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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6年4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5/1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二〇一六年立法计划出炉。《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于2016年4月22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今年继续审议网络安全法等10部法律案,初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等10部法律案,还将对食品安全法等6部法律开展执法检查。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一栏里出现了民法总则(6月)、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改(10月)。另外还计划在今年12月继续审议证券法的修改。民法总则立法时间表的出现,表明民法典的编纂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房地产税法、电子商务法、土地管理法等被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这些立法项目视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在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分别于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到期。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此外,今年6月拟安排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对食品安全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6部法律开展执法检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6年4月28日表决通过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内外都很关注。常委会采取严肃审慎态度,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在本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这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友好交流与合作,推动公益等事业发展,也有利于依法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活动,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希望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保持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农田水利条例(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2016年4月27日通过《农田水利条例(草案)》。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好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会议通过《农田水利条例(草案)》。《草案》坚持科学统筹、建管并重、节约用水、加大扶持等原则,对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农田灌溉、排水等作了具体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并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用制度保持农田水利建得好、用得上、增效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批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由民政部牵头27部门协作配合关爱农村留守儿童。2016年4月11日消息,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日前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民政部牵头,27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日前在京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实,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机构和组织完成好具体工作,在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关键环节或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力量与资源统筹、信息沟通,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2016年4月13日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会议强调要立足标本兼治、强化制度监管,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一要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二要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三要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2016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家庭和谐,好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周强指出,要充分认识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对于维护家庭和谐,好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法院要提高思想、统一认识,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重要职能作用,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裁不法和侵权行为,促进家庭和睦,培育良好家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切实好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周强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案件数量庞大,调整的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多样,处理难度不断增大。要适应家事案件的相对特殊性要求,准确把握家事审判工作规律,探索建立健全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为更好地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有效机制好。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的理念、方式和机制创新,取得了很多有益经验,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要在总结、运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鼓励地方积极探索,不断积累有益经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不断发展完善。周强强调,要坚持立足我国国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同时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要适应家事案件特点,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的保护性功能,引入心理辅导、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好水平,切实保护当事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新增12种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7日公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解释》还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结合立法修订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案件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此外《解释》还对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涉毒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解释》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例如,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解释》在多方面均体现了对青少年群体,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特殊保护,《解释》明确,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相关毒品犯罪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直接规定为入罪情节,而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则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继2008年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后,指导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并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数量认定、死刑适用等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范。但随着我国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了较多新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制定了《解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公布十起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坚持平等保护理念 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8日公布10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买卖、租赁、供用水、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纠纷案件,如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也包括股权出资、股权转让等股权纠纷案件,如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四厂与沈阳北重冶矿电站设备研制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还有破产重整案件,如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种形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提高认识,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好。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院首次赴基层法院审理残疾人权益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5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建国诉山东省济南市住房好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一案。该案是一起涉及残疾人廉租房权益好的再审案件,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在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残疾人权益好相关案件。本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贺小荣介绍说,重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尽可能为其参加诉讼活动提供方便,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这次到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开庭,主要是考虑到再审申请人肢体残疾,行动不便,诉求多年。开庭之前,合议庭成员实地查看了涉案廉租房的居住环境和交通条件,为庭审顺利进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健全残疾人权益好制度,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既是人民法院的分内责任,也是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修改法庭规则好诉讼参与人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修改后的法庭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说,为着力维护法庭的安全和秩序,切实好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庭审活动,最高法对法庭规则进行了新的修改和完善。法庭规则注重充分好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强调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特殊设置。法庭规则还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为好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行使各项权利,法庭规则规定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法庭安检方面待遇同等。律师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辩论、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胡仕浩介绍,“人民检察院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均可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或直接提出处理建议。”在规范法庭秩序方面,规定法庭内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防止片面化、碎片化的信息误导舆论。在庭审公开方面,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要求法院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时,选择与旁听人数相适应的审判法庭,满足公众旁听需求。规定旁听区可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媒体记者经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法庭规则强调,行为人实施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就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批复明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批复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批复明确,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批复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在死刑适用方面,《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视频会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最高法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保持实现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较后一道藩篱。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党组要将“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研究拟定时间表、路线图,做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要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立下“军令状”,层层传导压力,责任到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21日在杭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公布了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介绍,201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截至2015年底,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23059件,同比上升11.68%。其中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01324件,同比上升7.22%;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0926件,同比上升123.57%;审结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809件,同比基本持平。从案件的地区分布来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收案数量持续在高位运行,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约占全国法院该类案件总数的70%。宋晓明介绍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目标,通过积极合理适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科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依法运用民事强制措施等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本次发布的50件典型案例中,江苏大象制漆公司诉广东华润涂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一案中,对伪造关键证据的江苏大象制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100万元和10万元的罚款,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树立司法保护专业。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八年向社会公开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的司法实践,有力地指导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活动和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形象地传播了知识产权法治理念。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开始评选和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在江苏、广东、重庆之后,再次在外地进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活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在湘揭牌。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2016年4月22日在湖南湘潭大学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强调,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属于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属于社会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切实践行“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好”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整合解纷资源、提高解纷实效,将该机制作为法院化解矛盾纠纷、打通服务群众“较后一公里”的重要途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院知产案件年度报告摘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2016年4月24日公布。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2件典型案件,归纳出38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15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9件。另有2014年旧存案件77件,2015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836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4件,其中二审案件7件,提审案件39件,申请再审案件682件,请示案件26件。这些案件呈现出以下基本规律和特点: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专利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增幅明显;专利行政案件更多涉及的仍是技术特征的划分和解释、背景技术公开内容的确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等基础性法律问题,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等同侵权争议的案件比例较高,现有技术抗辩和先有权抗辩的运用比较普遍;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借助DNA等技术进行同一性对比方面继续向纵深发展,所涉技术问题更为复杂和专业;商标案件整体增幅较大,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在2015年再次出现大比例增长,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等法律问题仍居主导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更为突出;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基本平稳,新商业模式下的网络侵权问题仍然突出,影视作品著作权争议频发。竞争案件中商业秘密纠纷所占比例较大,权利人取证和举证能力较弱,进而导致保护范围难以确定的现象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还首次审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并对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法院第七次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5)》(白皮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开始按年度发布的第七部司法审判白皮书。今年的白皮书由“执法办案篇”“管理创新篇”和“改革发展篇”三个篇章共二十部分组成。白皮书以全国法院2015年的工作为基础,通过具体的工作情况、丰富的案例数据、翔实的图示表格,多方位、多角度地介绍了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各项工作情况。白皮书显示,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推进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好。白皮书作为共和国司法审判工作的“编年史”,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交出的司法审判“账目”,充分发挥了全面展现我国法治建设成就,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院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为切实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24日公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立足解释论,严守立法本意,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等消费市场的个性特征,注重对消费维权的实质救济,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法院、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解释》保持原告主体资格的适度开放性,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解释》基于法律规定的预防原则,对“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适度扩大了可诉范围。《解释》遵循立法本意并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将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并予以类型化,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释》进一步厘清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并规定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为体现对公益诉讼支持,《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解释》体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形成多元化救济手段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专题讨论并通过《解释》。该次会议首次采用开放讨论形式,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列席,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面对面开展充分深入的交流讨论,他们提出的许多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被吸收采纳。通过本次探索,为推进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解释起草工作透明度积累了经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是经济新常态下人民法院面临的新任务。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但相关法律规定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内涵等规定尚不明确,亟须制定司法解释,推进法律制度“落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等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庭审的10件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就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4月19日进行了庭审,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4月26日恰逢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次公开庭审是最高人民法院“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要活动之一。所述10件案件为涉外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较为典型。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10件案件,有利于进一步展示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扩大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均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宪法宣誓组织办法。2016年4月28日消息,为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于近日正式公布并施行。《办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须进行宪法宣誓,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须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专业,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办法》明确,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装、正装,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举行宣誓仪式时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地方法院国家工作人员,但各地法院在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办法未出台前,组织宪法宣誓仪式时可以参照《办法》执行,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面规范和明确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管辖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案件审理基本原则、立案审查材料内容、对被判刑人转换刑罚的原则与方法、刑期折抵原则等一系列内容。《规定》的出台将使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有据可依,对于深化两岸司法合作,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为正确实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书样式。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并于同年6月25日起生效。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这一约定确立了两岸被判刑人移管基础,是两岸多方位司法互助和共同打击犯罪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相关约定,两岸开展了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截至今年3月底,大陆方面已向台湾地区单向移管了5批19名在大陆服刑的台湾被判刑人回台服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规定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明确十种情形属“打击报复”。2016年4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对此,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规定特别指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同时,规定还对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信息来源:新华社)
23、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联合印发意见部署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2016年4月11日消息,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对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一是突出学习宪法,培养宪法意识。二是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三是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四是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五是深入推进法治实践,结合国家工作人员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的重点措施完善制度。一是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二是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三是加强法治培训。四是坚持依法决策。五是严格依法履职。六是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摆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来抓,推动学法用法向纵深发展。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人力资源社会好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4月12日消息,人力资源社会好部日前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明确,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意见(二)》提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教育部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同岗位试用期工资80%。2016年4月28日消息,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要求,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这是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从而避免“廉价劳动力”现象发生。规定要求,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比例作出约定。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规定明确,对不适宜学生实习的情况,如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等,均予以了明确禁止。(信息来源:新华社)
26、国土资源部:国土部门着手应对“宅地到期”问题。近期浙江省温州市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有关延期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土资源部对此高度重视,已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2016年4月20日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延长问题。另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官方微博发文,就深圳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决定1995年9月18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顺延至国家法定较高年期,不用补交地价。1995年9月18日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信息来源:新华社)
27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主办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2016年4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近期我国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支付高额续费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争论。此次会议研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既是自物权法颁行后法学理论中历久弥新的争点,亦是实践中必须面对并急需解决的课题。会议认为,针对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与现行法律规定在理论和现实的差异,有必要从法律解释、法学理论层面上予以厘清,以实现法律有效实施和理论认识的统一。同时也有助于我国已经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更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关照与维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国土部在全国展开卫片执法。2016年4月24日消息,2016年卫片执法正在全国展开,今年以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改为重点,加大对煤炭、钢铁产能过剩等违法项目进行清查,对涉及占用耕地、重要矿种的遥感监测大图斑进行核查,对违法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实施约谈或问责。卫片是指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卫片执法则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自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组织开展16次卫片执法工作。去年的卫片执法全国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2.66万宗,涉及土地面积90.41万亩,耕地面积33.98万亩。26个省级政府警示约谈了29个市、142个县。国土资源部和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了183起、公开通报了107起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国家卫计委: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较高罚3万元。2016年4月21日消息,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各类违规者将受较高3万元罚款的处分。《规定》明确,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终止妊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购买、销售均需获得资质,并有完整的记录和用药档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国家工商总局将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2016年4月11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决定自今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根据通知,工商部门今年将以水电气供应、公交、殡葬等行业为重点,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对具有普遍性的行业问题有所触动,对行业进行规范。(信息来源:新华社)
31、安徽:律师将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016年4月3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安徽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需求,由律师协会委派律师,以第三方身份,听取信访人诉求,提供法律咨询,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遵循客观中立、依法据理、辅助参考、促进和谐、公益服务等原则,并履行好参与接待来访、评析信访案件、劝导息诉息访、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依法申诉、帮助申请救助等职责任务。从事这项工作的律师,自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的律师专家库中选择;对信访人数较多、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取证繁琐的,可以组建律师工作小组。办法确定了相关好机制。规定律师可以参与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听证会,其发表的法律意见,作为形成听证结论的重要参考。公安机关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好,好律师的知情权、阅卷权、申请查看证据权、发表意见权,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对参与值班接访、案件化解工作的律师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对化解信访案件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专项表彰奖励;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纳入公安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2、安徽:凤台试行集体土地非诉案“裁执分离”。2016年4月7日消息,随着城镇化加快和重点工程建设,因拆迁、违建引发的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案件增多,而法院裁判后进入执行阶段,往往又因执行力量不足和房屋拆迁工作难度大,带来新的“执行难”。凤台县人民法院面对这一困境,积极探索“裁执分离”综合执法模式,通过加强与政府的联系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各自的职能优势,提高行政强制执行的成效。“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机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早已确立。凤台法院借鉴此做法,通过与凤台县政府法制办、凤台县国土局协商,将“裁执分离”案件范围扩大至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分别由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担当。并规定申请法院审查裁定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案件由申请机关组织实施;规划区以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实施,其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2016年1月,凤台县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立土地处罚案件推行“裁执分离”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3、安徽省立法保护凌家滩遗址。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项目,《条例》填补了安徽省大遗址保护立法方面的空白,也意味着安徽省迄今发现面积极大、保存较完整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保护将有法可依。《条例》规定,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并且应当依法将土地逐步调整为遗址保护用地。马鞍山市和含山县政府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对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调整土地性质、迁出村民和整治村民住宅的,应当尊重和维护当地村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补偿、补助。(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4安徽省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安徽省高级法院2016年4月22日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去年,全省法院依法调节知识产权民事关系,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60件,同比上升101%;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及再审案件264件,同比上升179%。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2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件。 2015年安徽法院1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1起案件入选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全省法院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治理与引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效实施,通过明确法律标准、阐明法律界限,确立行为标准和发展导向,强化促进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的价值引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多管齐下,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恰如其分进行处理。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关口前移,节约诉讼成本,保持权利人诉讼利益。在省高院发布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共选取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竞争等6个领域的典型案件,归纳出13个具有参考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全省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价值取向,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有益参考,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树立司法公信。(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5、安徽省一个法院乡贤工作室入驻法庭。安徽省一个法院乡贤工作室2016年4月21日在泗县屏山法庭成立。为有效探索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泗县法院屏山人民法庭决定邀请“乡贤”志愿者,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根据“乡贤”是乡村中大家公认的品行优、威信高、口碑好的特点,具有人熟、事熟、村情熟的优势,屏山法庭决定成立“泗县法院屏山人民法庭乡贤工作室”,让“乡贤”入驻法庭,“乡贤”志愿者欣然应允。“乡贤工作室”成立首日,5位“乡贤”就成功调解3个案件,对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成效。(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6、合肥不动产权证书首发仪式举行。2016年4月12日消息,合肥市不动产权证书首发仪式日前在位于要素大市场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举行。首发仪式举行,标志着合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正式拉开序幕,全面受理群众不动产登记。合肥市区共设立8个不动产登记窗口。其中要素大市场主要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查封登记、法人单位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档案查询等业务;市行政服务中心、四大主城区、高新区、合肥经开区也分别设立了不动产受理登记窗口,个人不动产登记可以在辖区窗口直接办理。群众以前的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不动产证明依然有效,不需重新办理,权利不变换,证书不更换。2016年10月份以前,合肥市5县(市)也将启动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7、合肥出台办法规范政府合同。2016年4月15日消息,为防范政府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肥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面规范了政府合同的调查谈判、法律审查、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等。办法规定,在政府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可行性调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以及项目运营模式风险等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作出调查报告;如对方当事人资信存疑、项目运营模式风险较高或者合同项目所涉专业性较强,合同承办部门则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但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等未约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政府合同除外。在注重前期调查论证的同时,办法还十分注重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法律顾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办法规定,合同承办部门成立谈判工作小组的,应安排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作为成员全程参与;政府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法律审查由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聘请法律顾问的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合同承办部门将政府合同文本提请市政府审定时,应当附法律审查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对于政府合同的履行,办法提出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对政府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办法还就政府合同争议的解决、档案的管理、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8、合肥商业地产不准售后包租。2016年4月17日消息,合肥市房产局日前下发加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商业房地产项目采取运营模式说明中,应当承诺“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商业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如被查实发现存在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将被依法查处,同时,将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扣分。对擅自发布含有“售后包租”、“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的广告行为,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9、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于2016年4月21日集中发布了2015年度该院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案件类型更为多样化,纠纷更为复杂。以下为部分案例及法官点评:■红火猪蹄引纠纷,案情:2013年10月,焦某以个体经营户的形式在合肥市步行街经营“方燕烤猪蹄”。2014年3月7日,方之燕公司成立,焦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7月9日,方之燕公司变更为方燕公司。涂某等20名原告与方燕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均按约向方燕公司缴纳特许经营费用,方燕公司对原告进行培训。但是涂某等人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在自己所经营的区域内又出现同样的方燕烤猪蹄,也称是特许经营。于是,涂某等人停业,并起诉要求确认与方燕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其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点评: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显著增长,该批案件的判决提醒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本应对市场需求、盈利能力等商业风险做充分考量,对商业经营风险有一定预见,不能仅仅因为追求利润的目的难以实现就要求撤销合同,同时提醒特许经营的企业,在特许经营业务大步发展的同时,要兼顾特许经营质量,好加盟商利益,以促进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创意未必是成果,案情:李某发现自己设计的logo作品被某文化公司用作公司的标识,要求文化公司就侵犯自己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赔偿。李某已将涉案的作品在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而且通过创作涉案作品的创作底稿展示了自己的创作过程。但是文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辩称,周某是在经营文化传播过程中,产生了涉案logo的理念,跟李某的设计没有关系。但是法院认为,周某以及文化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将该文化理念融入涉案logo作品的实际创作过程,仅仅是理念的说法不足以构成著作权。一审判令被告合肥某文化公司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被告上诉,二审调解结案。法官点评:此案明确了构思不是著作权的意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作者需要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他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为作品。简而言之,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创意和构思。■虚构赛场惹官司,案情: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其系“世纪旅游小姐”大赛组织管理人,自2010年以来在我国连续举办冠名为“世界旅游小姐”的赛事活动。合肥某公司在未经其同意和授权下,举办“2014年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安徽赛区”活动,虚构赛事历史和来源,并未经许可使用其公司选手比赛时所拍摄的照片。该国际文化传播公司认为合肥公司的这一行为使得自己即将举办的相关赛事推广活动遭到较大的困难,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较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合肥公司支付对方维权费用3万元。法官点评:此案表面是针对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选手照片及对其虚构宣传的行为,但更深层次是对赛事举办市场的争夺。本案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引领双方就 “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行协商,维护 “世界旅游小姐”赛事中国赛区市场的有序竞争,并间接保护了参赛选手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0、宣城中院利用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系安徽首次。2016年4月10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宣城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于该案涉及债权人达2200余名,为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和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会议采取在宣城市红星礼堂现场与网络同步直播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在宣城中院官网开通网络投票平台,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均可参与有关事项的投票表决。宣城中院民二庭庭长杨学军介绍,在法院官网专门设立网络平台,直播债权人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在全国范围内尚属罕见,在安徽更是首次,这是宣城中院以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助推司法为民的又一创新之举。此外,宣城中院抽调了精干法官5人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该案,以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和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1、广西高院出台方案力争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2016年4月11日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就破解执行难问题作出专题部署。广西高院院长黄克提出,广西法院要早抓紧、早谋划执行工作,专题研究解决执行难问题,力争通过两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坚决打赢执行难攻坚战,为实现广西“两个建成”目标提供坚强的司法好。针对影响执行工作的疑难复杂问题,广西高院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保持金账户资金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文件,通过进一步系统梳理近年来执行法律、法规及配套司法解释等,加大对下级法院指导,规范全区法院的执法尺度。通过建立约谈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纠正下级法院在执行履职中存在的消较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同时,广西高院还将成立4个督查小组,自5月中旬起分片区对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落实,发现问题及时问责,并进行通报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2、四川一个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挂牌成立。2016年4月1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和破产审判庭正式挂牌。这是四川法院成立的一个清算和破产审判庭,该清算和破产审判庭职能包括企业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衍生诉讼案件,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负责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破产档案的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3、全国一个跨行政区划审判研究中心成立。2016年4月12日消息,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联合成立的全国一个跨行政区划审判研究中心近日在杭州揭牌。研究中心的成立旨在破解跨行政区划审判改革中的各类问题,从而形成成熟的跨行政区划审判的理论与实践体系,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提供一个“杭州样本”。自今年1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始管辖以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目前,该院已高质效地审理了一批跨区行政案件,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既符合审判规律又富有自身特色的工作模式。但同时,法院在完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上,也遇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为破解在审判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法院与高校联合互补的研究中心应运而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4、上海开展执行难专项治理活动保持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5日举行上海法院开展执行难专项治理活动动员大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的方案》,上海法院通过未来两到三年努力破解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体制机制和监督体系,建立起完善的信用惩戒机制、执行联动机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甄别退出机制,以及执行工作标准化体系等,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消较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消除。提升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清偿率,保持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执行。为保持《方案》实施,上海法院部署了13项主要任务及10条工作举措。其中,13项任务包括开展打击拒执犯罪、规避执行、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全面推进网上评估拍卖,加强执行代管款管理,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等;10条举措则为顺利完成任务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如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专业的执行指挥机制、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做好案件评查通报、提升执行队伍能力水平等。此外,《方案》还制定了详细的任务分解表,将每一项任务、责任部门以及时间加以明确,保持任务按时完成。(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5、北京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2016年4月25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此次发布的《审理指南》共三个部分,42个条款,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审理指南》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规定了平台服务商所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有效通知”的认定及“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平台服务商“知道”的判定因素,以及应用软件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判断等问题。《审理指南》确定了平台服务商对网络卖家的具体信息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并对权利人“通知”方式、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因“错误通知”导致的法律后果均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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