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随笔
崔伟律师参加2011年7月4日安徽农村广播法制时空节目内容
案情:小齐和小郑有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小齐便对小郑说:“去逗逗它。”小郑于是就拾起一个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一下跳起来往前猛冲。这个时侯60岁的高老太太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过来就往街道旁边急闪,不小心将街道旁边的一个卖陶瓷的摊子给推翻了,损失价值1000元的陶瓷。另外,高老太太由于躲闪不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了右腿,花去医疗费、住院费等2000元。您觉得高老太太撞翻陶瓷是否要承担损失?高老太太撞伤右腿花去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请崔伟律师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加以评说。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崔伟律师:对于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一个是小齐和小郑是这个案件中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体表现为小郑用石块砸正在静卧的母猪而引起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小齐教唆怂恿小郑去实施上述行为,也有过错,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当就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个问题是高老太太因躲闪母猪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按照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陶瓷的损失应当由小齐和小郑承担,他们驱赶母猪的行为引起了危险的发生,其实高老太太这里的紧急避险显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针对突发的而可能导致自己受伤的危险而不得已进行躲避,碰了陶瓷摊,按照正常的情形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第三个问题是高老太太的人身损害怎么承担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当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说这个案件告诉大家不论何时言行均须谨慎,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