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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6年12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1/6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医药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中医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医药法,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好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好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好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共文化服务好法,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将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将积极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一是规范项目核准行为。《条例》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仅需提交项目申请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证明文件;核准机关从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以及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二是规范项目备案行为。为了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四个方面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四是优化服务。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业办事,《条例》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五是严格责任追究。《条例》对企业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以及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就规范执行行为发出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2016年12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要求。《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较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通知》要求,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避免对案外人等非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对确定属于执行人的财产,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到位。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财产刑案件执行中,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要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通知》强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应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较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通知》要求,要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要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防止对拟处置财产低估贱卖。可在司法拍卖中开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揭合作,降低竞买门槛,通过更广范围的竞价更好地让拍品变现。要优先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以降低处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价率,有效去除拍卖环节的权力寻租空间。要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与发放,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发还债权人。《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坚决避免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本程序,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恢复执行。要严格落实执行异议制度,对于执行领域中已经发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申诉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及时予以纠正。要用好执行和解制度,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重组、和解协议。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行案件流程的监督管理,有效解决消较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全面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2016年12月16日消息,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利用拘留所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更好地发挥拘留所在好司法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职能优势,合力解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全面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意见》指出,对被司法拘留人全面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拘留所条例》,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专业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较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保持司法拘留措施和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意见》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违法行为性质和具体情形,确实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对于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及时予以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拘留所依法开展管理教育工作,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目标,积极主动开展教育和化解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意见》要求,就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问题,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被司法拘留人基本信息、案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逐渐实现远程视频谈话与会见,开展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要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拘留所应当将被司法拘留人的日常表现、认错悔过、履行意愿、矛盾化解工作进展等情况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意见》要求,对于符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员,在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争取被司法拘留人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或留有音频、视频资料。拘留所应当简化司法拘留手续,提高收拘效率,如发现已收拘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拘留情形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在拘留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拘留所或者通过视频连线与被司法拘留人进行谈话,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必要时,拘留所可以引入社会资源和专业机构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疏导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对拘留所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 统筹解决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7日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动执转破工作全面顺利开展,统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为司法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杜万华指出,执转破工作总的精神是: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执转破工作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需要,是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从制度上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较后一公里”的需要,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也是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践行正当法律程序的需要,对于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统筹解决企业破产难和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杜万华强调,要严格把握执转破的对象、破产原因、意思三个法定要件,减少程序转换的随意性,保持执转破依法专业有序进行。要合理确定执转破案件的管辖,坚持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积极探索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促进司法资源恰当配置。要严格遵循执转破的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流程,保持程序转换合法规范有序。要做好执转破程序中的案件材料移送、财产交接管控等配套工作,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万华要求,要切实树立全国一盘棋思维,积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执行案件移送异地法院破产审查的,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保持移送行为合法合理,执行法院与破产审查法院是同一法院的,要坚决杜绝部门本位主义,做好部门间工作衔接。要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认真审查梳理和迅速确定待转案件,防止执行移送破产的案件大进大出。要全面贯彻破产审判工作的破产企业识别、统一协调、信息沟通交流、利益衡平机制四项工作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努力营造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产权平等保护的良好司法环境。要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建立合理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全面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充分发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作用,引导各方充分运用信息网服务市场、规范审判、方便群众,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规范。要建立健全破产费用好机制,保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彻底了结企业债务纠纷,实现市场出清,切实避免企业因不能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继续进行破产程序进而执行难变异为破产难。刘贵祥指出,执转破机制对于解决执行难意义重大。一是可有效化解执行“僵尸案件”,通过执转破机制将其导入破产程序,让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二是执转破机制有利于精准解决执行难,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三是执转破机制是协力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生动实践,为建立健全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和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等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刘贵祥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构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和破产程序启动的有效衔接机制,保持执转破工作顺利进行。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统筹考虑各方利益关系,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着力构建好执转破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推进执转破工作的合力。要处理好移送破产和终结本次执行、执转破与参与分配、执转破与执行和解等程序之间的衔接。要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执转破衔接模式变革,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破产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和网上移送,不断增强执转破工作的透明度。刘贵祥要求,要做好执转破程序启动工作,严格把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条件和标准,从程序审批和主体要件上把好第一关。要积极行使相关的释明权和建议权,力争将移送破产的动员工作适当提前,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和理解。要及时发现、防范相关人员恶意利用程序,已经执行终结的案件,执行部门不应再启动移送破产程序,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裁定后,应及时通知其他执行法院。要适当简化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程序,与其他普通申请破产案件进行合理区分,达到繁简分流、提专业率的目的。要切实做好执行协助工作,相关法院要做好协助配合,切实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10件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3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4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7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针对乔丹公司的多项商标,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其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中,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均具有积极意义。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规定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19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两高”就会签执行监督文件形成共识。在深入细致调研的基础上,“两高”对当前执行检察监督亟须解决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研究,较终在监督范围、受理程序、调阅卷宗、检察建议的提出、回复以及法院的立案等问题上达成共识。《规定》围绕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效力等关键问题进行条文设计,明确了对执行行为全面监督、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人民法院限期回复等核心问题。同时,从规范检察监督的角度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管辖、受理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既规范了一般执行监督案件的办案流程,又针对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检查监督的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应依法监督,同时从规范受理程序、明确同级管辖原则、确定依职权监督及跟进监督的案件类型、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及内容要求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规范了法院接受监督工作,从监督范围、法院受案部门、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接受监督;着眼于好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强调检法两院应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后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好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6年12月20日消息,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好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根据《决定》,《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删除原《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并在原《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该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决定》,《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院出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解释哄骗拐走儿童属“偷盗”藏匿转移视同“阻碍解救”。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公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但此类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同时,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亟须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解释》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并坚持区别对待,将对规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审理、切实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解救被拐儿童进行阻碍的行为,《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解释》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解释》明确,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力求从制度上细化量刑准则,明确量刑事项,切实好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时,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力求全面从严惩治犯罪。《意见》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定罪量刑标准,坚决惩处依靠下家为不法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严惩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行为;严惩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等行为;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意见》坚持全力追赃挽损的原则,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为明晰法律界限,方便司法机关操作,《意见》提出了认定“明知”的标准,即综合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手段特征、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调查的态度等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本次出台的《意见》,通过严格证明标准,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旨在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联手公安部再亮“利剑” “老赖”用出入境证照购票受限。2016年12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与公安部加强合作,在双方前期对被执行人出入境证照进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出入境证照与身份证号码的自动绑定,阻却了“老赖”利用出入境证照购买飞机票、火车票的通道,使“老赖”出行全面受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有力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出行方面,2014年6月18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车票;同年7月1日,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中航信购票系统购买飞机票。以此为标志,对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正式拉开序幕。随后,春秋航空公司也开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2015年8月25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的限制,全面禁止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出行。但是,由于执行法院一般只掌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信息,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公司只能根据执行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限制其购买火车票、飞机票,而实际生活中,失信被执行人利用出入境证照进行购票的情况常有发生,有关部门无法对其进行识别和拦截,导致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未能发挥应有作用,这不仅较大破坏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统一实施,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为堵塞上述漏洞,解决信用惩戒的短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加强协调对接和软件研发,2016年11月14日,网络查询出入境证照的功能上线运行,实现了被执行人出入境证照的信息共享。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发系统功能,利用出入境证照网络查询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出入境证照进行自动查询并与身份证号码自动绑定,而后推送给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公司。12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推送信息,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正式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利用出入境证照购买飞机票和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信用惩戒措施的深入推进,随着出入境证照网络查询系统的上线运行和出入境证照与身份证号码绑定功能的实现,“老赖”被套上了新的“紧箍咒”,失信被执行人利用出入境证照购买飞机票和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将成为“过去时”,有力促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健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巡回法庭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六个巡回法庭的布局和巡回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的布局和巡回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了新增设的四个巡回法庭地点及其巡回区。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二是调整了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在原来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基础上,增加了湖南省。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保持不变。三是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以及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决定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增设巡回法庭,向中央报送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司法解释修改主要是根据中央批复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方案,明确巡回法庭地点和巡回区范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防治顽疾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6日公布。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新《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此次新增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把过去未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纳入刑事处理范围。比如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一方面,完善了法定刑升档的情形,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解释》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还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颜茂昆表示,“《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这一突出问题,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只要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不管是不是超标排放,不管排放时间有多长,也不要求实际造成了危害后果,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这充分体现了从严的要求。”《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明确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除在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污染环境外,新《解释》还明确了具有阻挠环境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特定期间污染环境,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污染环境三种情形的,也属于要进行从重处罚的情形。颜茂昆表示,《解释》规定了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适用与自然人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其他一些犯罪当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同。但是,在污染环境领域,规定同样的犯罪标准,这有利于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次解释的出台,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较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上次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这充分体现了较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新《解释》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院就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案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2016年12月31日消息,就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依法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一度引发舆论争议。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也有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农民收购粮食无非是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6年12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分别代表两地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相互委托取证安排》规定了适用范围、联络机关、办理程序等事项,旨在为两地相互委托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指引和制度性安排。该安排生效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分别通过两地联络机关向对方法院请求协助询问证人、取得文件、扣留财产、取样鉴定等,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两地法院在审理民商事领域互涉案件时面临的障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检发文要求检察官离职未满两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2016年12月15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工作作风,最高检日前对2012年底制定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提出最高检每位领导同志全年到基层调研指导的时间不少于30天,检察人员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检察院所办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等具体要求。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进一步改进会风、文风、司法作风等方面,对检察机关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提出具体要求。实施办法强调,严禁违反规定办案,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切实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严禁以案谋私,不准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从人民检察院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31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意见》要求,要加强个人诚信教育。要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职业人群,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意见》强调,要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意见》指出,要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公安部公布危险驾驶罪十起典型案例。2016年12月15日消息,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两超一危”危险驾驶案件839起。公安部交管局近日从中选取了10起典型案件公布,希望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数起案例涉及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等问题。其中2016年4月6日,杨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旧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乌素镇腾达饭店门前处,与前方由北向东倒车的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查,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品碳化钙,车辆核定载质量12.355吨,实际载质量33.74吨,超载173%。杨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公安部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公安部2016年12月17日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北京顾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6年6月,北京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顾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经查,自2016年1月起,顾某伙同他人制作用于非法获取某公司账号的软件程序,并在互联网上大肆收购网站身份认证信息,使用软件大量实施“撞库”行为,非法获取该公司账号约10万组,并通过互联网大量出售账号及扫号程序,非法获利10万余元。案例二、江苏淮安 “K8社工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3月,江苏淮安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成功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国内较大的网络社工库 “K8社工库”,查获公民个人信息20亿条。案例三、四川广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6月,经过1年多的侦查,四川广元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成功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查获四川全省学生信息及家长的公民个人信息1200万条,打掉非法买卖学生信息牟利的犯罪利益链条6个。案例四、福建泉州“浮云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8月,福建泉州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浮云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1人,成功打掉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站 “浮云网”,查获公民个人信息2200万余条,打掉了一条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进而实施诈骗犯罪的产业链。案例五、山东淄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6月,山东淄博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打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源头2个,查扣公民个人信息近亿条。案例六、江苏徐州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6年6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摧毁一条以黑客和快递公司内部员工为泄露源头的倒卖快递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查扣各类快递信息500余万条,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案例七、湖北宜昌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5月,湖北宜昌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经查,该团伙自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非法获取并出售股民信息、银行理财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1100余万条,非法获利280余万元。案例八、山东威海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6月,山东威海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2名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余额、流水等信息进行出售,非法牟利40余万元。案例九、内蒙古赤峰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6月,内蒙古赤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查,该团伙利用“快递单号生成器”等软件筛选快递单号,通过快递公司内部人员查询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7万余条,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例十、湖南怀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6年5月,湖南怀化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该团伙通过在网上购买、搜索、下载等方式大量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再通过“撞库”“扫存”等非法软件比对公民网络账户密码,进行出售和“刷单”赢利,非法获利10余万元。(信息来源:新华社)
22、公安部确定证券犯罪办案基地。2016年12月20日消息,公安部日前正式确定五个单位为证券犯罪办案基地。首批确定的五个证券犯罪办案基地,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设置、警力编制配备,还是办案经验、攻坚克难能力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公安机关打击证券犯罪领域都处于专业地位,其建设方向既是重大案件的侦办基地,也是证券犯罪研究基地、犯罪情报线索孵化基地和打击证券犯罪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深化改革、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专业性,促使市场主体的守法、合规经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是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好。(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3、司法部出台意见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健全处置联动机制 好律师执业权利。2016年12月2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好、执业行为规范和惩戒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行业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职能作用充分发挥。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意见》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意见》指出,律师协会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保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律师行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律师协会要抓紧制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标准,完善会员服务管理、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制度,筑牢织密律师执业活动监督、激励、约束的规范体系。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完善律师协会人员管理、经费使用等制度。律师协会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畅通联系服务律师的渠道,建成“律师之家”。认真做好好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健全完善好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健全完善服务律师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搭建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提供政策支持。《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律师协会党建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依托律师协会组建律师行业党委。加强律师协会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9省份上调较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2016年12月13日公布了全国31个省份及深圳市的月较低工资和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上海月较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位列第一;北京市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21元,位列第一。从执行时间看,今年有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海南、重庆等9个省份上调了较低工资标准。根据《较低工资规定》,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较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信息来源:新华社)
25、国家工商总局:12315将推出互联网平台 消费者维权更便利。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12月22日消息,12315互联网平台一期工程有望于明年3月投入使用,消费者维权将更便利。12315互联网平台将完善在线投诉和处置功能,消费者、经营者等多方参与,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12315平台将向新领域延伸,在消费集中场所全面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推动消费维权关口前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此间的工作会议上说,要进一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为消费升级营造良好环境。明年,工商部门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抽检,提高线上商品抽检比重。加大对网购退换货、公用企业服务、修理和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信息来源:新华社)
26、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年度报告》我国受理海事争议案件显著增加。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海仲委受案总计136件,同比增加14.29%,其中涉外案件61件,同比增加32.60%。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说,“当前,海运发展尚未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海运市场违约事件明显增加,海事争议案件呈现显著增加态势。”我国已成为世界海运大国,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一,船队规模世界第三。“进一步整合我国已有的海事产业资源及配套法律服务体系,创新海事争议解决形式,重塑海事法律服务软环境,提升中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及公信力,才能为‘海洋强国’及‘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离婚证明。2016年12月6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应当事人申请,首次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了《离婚证明书》,此举是该院专业化家事审判改革中又一人性化设置。据家事审判庭的法官介绍,以前就有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到该院反映过,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时,出示的不是判决书就是调解书,上面大多记载了离婚的详细情况,“展示”给外人时特别尴尬。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感情破裂原因,财产如何分割等这些内容都必须在离婚判决书中阐述清楚,但往往这些内容涉及到许多个人隐私,在日常使用中给当事人造成诸多困扰。为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该院家事审判庭创新做法,应当事人申请发放特别设计的装帧考究的《离婚证明书》作为当事人对外公示婚姻状况的证明。《离婚证明书》是法院开具的旨在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及其解除时间的证明。《离婚证明书》记载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案号、当事人姓名、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8、安徽: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纳入征信记录。2016年12月20日消息,安徽省近日出台《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体制改革,保护知识产权,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记录。《方案》不仅提出了安徽省“十三五”知识产权的发展目标,还着重提出了推进知识产权体制改革,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等内容,以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创新,较大程度激发创新创业的新活力。《方案》要求,到“十三五”末,安徽省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10件,每万户市场主体注册商标拥有量超过1300件,中国驰名商标超过400件,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分别超过8000件和10000件。《方案》明确提到,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完善以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为重要内容的发展评价体系。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创新的氛围,《方案》提到,今后安徽省将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省公共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中还提到不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内容,目的是将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运用到生产生活中。(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9、安徽:举报非法集资较高可获10万元奖励。2016年12月23日消息,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近日正式印发,今后凡在省内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并及时举报的,较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奖励原则包括: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较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对于跨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标准从1000元至10万元不等。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也将依法好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改进行政应诉行为 “民告官”案件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2016年12月20日消息,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民告官”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的,将被严肃追究责任。“民告官,不见官”现象有望改观。通知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一名至二名本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于被诉行政管理或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经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情况予以通报。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法院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知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受理的行政案件,或对依法应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败诉。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遵照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配合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对行政应诉中的不当行为,将严格责任追究。通知要求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干扰、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行政机关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或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1、安徽省出台办法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2016年12月12日消息,安徽省政府日前审议通过《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比如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商业中心、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存放重要文物、资料、物品的纪念馆、展览馆的重要部位;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等。有些区域必须装监控,那么有些区域则禁装。比如旅馆客房、集体宿舍的房间内;公共浴室、更衣室、试衣间、哺乳室、卫生间;金融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等,因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根据管理办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危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的,应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有效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管理办法对调取视频资料也有着严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才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信息资料。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要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才可以无偿查阅、复制、调取资料。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保持公共安全场所及时有效按照规定安装摄像头,办法还做了强制性约束条款作为好。比如,在学校、公园等规定要装摄像头的单位不履行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相关单位会面临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些单位摄像头装了不使用,或者需要调取时没有资料、存储信息资料的期限少于30日的,同样将面临上述处罚。而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故意采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删改、隐匿、毁弃有效存储期限内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或者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信息资料的;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的,都将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2、《安徽省较低工资规定》出台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7日消息,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好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安徽省日前出台《安徽省较低工资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较低工资标准,是指省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较低报酬的标准。《规定》明确了安徽省较低工资标准适用对象、调整的参考依据及程序等。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规定执行。较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规定》要求,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工会组织依法对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较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较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较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较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人社部门按每拒付 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较低工资标准分为月较低工资标准、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较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芜湖开展法院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价系安徽省首次对法院司法公信力开展全面系统的第三方评价。2016年12月26日,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价报告正式发布,这是安徽省首次对法院司法公信力开展全面系统的第三方评价。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要求,今年10月,安师大法学院、法治中国建设研究院接受委托,对成立运行4年多来的芜湖经开区法院司法公信力进行第三方评价,并成立了由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统计学多学科成员组成的第三方评价项目组,科学设计4个层级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显示,芜湖经开区法院此次司法公信力指标评价获得了97.2056分。业内人士就此指出,第三方评价基于其自身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更能准确反映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司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开创了法院接受监督的新途径。(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4、安徽省高院发布旅游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全省实现A级景区旅游法庭全覆盖。安徽省高级法院2016年12月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全省旅游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针对近年来旅游纠纷案件明显上升的态势,省高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着力推进专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的旅游法庭建设,为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好。与此同时,各地法院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与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互通信息,构建旅游纠纷大调解格局;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交通等部门协调联动,快速专业调处旅游纠纷;加大旅游审判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法官依法适用旅游法律法规化解旅游纠纷的能力,倾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涉旅游审判队伍。省高院还通过及时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全省旅游纠纷案件裁判尺度,提升案件审理调处质效。我省目前共设立风景区法院1个,风景区旅游法庭30个,其他A级景区均设立了旅游巡回法庭,实现全省A级景区旅游法庭全覆盖,让旅游消费者享受到了优良便捷的司法服务。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旅游合同案件110件,依法维护了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5、湖北出台意见处置“僵尸企业”。2016年12月12日消息,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意见共20条,从深化思想认识、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妥善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加大破产案件审理力度、推进“执转破”程序有效衔接、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六个方面对破产审判服务和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作了全面规定意见要求,要改革破产案件管辖模式,强化破产受理审级监督,下大力气解决“受理难”“受理乱”问题;要妥善审理破产重整案件,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制度价值,通过听证、咨询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精准识别债务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并结合产业发展方向,优先采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促进“僵尸企业”重生;要加大破产案件审理力度,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探索破产简易审理,简化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利用信息化网络实现破产案件的实时、全流程监控;要推进“执转破”程序有效衔接,将破产程序作为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重要途径,积极稳妥适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要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政府法院联动协调机制,完善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完善管理人管理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广东四市中级法院设立破产审判机构。2016年12月15日消息,广东省广州、珠海、佛山、惠州四地法院已被批准设立破产审判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设立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广东高院又批准珠海、佛山、惠州三地中级法院设立破产审判机构。破产审判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及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破产审判机构主要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全国一个省级司法智库学会在沪成立。2016年12月23日消息,首届新型司法智库建设理论研讨会日前在上海召开,全国一个省级司法智库学会同时成立。司法智库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司法研究会、司法案例研究院、天平司法大数据有限公司等一批国家级司法智库组建成立,成为司法“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上海法院司法智库在机构、体制、制度、机制建设上有序推进,在建立司法公信力的评估标准和体系、探索法官年均办案量测算、开展互联网依法治理等方面取得一系列研究成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北京市:不动产继承不再强制公证。2016年12月8日消息,北京市规划国土委近日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为好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的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9、北京法院提示租房风险遭遇合同纠纷及时收集证据。2016年12月5日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总结了群租房、好房出租、房屋面积不符、提前解约、带照租赁、诉讼期间房屋使用费用负担等涉及房屋租赁的六大热点问题,就租房三个阶段的风险分别向社会公众发布提示。据北京一中院民一庭庭长郭燕枝介绍,群租房以及好性住房出租虽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但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便如此,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亦会受到相应处罚;关于出租面积,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事后又以面积不符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提前解约类纠纷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常发类型。该院民一庭庭长助理张磊向社会公众提示,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生阶段,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同时,因一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若当事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经审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房屋交接,防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认定融世纪公司发布评级报告不构成商业诋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宣判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判决驳回短融网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久亿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系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行业和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裁判从新兴市场良性秩序建立、投资人权益保护等利益平衡角度,对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判断。久亿公司经营短融网P2P网贷平台,自2014年5月成立以来,业务规模迅速增长,其自称为业内以较短时间获得A轮融资的网贷平台。融世纪公司是一家主要提供金融产品垂直搜索服务的公司,有部分业务与久亿公司存在交叉。该公司联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久亿公司发现,短融网在两期评级报告中被评为C级和C-级,认为融世纪公司的评级对其造成贬损,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融世纪公司认为自己的评级客观、科学,不构成商业诋毁。该案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在当前的网贷市场环境下,谁有资格进行网贷评级?二是同业竞争者之间能不能开展评级?三是什么样的评级才客观、公正、科学?四是是否P2P网贷平台认为被评级别过低,评级者就构成商业诋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为商业诋毁案件,融世纪公司行为正当与否,法院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要件进行判断,也就是会考察其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有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院同时对上述问题给予回应。关于评级资质: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断融世纪公司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以本案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基础,不以其是否具备合法评级资质为考虑因素。关于评级要求: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关于评级标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综合以上意见,法院没有支持久亿公司的主张。(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1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三个月内将污染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全国首例跨省固废运输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落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依法对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公司)、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运公司)、毛艳强、范林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河南省第一起涉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审理查明,东兴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固废委托处理合同》,保运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运输协议》。2016年6月17日,与铜鑫公司签订有《含汞废物业务提成合作协议》的张家良代表铜鑫公司委托董建军将两车废汞触媒运到铜鑫公司。董建军遂联系一家货运部,由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车牌号为豫AV5910的货车(该车无运输化学危险废物资质)将39.05吨的废汞触媒从东兴公司运出。2016年6月19日行至河南省洛宁县时,将上述车辆上的39.05吨废汞触媒直接倾倒至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碧水源公司院内。在倾倒、存放过程中,部分废物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社会责任中心委托专家,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查、采集土壤样品、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作出《洛宁县废汞触媒倾倒事件对周边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报告》,报告显示:废汞触媒倾倒区汞Hg含量明显超标,造成了该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就土壤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了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法院认为,被告铜鑫公司、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该承担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铜鑫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倾倒废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将地表散落的颗粒状及粉状汞触媒彻底清除干净,并依法进行处置,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客土法修复方式完成,即将污染土壤铲除后,从周边区域采取未污染土壤进行回填。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288万元;被告东兴公司、毛艳强、范林业承担连带责任。同日,该事件涉及的主要责任人之一董建军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2、广东高院发布服务好非公经济十大典型案例。为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6日发布服务好非公经济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工作四类。案例内容涉及严惩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犯罪,净化市场环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正当竞争;破产重组让危困企业“重生”;依法惩处商标侵权,保护民营知名品牌优势市场地位;依法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先予执行化解群体纠纷,助力困难民企走出困境;依法审理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依法履职,保护非公企业生产经营权;和谐、稳妥执行,维护市场交易及经营稳定。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各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新常态下服务好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保持非公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适用法律、平等承担法律责任,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的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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