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
1、最高法要求全力做好第四季度执法办案工作 禁止强迫撤诉 杜绝虚假报结。2015年10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力做好第四季度执法办案工作。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抓紧制订清理积案工作计划,强化服务好,加强监督指导,促使、服务一线法官集中精力执法办案,进一步保持完成全年办案任务。要根据各种案件类型的增长变化,加强人员和案件的调配,将有限的审判资源配置到办案压力大的岗位。要切实减少办案以外的会议、调研、出差、培训等工作,保持一线办案法官集中时间和精力投入办案工作。要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做好群体性、公益性、关联性、长期未结、重大敏感等案(事)件的办理和处置工作,保持社会大局稳定。通知强调,要用改革的思维和改革的方式破解工作难题,落实法官办案责任。改革试点法院要深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严格执行裁判文书签署制度,好独任法官和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非试点法院也要积极探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逐步降低各类裁判文书的签发层级,充分调动法官办案积极性,切实提升审判质效。院、庭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到办案一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带动全体法官办好案、快办案。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办案压力。要引导人民群众更多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诉前和诉中调解工作,力争将更多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化解在诉前。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意见》共11条,涵盖了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三个方面。《意见》指出,人民群众是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较终评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严专业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口碑。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努力实现司法工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的宗旨。《意见》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司法为民,忠于宪法法律。《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完善诉讼服务、进行巡回审判等方式让司法便利群众和接近群众,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体现司法为民。《意见》强调,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衷心拥护、发自内心地信仰宪法法律,带头遵守和服从宪法法律;审判执行各类案件,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司法活动,都必须忠于宪法法律的内容和精神,严格实施宪法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尊重和好人权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意见》就尊重好人权和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强调,要依法好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大人权司法救济力度,并坚决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意见》要求,要好任何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不同而在法律面前受到不平等对待,在刑罚执行、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中,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意见》强调,要弘扬法治精神,捍卫公平正义,用活生生的案例培养讲规则、守规则、信规则和按规则办事的社会习惯,并为公众接受法治教育创造条件。要依法惩治藐视法庭专业、妨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审判执行活动的行为,加大打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让公正裁判得到执行。要以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保持公正司法。《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落实宪法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土地矿产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等犯罪案件,保持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廉政建设,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清醒认识到审判、执行权已成为诉讼掮客围猎的重点领域,必须坚守廉洁自律底线,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意见》强调,要鼓励诚实守信这一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和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原则,依法保护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依法严惩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等行为。要尊重意思自治,在处理相关案件中,要按照意思自治、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等不同效力和习惯顺序进行裁判,好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下作出的对实体权益的合法处分权和对程序权利的合法选择权。要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协调等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公序良俗,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弘扬和传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法已建立世界较大裁判文书网。2015年10月14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透露,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建立了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的三大公开平台,建立了全世界较大的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已经超过一千万份,为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方便的平台。在谈及我国社会诚信缺失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时,颜茂昆称,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非常突出,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现象,危害十分严重。社会诚信问题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反映出来,也是法院案件大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最高法接收首批法律研修学者和实习生。2015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确定接收10名法律研修学者和50名法律实习生进行研修学习。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交流合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立了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并颁布《2015年接收法律研修学者公告》和《2015年接收实习生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这一制度的建立,拓宽了法治人才培养途径,强化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对于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进一步推动司法领域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家学者到最高人民法院可不固定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限和职责,通过负责项目课题的形式开展工作。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研修学者可以出席或列席有关会议。法律实习生制度主要采取导师制,实习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实习书记员,有助于全面了解我国审判实践活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案例涉及面广泛 涵盖食品药品、土地出让、“红头文件”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人民法院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十个案例,都具有一定代表性,既涵盖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盐业、证券、土地出让、对外贸易等专门经济领域,也涉及房屋销售合同、餐厨垃圾处理、超市零售、营业执照办理等与个体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被诉行政行为,既包括滥用权力的行政垄断、食品药品的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的行政登记、房地产和证券领域的行政处罚,也涉及土地出让等行政协议和限制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红头文件”;既包括行政机关主动作为与乱作为,也包括行政机关不履责或拖延履责的不作为。其中, 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是涉及行政垄断的典型案件;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是行政机关违反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审理切实贯彻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精神,具有一并审查“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时代意义;德清莫干山蛇类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案,是维护市场安全、公众健康的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审查,有的裁判及时纠正了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中的违法行为,有的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责给予了充分支持。本次发布上述案例,是期望能够集中展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行政案件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为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导;能够对行政机关在经济领域的依法行政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正确引导各类市场从业者、消费者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将更加努力地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院印发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10月27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包括“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坚定不移地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关于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关于审判程序和证据审查”“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相关问题”等五部分内容。《纪要》的第一部分内容,从“毫不动摇地贯彻依法严惩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依法加大惩处‘保护伞’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履行审判职能”等方面对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不仅指明了不断强化打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意义,还重点强调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和严格依法办案的重要性,并对“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精神实质作了更加全面的解读。《纪要》的其他四个部分,分别对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中若干构成要素的认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起点的审查判断、骨干成员的认定、不同类型组织成员所具有的有关量刑情节的运用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案审理、法庭举证、质证、涉案财产追缴、没收范围等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纪要》在继承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有关精神的基础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等问题提出一般掌握的量化标准,并对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具体情形予以进一步细化,将会有助于解决因法律规定相对原则而导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院公布刑九时间效力问题司法解释 实施前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不适用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解释》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释》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释》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解释》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较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 新增替考罪等二十个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1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此外,2009年8月27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有必要一并对有关罪名作相应修改。这次司法解释新增的20个新罪名分别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较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较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较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较端主义物品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好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10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今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好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真正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全局和战略高度,从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入手,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好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要把规定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个检察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促进公正规范司法。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批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这次规定都对检察机关履行好这方面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对于律师对公安机关、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探索完善监督机制,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0、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2015年10月9日消息,交通运输部、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近日联合发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汽车生产者应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车辆识别代号的编码原则等维修技术信息。根据《办法》,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办法》提出,汽车生产者应在今年年底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等,并按年度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自《办法》实施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22日消息,民政部、全国妇联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将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全部纳入庇护救助范围,明确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庇护、专业化帮扶、社会共同参与等原则,确定了及时受理求助、按需提供转介服务、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等主要环节和工作内容,并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参与、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信息来源:新华社)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同步实施。新旧《办法》对比,较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四调整” 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按照新规,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食药监总局目前正在抓紧制修订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审查通则和细则等许可的技术文件,不久将陆续公布。(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3、国家版权局:网盘服务商需制止用户上传未经授权的作品。2015年10月21日消息,国家版权局日前下发《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网盘服务商应制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未经授权的作品,包括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出版、影视、音乐等专业机构出版或者制作的作品。《通知》还要求网盘服务商不得擅自或者组织上传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不得对用户上传、存储的作品进行编辑、推荐、排名等加工,不得以各种方式指引、诱导、鼓励用户违法分享他人作品,不得为用户利用其他网络服务形式违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国家旅游局: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旅游局2015年10月25日发布提示称,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如此提示是因为有些游客贪便宜选择低价游,反过来助长了不法企业。市场监管下狠手,必须依靠游客配合。国家旅游局的提示中称,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信息来源:新华社)
15、中国消费者协会:出现8情形消协约谈经营者。为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2015年10月13日发布《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将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根据《约谈办法》,经营者存在群体性投诉或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八项情形之一,消协组织将按照程序组织约谈,其中也包括消协组织发现经营者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是经营者需要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等情况。(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6、安徽:医责险市级统保将全面推开。2015年10月19日消息,安徽省卫计委近日与省司法厅、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以地市为单位医疗机构集中投保工作,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率。至今年年底,将力争实现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100%、二级医院参保率90%。《意见》明确,将通过引入保险经纪公司模式等方式,确定以市为单位开展医责险统保工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有机结合,促进医疗纠纷处置院外转移机制建立,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中的功能。根据《意见》,安徽省将在医疗责任险覆盖率不高地区,引入第三方保险经纪模式,加快推进医疗责任险市级统保工作。在医疗资源丰富且未实现市级统保的合肥、芜湖、蚌埠地区,以及医疗责任险覆盖率较低的安庆、亳州、黄山等地区,卫计、司法等部门和保险机构将积极推进统一投保工作模式;对于医责险已形成有效覆盖的地区,则继续完善现有模式,按照集中统保模式,进一步巩固现有成效,扩大参保范围。按照要求,省卫计委、省司法厅、省保监局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工作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筹备组建省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节保险理赔统一协调机构。此外省卫计委和省司法厅还将牵头组建医学、法学、司法鉴定专家库,为标准制定和专家评鉴提供技术支撑。(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7、安徽高院发布第三批参考性案例。2015年10月3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全省法院第三批参考性案例,其中刑事案例两个,民事案例3个。近三年来,安徽省高院共发布三批16件参考性案例,涉及各个审判领域,这些案例是从全省法院三年近200万件案例中精选而出。安徽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余跃武介绍,审判人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按照参考性案例的裁判尺度为标准统一裁判标准,避免“类案不同判”现象。参考性案例有利于加强审判指导,其所阐明的裁判要点、确认或确立的规则、体现的裁判方法、展示的说理机制,可以有效指导后续类案的裁判。(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18、江苏:连云港法院召开工作现场会 全面实施程序终结执行案件单独管理机制。2015年10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暨程序终结案件单独管理工作现场会在赣榆区人民法院召开。连云港法院将全面实施程序终结执行案件单独管理机制,改变以往这类案件少人问津、“打入冷宫”的管理模式,通过集中、动态管理和分类处置,较大限度实现债权人权益,避免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浙江开通“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系统 查询结果可实时反馈至承办人办案系统界面。2015年10月19日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与省工商局网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系统正式开通运行,实现实时查询被执行人在浙江省的工商注册信息和投资入股信息,便于进一步查控处置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投资入股形成的企业资产。网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系统,具体包括注册编号、注册状态、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成立日期、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和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控制信息,以及股东(投资人)、出资金额、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日期、股东(投资人)类型、证件类型、证号、担任职务等股东(投资人)信息。全省执行案件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中点击查询后,查询请求自动汇总到浙江高院执行查控系统,并由浙江高院通过网络专线统一发送至省工商局,查询结果可实时反馈至承办人办案系统界面,对于提高执行效率、破解执行难、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武汉铁路中院首审宜昌工伤案 行政审判工作正式开启。湖北省宜昌市一起工伤确定行政案件2015年10月13日在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标志着武铁两级法院启动改革转型发展,积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案件。武汉铁路中院目前主要负责审理武汉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各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刑事案件,并负责审理武汉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各类民事案件。此次通过公开审理行政案件,标志着该院向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迈出了第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法院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铁路法院今后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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