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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6年10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11/3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2016年10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共有权纠纷案”,旨在明确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利于促进业主自觉履行依法缴纳专项资金义务,好建筑物长期安全使用和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旨在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这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诚信经营,好市场交易的安全。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该指导性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指出审查判断虚假诉讼的要求和方法,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制裁,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宣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的立场和决心,弘扬了诚实信用价值观。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局工伤认定案”,旨在明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针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有利于通过司法审查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信息来源:新华社)
2最高法院通报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3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6起典型案例包括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屏蔽一定范围内手机信号用伪基站伪装客服号码发送短信诈骗、谎称被害人涉嫌用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进行诈骗,非法购买个人信息,谎称要给被害人发放残疾人补贴、教育补贴等方式进行诈骗。(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0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好人权,是保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改革意见共21条,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好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好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院发布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 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等人格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说,在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以现行法及其解释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把握了侵害名誉权等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法律论证充分。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上,确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在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上,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和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对行为定性准确;在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上,结合相互对立的言论的内容、背景、指向等综合判断;在损害后果的判断上,根据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的能力及相应的认识能力等因素加以判断;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上,根据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主动删除等补救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判决其承担不同的责任。发布的案例中,侵权行为有的是以学术讨论的名义或者学术文章的名义发表。回答记者关于学术自由边界的问题时,冯小光表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包括学术讨论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法院保护公民的相应权利,但同时行使任何权利都有边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也不得损害公民的人格利益,包括名誉与荣誉等。在认定言论侵权问题上,法院需要甄别言论内容、发表的环境背景以及主观目的,看是不是超过了合理限度,要结合具体案件作出判断。公布的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以及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原告都是英雄人物的后代或者同胞。在回答记者关于哪些人有权提起诉讼的问题时,程新文表示,死者的近亲属,首先是他的子女、配偶、父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在子女、配偶、父母不在的情况下,其他的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都可以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程新文说,如果一个人去世以后,包括他的肖像、姓名、荣誉、隐私等人格权益如果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保护,任由其他的主体侵犯或者践踏,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序良俗。因此,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是基于这种考虑作出明确规定的,对包括已经去世的自然人的人格权益要进行必要的、有限度的保护。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已经去世的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保护时间长度,如果超过这个时间限度,则属于道德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好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规范涉民间投资民商事审判 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2016年10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好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好。《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共八条,对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理念和原则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好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坚持保护产权、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大原则,依法化解民间投资中的各类矛盾,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二是统一严格执法,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通知》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好;三是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法交易。《通知》要求,准确认定合同的效力,正确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四是依法妥善审理权益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投资利益。《通知》要求,准确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和好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合法权利;五是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知》要求,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行为,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六是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知》要求,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七是依法妥善审理劳动纠纷案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通知》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八是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通知》要求,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好。201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十大民事商事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平等保护。此次《通知》的发布,侧重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规范,进一步提升各级人民法院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好的能力和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在上海调研时强调审慎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2016年10月18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亚娟陪同下,到联系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孙华璞听取该院审判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情况汇报,对该院积极受理、审慎处理这种新类型案件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孙华璞提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审慎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妥善处理促进金融创新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关系,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要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度的空间,妥善处理好契约自由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关系,严格按照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孙华璞表示,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注意法律事实与现有法律规范的对接,根据诉讼请求,确定请求权的基础,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准确界定合同的性质;在处理好个案的基础上,注意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所发生的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并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类型化指导;整合民事、商事、刑事以及行政审判方面的力量,切实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所涉案件的系统化研究,统一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对相关问题的观点和处理原则;注意提出司法建议,对在审判案件中发现的监管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避免给人民群众造成更大的损失。(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长三角地区法院深化执行协作 推进财产信息查询共享。2016年10月25日消息,第八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工作会谈日前举行,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的法院深化协作交流机制,推进财产信息查询共享,合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在大力推进破解执行难方面,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法院表示,将进一步落实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建立健全沪苏浙皖区域性银行存款、证券、银联查控平台,在实现“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对接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立房产、车辆等其它财产信息查询的共享机制,加强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协助执行,完善执行案件联动协作机制。为加强区域间的司法协作与发展,从2008年开始,长三角地区的法院系统不断推动司法交流向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迈进。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清宇介绍,依托长三角区域性银行存款、证券、银联查控平台,一年来,江苏法院委托上海、安徽、浙江查控453笔,反馈率92.27%;江苏接受上海、浙江、安徽委托查控828笔,全部完成反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中办国办出台办法强化党政机关信访责任。2016年10月25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法指出,各级党政机关要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办法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根据办法,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办法所列责任内容,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被追责;如涉嫌违法犯罪,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公安部:身份证报失后将即时失效。2016年10月6日,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走访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调研贯彻落实8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情况,并与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座谈交流。针对银行工作人员反映的在开展人证一致性核查工作时难以辨别身份证是否失效,以及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丢失被盗身份证容易被冒用等问题,黄明指出,公安部已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并于近日上线试运行,将在银行试点后提供社会各用证部门,与现有的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联网核查。黄明表示,近年来,公安部持续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着力解决户口身份证错重假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工作,大力推动社会用证部门和单位落实核查责任,建设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与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形成了对居民身份证安全使用的闭环式服务管理。下一步,公安部将进一步深化与社会各用证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冒用身份证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冒用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健全对不履行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用证单位的责任追究,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广大群众也要增强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丢失被盗及时就近就地申报挂失并尽快补领新证,有效期满及时换领新证并交回旧证。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群众可随时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网)
10、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财政部公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财政部2016年10月12日公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其中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依据《暂行办法》,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我国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其中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住建部明确界定房企9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经营。2016年10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建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一类是误导、欺诈、炒作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捏造或者散布谣言等;另一类是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捂盘惜售、暗中加价收费、捆绑搭售、“一房多卖”等。《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抓紧处理;对属于相关部门主管的,要抓紧移交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要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已有6万多人次“老赖”遇任职限制。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于法昌2016年10月17日介绍,至9月底,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303万名“老赖”依法进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任职限制,共计66954人次。他在当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失信联合惩戒效果显现,促进了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至9月底,全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498.2万户,其中企业457.2万户,在银行信贷、参与招投标等方面将对其进行限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按时进行年报或公示相关信息。(信息来源:新华社)
13、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成立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2016年10月25日在京成立。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是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成立的第一个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53位专门从事医院管理、医学法学、医疗纠纷调解的专家组成,承担着总结交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调查研究与业务培训、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提供专家咨询服务等重要职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安徽高院发布2014年至2015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10月13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年至2015年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系统总结了2014年至2015年安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1880件,其中65.7%的案件发生在城建、资源、公安、劳动和社会好、民政五大领域。2015年与2014年相比,五类案件中,公安类同比上升104%,城建类上升98.6%,民政类上升44.4%,劳动和社会好类上升32.4%,资源类下降23.7%。白皮书显示,2014年至2015年,安徽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0669件,结案率为89.8%。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1806件,一审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6.9%,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管理范围集中在民政、房屋登记、乡政府、工商、房屋征收拆迁、劳动和社会好、土地、公安等。白皮书梳理了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并就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九点建议和意见。本次发布的10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是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1万余件行政案件中筛选出来的,涉及行政协议、行政登记、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用、行政征收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领域,裁判结果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具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合肥市出台《办法》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2016年10月12日消息,《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已获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原则通过,明确合肥市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守信行为的进行联合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明确,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市发改委会同市级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内容。其中,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为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市信用平台将通过“信用合肥”网站、“信用合肥”移动客户端等方式,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上述网站、客户端等途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资金安排、安全生产、环境和资源保护、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守信者将“一路绿灯”,享受更多的实惠和机会。信用状况较好的社会法人,将获得六个方面的激励:依照市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社会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社会法人,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社会法人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相关政策允许的其他激励措施。失信者则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根据《办法》,若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被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被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被环保部门列为环保警示和环保不良等级的等失信行为信息,则该社会法人将面临十个方面的惩戒,其中,包括向全社会或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公示失信行为信息,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等惩戒措施。值得一提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信用平台记载的涉及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市信用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信息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失信社会法人还有机会进行信用修复。社会法人发生失信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的,可以按照失信行为认定机构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由失信的社会法人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守信承诺。认定机构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信用修复。对允许信用修复的,认定机构将及时对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关信用信息进行修改。(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16、合肥市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再发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全面“上网”。2016年10月25日消息,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日前已正式上网公开。在市政府本级率先推行后,下一步还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开,积极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的作用。今后,市政府制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在网上公开,市民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的行政复议公开栏目查阅。同时,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进度也将在网上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复议进度公开栏目输入申请人名称及被申请人名称后,即可查询该案件的登记、受理、中止、延期、审结等实时进度。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意味着每一份行政复议决定都将接受群众监督,倒逼办案人员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进一步促进复议工作阳光运行,避免暗箱操作,提升了复议公信力和专业性。”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还方便了行政相对人通过查阅已审结案件的行政复议文书,了解相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情况,是更好地通过复议渠道反映诉求和主张权利的重要途径。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工作将充分考虑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其隐私的保护,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均会采取保密化处理,保持不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证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个人信息。对一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其决定书将不予公开。(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17、合肥中院出台意见解决多头执行难题。2016年10月30日消息,针对系列案件增多,被执行人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致使案件推进缓慢,以及委托执行渠道不畅等问题,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提出全市统一的规范性处理意见,推动了全市系列执行案件的专业有序执行,让处于两难境地的执行难案顺利解决。针对系列案件执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合肥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徐艳阳没有回避:“目前,规避和对抗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所占比重较大、执行联动机制‘联而不动、动而不畅’等问题很突出,制约着执行工作。所以统一的规范性处理意见显得十分必要,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础性工作,长效的工作机制有助于让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8、上海高院与上海律协联合倡议好法官合法权益 共同维护司法专业。2016年10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签订《关于依法履行职责、好司法权益、共同维护司法专业的倡议书》。此次上海高院与上海律协共同签订《倡议书》,旨在进一步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好法官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益,建立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倡议书》共12条,从庭审诉讼、法院裁判、纠纷化解等多方面提出了有关法官权益好的具体倡议。如法官在诉讼中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执行审判公开,恪守中立,律师坚持诚信参与诉讼,坚决杜绝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律师应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理性对待法院裁判结果,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法院裁判或法官个人进行不实评论;律师与法官应加强相互沟通,努力消解可能出现的当事人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及其他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权益行为,努力好法官及其近亲属个人信息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保监局联合推出全国一个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以及保持函推荐格式文本。2016年10月13日,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保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国推出一个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以及保持函推荐格式文本,并向社会通报双方在合作促进航运保险业改革创新,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的重要举措。此次推出的海事保全责任险及保持函推荐格式文本,具有明显的海事诉讼特色。它是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保监局、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多次磋商研讨的合作成果。该推荐文本中列明了海事审判中常见的保全类型,便于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全类型存在风险的差异核定费率和收费方式,也便于海事法院进行审查。海事诉讼保全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出具保持函,并在错误保全时依法向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推荐文本对保持函名称及有效期的表述更为精准简洁,对出具保持函的保险公司层级也有明确规定。目前,该推荐文本已在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首次得到适用,效果良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河南高院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2016年10月1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一共五个部分44条,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对文书说理的概念、范围、原则等提出了一般性要求;例如,要求不同审级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重点应有所区别。一审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当以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为重点,充分发挥全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二审民事裁判文书应重点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发挥解决事实法律争议、两审终审及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再审民事裁判文书应重点围绕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或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阐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成立。第二部分是案由、程序性事项的说理以及争议焦点的归纳;第三部分是事实认定部分的说理;第四部分是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第五部分是激励措施和培训机制等相关规定。《指导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不规范等问题,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写作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审级、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对需要加强说理的环节和节点进行了引导和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2016年10月23日消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以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全面介绍2015年度天津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并公布9个典型案例,同时还发布了天津融资租赁业持续发展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和票据纠纷疑难问题实证研究报告,彰显了天津法院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以及司法保护作用。天津高院副院长钱海玲介绍,针对金融商事审判中反映出的缔约前的资信审核问题、缔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担保设立与担保物监管存在的问题、权利行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他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天津高院提出三项司法建议:一是要健全金融机构内控措施,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行业交易规范,杜绝因经营失范导致的法律风险,同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风控机制;二是要坚持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导向,不断优化风险管理,合理确定金融产品价格,公平设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积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创新企业;三是要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金融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以促进金融机构强化内部风险控制,限制金融业恶意竞争,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2015年天津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21571件,审结19636件,分别同比上升26.36%和26.1%。其中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信用卡纠纷三类案件占全部金融商事纠纷一审收案总数的96.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升较快,同比上升112.2%。(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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