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本文写于2006年11月8日,是在整理材料中偶然发现的,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已经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了,放到这里仅作回顾曾经的想法之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就业观念的转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见到一个劳动者在不同的经济实体从事劳动,或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在另一个经济实体从事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而一旦劳动争议发生后,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归属如何认定,其结果对有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都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不能认定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内,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我国劳动法律所规定的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违反劳动法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法律是主张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首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通过该法第16、1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必须具备七个条款;同时该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从我国劳动法律的基本法律条款可以看出,一个劳动者是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其次还可以从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上看到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5号通知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再次还可以从有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面看出一个劳动者是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如果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将会出现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有两个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的情况,这既不符合事实,也是不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