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反恐怖主义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确立了反恐怖工作基本原则,健全了相关体制机制,强化了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国际合作、法律惩治等措施,为提高反恐怖工作能力和水平、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好。各级国家机关要准确执行法律,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动员和依靠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强调,要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为契机,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推动解决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制定和实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于推动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依法褒奖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5、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
6、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7、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防范各种风险,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9、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
10、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已列入调整后的立法规划。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吴青、贾春梅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启动民法典编纂,科学确定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对于全国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关于启动民法典编纂的议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民法典编纂已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12月13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对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好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国务院公布《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2月15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公布《地图管理条例》,《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地图编制主体、编制标准等作出规定,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定期更新。《条例》明确了地图审核范围、送审主体、审核内容和程序,应急好等特殊情况使用的地图应当即送即审,地图审核不得收费。《条例》要求,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应当具备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在出版物中插附的地图应当是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并规定对地图著作权予以保护。《条例》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数据安全管理、用户信息保护、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等制度,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近年来,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发展,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和传播手段发生重大变化,制定《条例》,对于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国务院印发《意见》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2015年12月24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确定了四条基本原则,即坚持战略引领、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市场主导、坚持统筹兼顾。意见明确了五条重要举措,包括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等。意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授权地方开展知识产权改革试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实现知识产权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专利审查机构。意见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意见明确,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信息来源:新华社)
14、中央政法委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8类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人群。中央政法委2015年12月7日正式对外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8类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人群。《意见》于2014年1月由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并在全国司法政法机关逐步推进,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根据《意见》规定,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首先要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当事人因案件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其二,是当事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且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意见》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8类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人群。概括来讲,救助对象分别包括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部分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意见》同时明确了不予救助的7种情形,只要具有这7种情形之一者,就不能获得国家司法救助: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7、社会组织、法人。根据《意见》规定,支付救助金是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除了钱之外,《意见》还规定了对被救济人的思想疏导、法律援助、诉讼救济和社会救助等“配套措施”,并特意强调了要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意见》规定,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出细化规定。具体到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较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无论什么情况,救助金额都不得超过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意见》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意见》规定了司法救助金发放的4个程序,分别为告知、申请、审批和发放。首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提醒当事人的义务。这些单位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一般是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除非确有困难,才能采取口头申请。此外,还需要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无论其户籍是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司法救助金的审批权在于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办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对于审批同意的司法救助,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15、最高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落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2015年12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公开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大法官到巡回法庭办案的“第一槌”。该案经过质证和协商,当庭审结。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不仅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而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借助该起典型案例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确立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到巡回法庭组织公开质证,运用远程视频技术手段召开赔偿委员会会议,当庭宣布赔偿决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网上签批法律文书、加盖电子印章,做到案件当庭宣判、文书当天送达,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办案的公正性、专业性和专业性,有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同时,通过协商赔偿,有利于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进而提升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回应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工作的关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院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再审改判。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1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上述判决。此案为目前进入审判程序的“较大老鼠仓”案件。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判决,意义在于通过对个案的审理明确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今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当具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马乐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万余元,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一、二审裁判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准确,因而对该案进行了改判。本案的依法改判,为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提供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本案中,虽然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但其同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罚金刑全部履行和认罪态度好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综合全案的情节,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案的依法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公开开庭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还是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好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在个案中体现出的细节,都将对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产生积极的示范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15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另外,《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较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一项重罪,但由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对此,《解释》明确,对于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也作了专门规定。例如对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危害安全生产相关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要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另有六种行为要加重处罚,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为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期内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布的三起案例分别涉及贵州省盘县金银煤矿“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湖南省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大火灾事故和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其中两起为重大责任事故案,一起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采矿、单位行贿案。三起案例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从重从轻情节的运用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开通英文网暨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2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网站暨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讲话中强调,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良、便捷、专业的司法服务。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网站作为对外发布的专业平台和面向世界的重要窗口,要充分发挥作用,向世界讲述中国法治好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回应国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工作的关注,满足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认知需求,充分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在树立司法专业、规范审判工作、加强法治宣传、建设国家诚信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经建设成为全球较大的裁判文书网。此次改版升级,提供主动式智能化服务,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裁判文书的公开,提供了蒙、藏、维、朝鲜和哈萨克等语种文书的浏览和下载服务功能,提升了裁判文书的应用价值,有力促进了裁判尺度的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最高法院与农业部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实现网络查询老赖渔业船舶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渔业船舶信息系统2015年12月18日正式上线运行,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的渔业船舶基本状况以及船舶抵押、租赁等信息,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农业部共同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贯彻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部就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渔业船舶机制建设进行了积极协商,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了《关于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数据交互平台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渔业船舶登记信息的共享。农业部将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备案,在渔业管理有关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双方商定,在各自现已建立的信息系统基础上,初期采取定期推送的方式,交换相关信息共享数据,后期根据业务需求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实现实时信息系统数据共享。该网络信息系统刚起步运行,目前主要是实现网络查询功能。随着该系统的运行完善,在条件具备时将实现网络限制办理过户等其他功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专线将与全国所有银行实现对接。2015年12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专线完成本单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对接工作;2016年2月底前网络查控功能上线。这意味着2016年2月底以后,人民法院将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执行法院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根据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此举从根本上减轻了一线执行人员和银行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也让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无处遁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的又一重要成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法院联手芝麻信用惩戒失信见成效 53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还清债务。2015年12月22日消息,自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联手披露失信被执行人以来,截至2015年12月17日,芝麻信用通过其信用平台,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租车、贷款等超过13万人次,53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还清债务,其中15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属于长达三四年一直逃避执行的老赖。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同月,双方通过专线方式实现数据对接,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开创了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首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的先河。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等均受到限制。芝麻信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做了降分处理,并在各应用平台披露,不少失信被执行人很快就履行了义务。与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的联合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直接的感知和强大的震慑,对于督促其履行还款等法律义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公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中,不少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如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该案中,谢知锦等四人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在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这是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司法判决明确支持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尚未审结,但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已与政府部门沟通,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旨在发挥环境侵权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要真正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案件在精不在多,人民法院将树立环境侵权诉讼精品审判理念,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2015年12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国务院食安办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办法共6章,主要包括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受理、退回的条件和程序,证据使用和法律监督,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案件线索互相通报、重大案件联合督办、信息联合发布等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案件信息共享等内容。根据办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建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机制。发布案件信息前,应当互相通报情况;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办法将有效解决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细化相关工作程序和措施。下一步,食药监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实施过程中的调研和督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制度,有力好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最高人民法院专题会议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落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召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落实情况,就中央改革办督察组反映的有关问题部署改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进一步健全随机抽选机制,扩大选任范围,严格落实随机抽选方式,保持新增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完成,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落实均衡参审机制,严格落实每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上限,防止人民陪审员“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现象。要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及时纠正一些试点法院片面追求陪审率的做法,既保持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又要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要好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只参与案件事实认定的机制,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要进一步探索大合议庭陪审模式,积极探索有2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大合议庭机制,在审理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提高热点案件裁判公信力。要进一步探索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研究开发统一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陪审工作科学化、简便化、规范化和网络化;要切实加强培训,落实经费好,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职激励机制,帮助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依法履职。周强强调,各试点地区高院及试点法院要注意加强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注意加强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协调媒体加强改革宣传,形成改革合力,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好督察指导,加强对改革中重点问题的研究和总结评估,为明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中期评估报告做好准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30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8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 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即是刑法中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并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走私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较轻”,如无法确定文物等级,可按所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解释》规定,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所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的,亦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解释》明确了故意损毁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倒卖三级文物或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以及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明确,涉案的文物价值根据其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鉴定意见、报告认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2015年12月30日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要建设好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较大限度的支持和便利。要不断完善平台的各项功能,做好配套衔接工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措施,保持网上立案、网上阅卷、联系法官等各项功能的畅通实现。要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明确法院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和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现象。要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来提高律师服务平台的信息化水平。对于平台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加大建设力度,做好运行维护好,及时进行数据内外网安全输送和有效对接。要注意收集和听取律师对平台的意见建议,加强服务平台使用培训和宣传推广工作,强化平台的大数据分析,提高运行效果,引导更多律师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接受诉讼服务。周强强调,要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平台的作用,不断提升律师服务平台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要依法受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和国家赔偿、执行案件的立案申请,保持“网上立案”功能畅通有序。要不断提高卷宗材料的电子化程度,保持律师服务平台“有卷可阅”,为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要及时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内容,为律师提供立案、审判、执行重要节点信息,保持查询方便快捷。要及时回复律师的留言,满足律师的提交材料、联系法官等需求,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保持律师服务平台从开通之初就高水平运行,各项功能充分发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五起公益诉讼案件均立案受理。2015年12月31日消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目前地方检察机关已经提起了5起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情况分别是:——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案。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2015年12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最高检、中国残联发布《意见》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最高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12月3日发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提出,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的工作中,必要时引入社会调查机制,调查内容包括残疾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残疾程度、人身危险性以及权益诉求等,作为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重要参考。《意见》全文共24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的原则和要求;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从好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使用械具等方面进行具体细化;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残疾在押人员监管、社区矫正以及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畅通残疾人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渠道,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最高检:严禁检察人员为减刑假释打招呼。2015年12月16日消息,最高检日前出台决定规定,检察人员若出现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当事人打招呼等十类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十项禁令”包括: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 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信息来源:新华社)
30、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年12月19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和专业。《规定》明确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依法依规好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要求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检察人员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发现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责成办案部门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规定》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受理、登记、纠正、记录、通报以及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意见,要求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包庇;检察院对投诉、举报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有关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执行《规定》情况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以及评先选优、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12月4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试点原则包括: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好;信息共享,公众监督。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试点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案指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方案指出,试点地方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试点地方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点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方案还就总体要求和目标、适用范围、好措施等作出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中办国办印发《意见》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2015年12月22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二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保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要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四要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好。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2015年12月30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印发《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当前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保持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分别接报案并即受、即立、即办的现行模式,改进和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接报案、受案立案进行全要素、全流程网上记载,实现对各部门受案立案工作的实时监控管理和及时纠错。《意见》规定,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意见》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意见》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意见》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意见》规定,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注册系统自动拦截 2015年12月起“老赖”将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要求,从2015年12月起,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启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的任职限制工作。国家工商总局目前已经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归集了170万“老赖”的身份信息,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老赖”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并制发《申请人告知单》,提示其与相关人民法院接洽。“老赖”履行偿债义务后,向相应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该法院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将数据交换至工商总局后,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将自动解除,保持既不漏过一个“老赖”,又好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的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工商部门将联合更多部门,继续加大对各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惩戒力度,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九种情形将视为严重违法失信。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2月9日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九种情形,以及企业受到的信用惩戒措施。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征求意见稿明确如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九种情况,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将受到一系列信用惩戒,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著名商标等,工商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信息来源:新华社)
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12月13日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对外公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较大限度地减少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该标准确定了15个方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专业;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等重大事故隐患。该标准对每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都进行了细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全国妇联2015年12月4日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平潭设立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成立仪式2015年12月29日在福建平潭隆重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出席成立仪式并致辞。贺荣表示,平潭综合实验区是祖国大陆距离台湾宝岛较近的区域,是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和海西经济发展的“桥头堡”,肩负着实施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的历史重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平潭设立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对于及时解决两岸经贸投资争议,促进两岸法律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和平关系实现新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并对平潭综合试验区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贺荣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支持仲裁发展的理念,完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促进仲裁在更广泛领域内发挥纠纷解决优势,鼓励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把握难得的历史契机,用足、用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地缘优势和优惠政策,创新两岸仲裁合作机制,促进涉台仲裁事业新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安徽检法两家召开联席会议规范民行监督工作。2015年12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监督问题,安徽省高级法院、安徽省检察院日前召开联席会议,围绕相关具体议题展开深入研讨,并较终达成共识。面对面以联席会议形式探讨如何更好地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对于安徽省“两院”来说这还是第一次。今年年初,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给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带来的新任务,安徽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指导司法实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然而该《意见》在近一年的执行过程中,各地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促进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安徽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决定改“背靠背”会签文件为“面对面”讨论问题,并以更高层次的联席会议形式来当面进行磋商。会上,来自该省12个市级检察院和法院的负责人就检察机关调卷、检察员出席法庭、抗诉书送达、再审检察建议处理结果反馈等问题坦诚交换了意见,并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不久将下发各地,进一步指导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0、安徽省修订法规强化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新修订的《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修订后的《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表决通过 2016年起全面实施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办法》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安徽省各级人大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也标志着宪法宣誓制度将在安徽省全面实施。(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安徽省修订法规强化乡镇人大职能明晰乡镇人大主席团职权、细化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新修订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于2015年12月1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2010年两次修正。此次修订更有诸多条款走在全国前列,《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乡镇人大及主席团的职权、细化了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为更好发挥基层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撑。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乡镇人大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决算方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关方面的内容,还明确提出乡镇人大主席应当提名为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为了让全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规范开展工作、有效行使职权,新修订的《条例》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由7人至9人组成,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每3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并明确了主席团的9项职权。新修订的《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明确代表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3、安徽省律协首发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报告。2015年12月19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在合肥召开。安徽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在会上首次发布《安徽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数据报告》,报告借助大数据的触角,力争实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精准分析。在分析知产案件的主体特征时,报告课题组发现知名企业维权意识明显,而中小企业乃至个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仍有待加强。在商标类案件403份判决书中,知名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共295件,比例达到73.2%,其中排名靠前的五个行业分别是烟酒、体育文具、五金家具、衣物鞋帽和超市百货。报告指出,若单从起诉支持率来观察,安徽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分给力,知识产权三大类案件(商标案、专利案以及著作权案)的起诉支持率均超过90%,其中著作权案件的起诉支持率更高达99%。然而“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仍然是很多知产案件当事人共有的感受,因为判赔数额普遍偏低。针对此问题,报告课题组给出建议,法院系统应通过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发挥行为保全制度的作用,提高判决赔偿数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而律师队伍更应加强业务学习,为权利人提供更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4、安徽开考选拔首批入额法官。安徽省首批法官遴选考试2015年12月26日分别在合肥、安庆、蚌埠三市同时举行,共有553人参加笔试。本次考试由安徽高院和安徽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组织领导,安徽省人事考试院统一负责命题、制卷、阅卷等工作,考试成绩将作为遴选的重要依据。本次考试的对象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内符合条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根据安徽省法官遴选工作的有关规定,省内各级法院院长(代院长)按照考核、遴选委员会审查等方式遴选;其他审判人员按照考试、考核、党组推荐、遴选委员会提出人选、提请人大任命等方式遴选。经考试、考核合格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实行办案责任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领导干部进入员额的,必须作为主审法官履行裁判职责,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5、金寨成立安徽全省一家旅游综合执法机构。2015年12月22日消息,金寨县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近日挂牌办公,标志着安徽全省一家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正式运行。金寨县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从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将集中行使旅游、治安、市场监管、物价、交通运输等涉及旅游市场秩序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其执法范围以县域内旅游景区为主,同时包括涉及旅游业的农家乐、宾馆等场所。此外该局还将担负起游客投诉受理、文明旅游宣传引导、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市场检查等工作职责。(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6、贵州:银行卡被盗刷可向银行索赔。2015年12月10日消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实施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持卡人起诉要求发卡行赔偿其因银行卡被盗刷而造成的损失,受理法院应当要求持卡人明确其主张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如果持卡人以发卡行侵权为由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的,持卡人应就其持有涉案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其所遭受的损失等提供证据材料。发卡行应当提交由其持有的持卡人银行卡被复制、被盗刷时的视频资料、交单单据、签购单、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交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展研究中心成立全国一个省级法院新型智库机构亮相。2015年12月17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成立全国一个省级法院新型智库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心目前承担七项职责,分别是创新构建社会发展暨法院情报工程与法院信息化一体化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上海法院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整合现有政策研究资源,提升研究性、建议性、成果转化性,服务法院自身决策和发展;完善上海法院对外交往制度,发出司法声音,树立依法治国的国际形象;构建司法交流合作机制,广泛开展合作,服务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科学构建舆论控制系统,促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探索建立一套治理完善、充满活力、监管有力的法院智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青海高院规范以物抵债案件审判严防虚假诉讼维护审判秩序。2015年12月19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第三人)诉讼行为,防止出现以物抵债的虚假诉讼问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从增强审查力度、规范审判活动、加大制裁力度、全面清查相关案件等方面全面进行规范。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严格审查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防止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未查明权属关系的慎用调解,严防虚假诉讼,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法院进行审理后裁决。当事人双方持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经审查,当事人尚未完成物权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全省各级法院对通知下发前以物抵债结案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对于今年以来涉及以物抵债收、结案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掌握是否存在以物抵债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凡是因以物抵债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再审申请、撤销之诉或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全省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应认真审查,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在办案中若发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物抵债,损害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采用一物多抵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债务人将无所有权的财产或者共有财产抵偿债权人等情况的,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8日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的上诉,维持原判。今年1月1日,一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就葫芦山植被被毁坏一案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南平中院于今年10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李名槊4名被告在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等,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的生态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保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一审宣判后,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的上诉理由和原审被告李名槊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以及原审第三人延平区林业局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福建高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0、江苏检方提起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12月25日消息,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废油桶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委托有资质单位取样检测,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残渣中监测出多种有毒物质,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许建惠、许玉仙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9月18日,检察机关对该案立案审查。经委托相关机构鉴定评估,污染修复费用达356.2万元。为依法追究污染者民事责任,在常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1、山东庆云法院受理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请求确认环保部门有关行政行为违法。2015年12月24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对因当地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而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决定予以立案,确定案由为“环保行政公益诉讼”,并向庆云县检察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这是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4年10月,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庆云县党委政府责成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县环保部门虽多次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遂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但环保部门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对此,庆云县检察院作为山东省确定的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之一,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就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县环保部门有关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县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鉴于该案属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庆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审慎认真地进行了必要的立案审查,决定依法予以立案受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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