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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5年2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3/4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经中央审议通过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将印发实施。2015年2月16日消息,《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近日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工作高度重视,对公安队伍建设十分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公安工作汇报,并就深入推进公安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公安部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研究谋划、深入调研论证,在形成《意见》和方案稿后,又广泛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意见》和方案先后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改革的指向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出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 度。三是着力建设法治公安,保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在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治安管理防控机制、创新惩防犯罪工作机制、完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健全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创新治安治理方式、提高治安治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围绕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建立违法犯罪记录与信用、相关职业准入等挂钩制度。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健全涉众型经济犯罪、涉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健全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专业顺畅的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工作机制,等等。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这次改革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和改革边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改革内地往来港澳边检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灵活务实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等制度。深化机动车检验改革,全面实施省内异地验车,逐步推行跨省异地验车。加快建立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制度。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全面落实报警求助首接责任制、群众办事一次告知制、窗口单位弹性工作制,大力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务模式。积极搭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移动终端,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流转,方便群众咨询、办事和查询、监督,等等。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好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探索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深化执法公开,落实执法告知制度。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完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实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等。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还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好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好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好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专业。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2015年2月27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为《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会议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主要目的是通过创新制度、加强监管,制约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对促进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具有制度性意义。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好。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保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保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会议强调,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目的是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健全保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好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监督程序试点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在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好等方面深化改革。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2月27日经表决,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决定,暂时调整实施的内容包括:——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好;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好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决定指出,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关系百姓福祉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很多民生资金都出自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2015年2月2日国务院对外公布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务院意见共提出了针对转移支付的九项改革举措,较大亮点是明确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并提出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举措,如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整个转移支付中的占比提高到60%以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2月27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回应社会关切,好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为从制度规则设计上保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保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强化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人负责、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共23章,552条,6万余字。为保持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好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法庭秩序,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具体规定:一是对管辖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管辖异议,促进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专业、便捷地行使管辖权;二是对诉讼代理人资格、参加诉讼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规范诉讼代理行为,便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对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调查取证、逾期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力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专门规定了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的,应当签署据实陈述、如实作证的保持书;四是对电子送达、留置送达等人民法院送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规范人民法院送达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五是对保全担保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以指导各地法院规范保全担保的适用条件以及担保的形式和数额;六是完善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规避执行以及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的制裁力度,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司法专业,为当事人创造安全、和谐的诉讼环境;七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起诉,规定应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以充分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八是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适用范围、审理期限、审理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依法好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促进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九是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等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在充分好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救济权利的基础上,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与稳定性;十是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现担保物权等特别程序作出了全面规定,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实现民事权益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途径;十一是进一步规范完善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审理程序,并专门对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条件与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十二是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被执行人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以有效破解“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的部门较多、参加起草的人员较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较多、篇幅较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较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较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持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重大举措。《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持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司法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院公布383个“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公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等383个法院为“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积极作用,规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公布等相关工作,不断拓宽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13日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出席开通活动时强调,要以信息网的开通为契机,切实贯彻落实“五个一律”要求,全面推进阳光司法,保持每一件“减假暂”案件审理的透明和公正。景汉朝介绍说,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精神,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提出了这类案件“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开通手机电视应用 有望直播重大案件庭审。最高人民法院与上海广播电视台共同筹建的“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2015年2月27日开通上线。“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通过手机移动终端,将人民法院重点新闻和重要案件庭审信息等司法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传递,较终的目标是让人人都能通过手机随时观看法院新闻。“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设置了法治新闻、法治热点、庭审直播、发布现场和法官拍案栏目,其中庭审直播栏目前期将以推送全国各级法院近期审理的热点案件庭审视频资料为主,后期将逐步适时开展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工作。(信息来源:新华社)
10、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况 同时公布8个典型案例。201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8个典型案例。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此类犯罪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78件,与2012年审结1918件、2013年审结1313件相比,下降幅度明显。作为国务院反对拐卖人口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注重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合作,共同形成惩治预防拐卖犯罪的工作合力。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近年来,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举办了多期业务培训班,提高各级政法机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理念和业务水平。此外,还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发布典型案例、举行庭审直播、送法进校园和社区等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震慑违法犯罪,提高公众防拐意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当前惩治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拐卖妇女迫为人妻的犯罪仍时有发生,拐卖、拐骗妇女强迫卖淫的犯罪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拐卖、拐骗外籍妇女的犯罪在部分地区有增多趋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院出台船舶扣押拍卖司法解释 同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规定》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介绍说,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财产保全制度。与一般财产保全制度相比,在适用范围与条件、实施程序与后果等方面都具有其特殊性。我国1999年制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2002年出台的该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对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规范,统一裁判尺度。《规定》参照国际公约,明确了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问题。光船租赁时,出租人仅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配备船员进行营运,并对营运中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时的承租人在航运实践中往往被称为“二船东”由于债务人并非船舶所有人,司法实践中对能否拍卖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有“能扣就能卖”、“能扣不能卖”等不同意见。《规定》明确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由于扣押会导致船舶中止正常营运,产生大额的船期损失和维持费用,《规定》还明确了扣船担保的提供与返还等问题,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同时为好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对“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两种情形作出了例外规定,因这两种情形申请扣押船舶的,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规定》还对实现船舶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以及执行程序中拍卖船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进行了明确。我国是国际上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从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轮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轮123艘;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文件 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不再穿囚服。2015年2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通知》下发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既不需要其主动提出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通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通知》下发后,因监管需要在看守所内穿着识别服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应在看守所内将识别服更换为正装或者便装。《通知》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积极举措,对进一步加强人权好,彰显现代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意见》确立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保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逐步建立公正、专业、专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好。《意见》提出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5项基本原则,并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好、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意见》指出,保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意见》全面贯彻中央改革要求,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管辖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从体制上保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意见》强调,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职权,对于实现司法权力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要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完善审级制度,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意见》指出,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好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任务,要紧紧抓住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这个关键,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促进公正司法。针对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意见》指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捷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要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远程调解、信访等视频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检要求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2015年2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推动生态脆弱区、地下水漏斗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农业面源污染区等损害生态环境重点区域治理,促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2015年检察机关将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中的漏罪、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及时督促移送和监督立案。强化审判监督,对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及时提出抗诉,保持打击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检出台“42条意见”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2015年2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共9个方面42条。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维护宪法专业,积极推动完善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促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持宪法实施。要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检察机关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全过程,正确把握司法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意见指出,要积极参加法治社会建设。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坚决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健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推进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互联互通,引导和支持当事人依法律按程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积极参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强调,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紧紧扭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完善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依法规范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效率。认真落实推进严格司法的措施,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保持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加强人权司法好,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健全和落实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规则的制度。意见强调,要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司法程序规范、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言行规范、司法责任规范,落实司法档案制度,针对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加快建设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专业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的组织结构、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更加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公正司法的好机制,推动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意见要求,要建设过硬队伍,深入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推动完善检察职业好体系。加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从严教育管理队伍的制度机制。全面贯彻加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最高检:配偶子女当律师需报告。2015年2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拟于今年建立推行检察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行业情况报告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会议提出,今年将继续探索在执法办案部门设立廉政监督员制度,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进一步健全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防范违法办案等监督机制,研究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惩戒委员会制度,加快完善检察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7、最高检出台14项举措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2015年2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相关工作。意见共14条,针对刑事执行监督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意见将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放在了突出位置,要求看守所检察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在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实行检察监督的同时,应当注意调查了解该案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注意发现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应当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察,注意发现和纠正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情形和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意见严格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栏,健全检务公开内容,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使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他们享有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权利。同时,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检察官信箱等制度,积极推广设立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以便及时接受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接到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跟踪监督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对于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也应当依照规定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调查材料转交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形和相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转交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等办理,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对于检察机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久拖不办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上级院认为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应当向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督促其下级部门及时办理。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意见强调,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就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六大重点任务、42项具体任务。6个方面重点任务包括完善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意见提出,将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中遴选。在反腐败方面,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此外,意见还明确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检察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最高检出台意见要求检务公开重点转向案件信息公开。201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意见亮点之一就是要求检察机关从侧重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目前,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以及检察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等大部分内容均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已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以外,基本实现了检察工作一般事务性信息的全覆盖。此次发布的意见,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内容范围、方式方法、制度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保持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意见明确将检察案件、检察政务、检察队伍三类信息列为检务公开的内容,并进一步充实完善。(信息来源:新华社)
20、公安部等六部门制定出台《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2月26日消息,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危险物品制作技术和贩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和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安部牵头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环保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台了《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活动,《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规定》指出,依法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物品相关工作的教学、科研、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并接受网站安全检查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并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规定》明确,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不得为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网站接入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5年2月8日消息,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通知规定,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好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2月4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吸纳了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有效经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预案》调整了分级标准,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事件分级具体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新《预案》完善了事件分级和分级响应机制,明确了各级响应的责任主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新《预案》完善了应急响应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分为环境保护部工作组、国务院工作组和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三个层级,细化了应对流程,并对具有共性的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进行了系统描述,突出了环境污染处置特点。新《预案》还完善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要求,明确了国家、地方的组织指挥体系架构及其相应职责,并要求地方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这次修订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的背景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常态的要求,总结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实践经验,通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完成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国家网信办对外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2015年2月8日消息,国家网信办日前对外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要求网民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中国保监会公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推动三类相互保险组织发展。2015年2月4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明确将推动三类相互保险组织发展。所谓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好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此次《试行办法》明确将推动三类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一是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型组织;第二类是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相互保险业务的专业相互组织;第三类是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相互保险组织。相互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占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好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将新建50个商事法律服务机构。2015年2月4日消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日前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2015年贸促会将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服务体系,在各地新建50个商事认证中心、调解中心和法律中心,同时推进在浙江、江苏、山东、湖北、福建等地设立贸仲委分会和自贸区仲裁中心。贸促会还将着力提高商事法律服务水平,继续推广电子原产地证书、数字安全认证项目,降低企业贸易成本;做好中韩、中澳等自贸区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加强对仲裁案件的监督管理,提升仲裁公信力;加强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此外,贸促会计划扩展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如创新商事证明认证方式,建立外经贸领域商会诚信化认证体系;完善境内外经贸企业资信体系建设,充实失信企业数据库;加快发展高端知识产权服务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全国总工会公布2014年度10起劳动违法典型案件。全国总工会2015年2月2日在京发布2014年度我国劳动关系领域10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这10起案件事件是: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林克电子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童工,安徽青山水电设备安装公司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川遂宁四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承诺书,福建畅丰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违反较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陕西省宜君县讨薪农民工被殴打,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江苏鹏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怀孕女工,黑龙江哈尔滨百事可乐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广东东莞裕元鞋厂少缴社会保险费。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事件还大量存在,有的案件事件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较坏,对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工会应在推动劳动法律贯彻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全国妇联开展“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 增强妇女依法维权能力。全国妇联2015年2月27日在京举行发布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利用遍布城乡的70多万个妇女之家,以“万家联动,送法到家”为主题,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活动期间,各级妇联将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及专家学者深入各地的基层妇女之家开展普法活动,并向基层妇女之家赠送维权服务指南和12338热线服务指南,网页版也同步上线,以网上网下联动、远程服务与面对面服务结合的方式,增强基层妇女之家的维权服务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法学院联合编写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4)》在北京发布。记录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为法治中国实践提供“年度体检”。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法学院联合编写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4)》2015年3月1日在北京发布。报告由5部分组成,包括总报告宏观梳理年度法治实施的总体情况,以及部门法实施报告、法治实施专题报告、涉外法治运行报告、十大典型事件名家评析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最高法、最高检等的58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报告写作。(信息来源: 人民日报)
29、安徽探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015年2月4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坚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安徽法院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去年依法审结各类行政案件5811件。在支持监督依法行政方面,安徽法院妥善审理了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收、社会好、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案件,统筹兼顾支持地方发展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同时还进一步加大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力度,完善化解行政争议联动机制,行政案件协调率达20.39%。2014年还首次发布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针对行政案件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今年将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制度,努力在司法改革上有所突破。(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安徽省确定九家司改试点法院。2015年2月11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确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各自辖区内的2个基层法院,作为全省司法改革试点的先行法院。根据中央安排,安徽省是司法改革第二批试点省份。推进司法改革,成为2015年全省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会议要求,“一把手”要靠前指挥,亲自统筹部署。成立专门的司改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要着眼于搞好顶层设计,扎实开展各项调研,全力摸清底数,为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子方案提供第一手资料和素材,保持改革方案有特色、接地气,决不能情况不明决心大,心里无数点子多,导致改革走弯路。(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1、合肥依法治市实施意见表决通过。2015年2月12日消息,《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审议稿)日前表决通过。合肥市将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保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甚至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意见规定,合肥将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管理、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合肥市将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网络资源整合,打造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同时拓展12348法律服务专线功能,加强与12345服务热线联动,形成热线服务与实体服务良性互动机制。合肥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实施意见》规定,严格依法立法,法律规定的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不得僭越。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对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前置审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2015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成上下顺畅、横向衔接的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32、广州中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患者复制病历资料。2015年2月4日消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和部分典型案例,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规范。指引明确:因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受到损害,患者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非医疗机构实施的美容活动引起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只能以合同或普通侵权纠纷提起诉讼。指引载明: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指引明确,医生可以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不需等到患方书面同意的具体情形。同时指明,如果发生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3种情况,可以免除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或者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返还不必要医学检查所支出的费用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引指出,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一方既可以选择依据医疗服务合同起诉医疗机构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医疗机构主张侵权责任。这两类责任的法律认定依据不同,选择不同的主张,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指引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释明患者一方,选择对其较为有利的法律依据主张权利。(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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