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6年6月3日召开,这是首次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环保法执法检查,将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回应社会关切,突出重点。通过全面检查环保法实施情况,研究提出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效贯彻落实法律的建议。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包括: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等主要法律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情况以及环保监察执法,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印发《意见》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6年6月13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意见》提出,要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积极向市场和社会推介,引导各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意见》提出,要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信息来源:新华社)
3、国务院印发意见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6月15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意见》指出,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对当前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意见》强调,要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要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审查。《意见》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4个方面共18条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意见》明确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实现扶贫开发和救灾救助等方面的例外规定。《意见》要求,自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台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17年起,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审查。对现行政策措施,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现存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完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意见贯彻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意见》共分为七个部分27条,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服务、好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明确提出要贯彻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强调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筹,特别是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按照所涉环境要素和环境权益的不同,《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2016年6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在有数份较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较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较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较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较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这不仅解决了认识分歧,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而且有利于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担保人恶意逃债现象发生,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发展。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我国没有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本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在老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情形下的不正当竞争情形的认定,及老字号与注册商标平行使用的规则,可以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旨在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案例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必将有利于监督消防部门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之一,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这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此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院公布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15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破产法律制度实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出通知,就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与政府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积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杨临萍介绍说,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院公布毒品及次生犯罪十大案例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当前,我国毒品滥用问题较为严重。据国家禁毒办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在毒品犯罪中,走私、制造毒品属源头性毒品犯罪,危害非常突出。在此次公布的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和洪海沿制造毒品案中,走私和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走私毒品案件多发,主要是因为我国毗邻“金三角”“金新月”等毒源地,面临着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压力。“金三角”地区一直是我国境内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主要来源地。云南、广西是“金三角”毒品经边境向内地贩运的主要通道。近年来,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的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制造合成毒品案件多发,一方面是受庞大的毒品消费需求的刺激和高额毒品利润的诱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大国,一些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对走私、制造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并注重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数量大,以及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在此次公布的林坤武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林坤武每次贩卖毒品数量只有0.1克,属于零包贩卖毒品,但因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零包贩毒是毒品贩运链条的较后一环,近年来,零包贩毒案件增长迅速,此类案件中的贩毒人员往往是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以贩养吸、贩吸并举,社会危害性很大。由于零包贩毒属于末端毒品犯罪,在贩卖毒品案件和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有较高比例,严厉惩治此类犯罪,对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均将起到重要作用。此次公布的孙静贩卖毒品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静创建百度贴吧、QQ群用于联系毒品买家,由于涉毒网络群组人数众多,短短数月发送涉毒快递200余件,贩卖对象覆盖20余个省份,被判处无期徒刑。网络涉毒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传播制毒技术及组织他人吸毒等形式,针对网络涉毒犯罪侦查取证难度大、证据审查专业性强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相关证据规则,对网络涉毒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作出规范,进一步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公布的高锋容留他人吸毒案中,作为娱乐场所管理者的被告人高锋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较快,为准确、有力地惩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制定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均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凡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在人数、次数上不设定任何入罪条件,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因吸毒导致的暴力攻击、自杀自残、肇事肇祸等较端案件屡有发生。对于吸毒人员为获取购毒资金而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犯罪,以及因吸毒后行为失控而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并加大了对吸毒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对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吸毒人员贩毒数量的认定等问题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就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公布《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是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明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批复还明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该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并自6月24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6年6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再出组合拳。《指导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司法领域虚假诉讼实际情况,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虚假诉讼的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指导意见》共十八条,比较全面地构建起包括虚假诉讼的释明机制、发现机制、识别机制和制裁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使制裁更有针对性,有的放矢。明确虚假诉讼包括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以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等五个核心要素;二是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虚假诉讼特征进行归纳总结,要求对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征的案件高度警惕,严格审查。三是要求在查证事实过程中,严格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比如,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探索建立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严格适用自认规则等。四是建立多维度立体的虚假诉讼惩罚制度,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赔偿责任到追究刑事责任,层层递进,逐步加重。五是多管齐下,力争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要求各级法院逐步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国家征信体系接轨工作,加大与其他部门协调力度。六是区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等不同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分别规定具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对设立立案警示制度、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上规定对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维护司法专业,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查“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案件的意见》,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虚假诉讼行为。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旨在对所有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全面防范和制裁,表明“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该《指导意见》是在充分调研、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同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意见》和《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有效作用;要通过诉调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与立法等途径,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解纷渠道解决;要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要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专业性。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意见》的很多内容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并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意见》强调,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要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也成为《意见》的亮点,《意见》要求,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涉及法院委派与委托调解的主体和处理程序问题,也没有涉及其他调解类型,因此《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特邀调解的法律定位,填补了调解制度的空白。《规定》规范了特邀调解程序,明确了诉调对接程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规定》强调,法院要根据自愿调解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规定》还赋予当事人自主的处分权,不仅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规定》还通过对调解员的禁止行为、后续角色冲突,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保持调解的自愿合法。为了防止虚假调解,《规定》要求建立名册制度,在入册时,法院会对特邀调解组织及其中拟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要求法院需要对特邀调解案件进行流程管理,使得法院对移交出去的纠纷有一定的管控。《规定》还要求,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检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2016年6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发布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诉案、陈满申诉案、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等第七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进行指导。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该案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抗诉,认为应当对马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马乐有期徒刑3年。该案的抗诉和再审改判,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则,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同类案件依法正确处理具有重要影响。于英生申诉案和陈满申诉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无罪、重获公正与自由的典型案例。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重视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成功案例。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推动案件得以及时侦破,使有罪的人较终受到法律追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最高检要求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 防止“被精神病”“假精神病”出现。2016年6月23日消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对于公众非常关注的正常人“被精神病”和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假精神病”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办法》规定,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检察院。为依法好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活动及解除强制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约束措施,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6月14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意见》指出,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律师事业不断发展,律师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共分6部分29条,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完善律师执业好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意见》强调,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务实进取,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完善律师执业好机制,健全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良专业的法律服务。《意见》指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执业为民,坚持依法执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律师执业好有力,执业环境切实改善;律师执业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健全完善,律师依法执业能力显著增强;律师队伍建设全面加强,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律师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关于完善律师执业好机制,《意见》提出,好律师诉讼权利,制定好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相关部门要完善律师接待服务设施,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好政策,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加强律师劳动权益好,推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关于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意见》指出,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章和行业规范,制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和参与庭审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惩戒办法,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完善处罚种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执业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律师协会要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意见》强调,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健全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机制,推进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建立全国律师信息查询系统和中国律师诚信网,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要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大力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律师专业服务能力,建立律师事务所导师制度,加强国家律师学院和律师教育培训基地建设;要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健全完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事务所决策、规范管理、违法违规惩戒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完善律师队伍结构,逐步解决高端律师人才匮乏问题,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统筹城乡、区域律师资源,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要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将律师作为专门人才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积极推荐优秀律师参政议政,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律师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等工作的制度性渠道,吸纳律师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完善辩护代理质量好机制,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逐步实行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专业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和好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支持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支持律师事务所承接跨国跨境业务,鼓励、支持我国律师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组织、仲裁机构活动并担任职务。关于加强组织领导,《意见》强调,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将律师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出专门部署,并抓好落实。二要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三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对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进行正面宣传,为推进律师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信息来源:新华社)
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2016年6月17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好。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信息来源:新华社)
15、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2016年6月27日消息,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办法共十七条,按照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专门工作队伍的要求,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七种情形,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并明确了确定职级及待遇的原则。办法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办法,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办法,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还要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的任职回避义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2016年6月4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意见》指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要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好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好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好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二是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好承租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承租人和出租人合法权益。三是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提高公租房运营好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好范围。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四是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六是加强住房租赁监管。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方案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2016年6月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省(市)开展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人和持有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方案》明确,试点药品范围包括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新标准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以及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试点药品范围。《方案》规定了新注册药品、已批准药品申报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基本程序,并对批准证明文件内容、试点品种的说明书及包装标签、试点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公开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参加试点工作的申请,要求承诺提供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方案》明确,批准上市药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持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等请求赔偿。属于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责任,持有人赔偿的,持有人有权向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追偿。属于持有人责任,受托生产企业、销售者赔偿的,受托生产企业有权向持有人追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执行。《方案》要求,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人以及批准上市药品的监督管理,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受托生产企业,应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伸监管。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者实施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环节存在风险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本方案中持有人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持金的通知》。2016年6月28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持金的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持金工作。《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持金、履约保持金、工程质量保持金、农民工工资保持金外,其他保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二是转变保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持金、履约保持金、工程质量保持金、农民工工资保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三是按时返还保持金。对取消的保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持金,要保持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持金的,保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持金管理。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六是规范保持金管理制度。七是严禁新设保持金项目。《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保持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公安部:五种情形可查验身份证。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户政管理研究中心负责人2016年6月15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5种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5种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身份证。其中包括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0、司法部规范仲裁机构登记工作。2016年6月2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重要部署,司法部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对规范仲裁机构登记工作,加强仲裁机构监督管理,完善仲裁登记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要求,要依法严格审查仲裁机构条件,重点审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专家比例、仲裁员名册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仲裁机构变更备案,保持仲裁机构合法性。要及时了解掌握仲裁机构有关情况,监督仲裁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转变监管理念,融服务于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通过材料核实、规划指引、随机抽查、告知承诺等,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并着力推进仲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1、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通知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2016年6月4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不仅挤占社会资源,还会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提交年报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14日消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其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国家互联网信13、国家税务总局: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2016年6月7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案源信息内容。梳理了十大类案源信息具体内容,明确了案源信息收集工作的主要分工,并要求对案源信息分户建档和分类组建案源信息库。二是规范了案源分类处理。按照信息来源将案源划分为推送、督办、交办等九类。三是建立了案源分配机制。规定了案源立案审批的层级和程序,要求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四是强化了案源处理结果应用。(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搜索结果。同时,企业要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欢迎广大网民继续对网上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促进网络空间更加清朗。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址:www.12377.cn,举报电话:12377,举报邮箱:jubao@12377.cn。(信息来源:新华社)
25、全国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启动试点。2016年6月4日消息,全国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试点日前在济南的中建八局一公司汉峪某项目工地启动。今后全国建筑行业将以“互联网+”思维,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全国统一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劳务实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资足额支付、月清月结有了“保护伞”。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在平台试点启动仪式上介绍,目前全国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8万余家,从业人员5000余万人,其中有4000余万建筑劳务人员。由于建筑业具有用工季节性强、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企业管理粗放等特点,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全国建筑工人信息管理平台,目前已完成初步开发,分劳务管理云、劳务管理网、劳务服务端三部分,通过“一卡通”实现劳务工人全职业周期管理。有了这个平台,劳务工人的利益将得到有效好,通过实名制管理和总包企业代发工资机制,保持工人工资按时发放到手,与工人技能等级和考勤记录挂钩,做到工资构成清楚,较大限度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避免了劳务纠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2016年5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集中了2012-2015年4年的调研成果和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分析。安徽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石德和介绍,4年里,安徽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持续下降态势,未成年被告人占全部刑事生效判决人数的3.41%,比例较低。2016年有望出台《安徽省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并健全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系列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显示,2012-2015年,安徽省各级法院共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4816人。其中,全省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206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2.82%。石德和副院长介绍,通过调研发现,安徽省作为人员外出务工大省,留守青少年居多。父母不在身边,导致留在家中的孩子失去了有效的监管、关爱和教育,部分青少年辍学闲散渐成“问题少年”,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7、安徽省“十二五”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发布。2016年6月6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近日联合发布《“十二五”安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和《安徽律师行业年度发展报告(2015年)》,展现安徽省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民生事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精神风貌。近年来,安徽省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截至去年底,全省律师事务所达到660家,执业律师超过7000人。在服务法治安徽建设方面,“十二五”期间,全省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16941家,其中政府法律顾问2208家。全省律师逐渐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减压阀”和构建党群关系的“连心桥”。据统计,“十二五”时期,全省律师参与应对西藏“8·9”特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处置1000余起,依法促进了事件的妥善解决。注重从法律角度和社会效果角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律师进社区”活动、案件代理等方式,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 2017件,调解纠纷22921起。在维护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全省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94397件,每年办理的案件数量呈迅速上升趋势。省律协专门成立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通过搭建“安徽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安徽省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以及成立 “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和民办非企业公益法律援助机构,让更多困难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服务。(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8、安徽省一家商会调解中心驻法院调解工作站设立。2016年5月初,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和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就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开展先行先试,在全省设立一家商会调解中心驻法院调解工作站。截至5月底,该调解工作站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收案22件,结案7件,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件、撤回申请4件,调解不成1件。(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安徽省2015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日发布《安徽省2015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首现环保行政公益诉讼。1月19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淮上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地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迅速依法进行了诉讼材料送达等程序。2月18日,公益诉讼人淮上区检察院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华菱汽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督促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华菱汽贸则拆除了所有违法建筑和水泥地坪,进行复垦,经过国土、农林等部门联合验收,达到了一般耕地的标准,恢复了土地原状”为由,决定撤回该行政公益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检察院的撤诉决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第三人无异议,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正是此案的提起诉讼,才促使被告自动履行环境义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院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对依法监督支持环境行政执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省高院徐致平副院长介绍。■村委会拉闸放水成被告。与首例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共同进入白皮书的,还有9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水污染、噪声污染、滥伐林木、占用农地等。2006年1月12日,无为县人陈某与三个村民小组签约,承包该三个村民小组所有的水塘养鱼,承包期限为2007年至2013年底。2013年8月、9月,陈某承包鱼塘的上游吴大村民委员会两次开启水闸,将村里水沟里的水排泄到陈某承包饲养的鱼塘里,导致陈某鱼塘成群的鱼缺氧发病、死亡。陈某多次向吴大村委会索要赔偿均遭拒绝。于是,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大村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万余元。无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陈某承包的鱼塘虽然是排水通道,但是并非一通道,吴大村委会对于排放的水也应负有治理污染的责任。所以法院支持诉请,依据鉴定结论,判决吴大村委会赔偿陈某10万余元。吴大村委会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或跨区域设立环境法庭。2015年,安徽省法院受理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697件,审结658件,判处罪犯763人。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3095件,审结2689件。2015年以来,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1074件,结案932件。所有数据都同比有较大增幅。徐致平副院长介绍,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具有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等特征,专门化审判是必由之路。同时,专门化审判也有利于培养专家法官、统一裁判尺度、形成集聚优势、扩大审判影响、提升司法专业。所以安徽省法院实行案件归口集中审理以及“三审合一”集中审判,优化审判资源,提供一站式服务。目前,安徽省法院正研究在长江、淮河、巢湖流域,指定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旦条件具备,尽快设立专门的跨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0、安徽首部法治蓝皮书出版。2016年6月13日消息,首部全面反映安徽依法治省成果的蓝皮书——《安徽法治蓝皮书(2015)》,近日由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是安徽省社科院着力推出的重要智库产品之一,由省社科院牵头,法学研究所担纲,施立业、何平主编,省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法学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内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专家学者共同编撰而成,具有专业性和专业性。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政协副主席徐立全为该书作序。全书体例分为序言、总报告、分报告、专项报告等部分,从地方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改革、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了改革开放以来安徽法治建设的成就,并对进一步推进法治安徽建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该书坚持法治中国视野,凸显安徽地方法治建设特色;坚持通俗性和学术性相结合,客观分析法治安徽的时代脉络和走向。它的出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省社科院将按“蓝皮书”惯例,按年度或分时段连续编撰《安徽法治蓝皮书》,及时反映“法治安徽”建设进程。(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1、安徽省高院列出打击老赖时间表力争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7日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向执行老赖“宣战”。目前,安徽省法院已建成100余家金融机构全覆盖,国土等部门分级联网的省内“点对点”查询系统,与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和长三角地区执行查控协作网互联互享。仅去年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6.2万余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近6.3万人次,5000余名老赖因信用惩戒主动清偿债务近9亿元。会上,省高院院长张坚针对“两年攻克执行难”进行明确的任务分解。他提出,2017年2月底前,全省法院要破解各项主要执行难题,执行完毕案件要达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到2017年3月,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以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至2018年2月底前,全省法院执行完毕案件要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采用新的判断标准、甄别标准、恢复执行标准,并限制所有终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在‘点对点’建设上,凡是有财产登记信息化管理的行业和部门,都要想方设法对接起来,做到全覆盖,不留空白。全省法院要在6月底前上线与地方性商业银行的网络查询、冻结功能对接。已经实现‘点对点’网络查控房屋、土地信息的法院,要在6月底前完成与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的对接,其他法院则在7月底前要对接起来。”最高法院2016年6月2日下发通知,安徽省作为执行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区之一,与北京、天津等地成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推进地区,力争两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张坚院长介绍,今年初,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重点推进地区,安徽的时间进一步缩短,只有两年时间。(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2、安徽研发类案指引项目并试用。2016年6月22日消息,为完善法律统一适用,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自2015年10月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富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类案指引项目的研究开发,并于2016年5月下旬在安徽部分法院试用。该项目是在传统法学理论和实践判例的基础上,借助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以类案同判为目标,建立具有安徽特色的、进而以全国数据为基础进行研发的类案指引系统,是在全国首次对海量裁判文书数据进行量化分析方面的探索性研究。类案指引项目不同于以往简单的案件搜索,它是以大数据挖掘分析为前提的同类案件分析研究,可为法官提供多维度、多案件的分析场景。不仅具备自动检索、类案推送、统计分析等功能,同时它还可以对异常案件设置自动预警提醒,亦可实现文书自动分类,便于查找。类案指引项目工作组前后通过可行性调研、模型开发,论证案由裁判要旨,研讨会等近8个月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现了涵盖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交通肇事罪六大案由的软件试用版功能设计与开发。该项目的投入使用将有效缓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面临的案件数量大、审理难度大、办案压力大等问题。试用该系统的法官普遍对系统的基本功能持肯定态度,并且表示该系统将给未来的类案同判工作带来巨大帮助。类案指引系统通过构建同类案件的裁判量化分析模型,能够将法官集体理性应用于审判管理和司法实践,并实现二者的趋同,以完成对相似案件的智能判断。类案指引项目的尝试,给安徽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方面赋予了新的意义,是司法审判管理上的科学飞跃,更是“法院+互联网”的又一次探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安徽省法院构建化解矛盾纠纷六大平台。安徽省法院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会2016年6月15日至16日召开,安徽省法院将通过搭建诉调对接、案件速裁、专业解纷、网络调解、信访化解、攻克执行难等六大平台,形成多方参与诉讼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着力打造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聚集地和司法为民的新模式。根据部署,全省法院将着力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促进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深度融合。统一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实现诉调对接的规模化、系统化和常态化。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非公有制企业、家事、劳动、物业、消费纠纷等特色调解窗口,有效解决类型化纠纷。搭建案件速裁平台,规范配置司法资源,有效提高审判质效。全省法院将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分流、调解与速裁衔接等机制,科学界定繁案与简案的划分标准,实行调解前置,对调解不成的快审快结,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低成本、专业率。搭建专业解纷平台,完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各种力量开展调解的优势。各地将针对保险、知识产权、票据证券、涉外商事等专业领域的纠纷,探索建立专家调解员信息库和相关制度,促进矛盾纠纷快速化解。搭建网络调解平台,发挥网络调解、在线调解速度快成本低等优势。围绕构建专业便捷、灵活开放的网络调解平台,将劳动人事、道路交通、婚姻家庭等纠纷集中领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窗口引入法院诉讼服务网,推动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搭建信访化解平台,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各地将建立由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络协商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远程视频接访,全面建成专门的视频接访室,引导信访群众选择视频方式反映诉求。搭建攻克执行难平台,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按照部署,各地法院要从立案起主动提示执行风险,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并自动生成、公开执行信息。执行工作实行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并运用多种方式连续发布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4、安徽省高院首次发布司法救助情况。2016年6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安徽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具体情况。仅2015年,我省三级法院共对1823件案件计2172人实施了司法救助,救助金额3602.26万元。其中基层法院共对1693件案件计1994人给予司法救助2579.84万元。实施司法救助的刑事、民事案件,主要包括被害人或受害人受到被告人或被告的犯罪或侵权行为侵害导致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被害人或原告人重伤、严重残疾或者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原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此外,省高院实施司法救助虽原则上以审理的一审、二审、再审、复查案件以及立案执行的案件为主,以中院上报的为辅,但中基层法院对涉及跨地区的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救助数额较大的案件,可层报省高院协调相关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共同实施救助。从司法救助案件的类别看,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省高院2015年司法救助案件中,刑事案件占60.5%,占总救助金额的69.9%。在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中,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涉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实施救助的案件又占有一定的比例。此外,对涉法涉诉信访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诉讼或者执行途径难以解决,信访人生活确有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法院在实践中也予以适当考虑,以发挥司法救助的救急救难和息诉息访的二元功能。2014年,省高院出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暂行办法》。在救助标准上,《暂行办法》规定以我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对因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确需突破救助限额的,严格审核把关。司法救助办理流程上,《暂行办法》坚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和以依职权启动为辅,明确规定了告知、申请、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审批、申领、财务部门核拨发放、备案程序。《暂行办法》明确了对救助资金、救助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申请救助人的监督措施。对于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给予司法救助的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规定要及时恢复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到案款的,司法救助款项要扣还至救助资金账户。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面对当前法院司法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省法院有望与政府财政部门协调,在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一同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寻求社会的捐赠、资助,设立专项资金,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全省法院将探索完善统一的司法救助处理机制,畅通申请救助的渠道,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救有门”,推动形成多元化、网络化的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成效。(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5、安徽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2016年6月19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从家事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作了部署。实施方案总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建设及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家庭和谐,好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实施方案规定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专业化审判、坚持人性化修复、坚持权益的全面保护、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先试、坚持从省情出发与吸收域外经验相结合。方案除黄山中院等四个中、基层法院为全国改革试点法院外,确定了合肥市高新区法院等十五个基层法院为省级试点法院。实施方案要求试点法院成立相应的家事审判专门合议庭,有条件的试点法院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要挑选具有丰富的家事纠纷审判经验、社会阅历和调解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责任心强的法官和辅助人员从事家事审判,其中女法官不低于50%。明确了家事审判案件范围,要求健全家事审判专业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反家庭暴力惩防体系建设。省高院正在制定家庭纠纷案件审判操作规程,以指导全省的试点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安徽省高院下发通知审判提速增效减轻“讼累”。 2016年6月3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针对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出具体要求。安徽省高院在《关于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完善便民专业的审判制度。在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查令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签发。同时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二审法院对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对于上级法院按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依法严格限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避免案件终审不终。针对“拖沓、漫长”的诉讼时间,省高院要求,加快卷宗流转,应当完善案件信息标准化录入,规范电子卷宗,一审法院在移送上诉卷宗时,应先将电子卷宗移送,待审核通过后,再移送纸质卷宗。积极推广电子送达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省高院强调,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当尽快确定鉴定机构,并要求鉴定机构制定鉴定方案和时间表,保持鉴定事项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鉴定期限的,应严格审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邀请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到现场或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完成鉴定。(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7、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甄别、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惩处虚假诉讼力度。2016年6月3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甄别、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惩处虚假诉讼力度。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从立案开始,将虚假诉讼防范提升到重要环节。不仅诉讼服务中心处处强化虚假诉讼风险的警示,明确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等十类案件时,要严把证据关,尤其对于其中当事人双方积极主动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更要着重审查其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慎重出具调解书。通知着重强调加大打击力度,遏制虚假诉讼。法院发现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律师参与,将律师的情况上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将辖区内律师实施虚假诉讼的有关情况向辖区法院通报,提示对该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重点甄别和防范;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通报该律师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况,并建议对该律师进行相应的纪律责任追究。安徽省法院将建立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失信档案,及时将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他人的基本信息、具体事实、处置结论记录在册,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定期将虚假诉讼行为人名单提交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载入其社会诚信记录。同时加强与当地公安、检察、工商、税务、土地、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虚假诉讼行为人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制裁和威慑力度。(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8、安徽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办法。2016年6月30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遇到“五种情形”时,检察院的信访接待人员可以引导信访人向律师协会或者值班律师提出申请接待。该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接待场所、办公设施和生活便利,并依法好律师的人身安全;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待场所公开展示律师人才库有关信息。当检察院的信访接待人员遇到“五种情形”时,可引导信访人向律师协会或者值班律师提出申请接待。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认定的性质、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不服,在法律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经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依法答复或者信访接待人员多次释法说理,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接受,有明显重复信访或者上访倾向的;信访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在理解或者认识上存在错误或者偏差的,又不接受信访接待人员解释理由的;信访接待人员与信访人在案件沟通协商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可以引导信访人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服务的事项等。除约请律师参与接待外,该办法还规定,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需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时,检察院可以邀请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参加,对信访事项进行评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律师评析意见,应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此外该办法还规定,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律师参与此项工作的经费纳入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9、安徽省法院强化民商事案审判监督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实名通报。2016年6月28日安徽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安徽省加大审级监督力度,实行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实名通报、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制度和全省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制度,推动审判质效提升。为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安徽省法院将充分发挥审级功能,加强上级法院正确履行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责,要求注重维护一审法院裁判的效力和专业,以慎重改判发回为原则,要求上级法院可以直接改判或者依法弥补瑕疵,而不是轻易发回重审。完善发回重审的释明机制和沟通机制,对改判案件加强说理。同时,下级法院要树立审级意识,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认真对待发回重审的案件。另外,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保持申请再审的渠道畅通,严把再审审查、审理质量,切实做到有错必纠、准确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并重。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反射审视功能,加强错案以及瑕疵案件的原因分析,发现和弥补审判机制的漏洞。面对新的审判形势,安徽省法院还将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全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以案件类型为侧重设立专项案件合议庭、建立专业化分案制度等方式。安徽省法院自2013年~2015年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在全省101个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全省118个法院设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同时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截至2015年,全身共建立交通、医疗、家事、劳动、物业纠纷等专业性调解组织510个,仅2015年就实现诉讼外化解矛盾纠纷64060件。(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导全省的试点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2016年6月20日起合肥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网签。在前期存量房网签系统试运行的基础上,合肥市房产局决定自2016年6月20日起的暂定两年内,合肥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届时,全市范围内通过经纪机构进行的存量房交易,必须通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平台签订买卖合同,并打印存量房网签备案单。网络密钥是开展存量房网签的必备工具。市房产局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存量房网签工作开展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租赁处申领网签密钥。原则上每1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都可以取得一个网签密钥。网签密钥分为经纪机构管理密钥和合同网签密钥。经纪机构管理密钥主要用于经纪机构对本单位经纪人员的管理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合同网签密钥主要用于对房源真实性的核对、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订。全面推行网签后,经纪机构须核对委托卖方的身份信息、房屋信息(包括房屋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抵押或限制)等,对不存在的房源或有司法、行政限制的房源,经纪机构不得发布。经过信息核实后,经纪机构可以与卖方签订《合肥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委卖)》并编制《存量房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方签字确认后,可以将房源信息、交易条件等内容录入存量房网签系统,在系统内挂牌发布。卖房人在委托卖房过程中,可向多家经纪机构委托。买方在看中某一通过该系统发布的房源后,可以选择一家经纪机构签订《合肥市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委买)》。经纪机构把成交房源的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买卖双方确认后各自设置密码(用于变更和撤销合同),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网签备案单》,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在合同、备案单上签字盖章。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备案后,需要解除合同的,则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撤销合同备案。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买卖双方凭有效证件、相关资料及双方合同密码到原签约的经纪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备案。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卖方可凭有效证件、经纪机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卖方密码至网签管理窗口,办理单方解除合同。合肥市房产局还将加强对网签工作的管理,对各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经纪行为的,一经发现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网签操作资格等处罚。(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41、湖北出台基本解决执行难方案分解为7大类26项任务 制定10项措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北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相关情况,公布了8起典型案例。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湖北高院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制订了工作方案,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分解为7大类、26项任务,制定了10项工作措施,并要求全省各中级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要在6月底前全部建成执行指挥中心,4G单兵系统全部配备到位,做好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试点工作。同时,湖北高院积极开展执行案款清理工作,与省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三级法院对执行款账户彻底清查;印发了《湖北法院4G高清执法取证手持终端二级管理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执行指挥系统和执行单兵设备的建设标准;积极推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案件的督办力度,对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工作部署不力的法院启动约谈机制。此外还对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法院处分查封财产问题制定细化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2、湖南省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2016年6月14日湖南省公安厅会同湖南省妇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办法将于6月20日正式实施。办法指出,告诫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对于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包括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办案民警按程序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送达。办法明确,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3、湖南出台意见好和谐劳动关系。2016年6月19日消息,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为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以12条具体举措服务和好劳动关系。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及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全面落实好立案登记制,对有特殊困难当事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要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切实维护企业合法用工权,尊重企业内部治理,支持依法解除合同、合理调整岗位等正常经营行为。意见强调,要创新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机制,适当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增设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审判庭或组成专门合议庭。要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对接,建立健全与劳动仲裁委联席会议制度、审裁例会工作制度,统一裁审尺度,减少裁后再诉案件的数量。要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的作用,推动诉讼和解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方面有机衔接。要加大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有针对性开展专项行动,强化信用惩戒,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依法惩处。要加强司法延伸服务,要对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适时发布劳动争议状况评估与分析意见,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力度,推动劳动部门、用工企业和劳动者规范自身行为,实现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4、上海发布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7日发布2015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白皮书包括金融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情况通报及金融商事、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等6册。为逐步实现上海金融商事审判的国际化,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上海法院首次发布了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英文版。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再创新高,一审共受理88556件,同比上升61.33%。其中,信用卡纠纷继续高速上涨,增幅达11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593件,是2014年的2.8倍;证券类纠纷增幅高达126% 。针对近年来的“理财热”以及因理财市场制度供给不足、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理财机构运营不规范所导致纠纷频发的情况,上海法院制作了涉金融理财案件专题白皮书。该专题白皮书对2013年至2015年上海法院审理的涉金融理财案件的成因、存在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及今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判,并从完善制度规则、健全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建议。上海法院希望通过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支持和维护金融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上海金融法治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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