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提升文化产业水平、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年9月7日消息,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各类案件的信息数据标准,按照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改革和信息化3.0建设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法院印发《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5)》。《业务标准》是推进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成果。为推进案件信息标准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以标准化处理的方法,梳理出3300多个信息项、4900多个选项代码。相关信息项按照审判业务逻辑进行模块化整合,并以层级化方式进行构建。《业务标准》成为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标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业务标准》是助推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的基础标准。《业务标准》基本实现对各类案件、各主要司法环节的信息覆盖,是建成国家司法信息资源库、打造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重要基础标准。《业务标准》实施后,通过信息化平台和技术手段,可以组合生成涉及全国法院的海量司法数据。《业务标准》是促进全国法院司法数据共享、公开的重要支持。《业务标准》是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的案件信息标准,各级法院虽可根据自身需要进一步细化、补充,但不得与《业务标准》已确定的内容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将按《业务标准》集中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并严抓信息数据质量,为促进司法数据共享、公开奠定坚实基础。《业务标准》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大规模的业务培训,并对各级法院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提出具体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法院通报北上广知产法院运行情况并发布北上广知产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和运行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截至8月20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795件。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案件6595件,行政案件比重大,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三以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52件,著作权案件超过案件总量的二分之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48件,专利案件占一审案件总量的90.99%。(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17日消息,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意见》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认识维护公共安全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二是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涉众型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赔偿案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做好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审理涉农案件,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从严惩治危害民生的职务犯罪,切实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五是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破坏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切实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六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司法建议、司法调研工作,做好人民法院自身安全工作,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校园犯罪典型案例网络成重要诱因 校园安全需引起重视。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67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来自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等四省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随着网络的发展,青少年接触网络的机会增加,然而由于青少年自我辨别和约束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网络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响。此次公布的案例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的特征,同时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不良行为处理不及时以及对学生心理成长疏于关注也是校园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也此次公布案例所呈现的一个重要特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好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9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好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好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好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好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好措施。强调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好。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规定》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好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对律师执业权利好救济机制作出规定。同时提出,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要追究相应的违纪责任。《规定》强调,要依法规范法律服务秩序,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21日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好等主要问题。在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意见》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则负责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意见》同时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了原则要求。《意见》明确了不同审判组织签署和签发裁判文书的不同方式,规定经独任法官签署或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而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不再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针对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设的咨询性质的工作机制。如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意见》还就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明确审委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并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要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意见》明确了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规定对涉及群体性纠纷、疑难复杂案件、类案判例可能冲突的以及反映违法审判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意见》强调,院庭长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其职权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意见》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等;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等;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等;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等;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等。《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意见》就加强法官履职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强调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并对遭受不实举报和错误追责,要求相关部门要作出及时澄清、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等处理。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专业、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意见》强调要及时依法惩治。《意见》规定,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同时明确,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意见》还要求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专业、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意见》中所称法官是指经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目前《意见》只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2015年9月2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出台旨在切实好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中规定明令禁止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规定》强调,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确定11个巡回点法院。2015年9月26日消息,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创设了巡回点制度,确定了11个巡回点法院。巡回点依托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即东北三省内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巡回点法院的选择,结合了巡回区案件数量、涉诉信访、交通条件以及地域分布等情况,与三省高院充分沟通,较终确定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1个巡回点法院。其中黑龙江省4个,吉林省5个,辽宁省2个。巡回点制度的程序操作特点主要体现在巡回审判的地点选择上,根据双方当事人住所的不同,巡回点法院也相应的不同,既坚持方便诉讼,又兼顾审判地点选择上的程序公平。一是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在同一巡回点内,巡回审判一般应在该巡回点所在法院进行,以体现较大限度便民。二是案件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巡回区内同省不同地市,巡回审判可选择当事人共同邻近的巡回点所在法院进行。三是案件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巡回区内跨省不同地市,相关庭审活动则在第二巡回法庭所在地进行。为保持巡回点工作有效开展,在创建巡回点的同时,还建立了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领导、主审法官定点、定期联系巡回点的工作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共同举办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201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共同举办的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于2015年9月29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要系统总结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扎实推进对接机制建设,好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周强指出,要健全合作机制,主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保险纠纷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向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要树立“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观念,做好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对接工作,严格落实司法确认制度。要进一步推进保险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制定工作,通过筛选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统一保险案件裁判尺度。要加大对调解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支持保险行业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工作。要强化好措施,充分利用法院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平台,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最高检首次举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论证会。201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论证会,就一起故意杀人申诉案公开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申诉方和受邀人员意见。论证会由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主持。除了申诉代理人、案件承办人之外,还邀请了12名社会各界人士作为评议员参加了论证会。申诉代理人首先陈述了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发表了复查意见。随后,评议员就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向承办人进一步了解了情况,并针对该案原审判决予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对该案是否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意见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经过两个小时深入讨论,12名评议员对案件处理进行了表决,当场宣布了评议结果。本次公开论证的意见和案件审查报告还将提请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将依照法律规定择日宣告或送达申诉人。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论证会所涉及的故意杀人申诉案是由申诉厅直接受理承办的案件,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最高检选择这样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件,举行第一次公开论证会,对刑事申诉案件的规范办理和公开审查,都具有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意见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8日下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界定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明确了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问题。意见指出,推进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是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保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必须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专业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或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十一种情形: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意见同时明确了重大过失责任必须追责的八种情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意见还规定了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等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民政部:除涉台公证等外不再办理婚姻登记证明。2015年9月16日消息,民政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信息来源:新京报)
14、民政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被拐儿童解救后查不到父母可收养。2015年9月19日消息,民政部、公安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打拐解救儿童查找生父母机制。儿童失踪后,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根据《通知》的规定,暂时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在发布寻亲公告满30日后无人认领的,需要在7日内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如在12个月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符合条件的则可进行国内送养。这些儿童在办理收养时,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还要签订收养协议,并且在协议中约定:如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要保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工作。对于父母出卖或遗弃儿童的,《通知》明确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儿童亲生父母的法律责任。此时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会被解除,儿童将继续留在收养人家中生活。(信息来源:新京报)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个人持股超过1年 股息红利免征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实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新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前有权要求听证。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9月22日公布新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规定旨在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或同等数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规定同时明确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信息来源:新华社)
17、国家标准委: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有“数字身份证”。 2015年9月23日消息,国家标准委近日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今后,我国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基本信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字身份证”,成为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手段。(信息来源:新华社)
18、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 我国2014年仲裁案件案值达2656亿元。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9月22日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去年全国235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国内、涉外及港澳台案件113660件,案件标的总额2656亿。这是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自今年决定开展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系列研究项目后首次发布的报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安徽省出台意见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2015年9月6日消息,安徽省综治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安徽保监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要积极预防化解医疗纠纷,依法防范涉医违法犯罪。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和管理,认真落实《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医疗服务重心下移、优良资源下沉。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将医疗机构安全防范体系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医警”联动。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全省、便民专业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网络。至今年底,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全覆盖。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至今年底,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公办基层医疗机构参保率得到显著提升。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完善院内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司法确认、诉讼、医疗风险分担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医疗纠纷预防化解长效机制,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预防化解医疗纠纷的强大合力。《意见》要求,按照“分工负责、联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落实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要深入调查取证,依法从严惩处。始终保持对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查处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0、安徽省司法厅:律师执业须宣誓每年5月15日为集中宣誓日。2015年9月10日消息,为引导全省广大律师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安徽省司法厅近日出台关于实施律师宣誓制度的规定,在全省律师行业实行律师宣誓制度。经省司法厅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及本规定施行前未曾宣誓的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每年的5月15日为全省律师宣誓日。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队伍实际,也可组织律师在其他时间宣誓。宣誓完毕后,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规定》要求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1、安徽省政府出台文件明确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2015年9月16日消息,安徽省政府近日出台文件,明确“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同时明确“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深入实施‘法律援助+信息化’行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体系”等具体措施。安徽省是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后第一个宣布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省份。安徽省目前共有法律援助中心12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3199个,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17161个。服务网络纵向覆盖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居,横向广泛延伸到群众团体和行业单位。从省到乡镇街道四级一体化应用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省政府电子政务大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公民可在线申请法律援助。全省16个市全部开通了“12348”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2、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撤销安徽省南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批准设立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的决定。2015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撤销安徽省南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关于批准设立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履行原由合肥城郊地区检察院履行的对省合肥监狱、省蜀山监狱、省淝河监狱、省巢湖监狱、省女子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等6所省属监狱的法律监督职责,所需编制人员和领导职数由原省南湖人民检察院整建制划转。安徽省南湖人民检察院原先担负的是南湖、宝丰两个省属劳教所的派驻检察任务,劳教制度废除后,省南湖人民检察院已无存在基础,属于撤销之列。(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2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确定滁州市等三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确定滁州市等三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决定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滁州、芜湖、铜陵市等三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4、《安徽省专利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专利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专利行政执法这一短板作了充实完善,将专利行政执法权下放到县一级。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的特殊性,《条例》规定,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网店经营者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为激励全社会发明创造积极性,形成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人予以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发明授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予以扶持。《条例》还加大了违法侵权责任的追究。单位或个人若违反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或个人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的,将由实施资助、奖励的行政机关追回补助资金、撤销授予的奖励,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申请,并向社会公示其不良信用信息。该《条例》施行之日,1998年制定、2005年修订的《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将同时废止。(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合肥庐阳法院试水专业化审判模式。2015年9月6日消息,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近期通过探索尝试,在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二庭成立了由一名审判员和四名书记员组成的“金融专项审判小组”,集中办理涉金融案件。审判小组突破传统的分案模式,金融类案件集中化,由该小组统一收案、送达。如果是系列案件或关联案件,会合并庭审。如果双方无法调解,该小组尝试“令状式”裁判文书,专门针对大多数涉金融案件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化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诉请、案件事实及裁判主文。如此一来,程序性工作效率高,也容易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目前该金融组收案803件,占全庭金融类案件的70%,金融组已收案件中立案标的超过5亿元,已审结案件450件,结案标的总额达1.7亿元,月均结案近百件,平均审结天数扣除公告期限为25天,较大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收到良好效果。(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6、合肥中院首次实现被执行人存款异地网络扣划。2015年9月6日消息,合肥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日前首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成功对被执行人在异地的账户进行了网上冻结和扣划,扣划的存款200万元及时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原本奔赴异地需要几天才能扣划的存款在短短20多分钟内即告完成。今年3月合肥中院及辖区11个基层法院全面建成“总对总”专用查控室,6月合肥中院与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网成功对接,投入使用。与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成功对接,使合肥法院执行查控的范围延伸至全国多家银行,执行信息化生成的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模式的逐步建立,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避免了执行法官奔波千里却被银行告知存款已被转走的尴尬情形,大大提升了执行的精确性、及时性。(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27、合肥中院引进“阳光心灵驿站” 借力社会延伸拓展诉讼服务。2015年9月10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区增添一处装饰暖心、风格清新的小房间,是该院为案件当事人设立的“阳光心灵驿站”。在这里,安徽省16位知名专业心理咨询师随时为诉讼当事人疏解各种心理问题,进行心灵疗伤。合肥中院在前期调研中了解到,部分打官司的当事人是因工作生活中外在压力和内在情绪得不到及时疏解,结果产生矛盾,发展成诉讼。在此调研基础上,合肥中院决定与安徽省现代心理研究所联合设立专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的工作站。工作站由全省16位知名专业心理咨询师组成,同时还从有关高校和研究单位招募多名志愿者到工作站从事日常工作。“阳光心灵驿站”是该院诉讼服务工作内容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受理方式主要是当事人的主动申请和信访接待人员的服务引导。凡在诉讼和信访接访过程中,对有向专家教授咨询意愿的当事人,可邀请值班咨询师先行参与接访,然后由咨询师引导当事人进入疏导室进行专业咨询疏导工作。整个过程均在当事人知情、自愿和积极配合下进行。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咨询师运用心理科学专业知识,主要通过言语的沟通,找出问题的原因,分析问题的症结,因人制导、因事制宜进行疏理、缓压、引导,提出有利于当事人身心健康以及良好情绪的建议和意见,供其选择参考。(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8、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建设领域维权中心挂牌成立为国内一个设在建设领域的仲裁维权中心。2015年9月7日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建设领域维权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国内一个设在建设领域的仲裁维权中心,对以法治化手段解决农民工权益维护及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纠纷难题,具有重大促进意义。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建设领域维权中心“挂牌”地所在的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护权益中心,为合肥市级层面受理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的“窗口”。具体程序上,对投诉到“窗口”的维权纠纷,先进行包括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在内的调解,达成协议后以仲裁调解书方式赋予法律效力;对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投诉,进入仲裁审理途径解决纠纷,此举为建设领域各类主体维护合法权益,开辟出一条具有“一锤定音”效力的途径和通道。2014年合肥入选全国首批仲裁工作案件“两化”(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试点,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打造解决社会矛盾的专业平台。(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9、北京法院诉讼服务自助平台启用当事人可跨区打印裁判文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6日对外发布,该院已在全市23家法院和63个人民法庭部署了100台诉讼服务自助终端,通过这台类似“ATM机”的自助终端,当事人可查询案件信息、打印裁判文书,递交诉讼材料、给法官留言。此举将较大地方便群众诉讼,实现“少跑路、少花钱、多办事”,减轻远郊区县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的麻烦。贯彻落实最高法提出的建设“网络法院”“阳光法院”“智慧法院”的工作要求,北京市高院从今年1月起正式启动诉讼服务自助平台项目建设,在充分调研和试用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12项诉讼服务功能的自助终端平台。该平台包括“公共信息”、“诉讼服务”和“我的案件”三大功能模块。其中“公共信息”模块提供法院指引、法院地图、法官信息、诉讼指南4类信息查询;“诉讼服务”模块提供网上立案、预约阅卷、诉讼咨询、意见反馈等4种诉讼服务;“我的案件”模块提供案件信息查询、裁判文书打印、诉讼材料递交、给法官留言等4种诉讼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北京知产法院七名审委会委员全部落座审判席审委会直接开庭审案开全国先河。2015年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由该院院长宿迟领衔,七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落座审判席。该案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2013年1月4日、11日、28日,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嵊州市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包含“华源”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针对原告华源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依据《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将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的规定,认定申请商标在同一天于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构成近似且均未使用,要求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商标局将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华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商标局作出的通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同时,请求法院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一并进行审查。根据改革纲要精神,审判委员会主要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中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其处理结果将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遂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经审查,该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审判委员会的审理范围。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明确划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限范围,并好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同一案件先后行使审判权程序上有效衔接的前提下,以审理该案为契机,探索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模式。庭前,由合议庭履行报告程序、庭前告知当事人程序、当事人向审判委员会提交法律意见程序;庭审中,由法官助理向审判委员会总结、报告合议庭已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并由审判委员会主持人(院长)明确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仅就案件中的某一特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其他事实与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辽宁高院出台规定规范登记立案工作 6种情形当事人可投诉 投诉15日内须答复。2015年9月3日消息,为保持登记立案工作规范有序实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作出规范。《规定》明确了实行立案登记适用范围,设定了立案材料登记接收、补正告知、立案分转等各工作环节的具体操作模式与工作流程,特别规定了当事人监督投诉办法。《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一律接收,当场进行立案登记,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保持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规定》要求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认定起诉、自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立案部门要先行正式立案,移送相关业务部门。《规定》明确了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投诉:一是非依据法律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而不接收立案材料的;二是接收立案材料,不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的;三是需要补正立案材料而不出具《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或者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事项的;四是接收立案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五是违反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案外协调等为由拖延立案的;六是其他违反登记立案规定情形的。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要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当事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江西法院和民政部门离婚信息共享防范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发生。2015年9月6日消息,为了防止利用婚姻登记信息漏洞进行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发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建立离婚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全省各法院、各民政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离婚信息共享工作。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将作出的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直接寄送结婚登记所在地县级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作出的涉外、涉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华侨、出国人员准予离婚的有效法律文书,自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寄送省涉外收养和涉外婚姻登记中心。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后,认真做好签收登记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当地基层法院报送离婚信息台账,积极配合法院了解和掌握诉讼相关人的婚姻状况。该制度的建立对于防止重婚、骗婚以及利用婚姻登记信息漏洞满足其他特定利益需求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审判工作和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促进幸福婚姻家庭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福建全省范围内推行跨域立案服务。2015年9月22日消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跨域立案服务。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福建高院推出了便民利民的创新性举措,在全国首创打破省内行政区划限制,对属于省内异地各中级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和申请执行案件,实行跨域立案服务,当事人可就近选择具备跨域立案服务的中、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办理立案事务。收件法院接收当事人起诉材料,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后,扫描起诉材料并传输给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受诉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制作收件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裁定书等文书,加盖本院电子印章,再推送给收件法院,由其送达当事人。收件法院仅承担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等职责,不行使立案审查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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