村。春节期间他来酒店帮厨。说定每日从9点工作到凌晨2点,工作15日,工资2000元。上工当天他从9点忙活到凌晨2点多,下班后,他突然生病,住院期间花去手术等费用二万多元。因没入保险。出院后他要求单位报销被拒绝。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王某与酒店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全日制的劳动关系,酒店应当为其上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不缴保险费,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因为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劳动者无法通过医保报销、解决的费用应由该单位承担。
8、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
案例:节前经人介绍,老齐、老吴来城里一公司仓库当保安。二人倒班,一班12个小时,每班工资100元。初一到十五,用工15天,工资1500元。当时对养老等社会保险没说法,事后公司先说工期短没有保险,后又说保险在工资里。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老齐、老吴为企业全日制用工,企业应当给他们上养老、工伤等各种社会保险。“短期”工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在工资里”的说法、做法都是违法的。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劳动法》第72条》也有明确规定。
9、住房公积金与户籍无关
案例:钱某春节期间从农村应聘到某电器超市当了一名送货工。半个月后超市看他干活实在,能吃苦和他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公司没给钱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了固定的工作,有了稳定的收入,钱某想在城里买房,可房价昂贵,他自有资金的不足需要贷款,急需设立住房公积金。可他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请求,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这项待遇”。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与职工的户籍无关,以户籍为由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于法无据。现阶段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解决,当然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反映,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10、违法超时用工仍有加班费
案例:某销售公司节前招用工人搞促销,于某应聘。公司拿出了一份月薪4000元包括加班费的合同,于在上边签了字。事后天天加班,四点起床,五点出发,中午不休息,晚上七点收工,收工回来还要算账、结账,一天工作十五六个小时,且不再发加班费。他实在无法忍受,可公司说合同有约定,这是在履行合同。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用人单位与工人可以约定薪金包括加班,但“加班”无论在时间上、报酬上都要受法律的规范,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合同中约定“薪金包括加班费”,就无期限的让工人加班,还不付加班费。对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好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超过36小时的部分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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