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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6年2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3/3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16年2月26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并将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深海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海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体现,对我国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类和平利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出台意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16年2月5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提出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好,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意见》指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防打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一要以防为主,及时化解。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创新工作方法,加强风险研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动群众防范预警。二要依法打击,稳妥处置。有效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三要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建立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显著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净化社会舆论环境。四要健全制度,疏堵并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强化工作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印发《意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2016年2月15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保持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好。《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保持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强化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好措施。要求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国务院将适时专项督查《意见》执行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法院确定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作出批复。批复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批复内容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服务好京津冀协同发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18日介绍《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意见》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展开:在创新发展方面,强调要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审理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推动科技创新;在绿色发展方面,强调要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在开放发展方面,强调要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在服务共享发展方面,强调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金融案件,促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以提升司法服务好的能力和水平,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合作;推动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同城效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北京法院正在探索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立案裁判标准统一的工作机制,并正在研究诉讼服务标准统一的问题,将来三地法院的当事人所享受的诉讼服务应当是一样的。另外北京法院正在积极推动三地法院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审判信息和法律适用文件的互动共享,共同研讨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尺度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2016年2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旅游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地旅游委、局,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和旅游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好和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院发布审理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 确定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试点地区。2016年2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案件管辖、案件当事人、调解、撤诉、审理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当前正在推进的其他司法改革,规定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落实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措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2条,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旨在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推动物权法更好地调整社会生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案件受理和管辖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对我国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和部分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等问题,这两个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突出海事法院环境生态保护的职能,《受理规定》将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单列为一大类案件,同样被单列出来的还有海事行政案件,而海事执行案件不再作为一大类案件单列。调整后,新的海事案件类型由2001年规定的63项增加至108项,增加的主要类型包括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等28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等9项以及海事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3项。有关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基本形成于二三十年前,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如吉林省内松花江水域以及通往朝鲜和俄罗斯的图们江水域作为重要的水上通道,并未划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新的《管辖规定》将这一部分水域划入了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当前国家海洋局、海事局、海警局等相关涉海行政部门对海洋及通海水域活动的管控进一步加强,由此引发的各类海事行政诉讼案件需要专门化的审理,因此《管辖规定》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并规定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案件进行再审,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拒执罪自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5日公布六起拒执罪自诉典型案例,六起典型案例在追诉程序上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两个条件,按照自诉程序立案审理。在犯罪构成方面,均能紧扣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认定。在刑事处罚上,均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在追诉程序上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实践,通过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审判,促使执行案件全部或者部分得以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检:强化侦查监督从源头纠防冤假错案。2016年2月15日消息,最高检日前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大力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强化对侦查活动中突出违法行为的监督,增强纠正违法实效。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纠防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最高检强调,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有罪不究、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保持监督质量和效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好。最高检要求,健全和落实冤错案件发现报告、审查指导、督促纠正、依法赔偿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对从办案和申诉中发现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既要规范监督、理性监督,又要敢于监督、依法监督,不拖延不推诿,实事求是、敢于纠错。(信息来源:新华社)
12最高检:12类人符合条件后不需羁押。2016年2月16日消息,最高检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明确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四种情形不需要羁押,十二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也不需要羁押。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四种情形后,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按照《规定》,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制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将被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信息来源:新华社)
13、公安部出台28项便民措施。2016年2月15日消息,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公安部近日推出规范派出所开具证明、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等28项措施,并明确将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地。在精简群众办事材料方面,包括制定规范派出所开具证明的工作意见,解决群众反映的“奇葩证明”和证明过多过滥问题;组织实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项目,依法与政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方便群众办事提供数据支撑。在简化优化群众办事程序方面,包括研究制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提高使用信息系统办理相关事项的能力和效率;加强自助查验通道建设,提升口岸通关效率,简化中国籍车辆出入境手续;在农村或偏远地区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等。在让群众办事少跑腿不跑腿方面,包括利用互联网,推进轻微交通事故网上处理;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允许在全国范围异地补换领所有车型驾驶证,实行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推进消防事项网上办理,相关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网上申报等。在提供群众办事“一站式”综合服务方面,包括对行政审批事项研究编制服务指南,推行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城市与农村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公安部开通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2016年2月15日消息,公安部组织建设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网站地址:ecidcwc.mps.gov.cn)日前正式启用,并首先对“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开放。为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投资人登记相关信息,便于投资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加快各地公安机关办案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和投资情况、依法统一处置涉案资产,较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公安部组织建设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该平台具备身份和投资信息登记、登记注意事项信息发布等功能。公安机关建议“e租宝”案件中未赎回资金的投资人在登记期限内及时登记,以免延缓案件查处、资产处置工作进度,影响自身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民政部成立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2016年2月27日消息,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民政部近日成立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将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摸底排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是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民政部门自身职能优势,有效链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民政优势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实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序衔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设立后,将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地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的协调机制,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等。(信息来源:新华社)
16、国家旅游局根据北京朝阳法院司法建议首次规范出境游保持金收取。2016年2月18日消息,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在出境游押金收取、管理、退还中存在诸多问题,去年10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国家旅游局近日正式函复法院,已针对建议内容,在调研基础上于2015年12月24日出台《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要立即部署本地出境社、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开展对出境游保持金收取情况的自查清理。首次明确出境游保持金一律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持金,不得将出境游保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同时,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系统规范了电梯生产与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各环节,并对电梯事故应急救援、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办法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电梯安全监管体制,强化电梯制造和销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建设单位应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应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未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做好维护保养、规范检验检测,是电梯安全的重要好。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年至少应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台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违规使用电梯的情形,应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电梯轿厢内公示联系电话;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现场进行,检验检测记录长期保存。(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8、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6年2月2日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施行。为有效解决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遇到的问题,新《条例》明确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在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对规划、设计变更的,经营者必须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得知后可以放弃购买;经营者交房时必须提供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随着网络消费迅速发展,非现场购物无理由退货难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新《条例》因此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应当保持所退商品完整、无损坏。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者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难免会遇到经营者关门停业、携款潜逃的现象。为避免发生纠纷无据可查的问题,新《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者违约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者不得无故拖延;对于关门歇业或者转租门面等不能继续营业的,经营者必须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针对通信服务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新《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9、安徽:16市全部可行使地方立法权 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法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6年2月2日决定:淮北、亳州、六安、马鞍山、黄山市等5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安徽省16个设区市全部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安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0、安徽省放开律师服务收费三大类代理案件仍实行政府指导定价。2016年2月25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省物价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安徽省定价目录》为依据,明确规定自2016年2月10日起大幅度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完善主要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律师服务收费机制。《通知》规定,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三大类服务项目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一是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是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较低生活好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是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通知》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并依法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的价格秩序。(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1、国内一个产权交易仲裁争议解决平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产权交易仲裁中心成立。2016年2月4日消息,国内一个产权交易仲裁争议解决平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产权交易仲裁中心日前正式成立。产权交易仲裁中心由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设立。该平台成立后,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将发挥其对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为产权交易争议的解决提供专家资源和专业意见,引导产权交易各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选择调解或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江苏三部门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发布《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并公布20起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2016年2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高院同时发布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全省法院近年来20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共十七条,立足于加强法检公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的沟通和协作,对办理拒执罪案件的证据材料、职责分工、衔接协作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一是重视证据材料的搜集和审查,指引、规范实践操作。《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对证明拒执罪各个构成要件需要搜集、审查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列举,包括证明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除了对需要收集、甄别、固定、保存的证据材料的内容进行列举外,还对三机关提出了转化、鉴定等要求。通过对证据材料的详细列举,强调证据在案件办理中的重要性,为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提供了实践层面的支撑。二是明确三机关的职责分工,加强各个环节的衔接协作。《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对法检公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对三机关在各个环节上的衔接作出了程序上的要求。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涉嫌拒执罪这个环节开始,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再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较后到法院的审理宣判,每一个环节在意见中都规定了具体职责分工和协作要求。同时,针对法检公三机关可能存在的认识不一的问题,意见也通过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体现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针对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自觉履行的情形,《拒执罪办理机制意见》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被执行人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自觉履行时的从宽处理作出了规定,充分体现在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促使案件实际执结的价值追求,将打击犯罪和保护申请人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拒执罪自诉程序意见》有两大亮点。一是明确启动自诉程序的条件,便于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对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第一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公安或检察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第二种情形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天不予答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第三种情形针对的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的,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启动自诉程序。这三种情形的规定,为当事人提起自诉提供了明确的路径,以解决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问题。二是规范执行程序与自诉程序的衔接,推动自诉程序顺畅运转。《拒执罪自诉程序意见》从两个方面对执行与自诉的衔接作出规定:一是在立案前,对于拟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人,执行人员要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移交给权利人,以此减轻权利人的举证压力,促进刑事自诉程序顺利启动;二是在自诉程序进行过程中,自诉程序的进行不影响执行,在自诉程序中形成的和解、自动履行等材料,刑事审判部门要及时移送给执行部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北京法院联合公安建立司法拘留协作机制。2016年2月15日消息,自2015年北京市法院和拘留所建立司法拘留协作机制、大力开展被司法拘留人员的督促履行和矛盾化解工作以来,全市法院共促使84名被拘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金额达6506.93万元。为进一步密切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被拘留人的督促履行和矛盾化解工作,提升人民法院在诉讼、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北京高院积极与北京市公安局协商建立司法拘留工作协作机制。2015年10月21日双方签署《建立司法拘留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突出协同联动,规定了工作原则、联席会商、法官进所、沟通配合、信息共享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双方在送拘过程中的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问题,达成了对被拘留人应收尽收的原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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