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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5年5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6/1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等。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2015年5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为有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等方面”的内容:“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专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会议指出,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积极提供优良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降低门槛,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好中的作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好当事人合法权益。要通过法律援助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会议同意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好、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这是继去年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海南、贵州7个试点省市后的第二批试点。会议要求试点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实施方案,推动制度创新。”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印发意见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2015年5月2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意见》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二是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出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意见,实现“一照一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鼓励提供适当补贴和成本较低的场所。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较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推广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试点政策。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的,给予创业扶持政策。三是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年社保补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展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保持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四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允许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较低生活好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院出台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和复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异议提出后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针对实践中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但事后又反悔并提出异议的情况,《规定》明确,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偿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明确,如果被执行人的一住房超出了其以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就此提出异议但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等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房屋租赁租金标准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要求交付的房屋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的。鉴于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明确了司法拍卖可以撤销的情形: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的;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能否执行,一直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统一。《规定》从扩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范围的理念出发,明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在对执行标的权属如何进行判断方面,《规定》确立了“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即如果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根据登记来判断权利人;对没有登记的动产,根据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是没有占有情况的动产和其他财产,则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等证据来判断权利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并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规定》对保护租赁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院调整高院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15年5月4日消息,为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调整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通知明确,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通知指出,如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通知还指出,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通知还明确,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通知强调,此次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201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担任,奚晓明指出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要准确把握我国民事立法进程及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民法典作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裁判依据,与人民法院工作关系重大。多年以来,立法机关一直比较重视法院系统意见。研究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肩负全国法院重托,积极配合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审判实践经验优势,保持民法典既要体系科学逻辑严密,也要符合我国社会实际和司法实际,成为全社会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公正好用的裁判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5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试点法院名单也同时公布。《方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要求改革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并在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以及从本国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域外经验两个方面做好结合。《方案》要求,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以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任职年龄和学历方面,和过去相比体现为“一升一降”,即任职年龄从年满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一般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方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办法》则明确了禁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几种情形,除《方案》规定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人员”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也在禁止之列。就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方案》要求,法院要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常住居民中进行随机抽选,并建立一个人数为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候选人信息库。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本人意见后,再随机抽选不低于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办法》规定,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如人民陪审员人数低于法官员额数3倍,可以适当进行增补。《方案》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等,原则上要求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在重大案件中,可探索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办法》则明确,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一审案件,原则上也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和职权要求作出了规定,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方案》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对因年龄、疾病等因素导致履责困难的,可以免除其陪审义务。《办法》则明确,在担任人民陪审员期间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方案》要求,对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人民陪审员,要实行惩戒。《办法》则明确了惩戒事由和惩戒方式,如人民陪审员有泄露秘密、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充当诉讼掮客等7种情形,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以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则对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包括誓词、领誓人以及场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省、市、自治区将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时间为两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依法惩治涉医犯罪情况同时公布4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6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一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公布了第二批4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暴力杀医、伤医等犯罪案件155件,有效遏制了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重涉医犯罪。一是对于无端猜疑,蓄意报复,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被告人,坚持依法严惩,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二是对于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坚持依法严惩。去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6962件,审结23001件。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畅通医疗纠纷司法处理渠道,较大限度在司法环节上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在立案环节,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做到有案必立。在审判环节,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注重加强诉讼指导,强化对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事项的告知工作。在审判后,加强法律释明、裁判说理以及判后释疑等工作,为群众诉讼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5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包括“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两部分内容。《纪要》在第一部分传达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分析了当前我国禁毒斗争的总体形势,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从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等四个方面,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纪要》在第二部分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包括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毒品数量认定,死刑适用,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累犯、毒品再犯,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等七大类问题。在指导思想上,重点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以充分发挥刑罚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其中《纪要》结合审判实际,对近年来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如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等,作出了新规定。同时对一些长期存在,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如从贩毒人员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认定,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等,提出了解决办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严厉打击吸毒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纪要》对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等问题作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5年国家赔偿标准 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19.72元。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宽严相济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5年5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前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解释》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的高发、上升态势,对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维护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解释》共11个条文,从入罪标准、从宽情节、“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罪名的具体适用等方面作了规定。特别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和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建立了以数额为主,兼顾行为次数、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情节的多层次标准,避免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解释》还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既为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特殊情节的案件予以宽大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指导,有利于推进非监禁刑的适用,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又对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避免被滥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发布五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当前受诸多消较因素的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细化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修订量刑指导意见,提高强奸罪等罪名的基准刑;举办司法实务培训班,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不断探索预防犯罪与救助、保护未成年人的新举措,先后于2014年10月、2015年1月在山东省青岛市、四川省眉山市两级法院启动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会同教育、民政、宣传、妇联等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营造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检等部门将联手制定打击地下钱庄的规范性文件解决统一证据规范、立案标准、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2015年5月17日消息,最高检将与最高法等部门共同制定打击地下钱庄的规范性文件,解决统一证据规范、立案标准、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最高法、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4月至12月联合在全国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根据部署,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动;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重点为:对在侦和已经办结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的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线索进行排队,认为需要进一步开展资金调查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及时受理和查办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等犯罪,依法受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与最高法等部门共同制定打击地下钱庄的规范性文件,解决统一证据规范、立案标准、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强化相关机制和制度建设,完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最高检近日又下发《关于参加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的通知》强调,对于赃款赃物已经转移境外、犯罪嫌疑人已经外逃出境的,要及时发布国际“红色通缉令”、请求司法协助,及时追踪赃款去向和犯罪嫌疑人潜逃目的地,查清犯罪嫌疑人转移赃款的渠道和数额,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和追诉犯罪打下坚实基础。(信息来源:新华社)
13、最高检将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2015年5月22日消息,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日前在吉林长春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指出,最高检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最高检将正式部署开展试点工作,较大限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曹建明强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如果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检将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监督。2015年5月28日消息,最高检近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立案登记的监督,重点针对属于应当受理的案件而不予立案、超期立案、行政机关干预立案等情形开展监督。在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审判管辖制度的变化,按照同级监督的原则,加强对跨行政区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深入研究行政执行的特点规律,完善和规范对行政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监督。处理好新旧法衔接,严格按照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信息来源:新华社)
15、最高检出台八项措施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覆盖。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27日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同时公布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事)例。《八项措施》强调了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需要完善的相关制度,其中包括: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较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八项措施》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范围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强调要严厉惩处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八项措施》提出,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同时,还指出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八项措施》规定,要较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还规定要依法好未成年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八项措施》明确了对于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协调,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这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向综合保护迈出重要一步。《八项措施》规定,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公、检、法、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形成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紧密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加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2015年5月28日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稳步开展刑事强制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监督工作,加强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曹建明要求从三方面加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一是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二是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三是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开展政策试点 买商业健康险可享个税优惠。2015年5月13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在全国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按月计算为每月200元。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通知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必须是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财政部制定出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0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制定出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加强管理。办法规定,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等。办法强调,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民政部提出指导意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2015年5月21日消息,民政部近日就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基本原则:坚持政社分开,管评分离,由独立的社会机构进行专业化评价;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估,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保持评估公信力;坚持引导激励,以评促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见指出,民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的项目、内容、周期、评审流程、资质要求等,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评估验收、合同兑现。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组织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作为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应与民政部门脱钩。民政部门要依据评估项目和要求,定期检查第三方评估过程的相关资料记录,调查了解第三方评估结果的社会认可度,保持评估流程规范有序,评估过程客观公正。在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资金好机制方面,意见指出,不断拓展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将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倡导社会力量对评估工作予以捐助。此外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费用。要加强评估资金的规范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推进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信息公开和结果运用方面,意见指出,民政部门要定期汇总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信息,及时公布社会组织评估机构、评估方案、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提高评估工作透明度。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将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联络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公众对评估工作的咨询,积极回应质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违规发商业短信可处罚3万元。2015年5月30日消息,工信部日前宣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如违反上述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央行放活银行间债券市场取消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5月26日发布公告称,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公告指出,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此外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并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国家旅游局上线运行质量自主声明和社会监督平台的旅游频道旅游纠纷不再“口说无凭”。 2015年5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国家旅游局上线运行了质量自主声明和社会监督平台的旅游频道,29个省份73家景区、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在平台上对其服务质量承诺和执行标准进行了声明。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陈钢说,质量自主声明就像企业公开展示的服务质量标签,可以更好地好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消费者可以明明白白地消费。同时企业的承诺也可作为消费纠纷的法律依据,让服务质量纠纷从此不再“口说无凭”。服务质量的投诉常常因为取证比较困难,消费者容易吃哑巴亏。企业公开自主声明后,消费者可以监督声明执行情况,如有不符,可直接通过平台上公开的行业监督电话进行举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引导电商行业企业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行政指导座谈会 十大电商企业签署承诺产品有问题电商先赔付。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5月28日召开引导电商行业企业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行政指导座谈会。阿里巴巴、京东商城、1号店、携程旅游网、苏宁易购、唯品会、当当网、亚马逊、大众点评、美团网等10家电商企业共同签署《电商企业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承诺书》。10家参会的电商企业代表表示,将切实履行经营者首问责任,落实赔偿先付制度;同时号召电商企业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中国民航局:航空“旅客黑名单”将依法规范。2015年5月27日消息,中国民航局日前印发《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强调,健全纠纷预防机制,要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列入“旅客黑名单”的事项原由、条件认证和办理程序要加以明确。意见指出,航空公司和机场将加强联合协作,针对航班延误等突出问题,依法健全完善应急服务体系。将加强航空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民航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健全民航行政复议制度,强化解决纠纷功能。(信息来源:新华社)
25、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提出不让企业欠薪欠缴社保。2015年5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召开视频会议,对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推进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进行部署。会议要求,各地三方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要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劳动好监察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领域立法工作,全面落实劳动好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劳动关系领域法治建设。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教育,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会议指出,各级工会要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准确把握工会的职责定位,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各级企联要推动企业积极实施雇主责任标准,牢固树立对企业自身负责、对职工负责、对社会负责有机统一的思想,不断完善用工管理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工商联要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推动优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认真履行劳动关系协调职能。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提出,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着力解决好突出矛盾,包括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妥善解决部分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规范。今后各地三方将切实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好的工作体制,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在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实施意见,落实企业和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合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成立。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2015年5月25日正式成立,该平台由民政部登记主管的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儿童安全科技基金组织运作,基于移动互联技术和GIS(地理信息系统),建立起儿童失踪社会应急响应系统。该平台借助手机APP,通过手机端的位置信息,以时间为轴线,如10分钟10公里,30分钟180公里范围内向已安装预警平台手机端的用户发送预警信息。同时平台设置一键报警,将相关信息上报给公安系统,通过群众互助加警方联动的方式,提高民众对儿童失踪预警的参与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安徽省三级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启用全省联网实时查控功能。2015年5月4日是实行立案登记制的一个工作日,当日安徽全省127个人民法院正式启动立案登记制,省高级法院首次启用信息集控中心的全省联网实时查控功能,并进行实时对话,监控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8、安徽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正式成立。2015年5月8日消息,经安徽省编办批复同意,安徽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日前正式成立,这标志着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管理局将承担指导、监督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社区矫正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和志愿服务等职能。(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9安徽省检察院出台意见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新常态。2015年5月15日消息,安徽省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安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履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等职责,为经济发展新常态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良专业的服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该《意见》从10个方面明确了服务的具体措施。一是服务重点领域改革。围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改革以及国企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强化司法应对,好全面改革。二是服务扩大投入部署。围绕谋划的大项目、开建的大工程,查处职务犯罪,帮助堵塞监管漏洞,保持政府投资安全。三是服务非公经济。继续贯彻省检察院去年制定的《关于服务和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营造有利于经济主体创业创新的法治环境。四是服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针对以虚假诉讼等形式掩盖违法经济活动的行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调整经济关系。五是服务创新驱动战略。依法妥善办理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中的案件,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好合芜蚌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创新型省份建设。六是服务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既要开展好专项打击整治活动,又要结合执法办案,加强社会宣传,做好风险提示,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能力。七是服务农村改革。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营造宽松的农村改革环境,同时严肃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促进强农惠农政策实施。八是服务民生。密切关注新常态下的民事纠纷,及时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等问题。九是服务生态强省建设。认真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探索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方式,推动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十是服务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省肥西县实现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2015年5月18日消息,安徽省肥西县近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全县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并签订了相关协议,标志着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该县全面实施,医调中心调解、保险公司理赔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机制在当地正式建立。2015年肥西县为县、乡、村三级200家医疗机构和2109名医务人员统一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基准为床位450元/张,医务人员670元/人,住院病人手术50元/人次。此次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期3年,保费分年度筹集缴纳,第一年中标价146万元,以后年度的保险额依据上一年度赔偿情况进行调整。今后该县所有公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可由医调中心统一调解、保险公司统一理赔,实现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与第三方理赔的有机结合,完善了医疗执业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了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也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1、安徽公检法联合统一毒品案件办理尺度。2015年5月18日消息,为规范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包括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毒品犯罪数量的认定及毒品鉴定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犯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犯罪、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毒品案件的立功问题和毒品犯罪案件财产刑的适用及执行问题等八项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审理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和量刑的均衡化。《意见》要求,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活动的职能作用。既要严惩走私、制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和大宗贩卖毒品犯罪,也要对零包贩卖毒品犯罪尤其是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从严惩治。同时加大对引诱、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意见》还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尤其是在决定判处死刑时,应当按照数量加情节的原则,恰当把握毒品犯罪适用刑罚尤其是死刑的标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安徽:商事登记“三证合一”实施办法出台 5个工作日可拿营业执照。2015年5月21日消息,经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商事登记“三证合一”实施办法日前出台,这意味着今后商事主体登记的手续更简、环节更少、时限更短、操作更规范,较快5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实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联动办理、核发一照”的管理原则,登记的商事主体只需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登记表格,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通过“证照联动平台”完成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信息传输和全部办理流程。实施办法明确,各类商事主体在安徽省范围内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商事主体提交的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的营业执照,应予认可,不得再要求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定。(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4、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邮政条例》。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邮政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不仅填补了安徽省邮政方面的立法空白,还适应电子商务等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对邮政服务提出的新要求,设专章规范快递服务,并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收寄不验视、野蛮分拣、曝光用户信息等热点问题,分别作出规定。为保持寄递渠道安全,《条例》明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对不能明确安全性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若对未能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予以收寄,或未按规定保存安全证明和收寄记录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邮件、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露天分拣,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邮件、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拣。若“野蛮分拣”,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加强用户信息保密工作,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企业应当建立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运单实物和电子档案保存期满后,要按照规定销毁或删除。若未按规定保管运单、电子档案,以及保管期满后未按规定销毁或者删除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快递从业人员的管理,《条例》指出,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加强从业人员法制、安全生产、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5、安徽省地方立法权扩至8个设区市 宿州蚌埠阜阳宣城池州安庆等6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宿州、蚌埠、阜阳、宣城、池州、安庆等6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加上省会城市合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淮南,安徽省已有8个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对于其他8个设区的市,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其立法能力建设情况,确定第二批或者第三批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6、安徽省首次使用远程执行指挥系统办案。2015年5月28日消息,安徽省日前首次使用远程执行指挥系统办理执行案件,远程执行指挥系统由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单兵系统共同组成,是指集3G通信、计算机网络,以及音视频处理于一体的便携式执行系统,它具有跨地区实时互动、音视频信息实时采集、远程集中联动指挥,以及全程定位跟踪等功能,能够使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更加专业和便捷。(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37、安徽:宁国市公检法三部门出台新规联动办理民间借贷案。2015年5月31日消息,宁国市法院与该市检察院、公安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会议纪要》,对3个部门办理民间借贷暨刑民交叉案件进行了规定,建立起司法联络及协作新机制。该《纪要》就此类案件的8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1.债权人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又就同一借贷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引导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主张权利,债权人坚持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2.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未提起民事诉讼的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报案,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或同类型的法律事实,应及时书面通报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3.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的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案件,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债权人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判。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对未列入刑事案件被害人范围或未计入刑事案件犯罪数额内的债权,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依法作出民事裁判。4.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没有必然关联或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有关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及犯罪嫌疑人名下合法财产的保全情况,可以移送办案公安机关或检察院。5.破产企业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对该部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较终认定的非法集资金额,在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时列入第三顺序清偿。6.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已经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保全财产线索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涉案财产应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对不符合追赃条件的,向相关部门发出书面函告,要求其暂缓办理相关财产权属变更手续,待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7.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以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申请再审的,经审查认为在原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侦查机关已对涉案的同一事实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再审;在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侦查机关才对涉案的同一事实立案侦查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8.法院已经作出的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涉嫌犯罪,检察院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向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可在再审期间中止案件审理,待民间借贷所涉刑事犯罪判决生效后,再行作出民事再审裁判。该《纪要》还同时规定,上述3个部门将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加强工作交流,及时通报案件信息,共同做好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预防、查处和打击工作。(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8、安徽:泾县法院判决首例确认无主财产案。2015年5月31日消息,泾县法院近日对首例确认无主财产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该县居民吴某在建设银行泾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中的所有存款为无主财产,并判归泾县泾川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这是该院近年来判决的首例确认财产无主的案件。下岗职工吴某为泾县泾川镇某社区居民,1995年外出打工,2012年5月,63岁的吴某被泾县民政局按国家政策安排在该县泾川镇敬老院居住。由于吴某属孤寡老人,无任何近亲属,生活较其困难,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使吴某今后的生活有所好,与其签订协议,约定由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吴某垫付其应当补缴的养老保险费3万余元,今后吴某用领取的养老金偿还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同年8月,吴某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该养老金汇入其建设银行泾县支行的存折中。同年11月,吴某因病去世,因其无任何继承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其办理了后事,支付了所有费用,并且一直为吴某保管养老金存折至今。其后该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吴某存折中的所有存款(余额为3万余元)为无主财产,并判归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泾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初步审查核实,依法在有关报刊上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目前期限已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经法院再次审查核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9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件。2015年5月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件。2014年合肥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397件,同比增长43.27%。据合肥中院统计,争议纠纷主要集中在劳动者追索工资报酬,要求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方面,同时竞业禁止和保密、职务借款、档案保管、业务提成款、职工年休假待遇等争议也不断出现。自2013年以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年发布有关劳动争议典型案件,旨在借助案件的审判,发挥裁判结果的引领和审理过程的示范作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好劳动力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典型案例1劳动者非因工死亡遗属有权获得抚恤【案情简介】2013年8月,胡某某入职合肥某家具厂,未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11月,胡某某因病逝世,病故前月平均工资2190元。因家具厂不愿支付胡某某遗属抚恤费用,双方又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合肥某某家具厂支付唐某某等丧葬补助费2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7520元并按月支付胡某某儿子、父母抚恤金400元,此后抚恤金标准随着长丰县城镇居民较低生活好标准同步调整。【法官点评】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有关抚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典型案例2入职当日受伤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情简介】2013年5月17日,汪某某到安徽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工伤保险。入职当日上午,汪某某施工过程中眼睛受伤,住院治疗22天,经鉴定为七级劳动功能障碍。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安徽某建筑公司支付汪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合计15万元。【法官点评】本案中汪某某上午八时到工地上班,十一时许即发生工伤事故,工作仅半天时间,尚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无论其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间长短,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和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典型案例3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案情简介】2008年7月,许某某进入合肥某康复中心担任培训老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康复中心每月发放许某经济补偿金300元,如许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6万元。许某某离职后,合肥某康复中心以其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仅为300元,低于较低工资标准,且并未向许某某支付过补偿金,许某某无须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判决许某某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法官点评】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但其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明显低于较低工资标准,不足以好劳动者实际生活所需,且并未依约向劳动者发放补偿金,双方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终止。典型案例4用人单位注销后非法招工应承担劳动法责任【案情简介】卢某某是一家红砖厂的所有人。2011年10月,卢某某将该红砖厂注销,但仍继续生产剩余砖坯并销售。2012年6月,该厂工人吴某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发生事故致小腿压砸伤,为五级劳动功能障碍。卢某某未为吴某某办理工伤保险,事后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吴某某不满,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某与吴某某之间的用工关系为非法用工关系。判决卢某某支付吴某某各项损失4万余元。【法官点评】吴某某因工受伤致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卢某某等应承担劳动法责任,给予职工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典型案5职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2006年2月,王某某进入合肥某连锁超市工作。2012年10月,王某某因病住院治疗,10月29日出院。出院小结医嘱为:休息两个月,门诊复查等。此后,王某某分别门诊治疗五次。2012年12月28日,王某收到该连锁超市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之后,王某某认为超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病情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其工作年限,应给予王某某6个月的医疗期,因其尚处于医疗期之内,超市在此期间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法官点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王某某依法应当享有6个月医疗期,而其实际只休病假2个月。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延续劳动合同期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6屏蔽推广内容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责【案情简介】张某某于1996年入职安徽省某进出口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2012年12月10日,张某某出具一份《关于本人应付账款情况说明》,承认其2007年以来在业务操作上存在失误,隐瞒亏损未及时汇报,其愿意弥补损失并退还公司所发奖金。后其所在公司以张某某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某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30万元,判决张某某退还公司2007年以来发放的奖金合计35万余元,并按同年工资总额的20%标准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7732元。【法官点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由于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他四大典型案例为:用人单位规章规定不明确,应按有利于劳动者原则解释;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自身权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40、合肥市医调委巡回法庭首次开庭。2015年5月25日下午3点20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开始。与往常庭审不同的是,这次庭审的开庭地点设在了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巡回法庭内。这是合肥市医调委成立以来,巡回法庭首次开审医疗纠纷案件。去年12月市医调委正式启动运行,庐阳区法院依托市医调委第一时间设立了法官工作站。法官工作站的主要职能包括:定期接待群众咨询,通过定期座谈、个案讲解等方式指导人民解调工作,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给予司法确认、适时组织医患纠纷案件巡回开庭等。(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4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司法网拍税收难题买受人今后仅需承担契税和印花税。2015年5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47万余元税款,从拍卖款中悉数划付至温州市地税局龙湾税务分局“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此举标志着该拍品买受人仅需承担契税和印花税,该案也成为温州中院执行局首起成功执结的按照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纳税义务的执行案件。温州中院今年与温州市地税局形成《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率先实现司法网拍中“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到“买受人只承担契税和印花税”的转变,有效减轻了买受人的税款负担。对于今后温州法院司法拍卖的拍品,法院公告如无特别约定,将要求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纳税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只需要承担契税和印花税。(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2、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第一案开庭。2015年5月28日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第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余杭法院作为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法院,主审网上交易纠纷。原告在“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网页界面点击“我要起诉”,注册登录后就可在线提交起诉状、网上立案缴费。网上法庭自动提取电子商务平台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网上交易过程及各类表单数据,并利用独立第三方的技术平台,对全部数据进行保全固定,法院在线完成送达和开庭。浙江作为全国电子商务发达地区,拥有阿里巴巴、支付宝、淘宝、天猫、网易等众多知名电商企业,涉电子商务纠纷多发频发。为顺应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需求,推进网上争议诉前多元化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导建设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并确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余杭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分别审理网络支付纠纷、著作权纠纷、网上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3、上海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2015年5月26日消息,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日前就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举行公开审查会,请侦查机关、看守所监管民警、辩护律师、被害人等,对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王某发表意见并举证,身在看守所内的王某也通过远程视频系统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检察官将各方意见一一记录在案,根据综合各方意见以及全案审查情况,较终决定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此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朋友因为在闹市区路口与路人发生争执,并殴打被害人致对方轻微伤,后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某批准逮捕。今年5月王某的律师以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上海检察机关探索引入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明显争议,以及被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案件,必须召集办案部门,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到场,公开听取各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和理由并对公开审查全程录音录像,保持公开审查活动依法、公正进行。目前该项探索已经作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方式之一,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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