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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5年7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8/3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安全法。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新国家安全法共七章,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好,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新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这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将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并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好。1993年2月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主要规范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性法律。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国务院2015年7月28日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确定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打造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新支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好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服务好“一带一路”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若干意见》,并通报8起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典型案例。《若干意见》简要概述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内涵、时代精神和目标宗旨,并结合人民法院职能,明确了“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好的目标任务。《若干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服务和好“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坚持全面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统筹协调,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立足我国实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开展与沿线各国的司法国际合作交流,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若干意见》强调充分保护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解决国际司法管辖冲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案件,采取登记立案,依法尽快裁判,及时解决纠纷,以及完善域外证据审查制度等。《若干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并特别强调了要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等内容。《若干意见》强调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合作,并提出推动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和积极倡导开展司法协助互惠的建设性意见。《若干意见》在司法协助互惠方面首次提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先试,在相关国家与我国未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可考虑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从而推动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中华司法研究会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当选研究会会长中华司法研究会成立大会2015年7月4日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当选研究会会长。周强在讲话中表示,要把中华司法研究会建设成为海峡两岸暨港澳司法及有关法治问题的共同研究平台和以全球华人法学家与法律家为主体的高端交流平台,为深化两岸暨港澳以及海外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华司法研究和法治进步,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法院公布案件案号若干规定 构建新型标准体系推进法院标准化建设。2015年7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各级法院代字表》等配套标准(上述一个规定和两个配套标准构成一个一体化的标准,简称《案号标准》),《案号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5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号标准》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举措。人民法院的标准化建设包括审判流程标准规范、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判文书标准规范、统计信息标准规范和审理案件案号规范等诸多方面,目的是规范司法行为,实现严格司法,保持公正司法。发布《案号标准》既是解决人民法院案号标准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因应新形势下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迫切要求。《案号标准》是构建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此次发布的《案号标准》,紧紧围绕司法工作目标和主线,紧扣审判权运行体系改革目标,着力为构建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奠定框架性、体系性基础。《案号标准》按照审理案件的司法职权属性和特征,梳理并构建了三层级案件类型体系,分为10大类、52中类、131小类,首次对司法职权活动的类型化研究进行了有益探索。上述体系,不仅可以实现每个层级、每个类型的单独使用,而且可交叉、整合应用,且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案号标准》通过对全国3500多家法院的简称进行代码化处理,确立了7种数字代码编码规则,并能够与行政区划代码有机衔接。(信息来演: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批复》内容如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于2012年5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仲裁规则以及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现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以下简称华南贸仲)、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变更名称并施行新的仲裁规则,致使部分当事人对相关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上述各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权限、仲裁的管辖、仲裁的执行等问题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相关仲裁裁决,引发诸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为依法保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考虑中国贸仲和华南贸仲、上海贸仲的历史关系,从支持和维护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出发,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当事人在华南贸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贸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前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华南贸仲或者上海贸仲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以华南贸仲或者上海贸仲无权仲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华南贸仲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贸仲更名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之后(含更名之日)本批复施行之前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中国贸仲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但申请人向华南贸仲或者上海贸仲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对华南贸仲或者上海贸仲的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华南贸仲或者上海贸仲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本批复施行之后(含施行起始之日)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中国贸仲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二、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同时请求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决定后,被申请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申请人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第三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本批复施行之前,中国贸仲或者华南贸仲、上海贸仲已经受理的根据本批复第一条规定不应由其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本批复施行之前,中国贸仲或者华南贸仲、上海贸仲受理了同一仲裁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本批复施行之前,中国贸仲或者华南贸仲、上海贸仲受理了同一仲裁案件,当事人并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先受理的仲裁机构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此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院发布拒执罪司法解释。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全文共八条,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中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二是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如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进一步升级,将限制“高消费”扩张为限制“有关消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据此,此次修改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应当采取全面限制消费措施。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院通报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情况公布10起典型案例。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为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2014年11月至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截至今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案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55772案58478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指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公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年底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9日公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并介绍有关情况。此次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中,有体现建立职务罪犯减刑假释备案审查制度必要性的案例;有对恶习未是革除,需要进一步教育、改造的罪犯,依法不予减刑的案例;有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从严控制,依法不予假释的案例;还有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罪犯依法收监执行的案例等。自去年以来,为严格规范“减假暂”工作,最高法重拳出击,发布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性司法解释,建立了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减假暂”工作监督检查长效工作机制,开通了“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并于今年起建立“减假暂”案例定期通报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年底最高法将完成对《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这一实体性司法解释的修改,减刑、假释的条件将更加严格,期限将更短。(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检公布方案 包括安徽省在内的13地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2日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首批选择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重点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标和原则、主要内容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试点方案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规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试点期间将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这与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在法律地位上相同,都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参与庭审,也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了更多地发挥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履行职责的能动性,试点方案还专门设置了诉前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只有在相关机关、组织在期限内没有提起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方可提起公益诉讼。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等,并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 强化证据合法性证明。2015年7月6日消息,最高检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围绕保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强庭前准备工作,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全面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意见》强调,各级公诉部门要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意见》要求,要强化当庭指控证实犯罪工作,重点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以及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合理安排示证顺序,提高质证针对性和有效性。公诉人应强化证据合法性证明。必要时,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检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9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共4个,均为最高检办理的核准追诉方面案例。案例中既有对罪行较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核准追诉的案例,也有对真诚悔罪、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分子不再追诉的案例。其中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2个为核准追诉案例,杨菊云故意杀人案、蔡金星等抢劫案2个为不核准追诉案例。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通过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各级司法机关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核准追诉条件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办理核准追诉案件的具体要求,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信息来源:正义网)
17最高检新规明确对6类案件检察官可以案释法。2015年7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原则、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明确,提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6类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规定明确要求,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请求的,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对可能造成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案件,检察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规定提出可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6类案件,包括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专业、弘扬社会正气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规定强调,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规定还明确了书面、口头两种以案释法的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最高检: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窝案串案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21日通报指出,目前涉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在高位徘徊,处于易发多发的态势,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打防结合、惩防并举,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三农”工作和扶贫开发作出贡献。(信息来源:新华社)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行贿记录者将受限制。2015年7月22日消息,最高检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通知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建筑企业资质许可、个人执业资格认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等工程建设领域各环节,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既可以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也可以要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设备物资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向检察院查询并提交查询结果,以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代理机构查询为主,以要求单位和个人查询为辅。检察机关对提出的书面查询申请,应当经审核后进行查询,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通知还要求,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置,包括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市场,取消投标资格,从供应商目录中删除,扣减信誉分,不予(暂缓)许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河北、安徽等6省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6省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当事人在上述六省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处罚地所在省份以外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柜台缴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住建部、国土部和公安部三部门联手保护传统建筑 制止异地迁建严打盗卖构件。2015年7月6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坚决制止和打击传统古建筑被异地迁建、盗卖等行为,并将在全国启动专项督查。三部门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认定传统建筑。因拆除传统村落中认定传统建筑,严重破坏村落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撤销认定传统建筑所在村落的“中国传统村落”等称号,并通报批评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传统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不得实施异地迁建。迁入地所在的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所迁入的认定传统建筑办理各类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所迁入的认定传统建筑办理不动产证书、产权登记。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异地迁建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责令停工,任何单位不得纵容异地迁建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制止异地迁建不作为并违规办理各类规划、施工许可以及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的单位进行公开通报。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异地迁移认定传统建筑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办理相关登记后实施就近迁移保护。(信息来源:新华社)
22、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公民发现环保部门不履职可举报。2015年7月22日消息,环保部近日发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这是自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以来,一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办法还提出,环保部门可以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较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信息来源:新华社)
23、国家税务总局:赠与不动产免税不再交公证材料。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月3日公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指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不再要求相关人员提交赠与公证材料。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自2015年7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24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纳税服务投诉20日内办结。2015年7月9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并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压缩了纳税服务投诉的办理时限,税务部门收到投诉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投诉文书也由原来的五类简化为一张表格,纳税人进行服务投诉将更便捷、更专业,更能得到及时妥善地处理。修订后的办法将受理、办理的时限分别压缩为2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但考虑到服务态度投诉处理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对税务部门接到服务态度投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进一步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另外新办法增加了投诉回访条款,要求税务部门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对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好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理顺旅行社与导游关系好导游劳动权益。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好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015年7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好的指导意见》,这是三部门首次专门针对导游劳动权益好出台的指导意见,将对导游劳动权益好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指导意见强调,切实好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是旅行社应尽的法定义务。要构建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服务质量挂钩、基本好健全的导游劳动权益好体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导游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根据指导意见,加强导游劳动权益好的主要工作包括理顺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依法好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加强导游执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和指导性标准制定工作等。(信息来源:新华网)
26、国家网信办发布通知要求涉及未成年人的网上报道要做到“三严禁”。2015年7月2日消息,国家网信办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对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作出严格要求。《通知》强调,涉及未成年人的网上报道中,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暴力、血腥、色情、恐怖等违法视频及图片,严禁以胁迫、诱导未成年人等方式采集信息,严禁歧视未成年人或利用未成年人负面新闻进行商业牟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新管理办法还优化了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一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安徽建重要政策解读机制 文件公开三日内须进行解读。2015年7月7日消息,安徽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出台省政府规章或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重要政策文件,各部门在报送代拟稿时,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于文件公开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省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安徽省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2015年7月25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已着手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省检察院确立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为前提,以2至3个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突破,积极稳妥地推进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工作思路,全省检察机关正在组织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案件线索的摸排工作。一方面积极借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对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排查,对可能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行为列出线索清单;另一方面,全面梳理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和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使一批刑事部分已经结案、行政违法尚未纠正的线索,通过公益诉讼再次进入法律监督的视野。此外,安徽省检察机关还从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入手,将查找立案监督线索与查找公益诉讼线索同步推进。(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近3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被录入黑名单。2015年7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行为、发挥信用惩戒功能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成果,发布全省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自2014年11月以来,安徽高院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516案、422人(其中一个集体诉讼案件131案针对同一被执行人),目前已实际判处28案、31人;法院自行实施司法拘留1666案、1723人;向公安机关移送协助查找控制2910案、3049人,实际控制567案、598人。自2013年10月1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安徽法院持续借助信用惩戒功能,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法院共有29120名失信被执行人被录入到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其中,1985名失信被执行人因受到信用惩戒,已主动清偿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安徽省司法厅与省国资委联合出台意见护航混合所有制改革。2015年7月25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与省国资委近日联合出台《关于组织律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省内各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案,须经审批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才能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律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生产经营、规范治理以及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意见》明确,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优化法律顾问队伍,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吸收律师成为法律顾问,发挥其在国有资产管理决策方面的参谋作用。(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2、合肥市出台意见解决树木和供电设施矛盾。2015年7月13日消息,合肥市经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及合肥供电公司联合编制的《关于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的若干意见》日前正式通过审核,这是安徽省一个详细成文、专项用于解决“线树矛盾”的规范文件。意见的出台从源头上在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线树隐患处理规范、各方责任义务等方面真正实现了第一次全面而详细的梳理。对合肥市树障清理的标准与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今后园林、电力部门进行电力通道内树障清理提供了有效的依据,避免双方因理解角度不同引起的矛盾与纠纷,明确了各方职责和工作范围,对电力设施产权人、园林绿化产权人以及管理部门在树障处理过程中的职责与工作范围均进行了精确定位。(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3芜湖县刑事执行检察局挂牌 为安徽省检察机关一个将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的基层检察院经县编办批复同意,芜湖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2015年6月2日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芜湖县检察院成为安徽省检察机关一个将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的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是新中国检察机关成立之初就开展的一项“传统”的检察业务,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已不能准确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而使用刑事执行检察这一名称,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体现部门名称、职责的一致性和法定性。(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4、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成立家事审判庭和物业审判庭 开启专业化审判之路。2015年7月6日消息,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日前率先成立家事审判庭和物业审判庭,为不断增加的婚姻家庭纠纷、物业纠纷案件开设专门解决通道,提高审判效率。在专业审判模式下,家事审判庭主要受理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该庭确立“家事案件调解优先、财产申报、当事人亲自到庭”等家事审判原则,并探索建立了家事案件证据规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建立调解机制等;物业审判庭主要受理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因物业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有关民事纠纷案件,尝试应用督促程序,并建立了程序分流、巡回审判、联动调解、多方对话等工作机制。雨山区法院通过建章立制,打通专业审判落地“较先一公里”。在前期筹备过程中,雨山区法院和区住建委、区妇联联合制定了《关于物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家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多方位对接,充分发挥区妇联、区住建委和区法院资源优势,构建纠纷预防预警、主动服务、协同配合等工作机制,完善家事纠纷和物业纠纷调解体系,及时化解矛盾。(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5、陕西省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2015年7月15日消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简化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在全省法院推行民商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规定》明确,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的格式种类有令状式、表格式和要素式三类。其中令状式裁判文书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表格式裁判文书是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的简易法律文书,及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要素式裁判文书是对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再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的相关内容。(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6、北京成立互联网纠纷调解委员会。北京市互联网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年7月14日成立,旨在为各类互联网纠纷案件提供免费调解服务,完善首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这是全国第一家地方性互联网行业人民调解组织。今后,北京互联网领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自愿向委员会递交申请,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由调解员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广州一家粤港合伙联营律所开业。作为全国首批10家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之一,广州一家粤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2015年7月21日挂牌成立并正式开业,7名内地律师和3名香港律师全部到位。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粤港澳律师业界的合作并非首次,但“合伙联营”却是第一次,联营打通了内地与港澳台、国外法律服务衔接上的障碍。该所业务范围包括境内外投融资、自贸试验区综合法律服务和海外商账追收三大板块。当天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律协,以及粤港澳三地律协还分别签订协议,将共同推动开放三地法律服务市场试点,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竞争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上海海事法院与市交委签署司法合作协议规范无船承运业务保持金冻结及扣划事项。2015年7月26日消息,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近日联合签署《无船承运业务保持金冻结及扣划事项合作协议》,这是为适应2014年5月起交通运输部在上海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所推出的一项配套措施。无船承运业务是海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则是影响无船承运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下放以来,已有948家无船承运企业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登记。《协议》针对现金担保、责任保险担保、保函担保三种无船承运业务保持金交纳形式分别制订了冻结与扣划程序规定,并规定了冻结与扣划保持金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判定首次冻结与轮候冻结的时间节点,冻结保持金的期限以及解除冻结保持金需具备的条件。《协议》签署后,将在促进涉无船承运企业的纠纷解决,保持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方面产生更多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无船承运业务保持金制度优势,规范和促进无船承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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