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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7年1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2/2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新形势下政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提出加强和改进政法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2016年1月19日消息,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意见》共7个部分26条,明确了新形势下政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政法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意见》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好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深入推进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意见》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保持政法工作沿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铸就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政治轮训制度,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保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培育和践行政法职业精神,深化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把政法职业荣誉制度纳入国家荣誉制度体系,完善树立先进典型、表彰优秀政法干警常态化机制,增强政法干警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意见》要求,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类执法司法人员岗位素质能力基本标准,建立符合执法司法规律的政法干警绩效考评体系,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全面体现能力和业绩导向。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全面推进青年政法干警业务导师制,建立岗位业务咨询和顾问制度,提高执法司法专业能力;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鼓励政法干警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和岗位锻炼成长,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全面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建设数据化、智慧型政法机关,造就一大批精业务、熟法律、懂科技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科技应用能力;树立主动宣传、立体传播理念,完善政法宣传舆论引导工作机制,提升互联网时代政法干警的媒介素养,提高社会沟通能力。加强政法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政法专门人才差别化管理办法。《意见》要求,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分系统修订完善纪律条令,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健全政法干警社会交往行为规范,对违纪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持续整改作风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综合治理失职渎职行为,着力解决执法司法不公问题,推进执法司法作风持续好转;完善权力约束监督机制,分类制定政法干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进执法司法全面深度公开,建立健全与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坚决惩治执法司法腐败,坚决查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司法掮客等行为,营造全面从严治警的浓厚氛围。《意见》强调,加强政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把忠诚专业和知法懂法作为必备条件,选好配强政法领导班子,健全从严管理监督政法领导干部的制度体系,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提高解决实际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意见》提出,健全职业好体系。完善工资待遇制度,形成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激励机制;健全依法履职保护机制,依法严惩暴力袭警抗法等妨害执法司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加强政法干警医疗好,加快推进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切实好干警休息权;加大基层好力度,建立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好体系,取消不合理考评指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国务院2017年1月11日召开常务会议,确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措施,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城管执法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办法,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是增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会议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草案立足对残疾人好义务教育、扩大职业教育和防止各类教育入学歧视,增设了相关规定,强化了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规范残疾人教学、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教师待遇等要求。会议通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草案从补上民生短板,更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让他们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出发,明确要加大政府投入、更好调动社会力量,将残疾预防融入卫生计生、公安、安全生产等相关行业管理和服务之中,着力满足基本康复需求,突出重度残疾人关怀与好。同时,草案规范康复服务行为,规定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的法定条件、基本要求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城管执法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办法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国务院2017年1月11日召开国务院会议,确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措施,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城管执法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办法,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会议认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在全国统一和规范管理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会议强调,城管执法直接面对群众。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动建设一支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城管队伍,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专业性,避免简单粗暴任性执法。要把执法人员规范录用和精简冗员相结合,重点向市、县和社区、街面等基层一线配备和倾斜。加快推进城市综合执法,防止交叉执法、重复检查,逐步实现“多帽合一”,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为建设更加包容、和谐、文明的现代城市提供支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印发《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17年1月19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原则,着重从六个方面部署推进。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二是创新体制机制。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三是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学生同等资助政策,实行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好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好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优化人员构成。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推进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校科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培育优良教育资源和品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六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意见》强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抓紧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平稳有序落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1月19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制度改革对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意义重大。《意见》强调,针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改革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两权分离、扩权赋能,市场配置、完善规则,明确权责、分级行使,创新方式、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意见》针对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海岛等6类国有自然资源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提出了建立完善有偿使用制度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扩大范围、扩权赋能为主线,将有偿使用扩大到公共服务领域和国有农用地。二是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标准和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保持应收尽收。三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矿业权有偿占有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健全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四是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流转,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式,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发展森林旅游。五是建立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已改制国有单位涉及的国有草原和流转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国有草原,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六是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丰富海域使用权权能,设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和完善其权利体系,并逐步扩大市场化出让范围。《意见》要求,要加大改革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力度,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空间规划体系、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稳妥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等改革试点,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协同开展资产清查核算,强化组织实施,保持各具体领域改革任务落到实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法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2017年1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5批8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旨在明确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指导案例有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保持有效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旨在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指导案例从刑法及其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出发,统一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时间起算点,符合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可以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形成尊重司法裁判专业的良好氛围,维护生效裁判威严,有效缓解执行难。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若无相关法律禁止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以防止违法高息合法化。该指导案例有利于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中不同的复杂情形,正确适用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平衡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公正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旨在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该指导案例再次重申了这一裁判规则,对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具有较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旨在明确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指导案例有利于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促进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依法实施。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旨在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关“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规定的具体内涵,有利于进一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鼓励相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旨在明确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则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此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类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诚信政府形象。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旨在明确行政机关实施的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该案例明确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政机关对举报处理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的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以及此种情形下举报人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厘清实践中对举报处理行为的模糊认识,有利于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五类案件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可没收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5日公布。《规定》第一条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做解释,明确了适用罪名的范围,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犯罪等为主的相关犯罪,贿赂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电信诈骗及网络诈骗犯罪。对于“逃匿”行为,《规定》第三条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客观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隐匿”,主观方面则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考虑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性质与“逃匿”类似,故《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情形认定为“逃匿”。《规定》还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照“逃匿”情形处理。另外,对公民的宣告死亡既涉及非法财产的处置,又涉及合法财产的处置,还涉及人身关系的确权,即使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也不宜将人民法院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作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前置条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这一规定借鉴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规定》从我国司法实际出发,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请求境外协助执行等相关程序,公告等法律文书格式、内容以及送达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将有利于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统一适用,也有利于全面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为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9日公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好的意见》。《意见》紧密围绕推动“司法工作人员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大局意识”“坚持法治先行,把握正确的执法尺度”“坚持改革理念,促进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三个主要指导方针,旨在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作用,统一认识,更新审判理念,以实际举措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实施的各项改革措施,解决涉自贸试验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职能,为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好。《意见》通过打击犯罪,正确处理罪与非罪的界限,鼓励自主创新,提高侵权成本,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在民事审判领域,为规范自贸试验区市场运行,《意见》对航运市场建设领域作出规定,支持自贸试验区航运服务业开放、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和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在行政审判领域,《意见》支持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服务模式,依法行政,以审判活动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对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加以总结并及时反馈给行政管理部门。为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的创新,鼓励探索新的经营模式,《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管辖和法律适用的约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依法支持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等行业创新性经营模式。《意见》明确:“合理认定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的合同性质。合同约定消费者个人承担关税和邮寄风险的,可认定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电商企业批量进口、分批销售,消费者主张其与电商企业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电商企业以其提供的合同文本与消费者订立仲裁条款,应专门提示,消费者同意的,应认定双方达成了仲裁合意。”在积极探索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创新方面,《意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各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符合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意见》规定:“鼓励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机制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为多元化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提供司法便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此外,《意见》还就正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探索审判程序创新、建立合理的外国法查明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意见》规定:“审理好涉自贸试验区案件,总结可复制经验。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理,加强前瞻性研究工作。各地人民法院对在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案件中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总结,形成应对意见,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维护商标申请授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厘清法律条文之间的界限,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意义重大。如《规定》第三条明确,商标法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但对于含有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对于该两项条文的适用进行了区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劲酒”案为例指出,诉争的商标标志虽然包含了我国国家名称,但可以清晰识别为“中国”、“劲”和“酒”三个部分,整体上与我国国家名称并不近似,所以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宋晓明表示,《规定》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宗旨,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实践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比如近亲属,或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等来抢注商标。宋晓明介绍说,如果此种情形不能按照商标法该条款受到规制,将导致该条款较易被规避,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因此,《规定》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即在此情况下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充分发挥该条款制止抢注的功能。《规定》对在先著作权、姓名权、字号权益等以及角色形象等的保护也进行了明确,在商标领域,涉及姓名权的问题主要是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的行为,《规定》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了对姓名权的损害。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的,《规定》也明确,“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宋晓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较近审结的“乔丹”案件所明确的相关标准,既是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也是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准确阐明。关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也是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实践中非常受关注的问题。宋晓明表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名称、角色名称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而言,其知名度会带来相应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构成可受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表示,在先权利是一个开放性条款,不仅包括了像著作权、姓名权这些固有权利,还包括依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保护的如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合法权利,这一条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的一种具体化保护,但对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要慎重把握“度”的问题,既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妨碍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正当使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给予了保护,表明了法院倡导诚信经营、平等保护的司法态度,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007”系列电影人物角色名称一案中,确认了在先知名的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三巡开庭审理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顾明、汪有恒与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是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江必新大法官主持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较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就本案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了意见。在法庭主持下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为落实“四五改革纲要”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合议庭结合案件实际在庭审程序设定上实行多项创新举措,努力提升庭审质效。一是坚持实质化审理原则。人民法院庭审活动须以解决争议为核心,不搞形式主义,去掉作秀成分。本案庭审前合议庭已两次召集各方当事人举行庭前会议,明确上诉主张和答辩意见,固定争议焦点问题。在庭审时,合议庭集中精力就当事人仍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审查,直奔主题、去繁化简,合理安排有限庭审时间,使司法资源专业利用较大化。二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合一。为节约庭审时间,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合议庭决定对本案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合并进行,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三是突出二审庭审特点。本案庭审注重突出二审程序特点,与一审程序重在查清事实问题不同,庭审中重点把握了概括一审裁判内容、明确各方理由、理清争议焦点、询问当事人意见等环节,做到程序清晰、环环相扣、重点突出。四是增加庭审评价环节。结合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实际参与情况,在庭审结束前增加评价环节,对当事人理性参加诉讼、合理表达诉求的良好表现给予肯定,倡导诚信、理性、协同和谐的诉讼参与理念。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展示了巡回法庭司法改革的较新成果。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充分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有力彰显了巡回法庭公正、专业、透明、专业的新型审判机构形象,进一步统一了辖区内各级法院的庭审规范化水平和裁判尺度,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专业和公信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的惩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释就邪教组织界定等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25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依法惩治邪教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如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内容;增加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按照该罪处罚。因此,现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是适应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共同研究起草了新的惩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释稿。经认真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历时一年多,出台了本《解释》。《解释》对以往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整合,并将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予以吸收转化,为依法办理邪教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方便操作的依据。同时,刑法修改后,如何贯彻落实刑法规定,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的情况日益突出,危害很大,如何把握其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实践普遍反映的问题,《解释》都尽可能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为突出打击重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邪教组织成员自我转化,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精神,《解释》对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人员规定了特别从宽制度。同时,新旧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基本平衡,在进一步严密法网的同时,保持打击力度不减,防止案件处理大起大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通报涉民生集中执行情况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24日通报六起涉民生集中执行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六起案例,涉及追索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民生案件,并且注重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的追诉相结合。其中,姜海龙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杨玉道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陈建跃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均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促使其履行义务。广西桂飘香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可嘉追索医疗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杜开均申请执行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等案件,则体现了信用惩戒措施的积极作用,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并发布第八批5个指导性案例。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公益诉讼试点深化开展。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进展如何?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围绕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第八批5个指导性案例。截至2016年12月底,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法院目前已审结32件。在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495件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437件,占比超过八成;在检察机关办理的3883件诉前程序中,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3763件,占比97%。由此可见,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情形。对此,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试点检察机关共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2838件,通过诉前程序,75.4%的行政机关主动纠正了行政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吉林省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恢复林地4万公顷,恢复湿地3.9万公顷,关停整改污染、违法企业19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按照最高检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为什么要设置诉前程序?郑新俭表示,两种程序在实际效果上相互补充,诉前程序增强了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主动性,诉讼程序又强化了公益诉讼的刚性,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此次发布的5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江苏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吉林白山市检察院诉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十堰郧阳区检察院诉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清流县检察院诉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锦屏县检察院诉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试点开展一年多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弥补了实践中一些损害公共利益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缺位的问题,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调动了其他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还需要统一认识,比如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诉前程序的定位、“专家辅助人”的引入等。最高检此次围绕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和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提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力度和质量,同时也为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实践基础。万春强调,下级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不应与指导性案例所阐述的要旨相冲突,并且可以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将试点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但从实践看,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占绝大部分。对此,万春表示,按照最高检的部署安排,试点期间的重心主要放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目前,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也在逐步推进,比如湖北十堰市检察院对周克召销售假冒碘盐案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福建福清市检察院对福清市国土局怠于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实践样本,但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配套机制不健全、理论研究待加强等问题。”郑新俭表示,公益诉讼试点为期两年,在剩下的半年时间里,最高检要求试点检察院不放松、不减速,全面办理试点范围涉及的各领域案件,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职能特点的公益诉讼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检、国家保密局联合出台规定查办疑难复杂泄密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2017年1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日前联合出台《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性质、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规定指出,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前者是指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后者是指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规定明确,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规定明确了案件移送和立案相关问题,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时,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十日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防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存在渎职行为,规定明确了对违反规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包括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以行政处分代替移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不受理移送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等不同情况的处理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包括案件线索汇总和管控机制、会商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检、军委政法委联合出台意见严惩危害国防利益违法犯罪。2017年1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严厉打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等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活动,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意见对2012年7月26日最高检和原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作出修订完善。意见要求,地方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增强协作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不断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强军梦提供有力司法好。意见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军地检察机关协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共同服务好经济社会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改革强军战略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为推动经济社会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提供司法好,为推进军民融合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二是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部队纯洁巩固。依法妥善化解军地纠纷,对查办互涉案件,加强沟通协调,统一司法尺度。三是共同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等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侵犯军人军属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四是共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工程建设、装备物资采购、医疗卫生和兵员征集等领域的互涉职务犯罪,不断提高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合力,积极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五是共同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六是共同促进检察信息一体化建设。推进军事检察院电子检务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军地检察机关信息平台对接。(信息来源:新华社)
16、最高检出台意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9日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加强产权检察司法保护、规范司法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在办案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等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意见》涵盖了从实体到形式、从刑事到民事等各方面,着力建立健全产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意见》着重强调了对创业创新的司法保护,确立了办案的 “四项原则”即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以及“四个界限”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明确规定,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于正在办理中的涉及产权刑事案件,如果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时梳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同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建立涉产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机制,推动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涉及产权纠纷信访案件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最高检将加大力度整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2017年1月16日消息,全国检察长会议日前召开,检察机关将加大对欺压百姓、胡作非为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力度,严惩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腐败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4日在会议上说,检察机关要深入解决引发社会矛盾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认真做好各类矛盾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高度重视多领域群体性维权信访多发的动向,加大风险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力度。学习借鉴湖南、重庆等地经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全面推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案件工作。(信息来源:新华社)
18、司法部等部门发布意见建立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2017年1月10日消息,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全面部署。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意见指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和机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面对“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意见要求,涉外法律服务要积极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在执业活动中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法律制度,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意见提出,还要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务。参与企业涉外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开展风险评估、防范与控制,协助中国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和维护权益机制,防范法律风险。同时还要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我国对外签订双边、多边条约等提供法律服务,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方面,意见要求,推动在打击跨国犯罪、毒品、洗钱和反腐、反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依据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提供法律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意见共分5部分15条,全面提出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公安部交管局:醉驾毒驾人员部分信息公示。2017年1月22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自2017年春运开始,公安交管部门将公开公示涉及13种情形的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和企业。此次明确公开公示的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和企业具体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等。此次公开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被处罚人姓名、车辆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处罚结果等。对涉及人员和企业的其他信息将不予公开公示,并严格保密,以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定期在“122交通网”统一公布各地公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推送,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社会信用机构等单位提供参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17年1月11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但该制度规定主要是突出原则,存在退货适用范围理解不同、商品完好标准争议不断、退货程序规定不详等问题。《消法》曾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做了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此外,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办法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好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此外,网络商品销售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何界定商品是否完好?办法分三方面给出明确标准: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办法进一步提出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第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第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第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具体分为四步:首先,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自签收的次日开始算。其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再次,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较后,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如果退货后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应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中国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7年1月6日消息,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中国保监会日前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年来,保险业不断推进产品创新,但也存在少数公司保险产品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标准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指引》首次细化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对条款费率开发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如规定保险产品不得违法违规,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射幸合同原则、风险定价原则;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产品。《指引》明确了保险产品命名规则,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中国铁路总公司:乘火车7种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1月19日表示,为了倡导文明出行,铁路部门出台《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并从即日起实施,包括在动车组上吸烟、倒卖车票、无票乘车等在内的7种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中铁总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该办法,今后有7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铁路部门还将记录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主要包括: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倒卖车票、制贩假票;冒用优惠(优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优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被列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旅客如有异议,可通过12306客服电话或由所在地车站通过12306客服电话向实施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信息采集的铁路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确认旅客信用信息错误、遗漏的,将予以纠正。(信息来源:新华社)
23、安徽:遗嘱公证可网上查询。2017年1月14日消息,安徽省公证机构目前已与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联网,继承人想了解被继承人是否办理过公证遗嘱,可以向就近的公证机构申请查询。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公民如果在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财产继承按遗嘱内容执行。而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较高。一旦被继承人去世,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就可以持遗嘱公证书继承并办理相应的财产过户手续。为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扩大公证在继承实务中的作用,各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后,公证信息都将在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中备案。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与公证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到公证机构,申请查询公证遗嘱的内容、公证的过程记录。(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4、安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关口”提前重要规范性文件由省法制办提前介入审查。2017年1月31日消息,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 《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要求对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由省法制办提前介入,以提高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报请省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省属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等重大事项;省政府对外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由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省政府办公厅启动。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上报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在相关文字材料或文件初稿形成后,或合作框架协议草案基本形成、双方会谈前,承办单位应主动致函省法制办商请提前介入,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承办单位未启动提前介入程序而上报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认为需要启动的,应及时告知省法制办提前介入。对属于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而没有提请省法制办提前介入、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政府办公厅应予通报。(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南京苏州成立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审理省内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2017年1月19日成立,江苏省内各市的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将分别在这两个法庭进行跨区域集中审理,这意味着跨区域集中管辖技术类案件已成主流趋势。2016年10月,最高法要求2017年3月前在南京、苏州、成都、武汉四地设立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法庭。这也是自2014年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之后,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的又一布局。江苏省高院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李红建介绍,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发生在南京、镇江、扬州、泰州、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等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发生在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等技术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还审理发生在以上各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发生在以上各市辖区内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亮相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某等八名高管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该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并出庭。原告诉称,其系匹凸匹公司(原“多伦股份”)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于2013年3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故将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某与其他七名高管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实际控制人鲜某赔偿投资经济损失,其余八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四名原告提起的赔偿金额共计234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对原告所主张投资损失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并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匹凸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应可向实际控制人鲜某等追偿。因此,在认同上市公司应对投资者承担责任的同时,匹凸匹公司表示希望通过判决明确对实际控制人的追偿权。整个庭审持续一个多小时,法庭围绕原告主张赔偿所指向的具体侵权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认定,投资损失计算方式和被告匹凸匹公司追偿权等争议问题进行了审理,之后将择日宣判。证券支持诉讼的模式规定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在我国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领域已有类似实践与经验,但在证券领域,这类支持诉讼仍是首度“试水”。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系由证监会设立,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教育,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信息、技术服务,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纠纷等服务。作为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支持诉讼,助力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维权,属资本市场“投石”之举,因而引发广泛关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案。2017年1月31日消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经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是全国首例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也是河南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有关帝庙(清)、王德魁故居(清)、张连伟民居(清)等七处建筑,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其中王氏宗祠属于郑州市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初,因马固村进行整体搬迁,除关帝庙、王氏宗祠外,其他五处不可移动文物被马固村村委会拆毁,上街区政府、峡窝镇政府、上街区广电局没有履行保护文物的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重新规划对不可移动文物原地保护或采取遗址保护措施;判令建立文物博物馆,在博物馆内复建已经拆除的五处不可移动文物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郑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涉案的马固村王氏宗祠等不可移动文物制作专项保护规划,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多轮沟通、反复磋商,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勾勒出解决问题的大致框架,并逐步进行核实、细化。较终各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由四被告对王氏宗祠和关帝庙两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地保护;对王氏宗祠和关帝庙周边重新规划;建立市民文化中心,以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区域展示马固村现存及被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等能反映该村文物、文化、风貌的物件,使后人了解马固村的历史传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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