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国家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将贪污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规定贪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还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会议完成各项表决事项后发表的讲话中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把加强监督与完善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整改情况反馈报告的同时,及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全面修订,这对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好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发挥积极有力的引领、推动、规范和好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会议完成各项表决事项后发表的讲话中说,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重要修改。希望有关方面以这次修改为契机,加大实施工作力度,把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会议完成各项表决事项后发表的讲话中说,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精神,常委会及时审议通过了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重点是对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选举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法律,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加强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决定内容为: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作出调整增加编纂民法典等34件立法项目。2015年8月6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日前经调整后再次公布,调整后的立法规划一、二类项目从原有的68件增至102件,实际增加了制定能源法、房地产税法,编纂民法典等34件项目。在102件项目中,制定法律的46件,修改法律的56件;已审议通过14件,已提请审议9件。另外对原立法规划中个别立法项目的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了变更。增加的立法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作出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二是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陆地国界法、能源法、原子能法、航空法,修改测绘法;三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四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改行政监察法;五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好法、文化产业促进法。还要编纂民法典,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草原法等。第三类研究论证项目还增加了促进军民融合方面的立法项目。(信息来源:新华社)
8、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务院2015年8月23日正式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养老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办法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办法明确,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保持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切实维护百姓餐桌安全。2015年8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正确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百姓餐桌安全。通知强调,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于利用自己网站销售食品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要坚持严肃执法,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严格把握适用价款十倍赔偿、损失三倍赔偿和一千元保底赔偿的要件,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食品标识瑕疵的法律责任。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其核心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保持首负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又要区分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不同归责原则;既要让消费者尽早实现权利,又要让真正的违法者受到惩罚。消费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索赔,无论谁是责任人,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作出赔偿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没有责任,其承担的是替代性的中间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通知指出,要坚持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正确把握新法和现行法律适用的界限。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因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的食品交易行为和事件起诉的案件,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买卖合同、餐饮服务合同成立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合同的履行或者损害后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可以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时,食品合格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较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较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较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我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是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本《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好,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较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院制定落实“两个规定”实施办法保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切实贯彻执行“两个规定”提出明确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三是明确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四是要求人民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五是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六是要求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履职保护机制,避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防止内部人员过问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当面请托和邮寄涉案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行为指引。二是对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和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对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加以了严格禁止。三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必须全程留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四是对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规定了更加刚性并更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六是为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制定了保护性措施。上述两个实施办法均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首次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由中央政法委统筹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首次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于2015年8月2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旨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研究落实好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律师队伍在全国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会前中央政法委单位研究起草《关于依法好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法部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作出修订,起草《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一并提交本次会议讨论。(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3、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5年8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为: 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意义。《规定》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等各项重大战略决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长期以来审判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规定》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依据,将为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较其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规定》从2015年8月6日公布到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相隔时间短,任务急,为使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尽快准确理解掌握司法解释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优先好、尽快及时地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三、适用《规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鉴于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也不是针对现行某个专门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而是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制定的专门性规定,在《规定》正式实施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三)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四)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论证会评估刑案速裁程序试点中期成果。201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中期评估论证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一年来,各地全力推动试点工作依法有序深入开展,整体运行情况良好。18个试点城市共确定试点法院100余家,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2万余件,当庭宣判率为95%,超过90%的案件立案后10日内审结,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零,审判效果和诉讼效率明显提升,试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2015年8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指出,在“互联网+”时代,现代信息技术不断融入和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实现信息化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要提高认识、把握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为执行工作发展提供信息科技好。要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系统,要将工作重点放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数据尚未实现全国集中的领域,因地制宜,充分发挥“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的灵活优势;要积极开发建设全国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对执行流程节点的网络进行实时监控,促进执行信息公开和执行行为的规范化,实现阳光执行;要大力推广网络司法拍卖,对破解财产处置周期长的瓶颈问题进行有益探索,有效打破地域限制,较大限度减少人为控制,切实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杜绝拍卖中的不公、不廉现象。周强要求,要着力完善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制度规范,多方位建章立制,保持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健全执行规范体系,切实将执行权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防范消较执行、乱执行;要利用执行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的机遇,切实加强对执行案件信息的规范管理,坚决杜绝应立不立、矛盾上交、案外有案、“体外循环”、“抽屉案”、虚假结案等错误做法;要严格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保持录入准确、剔除及时,依法依规落实异议机制,切实好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并适应“互联网+”时代对完善信用惩戒体制的需要,通过互联网平台拓展信用惩戒范围,促进“信用中国”建设。周强强调,要建立健全提升执行强制性的制度机制,加强执行区域合作,多方位、多层次谋划破解执行难问题。要加强以保全促执行的力度,用足用活诉前和诉中保全措施,依托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尽早保全被告财产,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要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着力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法适用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手段;要坚持从大局出发,敢于突破利益藩篱,推进建立强制执行区域协同网,探索执行信息区域共享,依托信息技术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执行协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院公布八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31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8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公布的8起案例中,有3起是家庭内部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子女的案件,分别是继父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继母故意伤害未成年继子女致其死亡的案件以及亲生母亲教育子女方式不当致其死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表示,发布这三个案例,是希望引起社会关注对再婚家庭未成年人子女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他同时表示,在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子女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充分认识棍棒教育的严重后果。近年来,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公布的案例中有3起都是未成年女性因网聊而发生的刑事案件。胡伟新表示,未成年人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陌生人,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人身威胁。同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监管,了解未成年人的交友情况,发现不良倾向,及时干预和引导,不要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以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发布的案例中还包括一起强迫未成年人劳动案和一起家长因婚外情而伤害未成年子女的案件。胡伟新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每年大概是在5万件左右,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4%左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8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规定超期羁押超过3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5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6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8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督办,督办将指定专人负责。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应遵循的对等监督、分级督办、方便工作、注重预防4个原则。规定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派驻检察室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预防超期羁押主要通过监督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来实现。派驻检察室发现超期羁押相关情况后,可以采取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纠正。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本地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最高检每半年对全国情况进行一次通报。规定要求,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办案机关7日内未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报告,上一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立即向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通报,并监督其督促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超期羁押。同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看守所进行巡视检察时,要将派驻检察室开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视内容。为防止责任不清、追责不力导致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反弹,规定还专门增加了追责条款,要求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最高检出台反贪“八项禁令” 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司法不规范问题。2015年8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从严办案程序、依法好人权、保护发案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办案安全防范4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强调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违反禁令的,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八项禁令”包括: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未成年人不捕不诉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国有独立编制未检机构的检察院不足1/3。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2015年8月26日在无锡召开。自2012年全国首届未检工作会议以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落实取得显著成效,不捕率从17.5%上升到26.6%,不诉率从5.1%上升到7.3%,不捕不诉率均大大高于成年人,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未检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托于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机制建设、实践创新和队伍强化。201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开展亲情会见,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心理测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8376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88869人,切实提升了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水平和效果,然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仍面临不少新问题、新挑战。孙谦介绍,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农村留守儿童和城镇流动儿童两大群体之中,人数接近1亿。然而目前全国建立有独立编制未检机构的检察院不足1/3,人员配备不到位、专人不专、未检人员兼职等现象和问题普遍存在。孙谦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并非侦监、公诉业务的简单叠加,还包含着大量的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职能,这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必须加强。”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公安部:重点网站将设“网安警务室”。2015年8月4日公安部在全国重点互联网站和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要求深入开展网站“网安警务室”建设,在重点网站和互联网企业设立“网安警务室”,第一时间掌握网上涉嫌违法犯罪情况,服务和指导网站提高安全管理防范能力。会议强调,重点网站和互联网企业要做依法办网的模范,落实网站安全管理的组织、人员,健全、规范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技术防范措施有效到位,新应用、新业务与安全管理同步发展。要做行业自律的标兵,坚守网站经营的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不渲染可能诱发犯罪的敏感案事件,不登载传播低俗有害信息。(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新规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的相关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如果返还后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又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都应及时返还。此外,各级公安机关都应设立专门保管场所。(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2、公安部将严厉打击地下钱庄 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秩序。公安部2015年8月24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集中统一行动。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表示,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线索联合研判和传递,建立完善涉案资金快速调查协作机制。要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强化线索摸排,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要逐起研判分析,逐起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查明情况,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要进一步加强督导推动,公安部将定期通报情况,选择一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并将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地区督导检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公安部:公安机关不再开具十八种“奇葩”证明。2015年8月25日消息,公安部日前通过“打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图文详解了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除了特定的办理业务事项外,派出所一般可开具的证明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明事主身份信息的,例如出生年月日、户籍信息、身份证遗失等证明;还有一类就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明,例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受理回执以及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的证明。此次公安部介绍了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给出详细的解释,内容如下: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十八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十一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查询,无需派出所出证明。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5.偿还能力证明。【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7.亲属关系证明。【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8.婚姻状况证明。【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9.身份证丢失证明。【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11.实际居住地证明。【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12.保险事故证明。【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13.人员失踪证明。【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17.房产情况证明。【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国土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年内上线 2017年将全国可查。国土部2015年8月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下半年要实现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2017年要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该平台将向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交换服务。国土部要求,要对各级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平台、软件系统及网络资源进行整合集成,保持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审批、交易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国土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覆盖全国,主要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四类服务对象,提供登记业务支撑、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信息共享交换、信息依法查询服务。该平台提供信息共享交换服务的部门中包括: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等。《方案》表示,平台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信息依法查询服务,好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新京报)
25、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国家版权局2015年7月8日下发《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各网络音乐服务商按照要求自查整改,开展版权合作,截至2015年7月31日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网络音乐版权秩序明显好转。与此同时,网络音乐服务商正加大版权合作力度。腾讯、阿里音乐、CMC、网易云音乐、百度音乐等就音乐作品版权转授权洽谈合作,促进音乐作品的广泛授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组织力量对网络音乐传播情况开展全面监测。对2015年7月31日后未经授权仍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发布通告任性乘机严重者可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8月16日消息,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近日发布通告,明确将继续按照从重从快的原则,严厉打击扰乱民航运输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者可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据通告,机场内和航空器内严禁以下行为:机场内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等。航空器内,冲闯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电子设备;抢占座位、行李舱(架);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8月5日消息,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中国保监会近日制定发布《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评价范围将覆盖保险公司服务的所有关键环节,每年开展一次。《办法》分别按照财产险和人身险建立了两套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取范围涵盖各关键服务环节,兼顾数据客观准确性原则。其中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包括8个指标,涉及销售、承保、咨询、理赔、投诉五大环节。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也包括8个指标,涉及销售、咨询、回访、理赔、保全、投诉六大服务环节。《办法》提出,将对保险机构服务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分为四个等级,结果对社会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中国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8月20日中国保监会20日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意在通过税收优惠促进个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规定较低赔付率的同时,对较低保险金额也做出了规定。暂行办法明确,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信息来源:新华社)
29、中国证监会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股权众筹。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5年8月7日表示,证监会近日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分工,中国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全国总工会发布上半年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2015年8月5日消息,全国总工会近日梳理2015年上半年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违法案件,并从中挑选出10起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予以集中发布。这10起案例是:中铁一局及湖北利川开福劳务有限公司欠薪案,承包人李福兴欠薪案,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薪案,中航长城大地建功集团有限公司欠薪案,厦门中碳建筑规划院欠薪案,郴州首成鞋业厂恶意欠薪案,承包人李建辉欠薪案,上海森磊鞋业有限公司欠薪案,成都新丰运物流有限公司欠薪案,天津玛哈格尼木业有限公司欠薪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安徽省司法厅出台意见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2015年8月3日消息,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作用,安徽省司法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以切实增强基层法律服务能力。《意见》要求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分离,按要求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切实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严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关,推行执业前谈话和执业辅导制度。《意见》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作了细化,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加强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等;建立人员流动管理制度,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转入、转出等报批手续。《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要求各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基层法律服务办案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2、安徽省人社厅:劳动好行政处罚裁量权新规出台细化处罚标准防止“同事不同罚”。2015年8月3日消息,《安徽省劳动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日前出台,人社部门在实施劳动好行政处罚时将采用这一基准,根据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细化处罚,防止出现“同事不同罚”。新规对劳动好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如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新规按照扣押人数进行了细化:扣押不足5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以每人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此外,新规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也有细化的处罚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3、安徽省将建司法博物馆。2015年8月6日消息,为了传播法治文化、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安徽省高院日前联合省纪委、省人大内司工委、省司法厅、省文物局,协商决定利用20世纪80年代兴建的省高院三孝口大法庭旧址,共同筹建安徽司法博物馆。安徽司法博物馆设法治宣传馆、廉洁教育馆和院史陈列馆3个展馆。省高院作为牵头单位具体承担安徽司法博物馆建馆的各项事宜,其他成员单位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为司法博物馆建设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共同挖掘安徽省丰富的法治历史文化资源,齐心协力把安徽司法博物馆打造成融纪念性、知识性、教育性为一体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国内目前专业性的司法博物馆尚屈指可数。(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形成《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年8月6日消息,安徽省是全国13个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为稳步开展试点工作,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日前专门召开座谈会,并形成《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和管辖、起诉与审理、撤诉与上诉、判决和执行以及法律监督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纪要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三大领域。检察机关并非直接提起诉讼,而需在提起诉讼前,就上述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或者依法履职。当收到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仍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免缴诉讼费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交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检察建议及送达证明材料,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则由该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纪要将检察机关所派出庭人员的称呼确定为“检察人员”,其出庭的职责包括宣读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行政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对于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该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需要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若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期间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使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以修复或者风险得以消除,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或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5、合肥在安徽全省率先探索建立金融案件送达地址确认制度。2015年8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开平在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作关于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到买卖、借贷、租赁、承揽等合同纠纷是商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占商事案件的90%以上。报告针对近年来金融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为躲避债务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等情形表示,合肥市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金融案件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缓解商事案件“送达难”问题,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此外,合肥还注重改进司法方式方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灵活采取“放水养鱼”、“腾笼换鸟”等措施,帮助诚信守法、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努力实现司法积极效果的较大化。(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36、北京:试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2015年年8月1日起,北京将陆续开始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开展北京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开庭审理时统一着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试点工作,试点为期半年。北京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开庭审理活动,必须统一着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徽章。律师出庭服装特指律师袍和领巾。律师应当在进入法庭之前着出庭服装完毕,走出法庭之后方可换装。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着装的出庭律师,合议庭法官应当进行提示、劝告;对于不听劝告的,由法院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反馈。情况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律协将对该律师予以训诫处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海南全省法院不再“大接访” 开通网上申诉平台 试行律师代理信访 拓宽诉求表达途径。2015年8月11日消息,自2015年下半年起,海南省高院不再开展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或院领导定期接访活动,延续了10年的“大接访”画上了终止符。实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及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后,法院领导对当事人反映案件情况的来信将不再作出批示,也不再回复。当事人如果需要反映情况,可直接向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提出。从2015年3月25日起,海南省高院在原有信访接待室的基础上,开通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以减轻当事人申诉的诉累和经济负担,拓宽和畅通申诉信访渠道,提高办案效率。此外,海南省高院还与省司法厅会商,动员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试行申诉信访律师代理制。《海南省法院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已开始在全省法院试行,省高院将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推进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良性互动机制建设,推选职业操行优秀、品质高尚和社会认可度高的律师代理申诉信访案件。海南法院近期还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地方德高望重的长者,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干部中,聘请调解专员,受法院、法庭委托调解纠纷,并对其调解和受托调解的纠纷,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协助进行司法确认。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可在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处理后,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将不予受理。仍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人民检察院处理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当事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案件已经走完法律程序,当事人再到人民法院缠访缠诉的,对符合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启动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将不再登记、不再受理、不再答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审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开庭审理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这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件。诺米多公司诉称,2015年1月21日,其与运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的飞度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委托飞度公司在网络上融资88万元(含诺米多公司自身投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签署协议后,诺米多公司充值17.6万元,完成项目选址、房租租赁以及公示等。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发布融资信息,较终有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并实际付款。但在装修期间,飞度公司提出诺米多公司承租的房屋存在违建等问题,并在股东QQ群中发布质疑信息,较终使合作破裂。事后诺米多公司知悉,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但本案中合伙人有87人,飞度公司融资行为违法。2015年4月14日,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飞度公司亦认可,但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并应支付违约金。海淀区法院法官介绍,股权众筹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较具创新和争议的一种交易模式,国内还未对股权众筹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处于监管空白状态,本案焦点集中在对股权众筹交易规则应作出怎样的法律评价,涉及投资主体人数、资金托管等具体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9、广东省高院研发金融产品查询系统挖出“老赖”隐匿财产。2015年8月31日消息,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理财产品和网络金融资产成为“老赖”规避执行的“重灾区”。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年初研发上线了“被执行人金融产品查询系统”,可由商业银行根据关联账户提供被执行人的基金、股票、保险等金融理财产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类型财产线索,挖出“老赖”隐匿的财产。目前该院通过省内120家商业银行的网络查控系统,开通“被执行人金融产品查询系统”,可以直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第三方存管、基金、受托理财、理财、信托及纸黄金的资产信息。广东高院还着眼于网络金融和虚拟财产查询,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类型财产线索,目前正在推进通过腾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信息,这一系统将更加全面地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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