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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随笔

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例外情形)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1/7/11     浏览次数:    
                                                       崔伟律师参与2011年7月11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刘女士来信说了这样一件事:我今年55岁,婚后生有一子,我丈夫是老小,上面还有个哥哥当兵转业后就在外地安家了,自从我25岁结婚起就同公婆住在一起,由于公婆身体不好,买米买面、烧菜做饭、陪老人看病均由我和丈夫承担,大哥(丈夫之兄)逢年过节也买东西看望二老。5年前,我丈夫因病去世,由于我父母去世的早,这些年长期与公婆生活也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另外,公婆也舍不得离开孙子,我和儿子就没有搬出另住,仍然一如继往的照料公婆,今年公婆相继死亡,留有遗产,大哥认为,我对父母的照顾较多,应分得部分遗产,可是嫂子认为我和儿子已经得到了我丈夫应得的遗产,就不应再分遗产了,请问,我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加以评说。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今天的这个案件主要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例外情形,因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才会产生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原则上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现实生活是比较复杂的,也就是本案的这种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如何来处理其继承权问题,按照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同时也基于对这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鼓励和宣扬,我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该怎么判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所以结合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刘女士一如继往的照料公婆,为公婆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帮助,而且这种帮助是长期的,所以我们判断她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所以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个案件中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刘女士的丈夫先于其父母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就产生一个代为继承的问题,就是刘女士的丈夫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刘女士的儿子代位继承,上述有关司法解释第29条也规定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所以刘女士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刘女士的丈夫应继承的份额,同时刘女士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她公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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