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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6年9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10/8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国防交通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年9月3日审议通过国防交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国防交通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方面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我国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领域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年9月3日作出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本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决定,及时将实践证明可行、具备可复制推广条件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年9月3日3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本次会议作出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对于依法有序推进司法改革,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6年9月12日在京召开,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也是对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首次开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项重要监督工作。在全面检查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执法检查组将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体制机制以及农业及农村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情况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正式回函小学生立法建议。2016年9月21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首次以正式回函的方式对小学生的立法建议予以回应。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来的南京市琅琊路小学四年级一班9名同学提出的修改广告法的建议信。孩子们提出的建议主要是针对在儿童节目较精彩处频繁插播广告、部分广告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广告制作、发布中的突出问题,他们从时间限制、内容限制、形式限制和对食品及玩具广告另做详细规定等四个方面对广告法提出了修改意见。这份建议不但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重视,也得到了国家部委的回应。在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送来的这份建议后,今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回函表示,2015年修订、施行的广告法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对维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净化校园学习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同学们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修改广告法建议的做法予以肯定,同时表示,将认真研究同学们的建议,在今后监管执法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予以参考。面对这个小学生提出的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诚恳地回了信,一方面告知他们有关建议的研究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情况;另一方面感谢他们提出的立法建议,并欢迎同学们继续关注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鼓励他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智慧。(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6、我国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2016年9月3日消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意见》明确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意见》指出,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好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保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持共同参与,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意见》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一是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以制度化好促进国有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三是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四是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较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制度,着力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不适当地采取强制措施、随意牵连合法财产和处理涉案财产不规范等问题。五是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选择性司法,着力解决司法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执法介入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六是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着力解决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导致行政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产权等问题。七是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着力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八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九是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法律安排,允许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增加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十是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工作,保持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信息来源:新华社)
7、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016年9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靠法律手段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同时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非刑事司法赔偿司法解释保持权利救济 规范公权运行 统一裁量标准。2016年9月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解释》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对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进行了共性抽象,确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责任构成基础和请求权规范基础。二是细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侵权行为范围。细分列举了各类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将违法先予执行予以单列,并将违法行为保全纳入侵权行为范围。三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情形与责任划分原则。对一方当事人、第三人、不可抗力等致害的免责情形进行规定,并对不同责任形态下国家赔偿责任份额的划分确定了基本规则。四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分别规定了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引入侵犯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五是明确了特殊情形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定所有权人以外的财产权益人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因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违法侵权,以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六是明确了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与赔偿程序的衔接。确定以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一般原则,并列举了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赔偿的五种例外情形。七是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查要件。贯彻国家赔偿法取消单独的确认前置程序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审查要件。该解释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赔偿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总结司法实践经验重新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解释,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充分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行为,有效统一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裁量标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生产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了破解“案多人少”顽症,《意见》在进一步解决制约审判效率主要问题方面出了一些实招:一是完善送达程序,推行诉前地址确认制度、强调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推广电子送达、完善邮寄送达。二是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事项、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三是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简单民事案件采取要素式庭审等新的庭审方式。四是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简单案件可以使用简式裁判文书,当庭宣判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书。在刑事庭审方式改革方面,《意见》提出,要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这对准确打击犯罪、好人权将起到很好的作用,但认罪认罚从宽不等同于美国或者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两个制度不一样的,认罪认罚从宽是在案件很明确的情况下简化程序、提专业率,同时也体现尊重和好人权的目的,不是简单的诉辩交易。繁简分流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仅需要通过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来优化和激活现在的诉讼机制,而且要通过结合其他的配套改革举措来完善又好又快办案的好机制。要实现办案的人员、案件数量以及司法程序有机专业无缝衔接,较大限度地挖掘办案潜力,提高司法“生产力”。在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意见》提出了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推广专业化审判以及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等措施。要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科学界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较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要通过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向外分流一部分案件,通过调解、和解等其他方式解决一部分案件,提高纠纷解决的实效。在法院内部,则是要通过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多管齐下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意见》在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好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规定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以及约定对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的,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简化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较后陈述;民事案件当庭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书的,也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意见》提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来实现对审判质效的支撑好:一是实现智能化办案,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规范电子送达;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依法适用督促程序。二是创新开庭方式。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落实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四是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等等。《意见》强调要尊重地方的差异性,不简单搞“一刀切”,由各地法院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繁简分流怎么分、谁来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到山东调研破产审判工作尊重企业自主兼并重组 建立市场导向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2016年9月13日至14日到山东调研破产审判工作。杜万华先后到青岛、淄博参加调研座谈,分别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破产审判工作,听取部分省市法院、山东省相关职能部门、部分驻淄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杜万华指出,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已经纳入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该成果清单的重大法律意义,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破产制度和机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意义,以及对我国适应经济新常态,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经济腾飞的重要意义。杜万华强调,人民法院要坚决落实中方成果清单中有关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承诺,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要尊重和支持地方政府或者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开展的企业兼并重组。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自主开展的兼并重组,要通过妥善审理与兼并重组有关的各类案件纠纷,当好配角、做好服务,支持他们搞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同时要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司法审判,有效地监督、防止和纠正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恶意逃债、损害企业债权人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破产案件,各级法院要坚持把救治生病企业放在首位,以市场化为导向,探索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前景决定是对症施治还是依法出清;要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形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合力;要完善破产重整信息交流机制,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破产重整信息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重整效率;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注意破产审判中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职工、国家等各方利益保护的协调平衡,做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注意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争取实现社会效益较大化。杜万华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完善商事司法制度体系;要落实立案登记制,积极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并通过破产案件的审理解决执行难问题;要继续加快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尤其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时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要高度重视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程序;要深入研究、着力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互联互保等新问题;要积极推动破产审判领域的双边、多边交流,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宣传推广我国破产审判优秀成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2016年9月19日消息, 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近日举行。我国法院正积极探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接下来将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畅通申请渠道,并严格落实救助范围和标准的统一。最高法将“推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确定天津市、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法院作为试点地区,积极开展各项探索改革。今年7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在天津,法院实现了案件受理、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经费好、资金发放的“六个统一”,当事人满意率接近百分之百;四川高院从盘活救助资源、简化救助流程、推进阳光运行三方面入手,初步建立了好有力、协调专业、环环制约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云南高院探索实行多项联动机制,将涉诉特困人员的“社会好情况”作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前置条件,规定符合社会好条件的,优先予以社会好救助。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指出,各级法院要以实现“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为目标,以天津法院创造的“六个统一”改革经验为示范,以公开透明为好,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法同时提出,各级法院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构、经费好机制、监督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坚持严格司法,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司法救助制度与党委政府、社会好制度、其他司法工作的对接,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改革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信息来源:新华社)
12、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规定规范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判断。2016年9月21日消息,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收集、提取过程中,如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如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注明原因、存放地点或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规定》明确,如存在数据量大无法或不便提取,或者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等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方法。《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移送的是否是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或证书等特殊标识等内容,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采取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等方法进行验证,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以及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内容。《规定》明确,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规定》要求,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中,如存在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等瑕疵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以及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院出台网拍服务提供者管理办法。为保持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公布《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将设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互联网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行装、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根据《办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入库申请,申请者需开展涉公共事务领域网络拍卖业务一年以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在同类平台中取得行业公认的专业地位,且无违法违规记录。《办法》要求,申请者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系统开放性、技术先进性和持续发展性,能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联通共享,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安全管理体系等。《办法》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功能也提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平台可以实时在线核验报名竞买人身份信息功能,具备电子竞价功能并使用合法的网络支付系统,要求平台具备包括PC端和移动端的多终端登陆系统与操作功能,以方便竞买人多渠道参与竞买。评审委员会将采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定期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并择优入库,并每年对已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情况进行评估。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意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2016年9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意见》共24条,主要包括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的衔接配合管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衔接配合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配合管理等四部分内容。《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收监执行。《意见》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省份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场所公示,属于未成年或者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除外。《意见》还就人民检察院加强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存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收” 等6种情形,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依法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等4种情形,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活动中存在“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等6种情形的,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全面推进庭审公开 倒逼提升庭审质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27日在京召开中国庭审公开网开通活动暨全国法院推进庭审公开工作视频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指出,中国庭审公开网的正式开通,是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强调,全国各级法院要抓好庭审公开平台的建设与联通,要抓好庭审公开平台的推广应用,抓好庭审公开制度的建设与落实。要以庭审公开倒逼提升庭审质量、效率和效果。全国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庭审公开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助推和好作用。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庭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用足、用好、用活庭审公开平台汇聚的宝贵资源。(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6年9月28日消息,为保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同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有明确界定,但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适用,为规范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完善科学标准和便于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了《标准》,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了明确鉴别标准和规范判断依据。《标准》共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附录A(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基准和方法)、附录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对照表)等6个部分,根据人体系统布局,综合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相关标准,对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表述,并对所列情形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机理进行了详细的表述,非常便于实际操作。《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目前国际卫生组织(WHO)较新公布《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实现了与有关国际标准的有机衔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断提升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好刑罚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法院等六部门联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2016年10月31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2016年9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其中明确提出,电信企业要保持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根据通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通告指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要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要采取措施阻断改号软件网上发布、搜索、传播、销售渠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代理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同时提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强调,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四川调研时强调加强林权司法保护 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2016年9月17日至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四川调研林权司法保护工作。杜万华强调,林权司法保护要做好四个协调,即环境资源保护与林农等相关当事人权益保护相协调,行政管理与私权保护相协调,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相协调,刑事、行政和民事审判相协调。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林权纠纷特点探索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和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等审判模式。杜万华要求,化解林权纠纷要注意将民间调解、仲裁、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等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与专业审判相结合的道路。要完善民间调解机制,注重发挥当地习惯在林权纠纷处理中的积极作用。要探索林权仲裁机制。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较为成熟,对于探索林权仲裁机制具有积极意义。要重视行政调处对化解林权纠纷的重要意义。要发挥司法审判对林权保护和流转、林权纠纷解决的引导作用,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依据和参考,为林权纠纷解决树立规则和底线。杜万华要求,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司法审判工作,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坚决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坚持政教分离原则,防止宗教人士干预司法审判和社会生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开展巡回审理工作。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送法下乡,为当地群众提供公正、便利的司法服务。要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巡回审理、典型案例等方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宣传法治,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9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九部门近日联合会签《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通知》明确,联合惩戒的对象为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根据《通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及招标代理活动将受到限制,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专业。《通知》还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和招标从业活动,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予以处理。《通知》要求,九部门要建立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2016年9月28日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建立完善执行司法解释体系、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和执行监督体系,将执行权纳入规范化轨道。会议提出,要探索建立创新执行措施的激励机制,实现执行措施的效能化。要积极构建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推行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对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实现反规避执行措施多元化。要规范委托执行和异地执行,建立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案件预防机制。要加大对消较协助执行的处罚力度,建立强制执行区域协同网,实现反消较协助措施协同化。此外,各级法院将不断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加快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步伐,并将着力打造多方位的执行信息公开体系,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上强调为仲裁事业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举办的2016中国仲裁高峰论坛于2016年9月28日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周强就推进仲裁事业发展,早日将中国建设成为全球广泛认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适应新形势,推进仲裁事业创新发展。要深入研究和认真解决仲裁裁决国籍确定问题、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范围、涉东道国政府的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互联网+”时代在线仲裁等新情况新问题,推进仲裁理论创新,并及时将研究成果付诸仲裁法治实践。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为仲裁事业发展创造良好司法环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仲裁机构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和裁判尺度,推动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三是不断创新仲裁理念,深入推进中国仲裁体制机制改革。希望中国仲裁机构以改革为动力,不断创新仲裁理念和制度机制,加强同国际仲裁界交流与合作,相互学习借鉴,同时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建设一支业务精湛、恪守规则、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素质仲裁队伍,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订和制度建设,切实增强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努力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法院通报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30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6起典型案例包括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屏蔽一定范围内手机信号用伪基站伪装客服号码发送短信诈骗、谎称被害人涉嫌用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进行诈骗,非法购买个人信息,谎称要给被害人发放残疾人补贴、教育补贴等方式进行诈骗。(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2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16年9月28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好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好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全面建设法治公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意见》指出,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地位,要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推动力,以解决执法问题为导向,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意见》明确,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执法为民,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依法推进,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全面落实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同时,明确了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八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在完善执法制度机制方面,细化执法标准和指引,为公安民警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强的范围、程序及标准;健全公安机关好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措施,落实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听取辩护意见、接受律师申诉控告法律要求等。在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方面,强化执法质量管控,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全面实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健全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完善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在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方面,完善省区市公安机关统一应用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除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全面推行现场执法活动视音频记录制度;打造“阳光警务”,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在提升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方面,强化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决策情况的考核监督;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实行法律要求与实战应用相结合的执法培训模式,强化一线执法民警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及武器、警械使用等方面的实战模拟训练;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执法勤务警员实行执法资格管理制度等。《意见》还明确,推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相关立法,推动完善公安组织管理和相关刑事及公安行政管理立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全面实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改进行政管理模式,规范执法窗口服务;加强执法好,健全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维护机制,创造良好执法环境,支持、好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建设法治公安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中的问题,组织、宣传、人力资源社会好、财政等部门要支持、帮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为公安机关依法、专业履职提供必要的好。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公安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9月28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多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意见提出,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专业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与信息的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专业、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专业运行。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好、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名单的纳入制度,保持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明确风险提示与救济、失信名单退出、惩戒措施解除以及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明确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9月30日消息,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办法共二十三条,对国发[201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办法》确定了军地双方协作配合原则,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办法》界定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明确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人员范围,确定了在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中有关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军地双方联系的重要纽带,《办法》规定了工作站设置方式,成立工作站应当具备的办公设施、人员、经费、制度、标识等五个方面的条件,工作站职责范围和有关信息公示、来函来电来访登记义务等。为健全军队和地方统筹协调、需求对接、法律援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机制,《办法》对建立工作站工作报告制度及律师值班制度、军地联席会议制度、人员培训与工作交流制度、经费好制度、工作考评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自2016年9月14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民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9月1日消息,为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民政部等四部委日前发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的求助信息,其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办法》同时明确,当个人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民政部还同时发布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慈善组织的认定、公开募捐活动的开展等进行了规定。(信息来源:新华社)
27、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可以公开求助媒体需要提示风险。2016年9月9日消息,民政部日前举行《慈善法》实施工作进展专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表示,现在按照法律规定,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围,个人求助信息也不属于慈善募捐的公开信息。但对于个人求助,《慈善法》也做了规定,即可以在媒体上发布此类信息,但媒体应履行相应的责任,要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告诉公众这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信息真实性要由发布者个人承担。(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公布《重大劳动好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9月17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日前公布《重大劳动好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七类重大劳动好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七类违法行为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好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好违法行为。对被社会公布的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好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好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好社会信用体系;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好行政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信息来源:新华社)
29、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手集中治理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2016年9月12日发布《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旨在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一批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清理网上非法买卖的银行卡信息,净化网络环境;检查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具)安全性和标准符合度,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账户信息保护内控管理措施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性,排查存放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互联网站和重点行业、单位和企业的信息保护制度和系统的风险漏洞,严防银行卡信息泄露;加强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银行卡信息保护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提醒,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尤其是银行卡信息的保护。社会公众在发现收到银行发送的非本人行为异常交易短信、收到伪冒银行短信且个人信息和卡片信息均正确、在商户POS刷卡或在ATM上使用银行卡时发现设备有异常等情况时,要立即联系银行或者扣款的支付机构进行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位负责人还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分为Ⅰ、Ⅱ和Ⅲ类,Ⅱ类户可以用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和每日不超过1万元的消费和缴费,Ⅲ类户可以用于小额消费和缴费,账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由于Ⅱ、Ⅲ类户的消费和缴费金额受到一定限制,社会公众在进行小额网络支付、手机支付时可以选用Ⅱ、Ⅲ类户,这样可以有效隔离资金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银行卡芯片卡被复制的难度远高于磁条卡。在线下使用芯片卡进行交易,安全性更高,建议社会公众到银行将银行卡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执照税证将整合。2016年9月3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根据通知,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被确定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27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信息来源:新华社)
31、国家工商总局:地方获准受理商标申请。2016年9月11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正式印发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这是继今年7月初,工商总局商标局首次委托四川雅安和浙江台州两地工商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以来,不到两个月便推向了全国。改革后,商标局的工作职责仅保留确定受托单位受理业务范围和受理区域范围;制定工作规程、业务质量标准和业务质量管理办法等四项。(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2016年9月17日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相对应每年至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分别为1次、1—2次、2—3次、3—4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中国银监会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2016年9月21日消息,为减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保持依法、及时、便捷地返还已冻结资金,中国银监会和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明确了返还工作原则、职责,返还条件、程序和方法以及被害人的义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公安机关要主动与被害人联系,依法办理资金返还工作,不得以权谋私,收取任何费用。规定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能够现场办理完毕的,应当现场办理;现场无法办理完毕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信息来源:新华社)
34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9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60个月。需说明的是,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此外,为解决重组事项导致的长期停牌问题,证监会近日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缩短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 “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应当在再次启动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修订还明确了交易标的相关报批事项披露标准。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无法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有关批复文件的,上市公司应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披露有关报批事项的取得进展情况,并作出重大风险提示。同时,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审核以及其他无需证监会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中,对标的资产是否依规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进行关注,督促相关方面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标准和要求未发生变化。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并购重组监管,严厉查处信息披露不真实、忽悠式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新华社)
3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好的新进展》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6年9月12日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好的新进展》白皮书。白皮书约13900字,除前言外共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不断健全人权司法好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好程序、努力提高人权司法好执行力和切实好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白皮书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较后一道防线,司法领域的人权好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多年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以民为本理念,保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好人民权益,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好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应尽的义务。白皮书指出,人类追求文明进步永无止境,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依然在路上。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权好,仍将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中国将坚持立足本国国情,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不断提升人权司法好水平,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启动。2016年9月11日消息,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国家外国专家局近期将启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将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具体实施。为推进实施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决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 2017年4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国家外国专家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高翔介绍,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统一证件名称,推进“两证整合”,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继续有效,可自愿换领新证件。统一审批流程,实行“一网”办理,建设全国统一的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同时,简化归并申请材料,除个人护照、电子照片外,减少了申请函、专家或就业证申请表、许可或存根、中外文个人简历、聘用意向书等7份材料,提交材料数量压缩了近一半。遵循“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的原则,对来华工作外国人实行分类管理。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为A、B、C三类,即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以及符合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的外国人,实行计点积分制。鼓励引进A类人才,对B类加以控制,对C类严格限制。(信息来源:新华社)
3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律师要当好法律参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6年9月18日在京举办中国律师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建设项目启动暨“一带一路”建设律师作用研讨会,研究新形势下律师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思路和举措,部署“一带一路”项目相关工作,推动律师行业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全国律协秘书长何勇强调,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广大律师要当好政府的法律参谋、经贸往来的护航员,当好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的法律帮手,当好中国法治的宣传员和法律服务“走出去”的排头兵。全国律协还将组织工作团队,联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律师共同撰写《“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安徽省公安厅:举报暴恐线索较高奖励20万元。2016年9月4日消息,安徽省公安厅近日印发通知,宣布施行修订后的《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办法》规定,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较高可获20万元奖励。《办法》明确了涉恐涉暴线索的范围,包括涉嫌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或者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较端违法犯罪活动。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到当地公安机关上门举报或者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社区民警手机电话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公布的对外值班电话举报;通过12110短信报警平台、公安机关微博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有效方式举报。公安机关将根据群众举报发挥的实际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其中,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特别突出的线索,可获10万元奖励;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可获20万元奖励。《办法》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以便查证和奖励。不愿实名举报的,可自行设置验证身份的代码,以便日后核实身份、兑现奖励。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好举报人安全。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9、安徽省司法厅出台《关于推进律师执业专业化分工的指导意见》。2016年9月11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近日出台《关于推进律师执业专业化分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鼓励、引导、扶持全省律师行业开展执业专业化分工,逐步形成科学专业的专业化分工体系,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全省律师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预计到2020年,安徽省律师行业将出现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指导意见》提出了专业化分工的具体目标任务,即到2020年,全省律师行业对律师执业专业化分工达成普遍共识;省辖市城区2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和县(市)1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分工相对明晰,3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分工比较明确;省辖市城区初步形成或建立2家至3家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专业化分工各项配套机制逐步健全,各个业务领域专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指导意见》规划了专业化分工的三种主要模式:一是实行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分工。根据律师业务特长和业务开展情况,按照法律服务领域类别划分,实行律师业务服务团队化或部门化管理,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为相关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团队或部门。二是发展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业务特长和业务开展情况,组建或发展为某一或某类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三是打造核心业务品牌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业务特长,做精做强某项或某几项核心业务,形成具有业务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0、安徽:司法护航侨企健康发展。2016年9月18日消息,安徽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近日分别与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服务和好侨资侨属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两个文件旨在进一步完善服务和好侨资侨属企业司法机制,依法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知侨、爱侨、暖侨、护侨的良好氛围,更好地团结凝聚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全省各级法院和侨联组织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好”的原则,切实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涉侨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形成解纷合力。各级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将设立涉侨纠纷调解工作室,由侨联派员入驻,与法院确定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各级法院与侨联还将建立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交流制度和诉调对接激励制度。《关于服务和好侨资侨属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打击危害企业权益、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查处危害企业职务犯罪等依法保护侨资侨属企业的12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在坚持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较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侨资侨属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查办侨资侨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将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有关部门、侨联组织的沟通协调,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帮助涉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目前全省侨资企业超过7000家,侨属企业超过400家,占外资企业总数的60%左右,实际利用侨资占外资总额的60%以上,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已成为我省引进海外投资的重要力量,侨资侨属企业在支持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2016年9月28日消息,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安徽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办法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申请、受理、审查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办法明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申请应由信访人本人提出,本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复查申请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复查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理由,复查请求不超出提出信访时的请求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范围。复查机关受理复查申请后,应对办理机关的职责权限,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事实认定、依据适用及处理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复查期间,复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属于已经或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但被申请人按信访程序处理的,应撤销原信访处理意见,并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办法明确,复查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复核机关应在复核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根据信访工作特点,创新方法,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和社会评议机制,努力推动案结事了和息诉息访。(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安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审核。2016年9月30日消息,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需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包括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案件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行政执法机关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政府权责清单,制定本系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本系统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拟联合作出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机关的法制机构会同其他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规定明确,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各执法部门的系统内绩效考核。(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3、安徽省立法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尚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安徽省先行制定的《条例》遵循统筹推进、创新驱动、融合发展、资源共享、惠及民生、好安全的原则,为全省信息化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好。电子政务是信息化的重要方面,《条例》为此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交换标准、接口规范、共享目录,完善交换共享体系,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信息化系统的网络公平接入和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理、人口、法人、经济、信用等基础数据库,以及工商、税务、文化、教育、医疗、社会好、质检等业务数据库。同时整合行政、服务事项,建立权力清单,制定在线公共服务指南,建立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网上申报、办理、咨询等服务。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增强信息技术服务“三农”能力,对于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设“农业农村信息化”专节,对政府推进信息化与农业生产的融合、建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农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农村电信普遍服务工作等作出规范。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公众通信、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增强服务能力,将公众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实行城乡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信息安全,《条例》明确,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若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4、安徽:淮南设立道交事故救助基金。2016年9月28日消息,《淮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日前正式实施,当下无法及时获得赔付、符合相关要求的事故受害者及其家人或医疗机构等可直接向各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相关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造成群死群伤较大以上事故的;三、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贫困的。其中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导致受害人及其家属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同时,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其丧葬费用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可提出书面垫付申请。丧葬费垫付较高金额为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5、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引入应收账款债权流转系统进行调裁对接工作试点以债权流转方式化解商事纠纷。2016年9月1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召开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该院已经与省工商联商会调解中心联合设立了“瑶海调解工作站”,引入应收账款债权流转系统,进行调裁对接工作试点,以债权流转方式化解商事纠纷。此外,瑶海法院还将推动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涉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的融资、担保纠纷,正确认定融资关系、担保效力,支持和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该流转方式,加快化解各市经济主体的矛盾纠纷。应收账款债权流转系统是法院通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对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收账款债权关系,登记出具纸质或电子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进行流转抵销。(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6、江苏: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不大的12类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2016年9月17日消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在基层法院开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见》规定,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诉讼标的不大的12类案件一律适用速裁程序。全省各基层法院将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或设立专门的审判庭,负责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工作。这12类案件包括小额诉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其他在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立案登记法官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意见》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力争做到一次开庭、当庭结案,审理期限以不超过立案之日起1个月为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7、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6年9月28日消息,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重大意义的认识,迅速行动,狠抓落实,支持人民法院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推进人民法院与公安、民政、地税、工商等部门在人口、婚姻、税务、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对接。政法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坚决依法惩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对涉嫌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批捕和审查起诉。《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公开,严格执行流程和执行款物管理,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力度。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改进纪律作风,着力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知》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动机制,及时帮助人民法院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广东出台新举措破解具体案件执行难 启动悬赏执行助力困难群众兑现合法权益。2016年9月28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日前正式发布并实施。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信息来源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者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将依职权启动悬赏执行。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法院也将依职权启动悬赏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对悬赏执行作了原则性规定,此次广东高院的《意见》结合当地执行工作实际做了细化,共16条,对悬赏执行的悬赏主体、适用案件范围、悬赏执行启动程序、悬赏公告费和悬赏金来源、悬赏公告内容、形式、悬赏金领取条件、对举报人的保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除法院依职权启动悬赏执行外,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意见》规定,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也可悬赏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9、浙江高院联手芝麻信用督促执行。2016年9月28日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日前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对浙江法院所涉全部被执行人进行督促执行和信用惩戒,对整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进行全流程合作,同时芝麻信用还将在授权后,对浙江法院诉讼当事人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该协议,芝麻信用将利用自身的大数据能力为浙江高院提供诉讼当事人信用画像服务,提升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了解及审判效率。并通过支付宝APP对被执行人推送消息,提醒和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提醒消息触达率超过40%。同时,芝麻信用将把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并同步给与芝麻信用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租赁公司等,在借贷、消费、出行、住宿、交友等多个场景下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0、辽宁省大连市:公检法联合发文重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2016年9月30日消息,为规范相关执法工作程序,重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三部门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各自职责和处置程序,列明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在人民法院宣告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意见》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时常发现的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物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按上述程序和规定予以严厉打击。《意见》还要求三部门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断然措施,以推动严厉打击“老赖”工作的常态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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