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3月15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5年3月25日在京举行,正式启动本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项执法检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5年3月13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提出了改革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管理模式。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实施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决定》明确了扩大服务业开放,需要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的具体范围,包括《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协议》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3月31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公布《存款保险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好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较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好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较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较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重点。2015年3月25日国务院总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今年国务院立法工作重点,让改革发展沿着法治轨道前行;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现制造业升级;听取中国北车南车重组进展情况汇报,强调以国资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会议认为,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为方向,对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重点作出总体安排,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会议通过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好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点立法项目,其中政府投资条例、环境保护税法等急需的立法将尽快提请审议,城镇住房好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居住证管理办法等立法将抓紧完成。会议要求,一要坚持权由法授、权责法定,严防“红头文件”越权代法,逐步减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控制在立法中新设行政许可,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二要坚持立法与促改革、调结构、转方式协调配套,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用法治巩固和好发展成果,为改革探索预留空间。三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夯实法律实施的民意基础。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2015年3月30日消息,中央政法委员会近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明确责任追究,保持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规定要求,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办案人员依法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以及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规定强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或者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对于好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于2015年3月4日发布,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以明确办案导向,指导规则准确适用。关于案件受理,《意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进行报案、控告或者举报。针对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意见》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为强化证据收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适时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申请调取证据。针对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的问题,《意见》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和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提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民事再审程序 启动再审以提审为原则 从严限定发回重审。2015年3月6日消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无论以指令再审方式还是以提审方式裁定再审,标准应该是相同的,“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规定》划清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区分线,强调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也要以提审为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对符合指令再审的条件,但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或是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六种情形,《规定》排除了指令再审的适用,要求进行提审。《规定》还依法从严界定了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规定》明确了凡有五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回重审: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规定》还强调,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并要求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旨在保持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院首次发布司法公开白皮书。2015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白皮书), 白皮书以中英文双语形式,运用大量数字、图表、实例,全面展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取得的成就。白皮书包括前言、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基本情况、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拓宽和创新司法公开途径、结束语等7个部分,中英文合计6万余字。用白皮书的形式对外推介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做法、成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白皮书是一份全面展示司法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的资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人民法院保持公正司法有关情况。201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保持公正司法的有关情况。2014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紧紧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保持公正司法的主要举措频出,工作成效显著。人民法院始终严格公正司法,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保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并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2014年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服判的案件达826.15万件,占90.15%,对一审上诉和抗诉的案件90.28万件,占9.85%;一、二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服判的案件达896.43万件,占98.61%,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2.63万件,占1.39%。最高人民法院还努力提高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持法律正确实施,2014年共出台司法解释15部,规范性文件17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2件,对规范法律统一适用、强化规则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国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络查控体系,加速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截至2014年年底,共发布失信名单总人数83万余例,限制购买列车软卧车票54353人次,限制购买飞机票972492人次,限制约10万人次办理信用卡和贷款,有20%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热线“三位一体”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开通全国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截至2014年12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共完成接谈案件3331件,通过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共办结2695件案件,接听12368热线电话3443次,提供语音自助服务7534次。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截至目前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已公开案件信息4.4万条,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裁判文书611万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执行案件信息2921万条。人民法院还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健全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2995家法院3281位新闻发言人信息已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33项整改措施,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先后三次公开通报法院干警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例20起,2014年各级法院共对73名法院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共立案违纪违法干警2108人,结案处理1937人,移送司法处理180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四起典型案例。这四起案例分别为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张丰春与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赵春连申请执行张宇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潘文才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其中两起“老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引起媒体关注。在赵春连申请执行张宇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中,赵春连因受伤成为精神分裂,一级伤残。经过二审调解,事故责任人张宇昊赔偿其各种损失90万元。但是张宇昊在给了20万元之后不再出现,并以各种方式逃避、规避执行,情节严重。较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宇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全部执行到位。在潘文才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参与招投标,公司老总被限制高消费,较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判决得到履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积极加强环境司法保护 让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201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环境司法分论坛”时强调,环境问题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要加强环境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用司法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让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周强指出,环境司法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要畅通渠道、完善机制,改革环境诉讼立案制度,降低门槛,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深化环境司法公开,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妥善审理环境民事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要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案件管辖制度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模式,不断提高环境司法能力和水平,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最高法院自贸区司法好研究基地在沪揭牌 最高法院组织四地法院代表交流自贸区建设司法好。正值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广东、天津、福建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即将挂牌之际,“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好研究基地”2015年3月2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揭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四地法官代表齐聚浦东,举办以“人民法院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好”为主题的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自贸区司法好研究基地,将在畅通信息传送管道、跟踪分析涉自贸区重点领域案件、指导疑难案件审判、促进区内法治完善、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好经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还将作为桥梁纽带,为自贸试验区相关法院搭建交流学习平台,更好服务好自贸试验区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发布法院工作年度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3月18日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开始按年度发布的第六部司法审判白皮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展现我国法治建设成就,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白皮书由“执法办案篇”、“管理创新篇”和“改革发展篇”三个篇章共十九部分组成,以全国法院2014年工作为基础,通过具体的工作情况、丰富的案例数据、翔实的图示表格,多方位、多角度地介绍了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各项工作情况,充分发挥了作为共和国司法审判工作的“编年史”的重要作用,是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交出的一份司法审判“账目”。白皮书指出,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和行政申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25273件,依法好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保持程序正义。审结各类再审案件33662件,其中改判9635件,发回重审4281件,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占同期生效案件的0.15%,少量确有错误的裁判得到及时纠正。审结各类抗诉再审案件4960件,其中改判1280件,发回重审446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等10件重大冤假错案,依法改判念斌等一批久拖不决的疑案被告人无罪,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进行异地复查。白皮书显示,201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司法改革,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司法好。( 信息来源: 人民日报)
15、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客户端(APP)开通运行。2015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客户端开通上线试运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客户端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推出的新媒体平台,秉承“公开、公正、为民、专业”的宗旨,是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服务群众、接受监督的新渠道。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客户端的推出,让手机成为全面展示司法成果、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窗口,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目标的又一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客户端包括法院资讯、裁判文书、庭审直播、典型案例、专业发布、开庭公告、为你服务、听你建言、法院介绍9个栏目,并将三大公开平台与客户端进行融合,本着让人民群众了解法院、监督法院、支持法院的目标,搭建指尖上的宣传平台,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为民,保持司法公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检部署专项监督活动 打击环境和食药领域犯罪。从2015年3月到2016年12月,最高检将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集中力量突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两类严重犯罪。检察机关将重点围绕三方面目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包括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严肃查办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推动在环境资源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普遍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最高检出台管理规定 严禁在立案前查扣财物。2015年3月8日消息,最高检日前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信息来源:法制晚报)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实施《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2015年3月13日消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将该《方案》印发实施。《方案》着眼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好、加快制度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人民监督员制度自此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为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方式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还要求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等。《方案》提出改革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人民监督员履职期间应当作出保密承诺,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和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等。《方案》提出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持金而不退还的。《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明确了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案情介绍程序、评议表决及审查处理程序等。规定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的人民监督员。同时,《方案》为有效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专门设置了复议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方案》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好机制,明确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等。规定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涉案财物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掌握案件办理情况。《方案》提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诉讼全程监督 规范涉案财物处置。2015年3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好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通知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既要加强对自身办案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物,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返还;对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移送法院,在判决时一并处理。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一些特定财物,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法保存。通知还要求严格执行涉案财物处置制度,规定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最高检要求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 切实好律师执业权利。2015年3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切实好律师执业权利,好律师权益。2014年1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依法好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曹建明说,虽然检察机关颁布了好律师权益的文件,但是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还没有根治,不少代表委员对好律师权益反映强烈。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特别是推动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与律师一起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曹建明指出,要从保持司法公正的高度,探索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充分听取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等意见,与律师平等相待、彼此尊重。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好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认真审查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检察部门要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拒不纠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2015年3月4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好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司法程序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任务,也是完善人权司法好制度的重要举措。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同时,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国际性强,要求高、数量大,情况复杂,但由于职能分散,责任不实,导致境外追逃追赃效率低、效果差,不利于依法惩治犯罪,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于促进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好人权的协调统一,好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者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针对存在的问题,《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意见》强调,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意见》指出,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保持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意见》强调,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意见》要求,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一合规账户。《意见》强调,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规定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专业顺畅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逃追赃工作合力。《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意见》还明确要求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中办国办印发规定 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 2015年3月30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好。规定明确,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规定强调,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环境保护部公布《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2016年底前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25日公布《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将分三批,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脱钩或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环保部直属单位的8家机构今年率先完成。(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发文放宽转卖二套房营业税免征期限。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发文放宽转卖二套房营业税免征期限: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
2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规定 项目负责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2015年3月25日消息,住建部近日出台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住建部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任意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好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等。住建部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勘察后期服务和资料归档工作负责。(信息来源:新华社)
26、农业部出台意见推进农业法治建设 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2015年3月25日消息,农业部日前印发《农业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法治建设的意见》,围绕农业法治建设的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从积极推进农业立法、着力强化农业执法、深入开展农业法治宣传教育、依法化解农业领域矛盾纠纷、切实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五个方面,对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法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意见强调,要切实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农业部门重大决策必经程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好部下发通知 正副处级女干部60周岁退休。2015年3月28日消息,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好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同时,通知也并非“一刀切”,在政策上留有“口子”: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而年满60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要求,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政策平稳落实。(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住建部、银监会发文下调二套房个贷首付比例。2015年3月30日央行联合住建部、银监会发文下调二套房个贷首付比例:二套房商业性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同时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套普通自住房公积金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通知 就《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做出相关政策说明。2015年3月30日消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就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做出相关政策说明。通知要求,基准地价每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已出让土地因调整容积率需评估补缴地价款的,若调整前原容积率低于1,可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款。严格执行出让地价评估有关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程和《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在“估价结果”部分有明确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涉及协议出让较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较低价标准等较低限价的,还应同时列出相应的较低限价标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2015年3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指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经营者首问制度规定的核心是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意见》明确: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在责任承担方面,经营者首问制度和赔偿先付制度有明显区别。经营者首问制度体现的是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销售者、服务者等经营者无论是否自愿,都必须履行;赔偿先付制度体现的是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作出的高于法律法规的消费维权承诺,建立在经营者自愿基础上,以鼓励和引导为主。对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或处理消费纠纷不力的经营者,要通过行政约谈、发送建议书等方式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首问责任的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于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对新消法的贯彻补充和细化,《处罚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国家工商总局就落实《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召开行政指导座谈会。2015年 3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就落实《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召开行政指导座谈会,进一步解读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学者、相关经营者对落实两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是为了解决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使得消费纠纷解决难度增大等问题,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加强自律,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3、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电话赠送免费保险的风险提示。2015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电话赠送免费保险的风险提示,称近期接到关于电话赠送免费保险业务存在强行推销、泄露信息、诈骗等问题的投诉。中国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首先要提高防范意识,保持个人信息安全。在接到免费赠送保险电话时,要看清来电是否为保险公司统一呼出号码,如不能确定,可登录该保险机构网站进行查询;同时一定不要提供个人银行卡号,谨防不法分子借赠送保险之名进行诈骗活动。同时要认真了解保险条款,谨慎接受免费赠送。就算是免费保险,消费者也一定要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细则条款,尤其是保险好期限和如何申请理赔以及理赔所需资料。投保后要牢记保单号码,以便于进行理赔。2015年4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将开始施行,其中就规定,“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因此消费者要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免费赠送的保险产品。如果遇到不良销售人员电话骚扰,消费者可拨打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进行投诉。(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4、中国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015年3月25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日前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车险费率改革相关事项。根据《方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以及保费行业基准,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也可以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在自主测算商业车险基准附加费用率时,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较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中国保监会报批。根据《方案》,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六个地区为首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自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中国保监会:“贴条险”不合法。2015年3月25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日前宣布,根据该会目前掌握的情况,“贴条险”销售平台不隶属于任何保险公司。“贴条险”针对违法行为提供赔偿,既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也不符合保险原理,有关机构和人员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请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风险。保监会将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中国公证协会:世界较大公证遗嘱信息库建成。2015年3月25日消息,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自去年1月投入运行一年多以来,截至目前,31个省区市公证机构历年办理遗嘱公证相关信息的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基本完成,现已录入公证遗嘱数据109.6万条。该平台也是目前世界较大的公证遗嘱信息库。遗嘱公证信息补录和上传工作的完成,将彻底解决困扰公证机构多年的因遗嘱办理过程的普遍管辖性、遗嘱保密性、生效滞后性等导致的公证机构无法确认继承人所持遗嘱是否为一遗嘱问题。公证遗嘱备案信息面向公证机构查询,目前已有1944个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和遗嘱公证中使用平台查询10.3万次,将来条件具备时可适时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机构开放查询。(信息来源:新华社)
37、港澳籍陪审员首次在内地参与开庭审案。2015年3月17日上午,一宗合同纠纷案在广州南沙区法院南沙法庭开庭审理,香港籍居民赖亚力第一次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坐在审判席上,这是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在内地开庭审理的第一宗案件。赖亚力去年11月被南沙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这一批被任命的共5名港澳籍居民。根据规定,港澳籍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任期为5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合肥服务中心:消费者在消费前可通过11315征信系统对目标企业信用档案进行查询。2015年3月16日消息,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合肥服务中心日前在安徽大市场向小微企业宣传“诚信经营”,提醒消费者利用征信系统科学消费。信用已经成为企业的生产力要素,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合肥服务中心负责人周庆介绍,信用档案是企业的信用身份证,互联网使征信系统更加透明,企业信用档案一查便知。举例来说,消费者在消费之前,通过11315征信系统对目标企业的信用档案进行查询,应该能够规避受骗上当的风险。(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9、安徽省一个街道级劳动仲裁庭成立。2015年3月12日消息,合肥市包河区人社局日前与义城街道合作,设立滨湖仲裁分庭,试水基层一线调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这是安徽省一个街道级劳动仲裁庭。仲裁庭虽然设在义城街道,但业务范围覆盖义城街道、烟墩街道、滨湖世纪社区,辐射周边淝河镇、大圩镇等多个街镇。(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40、安徽省高院发布首份维护消费者权益白皮书。2015年3月13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首份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对一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系统总结,并通报了部分典型案例。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民事案37893起,比上年增长25.5%。另外去年全年共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375件,判处罪犯600人。去年全省各级法院新收各类消费者维权一审案件中,合同类案件近万件,侵权类案件近万件。其中合同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品房、电器、食品、药品、种子化肥、装潢材料、烟花爆竹等商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旅游、餐饮、医疗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主要包括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传统消费纠纷外,网购、旅游服务、手机通讯、预付费消费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数量的增长,反映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意识在提高。去年安徽省共受理消费者维权行政案件80件,审结77件,分别比上年上升40.3%和40%。安徽省高院表示,对消费维权民事案件,全省法院今年还将加大诉讼服务和司法救助力度,方便消费者诉讼,减少维权成本。全省法院还加大调解力度,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不断完善诉讼调解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消费维权案件审理的较佳社会效果;加大公开审判力度,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依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着重制裁以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宣传欺诈消费者、以材质低劣的食品或商品损害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权益等不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安徽诉讼服务网及12368诉讼服务热线开通。2015年3月10日安徽省高院正式开庭诉讼服务网(www.ahgyss.cn)及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诉讼服务网的主要功能是诉讼指引、信息查询、预约起诉立案、材料转收、联系法官、预约阅卷、电子送达、文书公开、判后答疑、执行公开、网上信访等11项功能。一次登录,可使用多项功能,非常方便。诉讼服务网采用“外网接收——内网办理----外网反馈”为主要工作流程,对网上反映的问题,规定能立即办理的立即办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并由网上反馈。12368诉讼服务热线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家工信部申请获得,并由全国法院系统统一使用的热线电话。当事人在安徽省内通过任意固话或手机拨打“12368”电话,所有呼叫都将指向省高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安徽省高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具备按键查询(全省法院案件信息均可查询)、诉讼咨询、联系法官、服务投诉、问题举报、工作建议等功能。对当事人通过热线反映的问题,法院都将及时予以处理。并建立转办事项督促办工作机制,保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对于案件查询的,由坐席员当场在“安徽法院案件信息系统”上查询,在线予以解答;对于诉讼咨询的,坐席员能够解答的当场解答,不能解答的,由值班法官帮助解答。对于联系法官的,由坐席员制作电子工单发送至相关法官,相关法官在接到工单后,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当事人;二个工作日没有回复的,系统将自动将工单发送至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再过二个工作日仍没有回复的,系统将自动将工单发送至其分管院领导。对于所反映问题属于有关庭、处、室职责处理事项的,将电子工单发至其部门确定的12368工作联系人,由其在二个工作日内回复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自动转到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分管院领导。(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42、安徽省出台全国首部非煤矿山管理地方法规。《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应转方式、调结构的需要,对非煤矿山的建设、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填补了安徽省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也是全国首部规范非煤矿山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废止3部地方法规 修改11部地方法规部分条款。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3部地方法规,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11部地方法规部分条款。这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再次以一揽子“打包”的方式对地方法规进行清理。《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安徽省图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失去适用效力,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废止。此次修改的11部地方法规包括《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这11部法规的个别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部分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省人大常委会因此予以一揽子修改。(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4、安徽省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3月30日消息,经安徽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日前正式成立,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决策,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5、安徽省公安厅:建立网上举报平台 加大力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015年3月30日消息,安徽省公安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通知要求,各市县公安机关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网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举报平台。省公安厅将在公安网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举报平台,设立举报邮箱,对民警举报反映的情况逐件核查,做到情况清楚,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省公安厅将按季度审核通报各地上报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和人员情况,严格开展日常考评,尤其是对明显存在执法过错被新闻媒体曝光、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绝对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等案件的追责情形,作为重点抽查审核对象。大力推动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大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指导、督办和查处力度,加强网上案件审核,开展网上案件巡查,及时发现执法问题,提出执法建议,跟踪整改。(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6、安徽省委政法委出台意见要求全省政法机关积极作为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2015年3月24日消息,安徽省委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要求全省政法机关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动工作,切实找准新常态下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意见指出,全省政法机关要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努力为经济发展新常态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公正专业办理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要处理好依法办事与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处理好打击违法犯罪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积极稳妥查处涉众性经济犯罪,慎用强制措施,积极回应受害人诉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意见要求,全省政法机关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主动为经济发展新常态营造优良专业的服务环境。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取消、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和多证联办的服务模式。法律顾问团要主动为政府转变职能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论证,降低决策风险,推动企业设立公司律师,组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加强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拓宽服务领域。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积极为农民工等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意见强调,全省政法机关要有效管控各类风险,积极为经济发展新常态打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坚持重心下移、警力下沉、服务前置,加强县级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和基层综治维稳信访工作平台建设,落实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和“一村一警”制度,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基础。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全面加强公共安全防范监管。认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重大不稳定问题清单制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化解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7、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确定2015年立法计划。2015年3月20日消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日前经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并报经省委批准。根据计划,今年年内安排立法项目60件,其中审议20件、预备审议4件、报批准7件,同时对29件立法项目开展调研论证。加强对地方政府投资的审查监督,是地方人大监督的重要课题,结合本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计划年内制定监督政府投资办法、修改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进一步强化经济领域立法,制定和修改信息化发展、专利保护、台胞投资保护等法规。好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始终是人大立法工作的重点。根据计划,省人大常委会今年计划制定和修改法制宣传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好、物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节约用水、湿地保护、凌家滩遗址保护等法规。对于涉及百姓生活的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将开展立法调研,加快立法进程。为努力使每一项法规都符合宪法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契合改革发展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今年还将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行法规清理常态化,适时修改、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根据计划,今年将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务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了立法法,因此安徽省今年将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明确设区的市相关立法规范,加强立法指导和培训,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全省人大立法水平。(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8、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消费者维权案例。2015年3月16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2014-2015年度合肥法院十大消费者维权案例”。这些案例是根据案件类型、社会影响、典型程度,从全市法院的消费者维权案例中评选出的。十大案例中的原告均是普通消费者,他们一纸诉状将侵害其消费者权益的个人或企业告上法庭。此次入选的十大案例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了半壁江山,紧随其后的是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既有淘宝店主、大型连锁超市,也有商业广场运营商、汽车销售公司等。(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49、合肥市司法局与合肥边检站共建“合肥市公证伪假证件鉴定室”严厉打击持伪假证件办理公证现象。2015年3月31日消息,合肥市司法局与合肥边检站日前共同举行合肥市“公证伪假证件鉴定室”合作协议签字仪式。此次共建的“合肥市公证伪假证件鉴定室”将严厉打击当前公证市场持伪假证件办理公证的现象。根据此次合作协议合肥市司法局将每年为武警合肥边防检查站提供一至两次普法宣传,并开展公证法律知识讲座、咨询等活动,提高部队官兵及军属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与此同时,当合肥市所属的7家公证机构在公证执业中,遇到疑难证件难以把握时,合肥边防检查站将利用“专业证件鉴定资质、先进仪器及专业技能”等优势,伸出援手,给予专业证件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50、合肥将进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文书公示制度 在一些重点领域加强立法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改革。2015年3月20日消息,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日前透露,合肥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除了执法过程要“敞亮”外,行政执法文书也要“曝光”,合肥市将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文书公示制度,逐步推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行政处罚文书予以公开。2015年合肥将在一些重点领域加强立法,比如制定合肥市防震减灾、巢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改)等。2015年上半年,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服务覆盖率要达到100%,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顾问服务向村、居延伸。2015年合肥将进一步精简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非许可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合肥市行政审批的网上“一站式”公共服务、网上“一体化”运行管理。2015年合肥市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51、滁州市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类案件的纪要》。2015年3月6日消息,为规范物业服务纠纷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滁州市中院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类案件的纪要》。纪要明确了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7个基本问题,包括案件的界定、管辖的确定、原被告诉讼主体的认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法律适用问题、权利义务冲突的解决等。纪要首先明确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本意见。在诉讼主体方面,则明确涉及业主共同权益被侵害的纠纷,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业主委员会起诉、上诉、撤诉、变更、放弃和承认诉讼请求,以及进行和解、调解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过半数业主同意的业主大会决定书或授权表决书。在物业服务合同效力方面,纪要提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如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业主委员会不能证明已明确拒绝接受服务的,应认定构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可以参照原物业合同确定。纪要提出,如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财物保管未作特殊约定,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只有业主能够证明物管公司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而存在过错时,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纪要提出,如业主与物业公司未明确约定车辆保管关系,但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提供了车辆停放服务,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停放期间因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物业公司既不收取费用又明确告知不看管车辆,发生车辆丢失或者损坏时,物业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52、上海浦东法院召开“代驾法律关系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研讨会。2015年3月13日消息,上海浦东法院日前召开“代驾法律关系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讨论后认为,在有偿代驾的前提下,不论代驾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驾服务,均在被代驾人与代驾人或代驾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同时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享有者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代驾人或代驾公司应当对代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代驾人是否给付报酬,可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酒后代驾一般是指代驾司机代替饮酒者驾驶其机动车辆的行为。有偿代驾主要有代驾公司提供的代驾、酒店等餐饮服务机构提供的代驾及私人有偿代驾等形式。无偿代驾是指不单独收取费用的代驾行为,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通常是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无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车主之间应为帮工关系。在无偿代驾的情况下,车主是运行利益的受益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也就是车主承担。(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53、青海刑事案件电子笔录将随案移送。2015年3月21日消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等相关单位联合会签《关于随案移送刑事案件证据和法律文书等电子版本的暂行规定》,此举将实现刑事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书电子版本随案移送。《暂行规定》由青海高院起草,上述单位共同研究修改,将于2015年4月1日正式施行。司法实践中,由于绝大部分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刑罚执行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未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相关法律文书等的电子版随案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逐字逐句地输入上述材料中的文字、图形等相关信息,势必增加工作量,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暂行规定》要求侦查、刑罚执行、疑犯羁押、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单位,在移送刑事案件时,应当将既有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法院一、二审、复核审裁判等相关法律文书的电子版本随案移送,并将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电子版本作为检察院、法院和其他相关单位立案、管案的酌定审查条件之一。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法律文书等电子版本尽可能随案移送,并参照前款规定将具备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电子版本作为检察院、法院和其他单位立案、管案的酌定审查条件之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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