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崔伟律师参加2011年9月26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今年6月2日,杜师傅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小刘来使用.6月8日小刘向杜师傅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师傅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且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是6月10号这头耕牛失足坠下山崖摔死. 对于这头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有四种意见:1.杜师傅承担;2.小刘承担;3.杜师傅和小刘各自承担一半;4.杜师傅承担三分之一,小刘承担三分之二. 您赞同哪种意见? 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加以评说。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单一,就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当然了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外,因为买卖合同的性质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件中的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被买受人占有了,只不过是双方约定的价款的支付时间还没有到这个标的物就发生了风险,这个牛就掉到悬崖下摔死了,风险实际发生了,怎么办?我们来看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那么我们再来看《合同法》第44条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内容,就可以直截了当地判断这个案件的风险承担问题,显然是应当由买受人小刘来承担,其实让他来承担也是比较符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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