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司法解释明确,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等7种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关于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应当根据司法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以此确定残疾赔偿金。公民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至二十倍;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残疾赔偿金为平均工资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级的残疾赔偿金为平均工资的五倍以下。司法解释还规定,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较高为年平均工资的5倍。(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加强和规范法院网络司法拍卖。2016年1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要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地方各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各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各地法院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随机选择机构结果和拍卖成交结果等信息,公开司法拍卖信息。《意见》指出,法院开展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行网上拍卖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运作规范、安全专业、服务优良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选定的网络平台必须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对不宜在网上拍卖或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意见》还指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务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选择拍卖机构一律采取公开随机方式。有条件的法院或不适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可由法院在网络平台上自主拍卖。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规定,降低司法拍卖佣金和拍卖成本。采取委托拍卖方式的,司法拍卖成本由买受人以拍卖佣金方式承担。法院自主拍卖诉讼资产的,成本由法院承担。(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2016年1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量刑意见》提出了大致三个档次的量刑标准:“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信息来源:环球网)
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依法切实好律师诉讼权利。2016年1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好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近日印发,《规定》的出台旨在将好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好广大律师参与诉讼活动较为关切的现实问题。《规定》共10条,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好。在阅卷权方面,《规定》明确,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还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规定》强调要依法好律师辩论、辩护权,指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依法好律师的人身安全也是《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法庭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2016年1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明确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另外司法部、环保部也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安徽法制报)
6、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抢劫案件的指导意见。2016年1月20日消息,最高法院日前公布实施《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意见》还规定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意见》共七个部分,包括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累犯的适用以及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等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检出新规完善办案指导决策机制 事实认定问题严禁请示上级。2016年1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明确指出下级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禁止下级检察院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检察院请示。《规定》旨在落实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检察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检察机关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检八项程序规范司法解释制定。2016年1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要求最高检制定司法解释严格经过8项程序:立项;调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释意见稿;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司法解释审议稿;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审查,报请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核稿;签署发布;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规定强调,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只能由最高检作出司法解释。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范围,规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规定还建立了司法解释的评估机制,规定最高检应当对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执行司法解释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组织对有关司法解释的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进行评估。为了体现接受人大监督的原则,规定专门增加司法解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条文,充分体现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宪法精神和法律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检明确指导性案例不得作为直接法律依据。2016年1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规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且应当符合已经生效、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等要求。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指导性案例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新旧指导性案例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规定首次提出建立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明确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等情形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最高检于2010年建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迄今为止,最高检共发布了六批共23个指导性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部署在10省3市试点 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向公路和农村延伸。2016年1月31日消息,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年内在10省3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推动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向公路和农村地区延伸,防范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不及时引发的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快速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好当事人公正快速地化解损害赔偿纠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44家单位联手治老赖 55项措施力度超以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于2016年1月20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分为八大类,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备忘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联合单位多、惩戒措施多。截至目前,这次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联合单位较多,惩戒措施达55项,惩戒单位和措施之多在历史上少见。二是惩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三是影响范围广。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四是双向共同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实施惩戒,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截至2015年12月底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08.02万例。(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联合发布《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2016年1月8日消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日前联合发布“国家智库报告”《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这是全国一个由学术研究机构和律师协会对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的专项评估。《报告》指出,推进解决执行难首先要理性科学地界定执行难。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致辞。刘贵祥强调,推进解决执行难必须坚持“一性两化”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坚定不移地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形成各界普遍认同的推动执行模式根本变革的基本布局:建立全国四级法院一体化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执行案件流程关键节点监督管理与关键节点公开信息化,减少执行失范行为,堵塞廉政漏洞,有效解决法院内部存在的消较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建立执行查控体系、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体系以及执行指挥体系,以信息化手段彻底改变执行程序中查人找物难、执行效率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刘贵祥强调,推进解决执行难要理性科学地界定执行难。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较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解决执行难,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同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有合理规范的消化渠道,如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通过破产程序予以解决;对不具有破产资格的被执行人,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解决,一旦重新查找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对一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通过完善社会或司法救助制度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应当致力于解决自身存在的消较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不断增强执行流程的公开性、透明度。要形成相应的法律机制,排除各方面对强制执行的非法干预,破除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营造良好的依法执行环境。刘贵祥强调,要以开展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互联网+”时代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重大功用,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促进执行模式重大变革,全面提高执行水平,同时,加大执行监督力度,有效约束执行权,以铁的手腕坚决清除执行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公正专业的执行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提高执行公信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安徽省法院部分管辖权2016年1月1日起调整。2016年1月1日起安徽省法院部分管辖权将发生变动。调整后,合肥、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安庆等六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合肥中院和合肥高新区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等五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蚌埠中院和蚌埠禹会区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等五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芜湖中院和芜湖经开区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合肥高新区法院、蚌埠禹会区法院、芜湖经开区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附安徽省高院《关于调整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根据《关于调整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通知》规定,安徽省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将做如下调整:合肥市中院管辖发生在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六安市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芜湖市中院管辖发生在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1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企业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2016年1月8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企业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意见》分为基本原则、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财产保全担保、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解除和变更保全措施、附则6个部分,共计31条。《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既可以是现金、实物、财产性权利担保,也可以是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在保持保全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采取灵活保全措施,降低对债务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如被申请人在基本账户之外有其他银行存款的,一般不冻结基本账户内存款,在其他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情况下,方可冻结基本账户存款。实际未保全到被申请人财产或者只保全少量财产,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酌情解除部分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另一方面,在申请人是胜诉的情况下,表明其申请保全不存在错误,应当及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同时《意见》明确了超标的额保全的两个判断标准,其一是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数额;其二是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数额。该规定对于解决超标的额保全的问题将会产生积极作用。该《意见》还对申请保全的条件、免于提供保全担保的情形、第三人提供担保应当提交的材料、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意见》首次明确将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纳入信用担保方式。根据《意见》,为了避免保险公司与申请人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影响保全担保责任的承担,对于保险公司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方式,倾向于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或者保函,而不是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或者保单。(信息来源: 新安晚报、安徽法制报)
15、安徽省检察院发布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1月4日对外发布4起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在发布的4起案件中,有两起是与“环境污染”有关,其中一起是由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7至9月间,怀远县徐圩乡居民马某伙同尚某等5人,在未取得环保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山东临沂、江苏昆山非法运输电镀污泥(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700余吨,在怀远、蒙城等地倾倒掩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怀远县检察院获悉该起污染环境线索后,立即到环保部门调阅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涉嫌犯罪,遂监督环保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马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是由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4年11月,犯罪嫌疑人曹某在濉溪县投资30万元建了座熔铅厂,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便投入生产。2015年3月,濉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厂使用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提炼加工铅锭,厂区内存有已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10吨,已提炼的铅锭17块,每块重500千克。环保局将该案移送濉溪县检察院审查把关。濉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熔铅厂无任何污染物处理设备,其生产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损害,曹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建议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5年4月,濉溪县检察院又向公安机关送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2015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所发布的另外两起案件是与“环境资源”有关,一起涉及非法采砂,一起涉及破坏森林。2014年12月,在淮河淮南段潘集区祁集镇黄岗渡口上游90米,苏某的非法采砂船与常某的无证非运输船,在非法采砂装载作业期间,因船舶配载不当、严重超载,造成常某的无证非运输船沉没,事故致1人死亡。淮南市检察院接到省检察院转办的当事人控告材料后,认为该事件涉嫌刑事犯罪,遂向淮南市水利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公安机关随即对该案立案侦查。破坏森林案件,是由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3月中旬,黄山区检察院检察干警在走访过程中,听到群众反映金地林场滥伐林木情况严重,便立刻与乌石林业站联系。进而获悉,金地林场负责人俞某,组织他人在规定地点以外采伐林木,采伐林木蓄积达38.98立方米。黄山区检察院认为俞某已涉嫌滥伐林木罪,遂建议森林公安立案侦查。后黄山区检察院又向森林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收文后主动作出立案决定。(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6、安徽: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较高获五万元奖励。2016年1月10日消息,安徽省公安厅日前出台《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方式、内容、受理部门、奖励标准、兑奖方式等。《奖励办法》规定,凡是举报吸毒活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存在吸贩毒问题场所、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核实,将根据其在防范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实际效果,分别予以200元到5万元不等的现金奖励。(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17、安徽民政厅与司法厅联合发文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关卡不再。2016年1月12日消息,安徽省民政厅与省司法厅日前联合拟定《关于规范全省公证机构核查委托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公证机构因工作需要了解核实委托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公证机构在核查时应当携带单位公函,工作证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或签订的协议书。公函中应写明“核查委托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婚姻登记机关经查阅,应该为公证机构出具书面的婚姻登记记录信息核查复函,核查复函仅限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8、安徽:“民告官”案件将集中交叉管辖。2016年1月13日消息,安徽省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方案已获最高法院批准。根据改革方案,安徽省法院探索行政诉讼案件集中交叉管辖,在皖中、皖南、皖北分别指定一个中院及下辖一个基层法院集中交叉管辖全省一审和一审上诉行政诉讼案件。省高院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不服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在案件管辖上彻底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现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与案件管辖地的是分离。(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9、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1月12日安徽省政府召开第67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会议指出,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好女职工身体健康、好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要宣传到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实施到位,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切实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要监管到位,强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支持工会、妇联依法监督,保持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落到实处。(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0、安徽省修订法规好老年人权益。2016年1月15日消息,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好法>办法》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原《实施办法》的37条修改为9章71条,就强化老年人权益好的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做强做优养老服务产业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进一步强化了法治好。根据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探望,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反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好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老人作为遭受家暴的特殊保护群体,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此予以规范,明确“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相关条款,细化对特困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扶助政策,要求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好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1、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6日起实施。新修正的《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依据新修正的《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新修正的《条例》删除了有关条款,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并修改了产假时间。对符合新修正《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2、安徽省检察院印发意见赋予办案检察官定案权 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 2016年1月20日消息,安徽省检察院日前印发施行《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通过“负面清单”方式,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赋予办案检察官定案权。《意见》共有46条,从纵向科学划分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同时,附件的“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从横向明确划分了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控告申诉等不同岗位的权力。“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只列举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其他没有列举的职权都赋予检察官。“通过适度合理下放权力,改变‘三级层报审批’的办案模式,保持办案的检察官有定案的权力,从制度上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问题。清单中,每个检察业务板块,均对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的权力作了进一步细分。赋予副检察长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力,保持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权责明晰;各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分权,保持合理放权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意见》对“内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意见》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并要求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职业好体制,健全检察人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以好检察人员合法权益。(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3、安徽省启动死缓、无期减刑案件网上办理。2016年1月7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通过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协同办理平台首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推送提请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案件材料。这标志着全省监狱系统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刑案件网上办理工作正式启动。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协同办理平台打通了监狱与法院两套网络、两套业务系统,实现了减刑假释案件全程网上办理和数据交换,彻底终结了执行机关手抬肩扛人工送卷的传统模式,同时实现全程留痕、节点防控,保持了案件审理公开透明,层层有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4、合肥中院遴选首批99名员额制法官。2016年1月20日消息,经过遴选考试,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经遴选出了首批99名入额法官。作为安徽省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合肥中院制定具有合肥特色的“1+14”的试点方案。根据合肥法院受案数占全省16%、法官人均办案是全省1.6倍的实际情况,设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编39%、48%、13%的员额控制目标。对于合肥中院首批入额法官,将严格执行入额法官办案制度,进入员额内法官承办案件未达到所在庭室1/2的,自动退出法官员额。同时完善审判责任制,按合议庭成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3+2+1”的配置模式组建审判团队。建立院长、庭长办案机制,建立专业法官制度。加强对审判权力的监督制约,理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5、合肥市公布2015年度法院十大案例。合肥市2016年1月12日公布2015年度法院十大案例,件件紧扣年度热点。十大案例分别是一、合肥“埋尸医生”李今朝故意杀人案;二、安徽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三、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广告中心主任王茂盛贪污、受贿案;四、“劝酒同事”故意伤害案;五、庐江矾矿破产清算案;六、全省规模较大异地执行案;七、合肥信旺·华府骏苑小区系列纠纷案;八、龚某某诉巢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九、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 被 告 INMOBILIARIA PALACIOORIENTAL S.A (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BANCO DECOSTARICA、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十、合肥首例“禁摩令”案。(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6、安徽省法学会建筑与房地产研究会成立。安徽省法学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会2016年1月23日举行成立大会。为规范建筑与房地产业乱象,推进建筑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解决房地产立法、行政、审判等实务问题,安徽省成立了该研究会,研究会将通过整合立法、行政、司法、媒体和社会各界力量资源,对建筑与房地产行业中出现的实务问题,进行学术研究和专题研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促进安徽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6、安徽省法学会建筑与房地产研究会成立。安徽省法学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会2016年1月23日举行成立大会。为规范建筑与房地产业乱象,推进建筑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解决房地产立法、行政、审判等实务问题,安徽省成立了该研究会,研究会将通过整合立法、行政、司法、媒体和社会各界力量资源,对建筑与房地产行业中出现的实务问题,进行学术研究和专题研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促进安徽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7、安徽法院受理全国首例资源保护型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书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迟迟不依法履行职责,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6年1月19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该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安徽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针对市级行政机关提起的资源保护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孝东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中,发现周孝东等人将15.9余亩农用地非法转让给蚌埠市华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其中15.7余亩为一类耕地。华菱汽贸公司未经批准在涉案农用地上违法建造厂房、办公楼,并对部分地面用水泥进行固化处理,从事汽车销售经营活动。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华菱汽贸公司违法占用涉案农用地后,虽曾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10月9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下属蚌埠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将案件相关情况函复检察机关,但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仍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12月28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向华菱汽贸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督促华菱汽贸公司拆除了部分违法建筑及水泥地坪。但该局在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一直未能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客观存在,具有违法性。同时,该局还应继续督促华菱汽贸公司复垦被毁坏耕地。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法定职责未依法履行完毕,涉案农用地未是恢复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其迟延履职行为显然违法。该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安徽省滁州市中院出台《会议纪要》统一交通肇事案裁判尺度。2016年1月12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工作,安徽省滁州市中院近日出台《会议纪要》,统一该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裁判尺度。《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认定,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的公安机关报警的;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并无故离开医院,或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视为逃逸行为。二是对交通肇事案中自首的认定,明确了行为人主动报警、他人报警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等情形可视为自首,同时规定先逃逸,后又投案的也构成自首,但不影响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三是对交通肇事罪与醉驾的缓刑适用进行了规定,规定积极赔偿、具有自首情节等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醉酒驾车等7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同时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等7种从重处罚的情形。(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29、辽宁高院20条建议把脉国企法律风险防范。2016年1月12日消息,辽宁高院日前向辽宁省国资委发出《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建议》共20条,列举了败诉国有企业存在虚假交易行为、不履行监管职责、擅自违约、违法分包工程、违规转让资产、工作人员失职、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合同意识不强、名为买卖实为融资、不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等10个问题。通过分析,《建议》提出国有企业败诉存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有误区、法治观念不强、感性经营、监管缺位和惩罚力度不够等5种原因。针对存在问题和原因,辽宁高院提出5条解决建议:国有企业要明确市场定位,在与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以平等的心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要增强法治观念,注重培养专门法律人才,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专心生产经营,将生产经营作为主要目的,将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作为价值追求,摒弃华而不实的数据、业绩;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有企业良性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在内部人员管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各个环节实行监管,防控企业内生风险;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内部奖惩措施,提升企业活力,严格追究败诉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及相关领导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陕西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西安安康行政、环资案由其铁路法院集中管辖。原来由西安市、安康市两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自2016年1月18日起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两级三院集中管辖。原由西安市13个基层法院管辖的此类一审案件,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安康市10个基层法院管辖的此类一审案件,由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环境资源等案件,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7个依托铁路法院开展集中受理行政、环境资源案件的试点省(市)之一,陕西高院决定利用和整合陕西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司法资源开展试点改革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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