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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5年1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2/1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2015年1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的措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以下为“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案草案”内容:按照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需要,会议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关于健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发展学前教育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完善了高校设立审批、经费投入等管理制度,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强化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作用,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加大对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博物馆条例(草案)》。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部署加快发展服务贸易,以结构优化拓展发展空间;审议通过《博物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博物馆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在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社会进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议通过的《博物馆条例(草案)》,规范了博物馆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在设立条件、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要求加强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禁止博物馆获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同时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鼓励博物馆向社会免费开放,强化服务教育、科研、文化建设和大众生活的社会功能,开发相关文化创意产品,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启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改革。2015年1月15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较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一系列决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社会好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保持基金安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保持待遇发放;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法审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最高法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其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最高检人社部公安部下发通知 欠薪犯罪将受更严厉打击。2015年1月7日消息,最高法、最高检、人社部、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为了解决行为人逃匿后相关证据无法获得的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对于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而不匿”的问题,通知规定,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还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要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未加限制,规定只要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其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解释》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部分案件可以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同时,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解释》还规定可以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环境私益诉讼能否搭公益诉讼的“便车”,《解释》给出了答案:环境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解释》还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定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如原告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可以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此外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评估鉴定等费用,《解释》明确还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中予以支付,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院民政部环保部发出通知 就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就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要求。通知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根据案件需要,向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查询或者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反馈。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取涉及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和监管、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证据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如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通报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可以根据案件线索开展核查,发现被告行为构成环境行政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通知指出,案件调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告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对协议约定的修复费用、修复方式等内容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通知明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可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结果,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审查。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首次集中公布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公布了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通报行政不作为案件。十大案例是: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并确定50个改革示范法院。2015年1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并确定50个法院为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为更有效地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带头作用,总结经验,树立榜样,以点带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推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位列上述改革示范法院名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废止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持统一正确适用。2015年1月1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巡回法庭情况并公布相关司法解释。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组建、机构、人员、职能等有关情况,并公布《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人员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由审判长签发;巡回法庭设专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每两年轮换一次,防止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规定》分别从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两个方面明确了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受理四类案件。《规定》明确了巡回法庭设立后当事人提交有关材料的程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院公布修改后的专利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29日公布修改后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因专利法2008年修订中法条序号、表述用语变化而作的适应性修改,二是修改了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赔偿数额计算等规定,从而使之与现行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保持一致。现行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较此前专利法增加了许诺销售行为。因此《规定》在关于侵权行为地的条款中增加了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许诺销售地的内容。2009年专利法司法解释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采取全面覆盖原则,亦即对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要进行审查,不再甄别哪些技术特征是否必要,也就是说不存在“必要技术特征”之概念。因此,《规定》对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原条文中“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修改为“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该必要技术特征”修改为“该技术特征”。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进行了调整,因此,为了反映这一变化,原规定中“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较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条款删除,而修改为“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现行专利法以“专利权评价报告”取代旧专利法中的“检索报告”,并将可以提交报告的专利类型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规定》对原条文仅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提交检索报告的表述作出修改,明确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可以出具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提起诉讼,原告可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并明确了原告不提交报告的法律后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院发布死刑复核案件听取律师意见办法。2015年1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其中明确,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办法》还同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办法》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好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有利于保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是死刑核准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完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沈阳揭牌。2015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揭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2015年1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强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建立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录音录像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是最高检继2012年10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以来,又一次向全国检察机关提出进一步加强未检工作的要求,旨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要求,较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最高人民检察院: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2015年1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强调,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严格司法,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最高检要求更加重视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加强审查把关和审前分流,特别是重点加强对命案和主要靠言辞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要大力提高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努力实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最高检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严格证明标准,不仅要重视收集和采信有罪证据,也要重视收集和采信无罪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有罪则诉,疑罪从无。建立常态化的司法办案质量和效果评估检查机制,深入开展案件评查、办案分析,加强对捕后撤案和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刑事赔偿等案件的逐案剖析,促进提升办案质量。最高检还强调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好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羁押必要、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必须及时进行审查,从工作机制上保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最高检将抓紧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指导意见,从生态环境领域入手探索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信息来源:新华社)
17、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2015年1月31日消息,最高检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决定将沿用30多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主要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如果再沿用‘监所检察’作为部门的名称,一是不能准确反映我们这个部门的工作性质。二是也不能涵盖部门的职责范围,显然不够科学。而‘刑事执行检察’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更好地体现部门名称、职责的一致性和法定性。”这名负责人表示,更名将有利于最高检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深入开展。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最高检将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方式作出适当调整,在继续坚持和加强派出派驻检察的同时,改进和完善同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回检察、上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视检察等。(信息来源:新华社)
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2015年1月15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了全面部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专业、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意见》提出,要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好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与《意见》一同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对各级政府应向人民群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硬件设施条件、人员配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升治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2015年1月1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部署改革创新治污模式,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意见》强调,要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基本原则,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强化市场监管和服务,使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意见》提出,一是要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领域,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环境整治,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同时,强化实施方案的评估论证,改进审批方式,推进审批便利化。二是要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在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新业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要明确相关方责任,规范合作关系,建立健全履约好和监督机制,好各方合法权益。三是要从扩大市场规模、加快创新发展、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监管体系等方面,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建立环境服务公司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实行从准入、运营到退出全过程监管。《意见》明确,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完善和落实价格收费政策,实施差别电价水价。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研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推进能效贷款、碳金融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全国综治办主任会议:我国将加强县乡村三级综合服务管理 对社会治安问题突出地区和单位挂牌整治。2015年1月24日消息,全国综治办主任会议日前召开,2015年,全国各级综治组织将加强县、乡、村三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总结推广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中“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好四大支柱建设”的经验,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通过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采取挂牌整治等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对因重视不够、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导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权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司法部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全面加强监所管理 对私藏违禁品的罪犯三年内不得提请减刑假释。司法部2015年1月29日召开全面加强监狱戒毒所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监所管理。针对黑龙江讷河监狱案件暴露出来的内部管理问题,司法部要求进一步严格落实监所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落实会见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控制会见人员身份、会见人数和会见时间,严禁罪犯与家属同居;对所有进出监所人员的人身、物品一律进行安全检查等。同时,部署开展全国监狱戒毒场所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缴活动。对发现的违禁品、违规品实行责任倒查制。对私藏违禁品的罪犯,三年内一律不得提请减刑假释。司法部还强调,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一律开除,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有关人员一律就地免职并追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则应具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好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月7日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办法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2015年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根据《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交通运输部表示租赁汽车跨界作“专车”属于创新服务模式。2015年1月9日消息,针对近期一些打车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交通运输部表示,“专车”服务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各类“专车”软件公司应当遵循运输市场规则,承担应尽责任,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让使用“专车”服务的乘客更加安心、放心出行。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表示,当前各类“专车”软件将租赁汽车通过网络平台整合起来,并根据乘客意愿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是新时期跨越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传统界限的创新服务模式,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专车”服务应根据城市发展定位与实际需求,与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传统客运行业错位服务,开拓细分市场,实施差异化经营。各类“专车”软件公司不仅仅是提供一个运输供需撮合平台,而应当遵循运输市场规则,树立品牌意识,承担应尽责任,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让使用“专车”服务的乘客更加安心、放心出行。交通运输部表示,他们一直持续关注“专车”服务,强调应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的原则,鼓励并规范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服务模式创新,杜绝侵害乘客利益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非法营运,营造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门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新建煤矿不得建永久性煤矸石堆场。2015年1月14日消息,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门日前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办法》提出,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确需建设临时堆场(库),其占地规模要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应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煤矸石发电要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煤矸石使用量要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200千卡/千克。在鼓励措施方面,《办法》明确: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支持;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2015年1月14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医师合理流动,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意见》指出,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较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公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5年1月7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日前公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定》指出,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较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8日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鼓励企业建立规范的版权资产登记、使用、流转等环节管理制度,加快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技术及标准研发和运用,逐步形成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同时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引导产业链各环节及社会公众树立和强化版权保护意识。(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月19日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医疗器械产销记录须可追溯。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企业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中国人民银行就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2015年1月24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就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为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办法》拟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依据《办法》,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要求对方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应收账款质押则是指,为保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办法》明确,征信中心将建立专门的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央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当事人应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由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平台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允许险企发行资本补充债券。2015年1月24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以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所谓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中国银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2015年1月11日消息,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在好公权力行使时,同时应当尊重私权益,即切实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这是《规定》中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办案环节,《规定》对刑事侦查机关查询、冻结工作制定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流程。要求侦查机关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件并加盖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法律文书。依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依据《规定》,为好金融秩序的安全、维护存款人较基本的生存生活需求等原因,有多项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商业汇票保持金;证券投资者好基金、保险好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好基金;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好资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等。依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侦查机关查询、冻结工作中,向被查询、冻结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故意推诿、拖延,造成应被冻结的财产被转移的;或者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银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强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协助工作,其上级机关亦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优化了查询、冻结工作方式,提出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跨地区协作查询、大规模集中查询、银行内部协作查询等新方式,全面提升涉案资金查控效率。(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4、中国证监会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触发退市条件严格退市。2015年1月2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打击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触发退市条件的严格退市。同时,证监会将探索和推动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资者赔偿机制,不断加大民事追责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2015年1月25日消息,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联合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力争用半年左右时间,着力解决这一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使网络空间全面清朗起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具体表现为:合法网站乱象丛生,以所谓批评报道为由要挟涉事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业,索取宣传费、赞助费,这种情况在地方尤为严重;非法网站私自以民间反腐、舆论监督等为由,对地方党政机关、企业、个人进行敲诈;非法网络公关蔓延成风,一些合法注册的广告公司、文化公司、策划公司,却以有偿删帖、非法经营为主,蓄意炒作新闻稿件,迫使企业进行有偿删帖;互联网主管机关个别干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参与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非法活动。依法打击是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特点,打击治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主要法律依据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层面:刑事法规上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触犯的罪名主要包括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行政法规上主要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安徽省简化2万元以下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2015年1月7日消息,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安徽省公证协会日前出台《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2万元以下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出台后,对不超过2万元的储蓄、基金、股票、有价证券、养老金、公积金等其他动产,申请人多次申请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小额遗产,共同遗产继承公证有多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37、安徽省司法厅联合省公安厅下发通知 律师可查询公民户籍信息。2015年1月15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联合省公安厅日前下发《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解决律师行业长期强烈反映的难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信息问题。通知中明确要求,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查询当事人户籍登记资料,由公安派出所书面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所属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信息。对于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38安徽高院出台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九种情形将被追究错案责任。2015年1月17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旨在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信。该《办法》主体内容包括总则、错案责任追究情形、错案发现及确认程序、错案责任认定及追究等共五章二十五条,明确了制定暂行办法的宗旨、依据和责任追究的原则,界定了错案的概念。《办法》规定对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的,故意不予收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九种情形应当追究错案责任。《办法》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成立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织,明确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生错案的直接追责权;规定了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对错案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案件承办人员弄虚作假或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案,以及院长、庭长、其他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导致错案的责任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在错案确认程序的规定中明确了法官的说明权、申辩权,对法官已调离法院或辞职、退休,但应当依据本《办法》追责的情形作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安徽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26日安徽省高院正式下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法院遵照执行。《意见》为患者指明六类起诉对象,“一、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服务内部职工设立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三、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个人为被告;四、个人以村卫生所(室)的名义行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知悉并未表示反对的,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五、受政府指令组建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的,以该医疗队伍的组建单位为被告;六、医疗机构实行承包经营的或将内设科室承包给他人的,以医疗机构和实际承包人为共同被告”。《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应对以下五种情形履行告知义务,“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二、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三、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四、有转诊必要的;五、对患者实施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但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证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无法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的除外”,医疗机构对这五种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证明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根据《意见》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法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到该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另外根据《意见》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拒作书面答复,或结合质询、答复仍不能排除对鉴定意见合理怀疑的,法院对鉴定意见可不予采信。(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40、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与单位约定年薪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法院原则上讲不予支持。另外不支持加班费的还包括出租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因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下列情形的双倍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法定续延期间内的双倍工资。3.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与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劳动者主张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41、安徽省高院发文回应委员提案律师获准复制全程讯问录像。2015年1月29日消息,作为律师的省政协委员王亚林在去年的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建议各级法院、检察院允许律师复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多个提案,为落实上述提案,安徽省高院先后组织两轮专题调研,并于2014年7月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下文《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复制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准许”。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明确提出在全国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13年1月1日起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其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2、安徽省卫生计生委与安徽省公安厅修订《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1月30日消息,为加强和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安徽省卫生计生委与安徽省公安厅对《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要出具亲子(母子)鉴定证明;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3、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本届省人大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安徽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分为9章102条,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实行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严厉整治违法行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亮点主要有:一,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二,实行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其中,对于农业生产、群众生活造成的污染,条例授权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秸秆禁燃区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条例还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有关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三、严厉整治提高违法成本。四、首次参与长三角协作立法。(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4、合肥扩大法律援助对象 新纳入11种法律援助事项。2015年1月18日消息,合肥市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调整了合肥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通过本次调整,合肥市将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此前当地城乡居民较低生活好标准的两倍,只要是每户月人均收入低于920元,便属于法律援助对象。根据通知,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在扩大,将“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因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 、“因医患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等11种情形纳入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5合肥中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案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公布了2014年度合肥法院十大案例,并对这些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进行逐一点评。“十大案例”具体为: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合肥“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水墨兰庭保安杀人案,安徽“百氏情缘”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张震诉合肥一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育才花园小区232户业主诉业主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案,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安凯车辆制造公司系列执行案,圣宇房地产公司与巢湖福彩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其中圣宇地产与巢湖福彩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是合肥法院依法纠错的典型案例,其为该院连续第7年向社会发布年度“十大案例”以来首次上榜纠错案例。(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6、常设仲裁法院将可在香港解决争端。2015年1月5日消息,常设仲裁法院在香港特区开展争端解决程序的东道国协议及相关行政安排备忘录签字仪式日前在北京举行。根据该协定及备忘录,由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解决争议程序可以在香港特区以临时安排方式进行,并获提供所需的设施和支援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在1899年成立,总部位于荷兰海牙,是一个推动国家之间采用仲裁和其他解决争议形式的政府间组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7、上海启用全国法院系统一个“律师服务平台”。 2015年1月7日消息,“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日前正式启用,该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立案、网上办理、网上沟通、网上辅助、网上评价5大类服务。这是全国一个法院系统专为律师量身定做的服务平台,也是全国一个真正意义上实现网上立案的平台。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开通后,律师可以在网上进行材料提交、缴纳诉讼费、获取案号等“一条龙”程序,在律师事务所就可以轻松立案,并可通过网络进行案件诉讼费的缴纳,真正做到“足不出所,完成立案”。该平台还设置了“庭审排期自动避让功能”,当律师将代理手续上传平台后,平台将自动识别该名律师在上海法院代理的所有案件,对其开庭日期实行自动避让。为保持律师平台事务得到及时处理,平台还规定了各项服务的处理时限。通过平台,律师可及时联系法官,提交留言,反映在案件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法官和律师还可在平台上进行相互评价,相互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8、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2015年1月13日消息,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指导广西各级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更好地运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解答》规定,法院只有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诉讼中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不能予以支持。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婚姻案件诉讼终结6个月内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的有效期设定为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有特殊情形需延长的,报经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至12个月。为好受害人能够及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就近、方便行使权利,《解答》明确允许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与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不同的法院。为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解答》要求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等遭受家庭暴力及威胁的证据和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同时,为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对拒不执行裁定且情节严重的,可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9、全国一家继承纠纷调解中心在北京成立。2015年1月18日消息,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日前正式挂牌启动,该中心是全国一家集继承案件调解、遗产管理和心理服务于一体的专业性继承纠纷调解组织。北京高院已将该调解中心列入法院认定的调解组织名册,可以接受法院遗产继承案件的委托诉前调解,调解中心所出具的调解协议适用法院关于委托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则,如有需要,可以依法办理司法确认。该中心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主要调解队伍由志愿者组成,调解不成功不收费,成功后按诉讼费减半收取。除了调解服务外,对于某些特殊家庭的疑难案件,如居中管理案件等,提供遗产管理服务,并接受中华遗嘱库的全程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 实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2015年1月18日消息,为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并下发《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裁判文书简化主要包括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当事人可以通过浙江法院网、浙江法院公开网下载《诉讼要素表》,对于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当事人不用担心自己不会写诉状、语言组织能力不强,可以按照《诉讼要素表》填写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内容,法院将会把表格的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对于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物业合同等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原则上当庭宣判即时送达,特殊情况下3日内送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2015年1月23日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共同破解长期困扰司法的鉴定难题。纪要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找调处中心,不需要寻求“鉴定黄牛”帮助,从纠纷源头遏制“鉴定黄牛”涉足空间。同时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引导减少自行委托。纪要规定,应在法庭上设置专门的鉴定人席位、单独与当事人分割的等待区等,多举措增加鉴定人出庭积极性,增强出庭作证效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2、天津高院司法建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015年1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14年天津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报告》,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天津法院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572件,调撤率达47.62%,上诉率仅为8.98%。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呈现出传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占比例较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群体性诉讼案件有所上涨、金融消费者维权案件频发等显著特点。针对金融商事审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天津高院通过司法建议等多种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和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为金融创新提供了适度的发展空间。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相关问题,法院建议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既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做实质性考察,又要深入担保人企业了解其资信状况,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核实担保物的确切情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针对信用卡纠纷中存在的问题,法院建议银行要加强对持卡人身份和证件真实性的审核。金融机构要有效控制信用卡使用风险,要建立检测、维护和风险评估机制,切实好信用卡交易安全。针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法院建议要优化保险合同条款的设计,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要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解释;要提高保险代理人准入门槛,对保险代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评估,促使保险代理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既要履行适当性义务,又要针对不同的投保主体,探索不同的新型人身保险投保准入门槛。法院还建议,保险公司应当提前介入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依法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及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援助,实现保险制度化解风险的基本功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成立。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正式成立,这是根据中央要求和深圳前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功能定位打造的新型法院。前海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面积15平方公里,以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为发展重点,被誉为“特区中的特区”、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桥头堡”。相比于传统法院,前海法院有些新特点:一、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前海法院除管辖前海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外,还集中审理原由深圳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二、以审判为中心,扁平化管理。前海法院不设审判业务庭,按照1名主审法官配备2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的形式直接设立主审法官审判团队。三、精简内设机构。前海法院只设两个综合管理部门,即司法政务处和审判事务处,司法政务处负责人事党务监察、行政事务、司法警务等;审判事务处负责诉讼服务、审判管理、司法辅助事务等。四、人员分类管理、分途发展。前海法院法官以及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审判辅助人员均将建立单独的职务序列,每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五、建立相对固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法官员额制。前海法院以每位主审法官年均办案300件为标准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空缺时,才能补充法官;收案数量变化明显时,才能调整员额。六、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前海法院建立任期制法官制度,面向社会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人才中公开选任法官,任期届满即结束法官身份,符合条件者可转任职业法官。七、实行立案登记制。前海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从根本上破解“立案难”。八、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前海法院取消案件审批制,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签发;案件管理、审判监督管理行为全部网上流转,院长、副院长行使审判监督权需登记备案、全程留痕;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九、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前海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裁决权事项从执行机构剥离出来,由法官办理;具体强制执行事项由执行员办理,市中院统一管理和指挥。十、选任港籍陪审员,扩大香港法的适用。前海法院从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中选任陪审员,随机参与案件审理,在前海合作区扩大和方便香港法的适用。此外,前海法院在法官职级好、与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人事分级管理和财物市级统管等方面也作出探索,与众不同。2015年2月2日开始,前海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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