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农业法执法检查。2015年6月24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召开,本次执法检查将在全面了解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好粮食安全、好大宗农产品供应、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及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情况,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情况,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公益林补偿政策、建立重要水源地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情况,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情况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6月23日召开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该部法律的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将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交通、水利建设情况,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减免情况,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资源开发补偿和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少数民族干部选拔配备和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及培养各类人才的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制定情况,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等,作为检查重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6月17日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将在全面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了解网络购物、预付款消费、电信金融服务、食品保健品、汽车销售及服务等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领域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消费维权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重要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配套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措施的制度情况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2015年6月24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仅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没有对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为了严格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督,《决定》新增一条,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决定》还对条例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继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不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而且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中央“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好。《解释》共十九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一是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也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二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三是明确了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排污时,污染者对内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四是明确了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五是明确了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六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或者监测报告以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等有关证据的适用。七是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中有关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八是明确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统一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疑难问题,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用严格的司法程序保护好我国生态环境和美丽家园。(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日公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新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标准以及推荐主体和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和全国各高级法院,各地中级、基层法院可以向所属高级法院上报并提出推荐指导性案例建议。社会公众既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荐建议。《实施细则》还就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类似案件”的判定标准,要求具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并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援引。自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已有10批共52件案例向社会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5年6月3日表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说,今年以来人民法院一些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有了实质性进展。要认真总结经验,坚持需求导向,强化问题意识,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坚定不移、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会议对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周强强调,要依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加强统筹指导,鼓励地方探索,总结各地经验,大力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服务和好。201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会议,就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工作进行研究。周强要求,要制定司法政策,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服务和好“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坚持需求导向,强化问题意识,认真梳理、归纳“一带一路”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在深入分析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意见,切实指导各级法院开展司法服务、提供司法好。要深刻领会“一带一路”建设重大战略决策的内涵要求,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秉持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要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对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要求,找准工作结合点、着力点,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遵循司法规律,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为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专业、快捷的司法救济。要积极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司法需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10个典型案例中分别涉及消费者购买食品、保健品、汽车、家电安装、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等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临萍介绍说,凡是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制定格式条款等方法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例如“包间较低消费”、“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一律认定为无效。为切实解决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矛盾,人民法院准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依法把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有效地缓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网络购物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售后责任不确定以及支付安全不充分等,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全力维护网购安全。网购“后悔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有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经营者对此制定“霸王条款”,可以依法认定为无效。如买卖双方借助电商平台进行交易,要正确划分经营者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一般发生商品质量数量纠纷,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电商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应由电商平台先行赔付。如电商平台与经营者为了其共同利益,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职业打假”、“ 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新消法并不否认个人“知假买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打假者当然具有消费者资格,诉讼中应按消费者对待。杨临萍解释说,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个人打假者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如果买了假货,有权依照新消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至于单位的“知假买假”行为,杨临萍表示,因其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打假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维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拐卖儿童较低刑已高于故意杀人罪。针对近期网络中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2015年6月19日称,目前从刑期看,拐卖儿童犯罪的较低刑期高于故意杀人罪的较低刑期。2009年至今最高法院先后发布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十多件,其中罪责较为严重的罪犯均已被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该负责人称,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为此,今年2月最高法院公布了一批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法院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依法定罪判刑,再次向社会昭示,法律绝不容许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较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该负责人表示,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更有力地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信息来源:新京报)
11、最高法院通报严惩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发布会上介绍,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22.6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3.23个百分点。同时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审判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做到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高发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特征,遍及全国各省份,但案件多发地域相对集中于华南、西南和东部省份,如广东、云南、贵州、湖南、辽宁等地。走私、制造毒品犯罪有所加剧,且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另外,受近年来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毒品引发的危害不断增大。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制贩毒道路,或者实施盗抢犯罪获取吸毒资金。吸食合成毒品较易诱发自杀自残、暴力行凶等较端事件,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驾车冲撞行人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新闻发布会还介绍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继2008年制定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审判调研指导方面的又一份重要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纪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传达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第二部分对当前毒品犯罪审判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范。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毒品数量认定,死刑适用,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累犯、毒品再犯问题,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全国一家互联网门户 “法院频道”上线。2015年6月24日消息,新浪网“法院频道”近日正式上线,这是全国一家互联网门户自发主办的法院频道。该频道将为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工作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并将尝试“互联网+”环境下司法公开的新模式。新浪网“法院频道”主要由司法资讯、庭审视频、司法拍卖以及法院微博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庭审直播属于核心板块,它依托新浪微博司法云平台,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实现了PC端、微博客户端以及微信端的庭审视频直播。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检制定办法如实记录严肃追责 严防干部干预司法。2015年6月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两个规定”作出了详细部署,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主要包括:坚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明确记录事项,要记录干预、过问人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过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对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线索进行处置,并严格规范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通报,做到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将一案一通报。实施办法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肃追究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如实记录人的责任追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人的责任追究,依据党纪和检察纪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检要求严把逮捕关防止冤假错案 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加强监督。2015年6月1日至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研究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的具体措施。会议围绕防止冤假错案,对强化证据意识严把逮捕关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强调侦查监督部门要坚守法律底线,“用”好手中的审查逮捕权。最高检要求,要以法治化、现代化的理念统领侦查监督工作,切实把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融入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每项工作举措,反映到每个司法环节,真正实现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凡监督均依法监督的目标。要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高度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转变证据审查方式,严格执行审查逮捕程序,做好案件质量动态监控。要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坚持社会危险性法定,坚持和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并对逮捕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准确把握。最高检强调,要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着力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2015年6月4日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我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承担着指控犯罪、诉讼监督、社会治理等职能。各级检察机关要更好地发挥公诉环节公正司法的法治引领作用,更好地发挥司法监督、司法救济和人权司法好作用。曹建明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出的重要部署。要着力构建新型诉侦关系,研究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要着力构建新型诉审关系,在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专业同时,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着力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强化诉讼中律师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检废止十三件司法解释 多与现行法律法规重复。2015年6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决定对最高检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这是继2012年最高检废止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后,再一次对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被废止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于1994年至2010年期间,内容涉及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好律师依法执业,调整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等多个方面。这些司法解释被废止的原因大多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最高检2005年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中要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这一做法经过多年试点完善,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标准程序,并在2012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也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此次决定废止这一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最高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要求招投标活动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015年6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要求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通知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检察院。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公安部部署建立网警常态化公开巡查执法机制 首批50个网警账号上线。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社会治理,切实维护网上治安秩序,公安部在认真总结“网络社区警务”“网格化综合巡控”等安全监管方式,并组织部分地区开展公开巡查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网警常态化公开巡查执法机制,网警从幕后走向台前,开展网上公开巡查执法工作,全面提高网上“见警率”,着力提升网络社会公共安全感、群众满意度。2015年6月1日起首批50个省市公安机关统一标识为“网警巡查执法”的微博、微信和百度贴吧账号集中上线。此次公安部部署的网警公开巡查执法机制,将通过建设网警公开巡查执法平台,建立完善网上公开巡查执法、警示教育、犯罪预防、打击控制等各项子机制,实行依法、公开、主动管理,同时开展网上群众工作,提供网络便民服务。一是通过24小时巡查,及时发现网络各种违法犯罪信息和有害信息;二是依法震慑制止网络违法犯罪和网上不良言行,对情节轻微的网民进行教育警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发布典型网络犯罪案例和警示防范信息,协助网民提升网上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四是接受网民举报网上违法犯罪线索,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教育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公安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应向纪检部门报告。2015年6月30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印发实施《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规定明确禁止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8种具体情形,要求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警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遇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一律记录在案,并向相应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报告并审核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应按程序报告、移交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有权管辖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政法委关于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较终认定为违法干预办案的,将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中办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6月3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要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2015年6月30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指出,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好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意见》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并要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好能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信息来源:新华社)
2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欺诈出新解释。2015年6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3种情形构成价格欺诈。通知表示,《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通知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这3种情形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3、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转让。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等。在大额存单推出初期,将首先在自律机制核心成员范围内试点发行。此后,人民银行将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以及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情况,有序扩大发行人范围。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办法》规定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未来,结合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和金融市场发展情况,人民银行可对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适时进行调整。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办法》规定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大额存单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此外大额存单还可以用于办理质押。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也将纳入存款保险的好范围。《办法》对大额存单的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等制度已经作了相关规定。根据《办法》要求,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前后,都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对存单存续期间发生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也应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2015年6月3日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进一步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通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确提出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要求:一是应当保持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四是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制订并执行召回计划,对召回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五是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的产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销售并主动召回,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排查问题、分析原因、认真整改,经监管部门综合评估后才能恢复生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行动监督“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执行情况 加强网络消费环境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于2015年7月至11月开展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主要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媒体反映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服装鞋帽、儿童老年用品、农资及其他重点商品和突出问题,突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督导,重点查处各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工商部门将监督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制定完善商品质量检查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制度规范。加强对节假日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指导,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开促销规则,制定投诉处理预案,重点监督“七日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等条款执行情况,坚决遏制刷信用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网络促销行为监管。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平台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将推进“以网管网”,强化专项行动的技术支撑。借助垂直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市场大数据监管应用,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优化网监平台功能,强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提高监测监管的前瞻性、实效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将于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4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从“贯彻法治原则,强调依法行政宗旨”“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和“发挥行政执法优势,适应展会和互联网发展需求”三个方面着手,对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完善,将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电子认证服务应用研讨论坛召开 今年将推动电子签名司法效力认定。2015年6月4日消息,电子认证服务应用研讨论坛日前在北京召开,本次论坛是第二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的组成部分,也是《电子签名法》实施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之一。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王宏处长介绍,作为我国互联网领域的重要法律,《电子签名法》在好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可信应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将着力推动专业电子签名司法效力认定,推动《电子签名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电子认证服务是确认网络主体身份、开展网络可信身份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解决网络行为责任认定的举证问题。目前我国获得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已经有37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将启用。2015年6月27日消息,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近日正式成立,该委员会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9家成员单位组成,将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赔偿或者补偿事务。此前已累计征收的3.18亿元基金将开始启用。今后船舶油污事故受害者将得到更充分、更有好的赔偿。2012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这一基金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5年5月30日,海事管理机构已累计征收人民币3.18亿元。由6个政府部门以及缴纳基金的三大石油公司组建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具体负责赔偿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油污受害人提出索赔后,管理委员会将对油污事故及其受损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确定具体的赔付金额。此外我国还在上海专门成立了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面向全国受理理赔申请,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安徽省高院首次发布《安徽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2015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安徽省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安徽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简要情况,并首次发布《安徽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期望进一步唤醒社会各界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倡导绿色经济和绿色生活,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作为、依法行政,鼓励社会主体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环境资源合法权益,共同好和维护安徽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安徽省高院要求各中基层法院确定一个审判部门具体负责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探索对涉及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实行“三合一”审判;依法完善一系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机制,如立案公告制度、证据调取制度等,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做好充分准备;构建环境综治新体系,综合运用审判方式、工作协调机制和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将于2015年7月1日实施。《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细则实施后,将设置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公安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基金管理机构可能由政府出钱购买服务,聘请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专业管理。基金来源有很多种,其中一项是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在救助基金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由市和直管县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予以解决。(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1、安徽省检察院出台“专门意见”好律师“会见权” 。2015年6月30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好律师会见权的意见》,《意见》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申请会见第二次不予许可的,应报上级检察院反贪部门备案同意后作出;律师申请会见第三次不予许可的,应报省检察院反贪部门备案同意后作出。上述决定均应在一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不需经许可会见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意见》也规定了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其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由案件管理部门回复律师;犯罪嫌疑人无固定居所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侦查部门接到案件管理部门转交的律师会见申请后,应当出具书面会见通知,在3日内安排会见,由案件管理部门回复律师。《意见》强调,检察院在律师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监视居住期间会见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律师在侦查期间向检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涉案数额以及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在3日内告知。如果律师会见要求被无故推托、不予安排的,该《意见》规定可以通过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执法监督员反映或申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等途径进行监督。该《意见》还要求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辩护律师会见难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律师会见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律师反馈。对于违反《意见》的不规范行为,《意见》规定应将其记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2、合肥房屋登记执行新规 夫妻婚后买的房子名字都要写上房产证。从2015年7月1日起,合肥房屋登记将执行新的规定(有效期2年),因新建房屋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夫妻共有房屋宜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经记载为房屋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再次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等各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经询问与登记簿一致时,应当予以办理。自2015年7月1日起,2015年7月1日前已完成房屋登记,记载于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在2016年7月1日前,申请办理转移、抵押等各类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仍需对其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房屋需共同申请。自2016年7月1日起(一年过渡期结束),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时,应对该房屋共有情况进行询问,并将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进行一致性审查。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不一致,申请人应补充材料并办理相应房屋登记。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好性住房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前期购房资格审查的房屋,在办理各类房屋登记时,仍应对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共有的,需夫妻共同申请。(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33、浙江温州出台刑案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新规。2015年5月2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同居关系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该院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为该院出台关于刑事案件专家证人出庭“新规”后首位应邀出席庭审的专家证人。新规就专家证人作证范围、出庭程序、权利义务等问题一一予以明确。专家证人须具备只有生物医学、心理健康、食品安全、审计评估、家庭暴力、专有技术等特定领域的专业人员才能熟知、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术,并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证明材料。专家证人出庭主要负责就鉴定意见或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法院在接到出庭申请后,对专家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和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专家证人出庭。一旦准许,法院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案件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并附上专家证人的相关资料。不准许专家证人出庭的,法院也会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除此之外,法院认为有必要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解释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时,也可以依职权聘请专家证人,并告知控辩双方及其他当事人。专家证人可以查阅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卷材料,经法庭允许可以询问当事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就涉案鉴定意见以及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法院同时要求专家证人须独立、客观陈述对涉案专门问题的意见,如实回答法庭及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询问,如当庭回复有困难的,经法庭准许,可在庭后书面答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实施意见服务小微企业“金改” 新型担保方式缓解融资难。2015年6月2日消息,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好实施意见》,旨在助力台州小微企业突破瓶颈、逆势成长,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意见》主要有20条具体举措,包括强化审执职能,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好平台;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改善金融市场环境;加大金融创新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法律支撑;拓展司法服务职能,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助力等四个方面。《意见》要求,在审理企业借贷、金融借款、典当等各类融资纠纷案件中,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中小投资者以农房、林权、滩涂使用权、商铺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营运证、捕捞证等财产权属作为企业融资的担保物,进一步扩大有效抵押物、质押物范围,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对于农房抵押、住房按揭、商铺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一些新型担保方式,及其他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金融创新,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可依法确认其效力。台州是浙江民营经济的发祥地之一。2013年浙江省政府明确在台州市建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2014年该市应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达1.42万余家,这些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等难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贵州推行集中管辖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本地案件异地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初在全省推行“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以来,基层法院行政诉讼实现了“本地案件异地审理”。所谓“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分散由不同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交由若干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审理辖区内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为200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山东法院试水律师代理申诉工作。2015年6月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启动仪式,这标志着山东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启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试点。山东高院与省司法厅及省律协等有关单位联合起草制定《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就律师代理申诉的范围、基本原则、值班制度、工作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明确,目前律师代理申诉的范围是: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具体包括: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再审后仍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以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其他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律师代理申诉实行代理双方自愿原则,由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经验较为丰富、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开展值班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上海知产法院26条意见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着力破解举证难技术事实认定难等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6月2日公布《服务好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着力破解相关诉讼中举证难、技术事实认定难、赔偿额不高以及执行难等问题,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创新动力。为切实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难题,该院已于今年4月21日聘请了18位技术咨询专家。该院还将建立由技术鉴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等组成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并对应制定四者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案件类型、范围和方式途径。《意见》提出,将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证据规则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时固定证据,对于抗拒证据保全、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隐匿证据、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追究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积极探索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与调解,进一步完善和解、调解等非诉解决纠纷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此外该院将进一步健全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服务组织、行业协会等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杭州西湖区法院“试水”电子督促程序。2015年6月8日消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通报该院试行电子督促程序快速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情况,并首次以电子督促程序向一位借款人发出支付令。由于督促程序案件当事人接触不多,该院专门制作风险提示书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并告知被申请人发送书面异议的法院公用电子邮箱账号。电子督促程序主要适用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而且能够通过电子邮箱或手机送达的简易案件。目前该院暂时将涉蚂蚁金服的金融纠纷作为试点,将不断完善支付令网上申请的流程设计和平台建设,扩大到其他企业和纠纷类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立。2015年6月6日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厦门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揭牌仪式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强调,在自贸区内设立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自贸试验区的战略部署,以服务好自贸区对外开放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充分发挥两岸经济合作这一福建自贸区的较大特色,在推动实施《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方面深入探索实践,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公平公正专业地处理国际经贸争端,为中国自贸区的法治建设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大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仲裁员名册的开放化、国际化,不断完善涉外仲裁的现代化规则,努力探索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机制;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特别是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有关案件,依法及时承认与执行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依法支持相关纠纷的仲裁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大力支持仲裁事业发展,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自贸区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立。2015年6月6日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厦门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揭牌仪式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强调,在自贸区内设立国际商事仲裁院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自贸试验区的战略部署,以服务好自贸区对外开放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充分发挥两岸经济合作这一福建自贸区的较大特色,在推动实施《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方面深入探索实践,积极借鉴世界各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公平公正专业地处理国际经贸争端,为中国自贸区的法治建设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优势,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大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仲裁员名册的开放化、国际化,不断完善涉外仲裁的现代化规则,努力探索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机制;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特别是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有关案件,依法及时承认与执行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依法支持相关纠纷的仲裁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大力支持仲裁事业发展,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自贸区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吉林高院开通“电子法院” 成为全国一家启动电子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消息,吉林电子法院日前正式开通运行,吉林高院成为全国一家启动电子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电子法院以人性化的诉讼引导、方便快捷的远程立案、可视化沟通交流三大功能,为群众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开通运行后,群众及诉讼参与人可不到访法院,通过互联网办理诉讼业务。吉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常松说,今后百姓打官司,除了开庭必须来法院外,立案、缴费、举证、阅卷等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电子法院还同律师协会、检察官工作平台、司法机关工作平台等合作,实现技术挂接,通过动态令牌即可登录,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为群众提供一个多方位、深度公开的司法服务平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1、河南:基层民告官案实行异地审理。2015年6月26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进行调整完善,今后该省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均将以“推磨”方式实行异地审理。全省18个中级人民法院也被分为6组“推磨”,异地管辖范围每两年调整一次。刚刚出台的《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提出,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省直行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对于实行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如果原告坚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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