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4月25日 星期五,欢迎光临本站 

业务随笔

返城农民工当心被“暗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2/2/20     浏览次数:    
                                                                 崔伟律师参加2012年2月8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春节过后,返城农民工又踏上漫漫打工路,不少人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但有以下几种情形要格外留意,依法应对。
      一.工资被降低:
      案例:李某是一外企的农民工,在该企业的后勤岗位已干了3年多,节前放年假,节后又赶回该企业,开工资时他发现,工资少了200多块。为此李某去找企业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的答复是:“新年新开端,工资数额企业有权重新确定。认为新定的工资低,可以走人”。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这个案件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以及第35条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调低或提高工资都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依法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该企业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其无权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资。
      二.工龄被归零
      案例:  郝某是一民营企业的农民工,在企业当锅炉工多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他在该企业已经工作八年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已签了二次。春节放假后,回来上班,被告知因放假“合同中断”,合同重新签订,工龄“从零”开始起算。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这个案件主要是关于工龄计算的问题。首先根据《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春节是我国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在此期间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这不是构成劳动合同中断的事实理由,且劳动合同也无中断这一说;其次劳动合同重新签订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上一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决定重签合同;第三,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以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为依据计算。因此,即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造成工龄的清零,本案中该企业的做法无任何法律依据。
      三.试用被重复
      案例:张某是某运输队干装卸的农民工,他去年从农村来到这个运输队,已在这干了一年,年底合同到期,他回家过春节。节后,他又来到了这个运输队,要求继续在这里打工。老板同意他继续在队打工,但却说“过去的一篇已经掀了过去。一切从头开始”。去年和老板签合同时合同中规定了二个月的试用期,今年新签的劳动合同又给他规定了二个月的试用期。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这个案件主要是关于试用期约定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张某在该运输队已经过二个月的试用期,因此,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也无需再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单位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关系被贩卖
      案例:农民工韩某,在某单位做保洁已近五年,企业改制,单位与韩某签了三年劳动合同,节后合同到期。春节前她回家过节,当时还没听到啥说法。过完节来上班,被告知单位成立了派遣公司,新成立的派遣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他们这些保洁工被集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了。再签劳动合同要和派遣公司签。此后他们虽然还在这干保洁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没啥变化,可他们是派遣公司的人了,工资、福利待遇等都得和派遣公司重新商量确定。突然变成派遣公司的人,他们很不适应,有一种“劳动关系被贩卖”的感觉。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这个案件主要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6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本案韩某与该单位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本案中该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另外劳动合同的签订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待劳动合同到期需再签时,韩某有选择续签或不签的权利。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