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4月25日 星期五,欢迎光临本站 

法律信息

2016年3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4/3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慈善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15年3月16日通过慈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慈善法,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好。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慈善法,做好法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制定实施慈善法为契机,把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法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慈善法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3月2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29部行政法规,取消了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等45项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通过修改18部行政法规,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等29项审批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到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方面,通过修改31部行政法规,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5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在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方面,通过修改3部行政法规,放开了药品等3个领域的竞争性价格;通过修改3部行政法规,取消了企业注册登记费等2项收费。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强化了有关部门对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增加了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等日常监管措施,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职责,规定了未具备一定条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3月3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规定》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得奖励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同意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6年3月3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配合,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务院日前同意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包括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院公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去年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逾千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公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逾千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加大对此类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累犯、惯犯、职业犯的惩处力度。同时,积极配合公安、电信、银行等相关部门开展紧急止付、追赃返还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把群众财产损失降到较低。另外,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该类犯罪团伙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主观恶性程度不一、地位作用有所差异等具体情况,坚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协助追赃、积极协助抓捕团伙主犯的从犯、初犯、偶犯,注意教育感化,依法从宽处理,有效地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此次发布的九个案例,共同特点是诈骗数额大、涉及地域广、被害人数多、犯罪手段多样,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既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案件,也有中西部地区的案件;既有较为传统的电视节目中奖诈骗、冒充QQ好友诈骗,也有新近出现的谎称推荐优良股票诈骗、考试改分诈骗;既有在境内实施诈骗的,也有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的;既有针对境内人员行骗的,也有针对境外人员行骗的。在具体案例中,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现象比较突出。不法分子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利用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等,通过拨打电话、发送手机短信,跨省、跨境针对不特定群众大肆实施诈骗活动,受害者分布区域广,人数众多。尤其是利用“银行卡透支”“医保卡异常”“涉嫌违法犯罪”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问题设计的骗局,花样翻新,迷惑性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诈骗一旦得手,往往给群众和被骗单位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诈骗数额上百万、千万的案件已不鲜见,甚至已经出现了诈骗数额上亿元的案件。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审判指导,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有效维护电信网络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调整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诉讼的身份确认方式。2016年3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要求,为推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诉讼代理人名单确认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自行审查考核代理人资格,并对外公布,同时定期更新代理人名单,不再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集中推荐代理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法(2015)243号】规定,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并根据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具体情况,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已经启动了诉讼代理人的相关工作,从2016年起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将每季度更新并公布, 2016年第一期的诉讼代理人名单已公布在该协会的官网上,网址为 http://www.acpaa.cn/article.asp?id=3748,中国法院网的主页上亦可进行链接查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院与公安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化解执行“查人找物难”又有新突破。2016年3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双方通过安全快捷的网络通道——中央政法机关某工程专线,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快速查询执行信息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通过该专线已完成了网络对接工作。首先,对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车辆等信息的网络查询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实施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司法解释,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以及住宿星级以上宾馆等九种类型的消费行为。由于前期人民法院仅能掌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信息,在被执行人无法使用身份证购买机票和火车票的情况下,其往往改用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其他证件购买机票、火车票,以规避人民法院对其消费行为的限制。本系统上线运行后,人民法院将同时掌握被执行人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各种能够购买机票、火车票的证照信息,彻底堵塞了这方面的漏洞。其次,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今后,执行法官将不再奔忙往返于车辆、交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车辆财产查得到、冻得住,大大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此外,对被执行人住宿星级宾馆信息的网络查询反馈功能也将于4月底前上线。这意味着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掌握失信被执行人住宿星级宾馆酒店的高消费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长期以来,债务人、被执行人与人民法院“躲猫猫”,玩失踪,赖账不还、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却住豪宅、出入高档宾馆、进行高消费,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但由于手段措施有限,始终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两部门意见的出台和相应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上线运行,将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破解“查人找物难”打开新的突破口,全面惩戒失信“老赖”,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真正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藏身。(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出台意见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好。2016年3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实施《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公正专业的司法服务和好。依法惩处相关刑事犯罪,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好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推进平安黄金水道建设,依法审理各类海事侵权案件;打造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国际公信力和制度性话语权,增强为区域内企业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和竞争保驾护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审理相关水路货物运输、港口码头建设、船舶建造、仓储物流、货运代理、船员劳务等海商案件,维护区域内诚实守信、开放统一的市场;切实维护区域内金融安全与稳定,加强对船舶融资、港航金融保险等类型案件的审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强行政案件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见》要求,要创新司法体制机制,较大限度实现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认真总结海事审判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实践经验,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契合长江经济带区域发展大局的审判体制机制。多渠道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大力推进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加强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法院之间的互联互通,推动区域内法院在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方面的合作,实现区域内法院信息资源共享。构建长江经济带执行指挥系统协作机制,逐步实现一体化执行指挥体系。推动海事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区域内有关海事行政机关、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财产登记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破解难题,专业服务和好长江经济带发展。《意见》共分三个部分,包括增强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司法体制机制等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历史档案数字化强化诉讼档案公开 夯实网上阅卷基础。2016年3月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档案日前已完成数字化工作,为进一步加大诉讼档案公开力度、实现网上阅卷夯实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历史档案数字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全国法院系统档案数字化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库藏档案数字化工作,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全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工作。届时依托人民法院统一的电子诉讼档案查阅服务平台,将实现四级法院网上调阅电子案卷,彻底解决调卷难问题;实现人民群众在就近法院远程查阅电子卷宗,促进司法便民。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历史档案数字化,为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互联网阅卷提供了有力好。201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正式开通,代理律师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进行阅卷。最高人民法院历史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完成,保持了律师服务平台“有卷可阅”,为网上阅卷提供了好。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历史档案数字化,为推进历史裁判文书上网,促进司法公开创造了良好条件。历史档案数字化的完成是裁判文书全文识别和上网的必要条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历史档案数字化的同时,对卷中的历史裁判文书进行了全文识别处理,并计划建设裁判文书全文检索数据库及在线查询系统,将识别后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供广大公众查询利用。这将充分发挥裁判文书的作用和价值,有力地促进司法公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继2015年10月12日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后,又于2016年3月9日精选了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些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弘扬价值作了提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水平,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这10起案例分别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这10起案件分别是:刘某诉刘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周某诉某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张某等诉杨某继承纠纷案,杨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张某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某船厂诉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金某伪证案,高某诉上海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某环保联合会诉某农化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院联手国家工商总局对“老赖”说“不” 自动拦截“老赖”工商登记 全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2016年3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再出重拳打击“老赖”,与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网络全面连接,建立健全了信息共享及网络查询协作工作机制,在双方前期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信用惩戒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实现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为攻克执行难问题增添了一大“利器”。201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明确各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禁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落实联合信用惩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及时搭建了网络专线,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国家工商总局推送,国家工商总局为此专门建立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并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上线运行。系统运行后,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16年3月6日,共计拦截登记申请10865人次,取得明显的惩戒和威慑效果。一些失信被执行人由于无法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在参与公司决策、对外业务洽谈等方面面临许多不便,遂自动履行债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商谈债务偿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自2014年10月15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来,双方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信息化条件下协助执行的内容和方式,研发了网络查询软件,日前查询功能已上线运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各级法院可快速查询被执行人的五类工商登记信息:一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企业状态,企业设立日期,企业登记机关等信息;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是企业股东出资信息,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或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实缴时间等信息;四是企业股权冻结、质押情况;五是企业分支机构设立信息,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地址,分支机构注册号,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信息。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只需在办公室点击鼠标,被执行人的上述工商登记信息便一目了然。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实现了对接。此次与国家工商总局网络查询功能的开通运行,标志着人民法院的执行查控专网实现了与全国三大身份信息系统的全部对接,人民法院将可直接通过网络全面查询各类被执行人主体信息,还可对三大身份信息系统中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自动比对和查验,进一步增加了信息查询的准确性。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信用惩戒措施的深入推进和网络查询系统的上线运行,丰富了执行措施和手段,将为“老赖”套上新的“紧箍咒”,有力打击“老赖”躲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有助于克服“查人找物”难题,成为人民法院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助推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与银行业深度合作将“老赖”存款一网打尽。2016年3月14日消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银行业加强沟通合作,双方在信息共享及网络查控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网络银行完成了网络对接,朝着实现金融机构网络查控全覆盖的目标迈出了坚实步伐,强力助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与全国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监会加强沟通配合,于2015年11月13日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了建设步伐,及时改造接口,开发系统软件,截至目前,已与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了网络对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网络查控的银行从传统银行拓展至网络银行,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目前,全国已有3298家法院开通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累计查询147.99万件案件,查控银行存款共计25646.83亿元。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手破解执行难实现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网络快速查询。2016年3月1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与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推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建设,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网络对接,查询功能已上线运行,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网络快速查询,人民法院在破解被执行人财产查找难问题方面又有了新的突破。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专线实现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查控。通知还要求,双方通过网络专线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中国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在行政许可等环节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或者约束。为具体落实上述通知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多次深入研究部署。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建立网络查控专线联接,通过专线实现对被执行人证券的查控。日前,对证券的查询功能已开通上线,执行法官在办公室点击键盘就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进行快速查找,较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降低了执行成本,规范了执行行为,也有效地威慑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入了正能量。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还将加强协作,尽快上线证券冻结功能,并及时总结经验,将网络查控工作机制推广到全国,较终实现对被执行人证券的全面查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白皮书全面展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成绩。为全面展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白皮书透露,2013年至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013.22万件,执结944.02万件,同比前三年总数分别上升40.02%和28.13%;执行到位标的金额32861.82亿元,同比上升109.64%,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法治专业发挥了应有作用。白皮书还对三年来执结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分类,并与前三年结案数据进行了对比。2013年至2015年执结的944.02万件案件中,诉讼类执行案件822.12万件,同比前三年总数上升30.88%。非诉讼类执行案件121.9万件,同比上升12.23%。白皮书概括的主要成效有:强力实施信用惩戒、强化规范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等。白皮书从六个方面概括了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一是强力实施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较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截至2016年2月29日,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38.48万例。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是强化规范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统筹规划,及时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充分有力的规范依据;推行新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执行案件办理信息的互联互通,有效防范消较执行、拖延执行和乱执行;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推动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划统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了区域协作执行新模式,为解决异地执行难提供了新思路;各级法院进一步规范申诉信访的处置程序,促进了执行信访纠纷的有效化解。全国法院健全执行监督体系,通过加强从内到外、从上至下的制度化建设,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保持执行权的专业、廉洁运行。三是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为扭转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局面,人民法院坚持不懈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数字化、智能化、透明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建成覆盖全国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与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网络对接,覆盖全国共约22万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中的70%,实现执行模式质的飞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于2014年12月24日开通,目前已与全国498家法院实现远程音视频的对接,全国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专业、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初步形成。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开、执行裁判文书公开等信息平台进行有机整合,组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并正式开通。四是开展专项行动。每年定期开展涉民生类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建立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工作机制。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彰显了党政机关带头尊法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开展执行案件底数专项清理行动,对已录入案件信息系统的1172.13万件案件进行信息核实,对未进入系统的案件进行补充录入,保持了案件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为全面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监控管理打下了基础。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五是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复广东、浙江、广西、江苏、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分权改革试点;各地法院积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均取得良好效果。各地法院在依托信息化建设加大集中查询财产力度、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同时,还采取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建立悬赏举报制度、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六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各级法院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执行作风明显改善,队伍面貌焕然一新。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级法院现有在编执行人员 3.8万人,53%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占3.3%。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的全国模范法官、优秀法官、先进个人、办案标兵达47人次。白皮书指出困难和不足有:占较大比例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逃避、规避甚至抗拒执行等。白皮书指出,三年来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执行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占较大比例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逃避、规避甚至抗拒执行;三是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部分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变现难度加大;四是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建设正处于发展阶段,尚未覆盖全国及所有基本财产形式;五是全国法院新收执行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递增之势,不断增长的办案任务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六是少数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的现象仍有发生。白皮书分析加强和改进措施为: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和运行全新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白皮书分析认为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整合人民法院内外各种力量和社会资源,多措并举,循序渐进。白皮书提出,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将紧紧依靠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积极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持各类执行案件较大限度得到依法及时执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具体措施是,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力争用两三年时间完成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和整体布局实现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全面完善和运行全新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执行管理的重大变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强化审判权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实现执行体制的重大变革;加大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力度,强化执行实施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实现执行机制的重大变革。同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体系,大力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清正廉明的执行队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学术研讨会上强调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促进矿业权流转规则完善和纠纷解决。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重庆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我国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学术研讨会”2016年3月18日在重庆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就关于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思考作主旨发言指出,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和行政特许的法律属性,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公私法交融的特点突出。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遵循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原则。江必新强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公产性质,在法律调整方面公法不能缺席。现代公、私法具有相互融合贯通的趋势,矿产领域的私权保护同样需要公法的介入。矿业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其权利行使应考虑资源利用的代际公平、生态环境的高度关联和物尽其用的价值衡平,设定科学、合理的流转条件,用较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矿业权流转。法律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实现力,应遵循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准确界定和正确认识未经批准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解决矿业权流转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江必新强调,审理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要注重树立产权保护意识,顺应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趋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行政监管,维护矿产资源市场流转秩序;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促使矿业权的行使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22日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释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特别是将间接侵权人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制的范围,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实践中,间接侵权人与较终实施发明创造的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同过错。但是,间接侵权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用于生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而仍然提供给侵权人实施。鉴于间接侵权人明显的主观恶意,《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规定。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为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尽可能缓解审理周期较长的影响,充分考虑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改变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比例较低的实际,《解释二》第二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较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作为划定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标尺,权利要求是专利法的核心概念。《解释二》贯彻了强化权利要求公示性的指导思想,旨在增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促使专利文件撰写水平的提高。《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实践中争议已久的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即不得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特征之外的其他组分,除非是无法避免的常量杂质。这一规定也凸显了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尊重以及维护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信赖。此外,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原则上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而应当审查被诉侵权产品增加的技术特征对于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为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避免专利权不适当扩张,防止压缩再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在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免除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通过但书将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在实践过程中,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是侵权产品,因使用者在侵权行为链条的末端,容易被权利人发现,故权利人往往选择起诉使用者。即使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均为共同被告,若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使用者仅免除赔偿损失,其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侵权责任。若不停止使用,则需支付专利使用费,作为不停止使用的替代。《解释二》还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功能性特征、标准必要专利、禁止反悔规则、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等问题作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就推进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的会谈纪要签字仪式2016年3月21日在香港举行。双方一致认为,内地与香港特区虽然已就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签署了三项安排,但两地司法协助仍有很大的发展需要和进步空间。本次会谈纪要的签署,将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内地与香港特区的司法协助范围,更好适应两地民事和商贸等各方面往来的现实需要,更好保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和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实现互利共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院发布第二批环保行政案件十大案例包含首例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发布了第二批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发布的十大案例中,类型多样,问题新颖,既涉及高铁建设、钢材加工、混凝土生产、仓储保管、牲畜养殖等产业监管,也涉及噪音、水源、电磁、垃圾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污染源防治;既有工程质量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信息公开等行政履责纠纷,也有因行政机关不作为、相互推诿、拖延履责引发的诉讼;既涉及对老百姓合法经营权、财产权和知情权的司法保护,也涉及对行政机关环境调查、处罚和裁量权的司法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谈广场舞扰民:平衡群众文娱需求与休息权。针对广场舞噪音扰民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贺小荣2016年3月30日在北京表示,对于此类情况,要兼顾两方面利益,既要发展群众的文化娱乐活动,同时又要保护居民正常生活、休息的权利。贺小荣表示,一方面要开展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照顾和满足老年人体育锻炼的需求,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这一需求和其它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的关系。居民这两种利益的平衡都是需要关注的,两方面的利益都要兼顾。“这也是我们的司法责任。”贺小荣透露,从现在看,一些地方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在这方面的平衡做得较好。(信息来源:中新网)
20、最高检出台18条意见 依法好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2016年3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18条意见,依法好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指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找准检察工作好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切入点,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好。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好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既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加强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延伸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要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形成好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最高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2016年3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自2014年12月北京、上海依托铁检分院挂牌成立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5年底,北京四分院共受理新增管辖案件105件,上海三分院共受理新增管辖案件220件,办理了案值近700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刑事案件等一批典型案件。两试点检察院还着力凸显扁平化管理和办案组织专业化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与1999年6月11日公布施行的规定相比,新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规定指出,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信息来源:新京报)
23、公安部交管局公开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违法记录将挂钩个人信用。2016年3月23日消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日前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公开公示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4类重点车辆在2016年春运期间发生并被查处的超员20%以上、超速20%以上、酒驾、毒驾、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以及其他一次记12分或者被行政拘留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总结春运信用建设经验持续优化春运服务的意见》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于4月底前通过当地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公示2016年春运期间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内容包括:驾驶人姓名、车辆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对当事人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信息将严格保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汇总各地情况在122交通网(www.122.cn)统一公布,并向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推送,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税务机关、社会信用机构等单位评估当事人融资授信、确定保险费率、评定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用等级或评分时提供参考。公安交管部门将在此次公开公示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内容、严格程序、加强宣传,不断促进严重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日常化,实现公民、企业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减少交通隐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全国执业律师超29.7万人参与公共服务热情更高。我国律师制度已恢复重建30多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2016年3月31日召开。近30万中国律师再一次迎来了全新的历史机遇,他们通过更多参与公共服务,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法治等领域发挥作用,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介绍,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29.7万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4万多家。截至目前,全国有党员律师8.6万名;1445名律师当选县、市、省和全国四级人大代表,共有4033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其中有27名律师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中办国办出台规定领导干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将被追责。2016年3月25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六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根据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规定同时明确,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4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2016年3月31日消息,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4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国家卫计委等4部门要求,推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同时宣传国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介入医疗纠纷处理,通过耐心细致地疏导,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协助患方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惩处聚众滋事等扰序行为,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提高涉医事件现场处置能力,对威胁、恐吓、侮辱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制止,对“医闹”等聚众滋事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安徽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2016年3月9日消息,安徽省日前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安徽省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保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此次《意见》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通过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全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低收入标准;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与此同时,《意见》还补充增加征地拆迁、土地纠纷、环境污染事项,扩大就学就业就医等领域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要求切实好困难群众生存权、发展权。《意见》提出实施“互联网+”法律援助行动,使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快捷。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完善法律援助电脑客户端服务方式,开发移动客户端服务软件,拓展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功能,建设一体化的法律援助在线服务体系。同时,《意见》还提出通过购买法律服务、公益岗位和人事代理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与此相适应,在经费好上,提出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明确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种类和内容,通过市场竞争,在体现社会公益性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价格,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8、安徽省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安徽法院2015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2015年,全省法院严厉打击消费领域犯罪,制裁消费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民事权益,依法审结了一大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全省法院保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重拳治理“餐桌污染”,全力保护社会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年共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227件,判处罪犯408人。积极参与全省“农资打假”“烟草打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烟犯罪,全年审结涉及烟草犯罪案件108件,判处罪犯150人。依法严厉打击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刑事犯罪,为受害农民追回经济损失。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全省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57785件,审结5181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52.1%和38.1%。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大类十余种,其中合同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品房、电器、食品、药品等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旅游、餐饮、医疗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主要包括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传统消费纠纷外,网购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此外,白皮书还发布了14个典型案例。省高院发言人表示,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导向功能,加强法治宣传,延伸办案的社会效果,促进消费环境进一步改善。(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9、安徽将建国土信用档案拿地不开发失信要惩戒。2016年3月23日消息,安徽省日前出台《国土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开发商拿地之后不及时开发,今年起将受失信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根据办法规定,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负责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土地、矿产、中介服务等都将有一本信用档案,在官方网站上可供查询。其中,土地市场信用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信息和履行义务信息。履行义务信息主要包括支付出让金、动工开发、按照规定用途、土地复垦、遵守交易规则情况、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开发商一旦有未及时履行义务的行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都将记录在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确定2016年立法计划。2016年3月25日消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日前经常委会第八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并报经省委批准。在立法方面,今年全年安排立法项目40件,其中审议16件、预备审议4件、调研论证20件,立法工作突出围绕省“十三五”发展战略重点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建设和人大代表工作的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计划年内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为进一步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今年还将选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综合性强的立法项目,提请明年初举行的省人代会审议。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强化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信息化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修改旅游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废止合同监督条例。好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始终是人大立法工作的重点。省人大常委会今年还将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湖泊保护条例,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1、合肥法院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合肥市中院2016年3月10日发布2015~2016年度合肥法院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其中既有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合肥地区首例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也有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安全好、预付消费等维权案件,多涉及当下消费者投诉维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此次发布的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姜某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陶某与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宋某诉安徽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蒋某某与某商业零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龚某诉某超市违反安全好义务责任纠纷案、宋某某与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田某等人与合肥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方某某与浏阳某烟花公司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林某与某网上店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周某与合肥某数码产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案。十大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下因购买轿车引发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对购买轿车等大宗商品,能否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在姜某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姜某某购买轿车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汽车服务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即构成销售欺诈,较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姜某某的诉讼请求。陶某与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则涉及当下非常热门的网购。该案也是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合肥地区首例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如何确定网购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各地法院的裁定尺度不一,而此类案件标的额不大,消费者若赴网络公司所在地诉讼,维权成本大大增加,往往得不偿失。合肥中院适用新民诉法解释认为此类网购消费合同的服务协议为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消费者多数为弱势群体,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对该类格式管辖协议应严格限制适用,且该公司对本案格式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陶某注意,依法支持了陶某的请求,较大限度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2、诉讼服务“合肥模式”将在全国推广。由合肥中院探索创造出的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为导向、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的工作模式将在全国法院推广。2014年11月,合肥市中院建成的诉讼服务中心,形成了规范化、标准化诉讼服务运行体系,并将除庭审以外的其他诉讼服务事项“打包”整合为23项功能,前移至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一个大厅即可办理立案、查询咨询、诉前保全、司法救助、费用缴退、判后答疑等事项。根据案件类型,该诉讼服务中心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在调解服务区专门设立家事、金融保险纠纷、物业纠纷、知识产权、涉外商事、远程视频等8个特色调解室,将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成多元化解纠纷平台。为了让当事人无论在诉讼服务中心的哪个窗口都能得到满意服务,合肥中院诉讼服务中心采用了“442”模式、即40%法官,通过社会购买服务40%,招募志愿者20%,优化人员配置。(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3、浙江义乌首设行政复议局。2016年3月21日消息,浙江省义乌市行政复议局成立于2015年9月,是全国一个专门设立的行政复议局,承揽绝大部分的行政复议管辖权,金华和义乌两级市的相关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北京出台细则划定非法干预司法制度底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纳入案件正卷备查。2016年3月22日北京市法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会上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为领导干部和北京法院干警划定了非法干预司法的制度底线。两个实施细则细化了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应通过五种形式,即投诉举报、案件评查、“一案双查”、责任倒查和卷宗归档等进行认定,便于实践中把握。同时,对干预司法活动和过问案件的情形进行了从严规定,明确规定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体现了自我加压、从严要求的决心和信心。对于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履行正常监督职权提出的口头意见,要求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并交意见发表人签字确认。意见发表人没有签字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并且不得将该意见作为指导办案的依据。细则同时明确,领导干部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等15项行为,在各法院报送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时作为特别报告事项予以报送。根据细则规定,法院内部人员如有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或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