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等。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2015年4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以下为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内容: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好制度等重要环节开展试点,提高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会议强调,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要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好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要强化法治意识,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坚决杜绝干预、阻挠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现象发生。要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立案秩序。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施工图和总台账。要组织好规划实施,注重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保持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及时解决实施中的矛盾问题,努力把各项重要举措落到实处。会议强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任务很重,时间很紧。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乘势而上、顺势而为,加大改革方案出台力度,试点工作要抓紧抓实。出台的方案一定要有可操作性,细化改革任务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考核问责等。改革方案通过后,能公开的要向社会原原本本发布,以利社会共同监督落实。要抓好改革方案的进度统筹、质量统筹、落地统筹,理清各项改革的“联络图”和“关系网”,增强改革的有序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指出,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好制度等进行改革。试点地区,暂时停止适用有关人民陪审员事项的相关法律规定。试点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广告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新修订的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互联网广告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了广告活动各方的行为,明确了主体责任,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修改食品安全法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这次修改,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实施较严格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进一步增强。有关方面要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药品管理法等25部法律和决定中有关行政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本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等25部法律和决定中有关行政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本次会议还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选择部分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立法形式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法治原则、适应改革需要、依法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形式,应当不断总结、完善、提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全国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5年4月28日举行,为全面了解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等情况;各级政府依法推动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各方面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5年4月2日消息,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国务院印发《决定》对银行卡清算市场实行准入管理。2015年4月23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对银行卡清算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进行有序规范,是扩大金融开放、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决定》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银行卡清算业务涉及银行卡业务各主体间的债权债务计算和资金结算安排,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直接影响银行卡交易秩序、银行间清算秩序和支付体系稳定运行。对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实施准入管理,保持具备专业资质、稳健经营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是防范银行卡支付风险、有效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法院将发布环境侵权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2015年4月2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将于近期正式颁布施行。这将是继2015年1月7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相比,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普通环境民事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将定期启动司法解释清理工作。2015年4月9日消息,为促进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2011年最高法启动了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废止715件,确定修改132件。为巩固集中清理成果,最高法历经一年的时间结集出版了这部司法解释汇编。根据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结果,司法解释汇编共收录了三部分内容:一是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二是司法指导性文件,其中收录了最高法单独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具有法律适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法将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与报送、讨论、发布、施行与备案,以及编纂、修改、废止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主体、程序和形式。此外,最高法将建立健全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新法实施和法律修订情况,定期启动清理工作,保持司法解释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相互协调一致,更好地发挥司法解释在正确适用法律,指导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最高法将专项活动打击“拒执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15年4月13日表示,最高法将集中开展“一打三反”专项行动,即开展打击“拒执罪”、反规避执行、反干预执行、反消较执行等专项行动,重拳出击,各个击破,推动以系统化方式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形成科学有效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江必新在最高法此间举行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期督查工作情况通报电视电话会议上说,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声势,完善相关规则,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要深化反规避执行行动,强化强制手段的适用,充分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作用,深化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机制建设,不断压缩规避执行的空间。(信息来源:新华社)
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好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好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处理。要探索建立司法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促进各类纠纷案件快速审结,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专业专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规定》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统一了全国法院登记立案工作,规定了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范围、条件、流程等等,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好当事人诉权。《规定》明确: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规定》明确了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材料的形式要求,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要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方便,并在四个方面作了要求:一是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二是对当事人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三是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得未经告知补正退回诉状;四是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规定》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规定》强化了立案监督工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受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规定》也提出相关举措,要求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清理废止不合法的立案“土政策”。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2015年4月16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是破除“立案难”的关键一招。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周强强调,严禁另设立案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严禁“不立不裁”,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要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司法公开。坚决制止违法起诉,对于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起诉,坚决不予登记立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在重庆启动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并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白皮书。据白皮书介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其中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增幅较为显著,创纪录地达到243.66%。主要原因是随着新修改的商标法的实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大幅增长,达到9190件,占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收案量的92.67%。从案件分布来看,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四省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增幅较大,均在30%以上,新增案件分布呈现从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迁移的态势。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一大亮点。白皮书透露,截至2015年2月底,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832件,其中一审案件2219件,二审案件613件;民事案件1630件,行政案件1202件。知识产权法院首次设置技术调查官,协助法官办理技术类案件,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技术参考意见,提高了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白皮书说,2014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根据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调整其司法辖区内具有部分专利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7个、46个、46个和45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164个,具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为6个。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是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重要举措。白皮书指出,此项改革在2014年迈上新台阶。截至2014年年底,共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94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白皮书还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知识产权法治宣传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和区际交流等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成立。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揭牌成立。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通过汇集、编撰、整理指导性案例,及时总结知识产权审判规则和经验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公开、凝聚司法智慧,以生动鲜活的方式推进法律适用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好公正司法。2015年4月25日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将经清理和编纂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个案例,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八个指导性案例包括婚姻家庭案例一个、知识产权案例五个、涉外民商事案例两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方案部署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4月2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作出部署,着力通过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方案》规定,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强调要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方案》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将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改革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进一步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方案》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是本次《方案》的一大亮点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方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要求审判长应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人民陪审员,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此外,《方案》还就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履职好制度等作出规定。改革方案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院出台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将于5月1日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7日内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第一项规定在行政机关承担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更易于真正得到落实,第二项规定有利于保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但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准许一并审理。关于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解释》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技术调查官第一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协助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专家辅助人就技术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技术调查官的出庭成为本次庭审的一大亮点。来自美国、瑞士、挪威、哥伦比亚、尼日利亚、塞内加尔等国家的驻华使节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到庭旁听。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公开庭审,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法院印发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规范审理和裁判好当事人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发出《关于印发〈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诉讼文书制作,不断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行政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等方面作出许多新的规定,也增加了许多新的判决方式。为保持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抓紧研究制定了《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供各地参照使用。新样式对原有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改、废,对实践中不太统一的文书样式进行了规范,同时也为当事人撰写相关诉讼文书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新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严格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共132个。其中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各类文书21个;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通知书、决定书和各类函件等66个;判决书和裁定书42个,调解书3个。新裁判文书样式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让案件审理和裁判更加针对争议焦点,重视通过证据交换和庭前准备程序确定当事人无争议的问题,更加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同时,更加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并注意繁简得当,为了让审理和裁判更加透明,人民法院制作的所有裁定书和判决书,都要求以附录方式明确裁判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为了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还新增一审行政协议类行政案件用判决书、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一审行政案件用判决书、行政调解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行政裁定书以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的处理建议书等。统一行政诉讼文书样式,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准确恰当地提出诉讼请求和依法提出各项申请,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也能够使案件审理更加规范化,让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评价更加客观。统一诉讼文书样式,还有利于裁判文书标准化,让法官、律师、专家学者等法律职业群体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地检索和利用人民法院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升全社会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的意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疑难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系人民法院在复查疑难民事案件中首次探索引入公开听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8日对澳大利亚公民邱维廉与香港拉律达南国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申诉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侨务部门和本院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参加旁听。这是人民法院在复查疑难民事案件中首次探索引入公开听证机制。邱维廉在华侨界有很大影响,其与香港拉律达南国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之间500万美元的民事纠纷自1994年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历经法院多次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邱维廉返还500万美元。邱维廉此后多次通过各种途径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复查过三次,但邱维廉仍然不服。为彻底解决这起久拖不决的民事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在民事申诉审查领域首次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好当事人依法申诉和答辩的权利,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阳光司法解决社会矛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开听证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准确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表述了各自的观点,回答了合议庭对于案件重要事实情况提出的相关问题。合议庭将根据公开听证的情况,结合本案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审查结果通知相关各方,完成各项后续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增强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广泛性。201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共同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动员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继续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把握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增强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做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大众化结合。要搭建技术平台,统一开发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系统、随机摇号系统、履职信息系统、业绩评价系统,全面反映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信息、参审信息和审判业绩等情况。要加强履职培训,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认定事实证据等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异地执行相互协作协助工作机制备忘录签字会议举行。为切实解决异地“执行难”的问题,2015年4月17日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异地执行相互协作协助工作机制备忘录签字会议在湖南长沙举行。北京、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等16家高院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异地执行相互协作协助工作机制备忘录》。该备忘录就异地执行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要求、协作协助执行事项的内容和要求、推动建立网络协作协助执行、预防和应对异地执行暴力抗法及异地执行协作协助联络机关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备忘录经与会的16家高院院长或院长授权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辖区中基层人民法院共同遵照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研讨片会召开。2015年4月19日至20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研讨片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参加会议并讲话。杜万华强调,人民法院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的民事审判工作:第一,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正确把握我国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社会管理新常态下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研究民事审判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积极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注重发挥民事诉讼维护实体公正和捍卫程序公正的职能。要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把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作为严格司法的重要内容来抓,让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诉讼程序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三,尊重审判规律,做好“四个协调”。一是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做好立案、审判、执行的协调,严格贯彻“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原则,特别在落实立案登记制时,要做好立案和审判的协调。二是做好诉与非诉的协调,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和民事诉讼案件与非诉案件的协调。三是做好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协调,明确各审级职能。四是做好诉讼中调解和裁判的协调,注意发挥民事审判“彰显规则、维护秩序”的功能。第四,认真分析各类民事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一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二要重视房屋买卖纠纷中交织的民间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严防虚假诉讼。三要严肃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黑白合同问题,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注意保护公共利益。四要正确认识劳资关系,合理保护劳资双方利益,不能将劳务关系当作劳动关系处理。五要慎重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第五,加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研究,总结哪些实体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法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最高检拟从律师专家中招录检察官。2015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曹建明主持召开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改革建议方案》《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逐级遴选改革意见》等检察改革文件。曹建明强调,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关键是要解决“较后一公里”问题。对于最高检牵头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充分调研论证,抓紧拿出有可操作性具体改革方案,细化改革任务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考核问责等,保质保量加快推进。对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检务公开等正在试点或已全面推开的改革项目,各牵头部门要持续用力、深入推进,让人民群众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最高检严查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2015年4月18日消息,最高检决定从2015年4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全国检察机关集中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全面准确查清当前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以及刑罚执行的基本情况,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等问题,严厉打击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最高检要求严惩行贿犯罪。2015年4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日前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研究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工作。会议强调,要严厉惩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行贿犯罪,严厉惩处严重侵害民生民利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行贿犯罪,严厉惩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要积极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自由刑、财产刑的刑罚功能,对不择手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贿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加大对行贿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提高行贿犯罪成本,形成强大威慑。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信息来源:新华社)
2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2015年4月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办法》明确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保持资金安全。《办法》还对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办法》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对于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 人民日报)
3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我国将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2015年4月20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共21条,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等五大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在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方面,意见从加强社会面、重点行业、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健全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实战指挥机制、部门联动机制、区域协作机制,增强打击违法犯罪、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合力。意见还提出,加强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和深度应用,加快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意见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好、惩戒作用,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二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一代码、统一共享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相关方面的实名登记制度。三要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信息来源:新华社)
31、中办国办印发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部署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2015年4月10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实施方案》提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司法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专业专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实施方案》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二要坚持改革的大局观,敢于担当、勇于进取,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谋划、提出改革举措,防止把改革简单等同于扩张权力、增加编制、提高待遇,要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性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三要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按照统筹兼顾、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依法有序的要求,紧紧抓住制约司法公正的较突出问题进行改革,保持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取得实效。四要坚持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支持地方在符合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目标下积极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在保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实施方案》对84项改革举措进行了任务分工,逐项明确了主要任务、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改革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等事项,为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提供了基本依据。实施方案》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分工协作,加强舆论引导,加强督导督察,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保持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人民满意的实际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印发。2015年4月8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意见》全文共六个部分十八条,包括:狱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及原则、对象和内容、方式方法、工作制度、组织领导等,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狱务公开的内容更深入更明确,《意见》提出了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公开的要求,并细化了公开的具体内容。二是狱务公开的方法更多样更便捷,为切实增强狱务公开的实际效果,《意见》提出要突出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拓宽公开的渠道,使罪犯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开信息。三是狱务公开的工作制度更系统更完备,《意见》对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狱务公开工作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司法部、全国老龄办部署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2015年4月20日消息,为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全国老龄办日前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做出全面部署,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老龄工作机构引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人员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通知要求,要着力解决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老年人较关心、较直接、较现实的法律问题,重点关注高龄、空巢、失独、失能半失能、失智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要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等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老年人,特别是70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通知同时提出,今年10月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为期1个月的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题的“法治阳光温暖老龄”专项服务活动,努力为老年人提供适应其群体特点、满足其特殊需求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此外要依托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每个中心视情况安排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对集中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加强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党的建设,不断提升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信息来源:新华社)
34、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禁止擅用互联网售彩票。2015年4月7日消息,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民银行、体育总局、银监会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坚决制止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彩票,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必须依法合规。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属于变更彩票发行方式,应当按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由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国土部、中央编办要求加快地方不动产登记整合。针对当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2015年4月19日公布《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两部门要求各地保持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业务划转,工作流程再造,技术管理衔接。两部门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央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切实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地应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有机重组和工作流程再造。应科学统筹调配相关资源,保持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有效开展工作。(信息来源:新华社)
36、环保部转发最高检方案 集中打击污染违法犯罪。2015年4月21日消息,环境保护部近日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环境保护部首次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方式,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切实做到查处一起、公开一起。对于信息报送及时、执法力度大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公开表扬。对于信息报送不及时、环境行政处罚松软、移送司法案件少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督查督办。对发现的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犯罪、严重监管失职的案件线索,环境保护部将直接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文化部严查农村“脱衣舞”表演公布两起淫秽表演案及查处情况。2015年4月25日消息,为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文化部近日通报了两起在农村地区查办的“脱衣舞”案件,分别是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2·15”淫秽表演案和江苏省沭阳县“2·27”淫秽表演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查办和公布这两起案件就是要警示违法经营分子,震慑不法行为。下一步文化部将以营业性演出市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执法。一是加强农村文化市场排查。充分发挥农村文化市场监管信息员的作用,对农村地区营业性演出主体和活动进行排查。二是严格农村文化市场监管执法。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营业性演出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脱衣舞”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三是加强农村演出市场法制宣传教育。以法律法规、案例为重点,宣传法规政策,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四是公布农村文化市场“黑名单”,曝光从事违法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五是充分发挥演出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指导监督演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自我管理水平。此外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还将定期公开公布文化市场各领域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来源:新华社)
38、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外管局打击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洗钱”。根据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4月16日下发通知,从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是对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动等进行集中打击。通过专项行动,破获一批地下钱庄大案要案,打掉一批非法经营窝点,挖出一批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活动人员,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较大限度切断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通道,切实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9、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4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办法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上岗离岗在岗时均需健康检查。办法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职业健康检查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信息来源:新华社)
40、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4月28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今后我国将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意见》提出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正式实施。2015年4月7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首次将425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推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20个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此举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正式步入实施阶段。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向相关部门提供案件信息,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真正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较大限度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震慑力,有效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17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公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15年8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是对《反垄断法》的进一步落实,旨在引导经营者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合规,明确正当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实践。《规定》对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对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的具体情形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3、国家旅游局制订发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7日消息,国家旅游局日前制订发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根据办法,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根据办法,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信息来源:新华社)
44、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2015年4月30日消息,国家网信办日前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出台《规定》旨在推动约谈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网信办、地方网信办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此前在安全生产、物价、国土等领域,相关政府部门都采用过约谈方式来纠正问题、规范行业行为。《规定》明确了实施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一是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二是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是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四是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五是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六是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七是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八是年检中问题突出的;九是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5、国家禁毒办牵头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九部门出台《意见》严厉整治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2015年4月30日消息,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国家禁毒办近日牵头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等9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打击互联网涉毒领域第一个多部门政府正式文件。意见作为我国禁毒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宣示了党和国家严厉整治网络涉毒活动的态度和决心,将互联网禁毒工作列为全国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职责任务、互联网行业主体责任和整治处罚措施。(信息来源:新华社)
46、中国保监会发布网贷平台风险警示 警惕P2P销售员冒充保险公司人员。2015年4月2日消息,近期少数P2P平台大量招募原属保险公司个险渠道的保险从业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套取处于正常期的保单资金,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中国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发出风险警示,提醒消费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因此,凡是有保险销售人员向您推销所谓P2P或其他非保险理财产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查验相关证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A股“一人一户”全面解禁 2015年4月13日起每人可开20个账户。在2014年10月放开普通机构投资者和沪港通个人投资者一人一户限制的基础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宣布,自2015年4月13日起A股市场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自此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立多个A股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根据此次修订的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同一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同一投资者较多可以申请开立20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此前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子账户,自然人投资者除参与港股通交易可以开立多个沪市A股账户外,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只能开立一个。(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8、中国知识产权运营联盟成立。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全国重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共同发起的中国知识产权运营联盟于2015年4月26日在北京成立。联盟的成立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联盟未来将开展多项工作,充当桥梁纽带,建立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及相关联盟的沟通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机构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引入国际专利,加强二次开发;制定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竞价交易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引导联盟成员探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模式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9、安徽省司法厅、民政厅命名表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等100个行政村(社区)为第六批“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015年4月7日消息,近年来安徽省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这些村(社区)基层组织健全有力,民主制度规范完备,民主管理扎实有序,村(居)务、党务公开满意率高,法治宣传教育深入人心,集体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安徽省司法厅、民政厅日前决定命名表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等100个行政村(社区)为第六批“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合肥市此次入选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分别为: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庐阳区亳州路街道畅园社区、蜀山区五里墩街道青阳路社区、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全椒路社区、巢湖市天河街道南苑社区、长丰县下塘镇南圩社区、肥东县马湖乡马湖社区、肥西县官亭镇张祠村、庐江县汤池镇金冲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社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三十头社区。(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50、安徽交警执法将全程记录。2015年4月7日消息,安徽省公安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在交通管理各执法岗位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通知要求,路面执勤执法岗位民警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办案场所视频等全要素摄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情况,使用执法办案系统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在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录事故现场重要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照相等相对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过执法办案系统运行。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岗位民警在车辆外观查验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录,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各科目使用电子评判、摄录。在交通管理各执法岗位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旨在进一步增强交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引导交警适应在受监督状态下开展工作的新常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1、安徽高院就改革案件受理制度作出部署切实解决群众立案难题。2015年4月18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日前强调,全省三级法院要分别向省委、市委、县委、各级政法委、各级人大报告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工作情况、工作措施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各中、基层法院立案信访部门要将每天所遇到的新类型案件和立案具体情况报送省高院,并根据日报情况进行研究;要建立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功能为一体的网络便民服务措施,围绕新类型案件如何立案、如何登记、如何审理的问题,对现有制度进行调整修改并建立新类型案件立案、审理的舆情宣传应对工作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2、安徽:社区服刑将佩电子腕带。2015年4月20日消息,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安徽省司法厅确定在合肥、蚌埠、铜陵三市开展电子腕带应用试点,对需要重点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求佩戴这种“电子腕带”来进行实时监控。(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53、安徽省政府确定2015年规章制定计划。2015年4月21日消息,安徽省政府2015年规章制定计划日前确定,年内计划完成14件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还将对5件规章的制定和修订进行前期论证。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安徽省较低工资规定、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城市居民较低生活好实施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安徽省社会好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等多项社会好和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规章均列入修订范围,凸显立法计划浓厚的民生色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的重要突破口,今年计划新制定的3件省政府规章中,安徽省行政许可前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有望完善制度设计,解决行政许可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多、效率低、收费多、垄断性强等问题,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防控廉政风险。另外两件年内有望出台的省政府规章,分别是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今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将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列入论证类项目,计划进行前期调研和立法准备。列入论证类项目的还包括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安徽省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4、安徽省检察机关启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解决越权办案等问题。2015年4月22日消息,安徽省检察机关日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并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本次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总结验收4个阶段。重点解决司法作风简单粗暴,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违法取证甚至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办凑数案、掺水分甚至弄虚作假,越权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12个方面的问题。同时还要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或滥用监督权的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5、安徽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安徽省2015年度重点普法目录》。2015年4月3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安徽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培育全民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根据法治安徽建设的部署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安徽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公布《安徽省2015年度重点普法目录》。安徽省2015年度重点普法目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6、合肥拟出台办法规范行政处罚案件不采纳群众公议意见须作书面说明。合肥市政府常务会2015年4月20日原则通过出台《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根据规定,如果没有采纳群众公议意见的,应该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作出书面说明,并将处罚决定和群众公议意见报统计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57、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2015年4月25日消息,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听取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年4月合肥市在全省率先建成合肥法院“司法查控网”。截至目前市中院已与合肥所有商业银行及市房产局、国土局、工商局共计22个单位实现了网络信息的互联互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法院所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土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全部实现网上查询,提高了财产查控效率,有效缓解了被执行财产难找、财产查询周期长、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目前“查控网”功能正在由“网上查询”向“网上控制”拓展,查询范围正在由“全省范围”向“全国范围”延伸。在建设“司法查控网”的同时,合肥市还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将500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全市法院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商业电子屏、社区公告屏、官方微博、微信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平台,定期对失信被执行人集中曝光,打造多方位、立体式执行曝光平台,扩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负面信用影响,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58、上海浦东法院成立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同时成立最高法院知产庭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2015年4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同时揭牌。浦东法院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法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成立后,一方面将通过更加专业化、集约化的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将从制度创新的高度进行探索,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情况,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这块“试验田”上种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创新的硕果,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发展经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9、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自贸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成立。2015年4月18日消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日前表示,上海、天津、福建、广东等自贸区的仲裁机构发起建立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以形成中国自贸区仲裁机构的合作交流机制,集聚中国各自贸区优良仲裁资源,共同提升中国自贸区仲裁专业化和国际化服务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委、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表示,在中国自贸区扩容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法治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作用,仲裁大有可为,法院也义不容辞。第一巡回法庭将进一步加强对自贸区法治创新的研究和推动,进一步加强与自贸区仲裁机构的交流,通过司法与仲裁的互动,打造“1+1>2”的法治高地。(信息来源:新华社)
60、上海部署全面推进司改试点工作。2015年4月23日上海召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此举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市所有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要全面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保持员额制稳妥落实。目标是用2个月的时间逐人定岗分类,于6月底前完成全市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为下半年启动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检察官的确认、遴选工作打好基础。要严格控制员额使用,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预留空间。继续严格按照“一线办案部门重点配置、二线办案部门适度配置、辅助部门零星配置、司法行政部门不再配置”的原则,真正把能办案的骨干稳定在办案一线,充实到办案一线。要全面深化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持司法权严格依法公正运行。要牢牢抓住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对司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制度机制,真正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推动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定加强司法办案监督制约,法官、检察官执法档案管理,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确定等一系列制度规定,让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权责相符,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切实提高司法工作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要全面强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好措施。落实中央关于司法职业好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对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倾斜。细化明确制度安排,分步实施法官、检察官延迟领取养老金政策。继续试行基层女法官、女检察官延迟5年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同时,为了严肃纪律作风、严格职业操守、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严格法官、检察官从业行为管理,上海从执法办案中较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突出问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制约因素入手,出台了《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包括:严禁有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及发表有损司法专业的言论; 严禁私下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交往;严禁打探案情、泄露办案秘密、干预他人办案;严禁接受职权和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吃请、送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严禁涉足夜总会、企业会所、私人会所及其他与职业身份不符的娱乐休闲场所;严禁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法官、检察官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市从事前述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违反六条规定的,由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意见,法院、检察院按法定程序提请免去相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并追究相应责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1、广东高院出台恶意欠薪入刑标准。2015年4月3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标准》着眼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分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对恶意欠薪者量刑。广州、深圳、东莞等6个城市划为一类地区,其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汕头、韶关等15个城市划为二类地区,其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既体现了广东特点,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制定标准时对于一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上限,而对于二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中间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2、厦门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为全国第一部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地方法规。2015年4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该条例为全国第一部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地方法规。该条例共分七章七十六条,内容涵盖“纠纷解决”“程序衔接”“组织建设”“措施好”“考核监督”等方面。创设了“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等调解工作新机制;在好措施上,规定了“政府购买调解服务”“非诉讼法律援助”“运行环境建设”等多项具体的促进举措,是司法助推立法的典范。该条例的立法程序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的积极建议下启动。其间受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协调中央综治办、专家学者于2014年11月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该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同时应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还为厦门市人大代表作专题辅导讲座,介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大陆的发展情况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发展前景、关键节点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2、厦门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为全国第一部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地方法规。2015年4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该条例为全国第一部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的地方法规。该条例共分七章七十六条,内容涵盖“纠纷解决”“程序衔接”“组织建设”“措施好”“考核监督”等方面。创设了“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等调解工作新机制;在好措施上,规定了“政府购买调解服务”“非诉讼法律援助”“运行环境建设”等多项具体的促进举措,是司法助推立法的典范。该条例的立法程序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的积极建议下启动。其间受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协调中央综治办、专家学者于2014年11月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该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同时应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还为厦门市人大代表作专题辅导讲座,介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大陆的发展情况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发展前景、关键节点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全国首例采纳反家暴专家证人的意见判决。2015年4月7日消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姚某杀夫案,当庭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已于近日生效。这是全国首例采纳反家暴专家证人的意见,并适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作出的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十余年来一直遭受被害人的殴打,被害人有外遇后对被告人的殴打变本加厉。2014年8月16日中午,被害人再次殴打被告人,并于当晚提出离婚并逼迫被告人承担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被告人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趁被害人熟睡,先后持家中的钢管敲打和菜刀砍被害人的头部和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应辩护方申请,法庭邀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到庭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询问。专家证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提供了如下专业意见:家庭暴力通常表现为针对身体的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核心为控制,即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了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即使施暴者逼迫受害者离婚,也是为了控制受害者,让受害者服从自己。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往往会自杀或杀害施暴者。为了避免遭受更加严重的侵害,受害妇女会在施暴者已经暂时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采取较端的手段置施暴者于死地。受害妇女的加害行为一般只针对施暴者,在施暴者消失后,对其他人不会再有危害性。合议庭结合反家庭暴力专家证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属于受虐妇女,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杀害被害人,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施以更加严重的暴力报复,因此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年3月发布并实施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此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考虑到其尚有四个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被告人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4、广西高院出台司法救助新办法。2015年4月8日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此《办法》较2011年11月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的范围从高院本级扩大到了全区三级法院,实现了全区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统一。该《办法》规定的司法救助对象和条件更为清晰,提高了救助标准,审批程序和环节也不需政法委审批,直接报财政部门核准即可。《办法》赋予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除办法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之外,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可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司法救助,体现出更多严谨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办法》还明确规定,涉诉信访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出具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不再以同一案件或者事由上访的息诉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讲诚信、守承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5、江苏高院联合中行江苏分行推出“E拍贷” 建立司法网拍按揭融资新平台。2015年4月20日消息,江苏高院近日联合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推出“E拍贷”网上司法拍卖按揭融资服务平台,以解决有竞买意向的当事人因资金不足无法参与房地产拍品拍卖的问题。“E拍贷”是中行向司法网拍中标的物为房产的买受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拍卖成交款的商业性人民币贷款,目前支持住房和商铺两种。其中,拍卖房为住宅的,较高可贷房价的70%,拍卖房为商铺的,较高可贷房价的50%。住宅贷款期限较长为30年,商铺贷款期限较长为10年。按照江苏高院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的《司法网上拍卖房产个人贷款协作协议》约定,江苏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房产时,对于中行可以提供贷款的房产,在拍卖页面上特别标注“可贷款”,有贷款需要的竞买人可在竞拍前到当地中行进行贷款申请。银行经过审核后,会先向竞买人提供贷款意向书,竞拍成功后,即可办理贷款手续。同时为了贷款发放、产权过户和抵押权办理环节更好地衔接,进一步减少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江苏高院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共同下发《关于司法拍卖房产涉及物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买受人通过“E拍贷”支付成交款时,可以以拍卖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并通过房屋预告登记防范风险。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公函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各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拍卖房产的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并同时由买受人和贷款银行凭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排除其他在先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6、海口中院试水“法官会议”。海口市中院2015年4月8日针对海南一家公司与张某之间的执行复议案件召开“法官会议”,这是海南司法改革后,“法官会议”的首次实施。设立“法官会议”制度是海南司法改革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尝试性举措之一。“法官会议”由资深法官和有经验、能力比较强的优秀法官组成。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如果对承办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把握不准,可以提请召开“法官会议”,对案件进行研究。(信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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