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11月7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按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解释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是职责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充分表明了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充分展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意志,有利于“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解释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与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须一体遵守和执行。我们坚信,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在香港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居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必将得到切实贯彻实施。(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11月7日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网络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有关方面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依法落实监管责任,保持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11月7日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审议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是加强文化领域立法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于激发电影市场活力,规范电影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11月7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希望尽快制定配套规定,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法律支持。(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最高法司法公开报告。2016年11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周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为载体,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截至今年10月16日,各级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25.5亿项,推送短信3473.6万条,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形外,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截至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成全球较大裁判文书网。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开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查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未结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推进立案公开,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依法好当事人诉权。对依法应受理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超95%。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做好释明工作。推进庭审公开,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应公开开庭的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创新庭审公开方式,强化科技法庭应用,以视频、音频、图文等方式公开庭审过程,大力推进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和庭审网络直播。下一步将继续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面向法官、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提供智能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最高检侦查监督报告。2016年11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曹建明表示,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投入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侦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侦查监督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平安中国建设,深入分析社会治安状况,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严打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突出惩治经济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1月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4万余人,不批准逮捕81万余人。检察机关还注重认真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努力维护执法公正。检察机关持续加强监督立案活动,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侦查监督既负责逮捕的把关,又负责立案和侦查违法的纠错,肩负着制约侦查权、好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检察机关不断强化人权司法好,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最高检先后颁布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等指导意见,突出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修改中,将进一步明确侦查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措施等,立法上完善审查逮捕规定,并在相关法律修改中,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范围、途径、形式、程序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报告。2016年11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一年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严格把握试点案件范围。至今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最高检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细化试点案件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牢牢把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强化对线索的排查、评估和管理。在发现的案件线索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221件。提起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均严格落实诉前程序,截至今年9月,共办理1668件诉前程序案件。经一年试点,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素质能力不适应、公益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有地方行政机关对试点工作不配合等。对此,最高检将强化督促指导,加大办案力度,加强沟通协调以及队伍建设,深化理论研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国务院:社保缴费基数将调整。2016年11月4日消息,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9、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公布。2016年11月26日消息,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命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无线电频率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于好无线电频率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无线电技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现行条例已不能是适应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公布 完善现代产权制度 推进产权法治保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27日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五个原则: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保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意见》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作为顶层设计,《意见》逐条明确了各个任务的具体负责部门。(信息来源:新华社)
11、最高法院通报第二巡回法庭跨省民商事及行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31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十个跨省重大民商事及行政典型案例,并通报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第二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不断摸索巡回审判经验,瞄准地方化保护等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问题或苗头,审理了一批当事人跨省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坚决依法纠错,切实维护了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东北三省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有效司法好。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第二巡回法庭共受理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249件,占全庭受理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总数的17.82%,其中依法纠错37件,占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总数的14.86%。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虞政平虞政平介绍说,该庭审理的跨省民商事案件呈现出案件争议标的数额较大、纠纷类型较为集中、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等特点。在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跨省民商事案件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融借贷合同、买卖合同、股权转让而引发的纠纷占据多数,多与跨省经济交易、招商引资以及地方发展息息相关,绝大多数案件的标的额均超过5000万元。在法律关系上,这些案件不仅涉及管辖等程序争议,也涉及更多实体争议,不仅需要处理私人之间的利益纷争,也常常涉及对公共利益或社会价值的考量。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跨省行政案件截至目前仅有1件,是涉及外省移民安置补偿的案件。虞政平分析,跨省行政案件较少的原因一方面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东北三省经济的流动性和吸引外来资金的能力不足有一定关联。虞政平介绍说,为了审理好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第二巡回法庭不断创新各项审判权运行与工作机制,强调庭领导带头办案,并坚持还权合议庭机制,由合议庭审判长主持案件的全程审理并签发裁判文书,还坚持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机制,充分发扬民主,集全庭主审法官之智慧保持案件质量。第二巡回法庭还切实打造“两个公开”和“四个释明”工作机制,审理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必须以公开开庭、公开询问为基本原则,必须进行“宣传法治释明”“司法礼仪释明”“排除干扰释明”“诚信诉讼释明”,以“你敢干预,我就曝光”的勇气坚决排除任何干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意见推进信息共享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2016年11月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快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意见》要求,要结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情况,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已建立“点对点”网络查询机制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改造系统,尽快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对接,建立“点对总”网络查控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汇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查询申请,通过专线提交至相应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未建立“点对点”网络查询机制的地区,要抓紧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网络对接,并按照上述技术规范要求研发查控软件,开展信息共享,推进“点对总”网络查询机制建设,优先在已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地区开展试点,逐步推广。《意见》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查询申请进行统一查询和反馈,反馈的结果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坐落、面积、位置等基本情况,以及抵押、查封、地役权等信息。《意见》同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通过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必要措施,保持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意见》的印发,是推进网络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积极探索,对于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以及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扩大登记信息应用服务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三规定完善执行规范体系调整保全担保数额 细化变更追加事由 明确终结程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一个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说,在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好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规定》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财产保全规定》中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进行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孟祥介绍说,民事诉讼法对担保数额未作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这一担保要求过高,导致保全适用比例过低,而此次担保数额的调整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将使保全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财产保全规定》明确了可免于担保的情形,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为了落实中央提出完善依法保护产权制度的要求,防止超标保全、恶意保全、乱保全等现象,《财产保全规定》明确,要在保持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财产保全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财产保全规定》强调,不得超标保全,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应当明确冻结数额。为解决恶意延期解保问题,《财产保全规定》还明确,在仲裁请求被依法驳回等六种情况下,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范,孟祥介绍说,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不仅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审执关系、执行效率、程序好等诸多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始终坚持法定原则,变更追加事由要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等八种情形,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而可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包括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在回答变更追加当事人出现错误时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表示,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异议复议来救济,但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变更追加的情形非常多,有的相对复杂,有的相对简单,所以在救济途径问题上也有所区别,如关于申请人的变更追加的救济一律是复议,而在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方面,针对基于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清算责任等实体责任需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等六种情形,《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赋予各方不服裁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据介绍,在执行实践中,存在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占到了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孟祥介绍说,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予以正式确认,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其后续管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规定,因此《终本规定》严格规范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终本规定》还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孟祥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并不是法院不再管了,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本规定》同时明确,终结执行程序后五年内,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意见促进依法行使职权 落实办案责任制。2016年11月9日消息,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就法官、检察官惩戒相关问题作出明确。《意见》明确,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意见》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意见》对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如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惩戒委员会应受理异议并作出决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但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意见》明确,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供当事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事实和证据,并就其违法审判、检察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需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意见》要求,如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意见》适用于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对司法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院建立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2016年11月12日消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暂行办法》近日颁布实施,意味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正式建立。该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精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旨在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和专业化建设水平。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是评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否具有与其拟授衔级相适应的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的考试。为达到考试制度设计初衷,《暂行办法》将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中、高三级,分别对应警员警司、警督、警监警衔;在结果运用方面,建立了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与司法警察警衔评授挂钩机制,即授予、晋升任一衔级的警衔均须通过相对应等级的考试;在考试组织方面,明确规定试卷拟制、阅评、监考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高院协助;在考试内容方面,考试大纲以现有司法警务工作涉及的内容为主,政治理论方面的时事内容将适时动态更新。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的建立将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意见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2016年11月1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关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共六部分,对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作出明确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机制覆盖面。要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除前期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时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扩展到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二是加强平台建设。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三是规范运作程序。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为保险纠纷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包括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和司法确认,立案后委托调解流程包括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四是健全工作机制。要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疑难纠纷指导机制,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五是强化措施好。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鼓励保险行业协会依法采取增加专项会费或者根据各会员公司调解案件数量收取费用等方式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好。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六是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注重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大宣传力度,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以及消费者教育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严格规范“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完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倡导扩大假释适用等。为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规定》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较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根据《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规定》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对于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例如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发现漏罪后,已经实际执行刑期、减去刑期的处理;减刑、假释裁定在再审案件中的效力认定;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与减刑、假释关联等,这次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便于实际操作。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院就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发布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统一国际和国内独立保函效力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独立保函的性质,明晰独立保函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好。针对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对独立保函性质认识不清的情况,《规定》明确指出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出具的附单据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开立人即需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受益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在基础交易中的违约事实,开立人不享有传统保持所具有的主债务人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规定》进一步明确,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故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持的规定。《规定》通过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明确界定了独立保函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持两者之间的区分标准,有效澄清了司法误区。因独立保函的提示付款单据简单、付款责任严厉,司法实践中一直对国内交易中独立保函的效力问题缺乏定论。《规定》坚持贯彻平等保护原则,首次明确统一了国际和国内独立保函的效力认定规则。另外,《规定》明确了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性特征,保持了付款的快捷性和确定性。在单证审查标准方面,《规定》采用严格相符原则,于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表面相符的认定标准和开证人审单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界定欺诈情形,是《规定》制定的难点。《规定》以诚实信用为理论基础,充分吸收和参考了国际条约、国外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案例的经验,于第十二条规定了欺诈例外,并于第二十条规定判决认定存在欺诈情形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彰显了人民法院审慎干预独立保函独立性的价值取向。《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独立保函自身案件的特点,对止付程序增加了一些条件要求。这些增加的条件不仅包括止付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欺诈情形具有高度可能性;不予止付将给止付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还包括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欺诈例外之例外”规定。同时规定了止付裁定的期限和内容、复议机关、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等,对止付程序加以严格规范,防止止付程序被滥用,有效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针对长期以来独立保函开立保持金性质不明的难题,《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于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按照特户管理并移交开立人占有的独立保函开立保持金,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也即是说,开立保持金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两项条件的,具有金钱质权的性质。此外,《规定》还对独立保函开立与生效、转让、终止以及涉外独立保函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规定》全文共二十六条,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院公布司法网拍入库名单。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将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5家网站纳入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今年8月和9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根据上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评审委员会提出入库申请。截至今年9月30日,共有48家网络服务提供者递交了申请材料,评审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方式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和投票结果,确定上述5家网站纳入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第四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并致辞。第四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2016年11月26日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并致辞。杜万华表示,正确理解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全面、准确地适用两法之中相互衔接的法律规范,是全面推进破产法实施中的重要环节。本次高端论坛将主题确定为“破产法实施中的公司法适用”,对于当前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杜万华指出,公司法的司法适用与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商事审判实践中,公司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可能会涉及公司法和破产法的同时适用。在对待公司的问题上,公司法是正确理解和运用破产法的基础,而破产法则是特殊情形下处理公司法上诸多问题的一种事后规则,而破产法的规定反过来又会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起到事前的规范作用,警示其谨慎经营,避免公司陷入破产的局面。在公司这种组织结构日益成为社会经济重要主体的情况下,破产法与公司法的交流与互通将会越来越紧密和频繁。杜万华强调,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所在,也是完善我国商事审判制度的重要环节。当前,依法运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通过正常的法治化、市场化手段解决危机公司困境的常态化机制尚未是建立。破产法的实施还面临很多的困难和问题,破产制度的重要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势必影响到对陷入经营困境公司的及时挽救,影响到企业日常发展的生存环境,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信任的建立。杜万华介绍了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力破解破产案件立案受理难问题、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推进审判机制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针对破产审判制度机制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杜万华就下一步如何加强破产制度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和要求:一是转变认识,提高运用破产制度的主动性;二是加强法院与政府的协作配合,通力解决职工利益保护和职工安置问题;三是修改完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企业互保联保风险;五是严厉打击破产欺诈,制止逃废债等不法行为;六是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补齐破产审判工作短板;七是根据破产重整工作需要完善税收法规,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八是修改破产法,增设简易程序和预重整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法院与有关单位强化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2016年11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下,20余个单位共同参与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沟通协调活动。该活动旨在研究讨论2017年中央部委机构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完善相关领域诉调对接机制等问题。协调活动中,各单位分别介绍了落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已出台的文件,交流了相关改革经验,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好引领推动好作用、促进加强诉讼与非诉讼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等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沟通协调活动是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下发后,中央部委层面的一次部级联动会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牵头,中央综治办、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法学会等20余个单位共同参与。(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两个意见,是贯彻落实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依法保护产权,促进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三大原则,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要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意见》还要求加强产权保护的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可以组成民刑、民行综合合议庭,保持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保持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意见》强调,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各种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如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意见》还要求,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为了较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意见》强调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可以视情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方面,《意见》要求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意见》要求,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意见》还要求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就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实施意见》确定了工作原则、方法和步骤,明确办案范围和工作重点,强调要结合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实际,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滕伟滕伟表示,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审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平等保护、依法纠错、纠防结合四大原则,依法好申诉人的诉讼权利,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和焦点问题,厘清相关法律政策问题,准确适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实施意见》要求,要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以及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或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返还财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法回应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续期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对于民众关心的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续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2016年11月29日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据现行法律以及中央《意见》精神,稳妥处理好相关案件,同时会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在谈到关于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时,颜茂昆表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在实践中已经开始遇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尤其是一些产权期限比较短的用地,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实践当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对于上述现象,颜茂昆强调,有关机关一定会根据此次中央《意见》的精神,尽快研究70年产权到期以后法律上如何安排。颜茂昆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据现行法律,包括这次中央出台的《意见》精神,稳妥处理好相关案件。“但是根本解决办法还是立法,通过法律落实好安排。法院也会积极参与其中,我们会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推进立法工作,处理这一问题。”颜茂昆表示。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24、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使用。2016年11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好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保持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委托与受理是司法鉴定的关键环节,《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依法科学、合理编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为人民法院提供多种获取途径和检索服务。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要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意见》对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也作了规定,强调人民法院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好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并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鉴定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意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完善处罚规则,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监督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结果。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28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对刑法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解释》进行了明确,即无许可证的,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等。《解释》明确了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等。《解释》还明确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等非法采砂行为,《解释》明确,如符合刑法以及《解释》上述有关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解释》明确,对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解释》明确,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关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解释》要求根据销赃数额进行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则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进行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则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省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等出具的报告进行认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六起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公布的六起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手段多样。在追诉程序上,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在刑事责任主体上,有自然人也有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介绍说,人民法院区别案件的实际情况,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实刑或者缓刑,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打击效果。吴少军介绍说,当前,我国刑法关于打击拒执行为的罪名主要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相关联的罪名有妨害公务罪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拒执罪,但随着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多样化,需要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准确打击,比如被执行人在立案执行前转移财产的,很难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其转移的是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则可以直接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予以处罚。在公布的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单位犯罪,即单位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目前实践中对单位进行处罚的还不多。在公布的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中,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撤诉。吴少军表示,该案是对单位犯罪提起自诉的案件,对打击单位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吴少军表示,打击拒执罪是为了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制裁抗拒执行的行为,让拒执罪成为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同时要注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要严格适用法律,不得突破程序性规定或者扩大适用范围,适当把握量刑尺度。同时,要积极利用拒执自诉追诉程序,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纪要》共八个部分36条,就婚姻家庭、侵权、房地产、物权、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民事审判程序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及时满足民事审判实践需求,切实统一裁判思路、标准和尺度,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纪要规定的有关问题,在充分积累经验并被证明切实可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2016年11月3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好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好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同时明确了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从事的相关辅助工作,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意见》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意见》要求,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晋升机制,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投诉和退出机制,严格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好措施,切实担负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好,依法好警务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司法部等四部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2016年11月4日消息,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四部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意见》指出,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增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服务供给方式;有利于推进帮教工作社会化、多元化和专业化,提高帮教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信息来源:人民网)
30、教育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发文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教育部2016年11月11日公布了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意见强调,要积极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意见指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事件发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成立。2016年11月2日消息,“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成立仪式日前在京举行。该仲裁院旨在减小纠纷处理对境外工程的影响,从根本上促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成立是我国仲裁事业的一次创新,也是保持“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该仲裁院组建期间,借助、结合武汉仲裁委员会现有平台搭建的“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方案进行案件审理具有可操作性。目前,该仲裁机构已制定有专门受理“一带一路”项目双方为中国法人、在境外发生的三类基本合同关系引发纠纷的章程和仲裁规则,以跨国投资、合资合作、PPP、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造价结算、工程质量、合同工期、总分包、工程监理、签证索赔、仲裁程序等12类专业方向为要求选择仲裁员。该仲裁院已组建由一批国内外专家组成的第一批专业仲裁员队伍;同时由一批堪称资深的专家组成了第一批专家咨询委员会。目前,仲裁院计划在国务院确定为“一带一路”陆上出发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设立派出仲裁庭,以利于当事人就近解决仲裁需求,相关裁决文书暂先加盖武汉仲裁委员会公章生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第四批参考性案例。刑事案件“零口供”怎么判?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非法拆除住宅导致居民财物受损又无法鉴定价值,怎么判?不满意处理结果,当事人重复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合理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日发布全省法院第四批参考性案例,其中典型案件的详细阐述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在刑事案件“零口供”情况中,王勇强奸、敲诈勒索案作为参考性案例,详细展示了客观证据薄弱,法院如何正确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据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起,被告人王勇通过QQ聊天、微信等方式寻找在校初中未成年幼、少女,以交友为名与她们聊天,并在一些学校的贴吧中称自己在社会“混”得很好,经常打架,很多人都非常惧怕他。进而,王勇找机会以诱骗、威胁、恐吓的方法要求与这些幼、少女见面,并扬言若不见面便要对她们进行殴打。为了能顺利将被害人诱骗至指定地点,王勇安排他人先与被害人见面,确定被害人身边没有人陪同,再将被害人带至宾馆房间,之后采取言语威胁或暴力手段对其侵害。王勇还指使他人帮助在网络上或者身边多接触一些年纪小的或者刚上初中的女学生并将她们带至自己事先开好的宾馆房间,采取语言威胁、暴力等手段对其侵害。通过上述手段,王勇共侵害16名幼女、少女。此外,王勇还对向被害人家长告知实情的某文具店老板进行敲诈勒索。王勇归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基本上属于“零口供”,仅在第一次讯问中承认和被害人陈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辩称陈某是自愿的。在之后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间,均拒不认罪,也不做任何辩解。一审时,芜湖市中级法院判处王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勇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王勇拒不出看守所,并采取自残的方式逃避审判。二审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开庭审理。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判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虽然王勇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均基本系“零口供”,始终拒不供述,但通过综合考量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通过综合分析认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推动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信。 ”省高院工作人员介绍。在发布的徐某诉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例中,因为征迁问题,徐某和丈夫先后至少252次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4次提起行政复议,40次提起行政诉讼,涉及案由均相同。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已经明显偏离了公民依法、正当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和立法目的,于是判决驳回起诉。“对于当事人重复多次就相同或类似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法院对其起诉应依法严格审查。若起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应依法驳回起诉,防止权利滥用。也是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理性诉讼、诚信诉讼。 ”省高院工作人员介绍。 (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3、安徽省发布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11月9日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的一项长期重要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实施省“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保持“七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养成守法习惯。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法治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治理水平。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推进全面依法治省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为顺利实施省“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美好安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4、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探索保险纠纷速处机制交通事故诉调对接可望10日内化解。2016年11月4日消息,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与合肥市保险协会日前达成共识,共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该院诉调对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孙艳介绍“今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涉及保险公司的,包河法院将先收案,转给相应保险公司做诉前调解。这样一来,预计一审、二审共要9个月才能审结的案件几天时间即能化解”。孙艳介绍,此类案件将由立案窗口进行收案登记,然后通知保险公司指定的收案人员将案件材料签收,由保险公司自行与当事人进行协调。“我们和全市24家保险公司建了一个微信群,以后案件来了,将通过微信群发送案件信息,给予10日时间调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时间。调解不成的,将备案到卷宗里去,以便审理中,主审法官能了解各方的差异,进一步组织调解。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还将就各保险公司曾在调解中出现的问题标准进行明确或统一,如非医保费用的扣除比例等,保持交通事故案件公平、公正。(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5、安徽:芜湖一个知产司法保护法官办公室成立。2016年11月14日消息,为推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建设工作,更好发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中的作用,在上级法院和经开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下,芜湖经济开发区法院联合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芜湖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近日共同成立了芜湖一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官办公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官办公室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为工作宗旨,实行驻点值班工作机制,主要承担如下工作职责:一是主动走访企业了解司法需求,参与解决知识产权使用及保护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二是及时总结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并提出司法建议;三是联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合力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工作;四是联合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科创中心组织召开知识产权企业发展和保护研讨会,促进企业间经验交流;五是开展涉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发掘和培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一家打假涉案物品检验中心在沪成立。2016年11月14日消息,全国一家“打击假冒伪劣涉案物品检验中心”日前在上海揭牌。此举将有效强化对假冒伪劣涉案物品的专业认定,为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提供有力支撑。该中心依托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两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拥有日用消费品、家居建材等9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5个行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8个上海市级产品质量检验站等授权资质,以及集药品、食品的理化检验和生物学测试能力于一身的综合实验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下班途中遇意外算工伤。2016年11月20日休息,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也细化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指出工作期间上厕所或是到茶水间打水期间遭遇意外,也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进行规范。2016年11月27日消息,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进行规范。《解答》分为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事项、鉴定方法的确定,鉴定依据的确定,鉴定报告的作出和采信四个部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可能出现的25个问题进行了解答。《解答》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进行了规范。除了对造价鉴定的启动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外,还对应当启动造价鉴定程序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了列举,对不应启动造价鉴定的情形、部分鉴定如何进行、逾期申请造价鉴定或在二审中申请造价鉴定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单方或双方在庭外委托造价中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的采信问题等进行了规定。《解答》对如何确定鉴定事项、鉴定方法进行了明确。为优先体现当事人意志,确立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鉴定事项”的规则。同时,为了避免因鉴定事项的选择不当而影响诉讼效率,亦规定了法官在鉴定事项的确定上应当进行适当干预,认为当事人选择的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等情形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鉴定事项。此外,《解答》还根据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提供了不同的鉴定方法,以期对法官、鉴定人提供指引。《解答》对一些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对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促进鉴定机构和人民法院规范造价鉴定工作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河北石家庄市将对“老赖”限购不动产 可通过“信用石家庄”“信用河北”“信用中国”查询信用记录。河北石家庄市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17年1月开始,在办理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时,将设置信用资格审查、信用评审标准事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其中,对法院已判决生效、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将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措施。石家庄市的这一实施意见指出,信用记录是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以及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的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石家庄”“信用河北”“信用中国”,各级政府采购网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按照石家庄市的较新规定,将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规范“黑名单”制度。其中,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等六大类。对“黑名单”企业,加强行政性、司法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其中,对法院已判决生效、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