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4月25日 星期五,欢迎光临本站 

法律信息

2014年10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11/3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2014年10月1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意见》明确,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二是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好权益。三是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四是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落实新预算法相关规定,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意见明确了举债主体、举债方式、举债规模以及举债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并通过建立风险预警和完善应急处置等落实偿债责任,着力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 的问题。意见明确,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确需举债的只能由省级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上,意见也作了严格规定:一是限定债务用途。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对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二是纳入预算管理。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意见明确指出,划清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偿债责任。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意见还明确,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允许各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对项目自身收入不够偿还债务的,通过依法注入优良资产、增强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5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通知》指出,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好、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开展临时救助要坚持应救尽救,保持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民族地区矛盾。201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会议强调,要依法妥善处理好民族地区各类矛盾纠纷,坚决严惩一切暴力恐怖犯罪,始终保持对“三股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要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工作,运用法律手段好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要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民族工作中的各类法律纠纷,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法院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不断提高民族地区法院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加大物资支持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业务经费好和“两庭”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帮扶工作。要加大人才支持力度,不断探索少数民族司法人才培养的新路子。(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网络侵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旨在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规定》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进行了合理确定,明确此类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如何认定向来是一个难点,《规定》明确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侵权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等。《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如对所转载信息作出了实质性修改,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则有可能担责,另外,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以及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都成为转载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程度认定的考虑因素。《规定》还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但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以及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而公开的等情形除外。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也受到了《规定》的规制,如被侵权人与侵权方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而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如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例1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正如一、二审判决所言,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两被告利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侵犯谢晋名誉,法院根据其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侵权结果等因素,判处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理念和精神。案例2蔡继明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不宜仅以侵权信息的出现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问题,在三个方面具有参考意义:一是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及效果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存在关系,只要通知人满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二审法院认定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投诉至原告律师函送达之间这一段期间的责任由百度公司承担,即以此为前提。二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不能仅以其提供的服务中出现了侵权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三是要注意把握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表达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一、二审法院对删除“蔡继明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利益衡量妥当。案例3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公众人物发表网络言论时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典型意义:本案是利用微博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案件。首先,一、二审法院根据微博这一“自媒体”的特征,认为把握微博言论是否侵权的尺度要适度宽松,体现了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相结合的审判思路,值得赞同。其次,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微博言论是否侵权应当结合博主的身份、言论的内容及主观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公众人物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这一判断与侵权法的基本理念相契合。本案在利用网络侵害经营主体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的社会评价的现象逐步增加的背景下,更具启示意义。案例4赵雅芝与上海琪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诺宝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案 ——被侵权人的影响力是判断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典型意义:使用名人的影响力提升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是比较常用的营销手段。基于互联网技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要比过去更容易查证。本案的特点是,法院在认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时,综合考虑了被侵权人的知名度、对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可提升该产品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对该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可带来的实际利益、使用被侵权人姓名和肖像的时间长短、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范围、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据此判决较高的经济损失,贯彻了通过损害赔偿制裁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的制度功能。案例5范冰冰与毕成功、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影射”者的责任:从信息接受者的视角判断,典型意义: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明确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公众人物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网络信息针对的对象就是原告?如何判断原告因这些信息受到损害?本案的结论是,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即“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这种判断标准实质性地把握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信息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利用网络信息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案例6王某与张某、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系列案——媒体报道应当尊重个人隐私,典型意义:哪些信息是个人信息?哪些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那些有违公序良俗的个人信息是否应当受到保护?这些问题的答案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本案是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所谓博客自杀第一案。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的婚外情在道德上值得批评,但这并非公众干预其个人生活的合法理由。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无论是个人通过互联网披露、还是媒体的公开报道,都应当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案例7闫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典型意义:网络侵权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网络的匿名性,如何确定侵权人的个人身份,常常成为阻碍原告维护自身权利的障碍。但是,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又负有法定的对网络用户的保密义务,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原告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要求进行审查后并作出判断,能够较好地实现两者的平衡。案例8徐杰敖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转载者的责任:专业媒体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典型意义:自媒体的发展及成熟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业媒体与自媒体之间就应当同等对待。本案的判决说明,在认定互联网时代较普遍的转载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分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专业媒体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自媒体。所以,转载他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这是继“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后,有关部门出台的又一重要追逃举措。根据通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特别指出,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本通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10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整体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探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不照抄照搬国外的制度模式和做法,坚持社区矫正工作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感,充分考虑本地社区建设、社会资源、工作力量的承受力;必须坚持依法推进,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专业性;必须坚持把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和帮困扶助,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必须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用创新的思维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绩。(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9、最高院在青岛设立全国一个“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联动机制试点”。 2014年10月13日消息,最高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调研课题组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合作日前在青岛设立全国一个“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联动机制试点”,探索构建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联动机制,并举行了启动仪式和试点工作座谈会、业务培训。(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审结首起垄断案。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也是“3Q”大战中较引人注目的案件之一,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在长达7.4万字的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多个反垄断法律适用的重要裁判标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重要影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院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通知 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2014年10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通知共19条,对业务信息对接、网络执行查控以及股权收益冻结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 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逐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相关信息。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包括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进行公示,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 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例会,公布七起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冯文东故意杀人、盗窃案,典型意义:被害人张某某本系男性,去泰国做了变性手术后,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性虐待游戏培训班及招募性虐游戏伙伴。被告人冯文东通过网络知道张某某招募性虐游戏伙伴后,即与张某某联系并自愿付款1500元,让张某某对其实施性虐待。游戏过程中,冯文东因害怕自己被捆绑后,张某某会将其杀害,二人因此发生争执,遂持刀捅死张某某及与张某某共同租房的被害人李仲鹏。该案的审判,清晰地向社会传达了网络的虚拟性介入到个人隐私生活的风险,希望广大网民对此要提高警惕,并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避免惹火烧身。案例二被告人黄苏安诈骗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婚恋网站交友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随着都市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专业婚恋网站成为适婚男女,特别是都市白领结识异性的新平台。但由于注册门槛低、信息审核难等原因,部分婚恋网站信息虚假,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在婚恋网站注册账号,利用虚假身份进行交友,骗取对方信任后,借机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甚至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本案被告人在婚恋网站注册账号,以虚假身份“美籍华人”作为幌子和诱饵,博取对方好感和信任后,以投资理财为名,诈骗巨额钱财。本案被告人虽然较终受到法律严厉制裁,部分赃款亦已追回,但被害人遭受的情感创伤以及巨额财产损失很难弥补挽回。此案警示公众,尽量选择正规婚恋交友网站,审慎核实对方身份及其他信息,在未确定对方信息前不轻易付出钱财和投入感情。案例三被告人王道红故意杀人案,典型意义: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也存在着虚拟性等弊端。据悉,国内某些流行网络社交软件的注册用户已达数亿人,在线用户也以千万计。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沉迷于网络交友,甚至将感情是寄托在网络上结交的“情人”身上,被网络情人在网络上展示的“魅力”所迷惑,过于轻信他人。但是,当虚拟的网络与现实发生碰撞后,情人的真实面目较终暴露,很多人如梦初醒,悔不当初。本案被害人刘某系有夫之妇,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被告人王道红,并与之发展为情人关系。至案发前,刘某与被告人已交往一年有余,但刘某仍未能真正了解、认清被告人的真实性情和人品,较终导致悲剧发生。希望此案能引起公众的警觉,不要被网络恋情所迷惑,网络交友要谨慎。案例四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交友实施绑架、强奸犯罪的案件。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和日渐普及,网络社交平台,特别是网络聊天工具,为人际交往带来了较大便利。与此同时,因其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网络交友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平台,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年轻女性和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本案中,被告人肖克臣伙同他人预谋绑架,事先租赁作案场所,通过微信搜索功能,选定尚未成年的女网友作为作案对象,借外出游玩之名骗出后绑架、强奸,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又系累犯,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一方面显示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坚定立场,另一方面通过真实案例警示公众,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案例五被告人叶振强等绑架案,典型意义: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各种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网络社交无处不在。社交软件本身只是一个工具,不存在对错好坏,关键是如何使用。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其犯罪的工具。网络无法验证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更不可能校验用户的品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点,隐瞒真实身份,将自己扮演成各种角色,在网络上物色、“钓取”可能会成为其犯罪对象的人,当取得对方信任后,就邀约见面,进一步实现其犯罪目的。从近些年因网络发生的案件中可见,诈骗、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强迫卖淫甚至强奸、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时有发生,亟需引起广大网民的注意和警觉。本案中,被告人叶振强以绑架为目的通过网络寻找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信任后,将赵某骗至租住处,对赵某实施绑架,较终将赵某残忍杀害。希望本案能唤醒广大热衷网络交友的网友们的警觉,要慎重网络交友,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案例六被告人张盛贵强奸案,典型意义: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人专门在网上利用QQ寻找侵害对象实施不法行为,其中,既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也有利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的。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这种虚拟的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净化网络空间,保护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盛贵通过QQ结识刚刚高中毕业的范某,取得范某轻信后,即与范某相约见面,较后以洗澡为名骗得范某一同开房,趁机在房间内将范某强奸。该案的发生提醒公众,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的人员,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危险。案例七被告人赵小明等非法拘禁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采取非法拘禁手段强制女青年参加传销活动致人死亡的案件。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网络建立传销组织实施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本案被害人江某某即利用网络找工作,不幸被传销分子盯上,被非法拘禁,终至逃生时不幸身亡,令人扼腕叹息。(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就落实中央政法委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涉军维权工作力度,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提出要求。《意见》从案件受理、司法救助、案件审理、诉讼好、纠纷调解、裁判执行、司法服务等多个方面,对涉军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纠纷的诉讼外化解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10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明确提出,人民群众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电话“12309”、最高检举报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的各种权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司法部: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精神,正确实施修改后的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司法部对2003年4月2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病死畜禽未经无害化处理不予赔偿。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明确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意见》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意见》要求,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4年10月18日消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进一步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落实农地农用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通知》指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论证后可占用基本农田。新规对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将附属设施中的生活用地从设施农用地范围中剔除。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0月18日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是针对当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加大公开力度,切实好被征地农民知情权。《通知》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为征地实施和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知》将用地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纳入主动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9、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8日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较低消费。《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根据《办法》,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办法》规定,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办法》将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2014年10月14日消息,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高校不得非法展示学生信息。2014年10月19日消息,教育部日前公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凡是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2、交通运输部颁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10月21日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颁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从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予以规范。《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 人民日报)
23、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发布《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10月23日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近日发布施行。《办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有关决策指示,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的适用范围、评定条件、抚恤标准等作了明确规范。《办法》内容共13条,主要界定了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的多样化军事任务,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组织或批准的有关任务;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5种主要情形条件、因公牺牲的4种主要情形条件和批准机关,以及烈士、因公牺牲人员抚恤金的标准;规定了因战、因公致残人员的评残办法及抚恤待遇;规范了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的优待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通知 建立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2014年10月24日消息,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好措施等。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补贴政策要公平、公开、透明。主动按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知》明确,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国家工商总局和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14年10月18日消息,为打击境内网络交易网站违法经营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工信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实现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和网站备案信息等数据共享,对相互提出的涉网经营主体信息、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的查询、比对、核实等予以配合,好网络经营主体、物理经营地址、网络接入信息真实有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国税总局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8日消息,国税总局近日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范围由原东疆保税港区内扩大到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并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申报、审核等事项,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管理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即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时,除一般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外,还要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在管理办法下发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可以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办认定手续。(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国家税务总局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季销售额未超9万元可免税。2014年10月1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同时公告还废止了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
28、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首批税收“黑名单” 违法当事人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4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首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目前首批11起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信息已公布,公众登陆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即可了解详细信息。根据规定,对进入“黑名单”的纳税人,除了税务机关将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外,还将采取包括阻止出境、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等措施,真正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此举目的是要通过发布市场主体的纳税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10月13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发展压力,激发大众创业潜力。(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作品保管服务业务。2014年10月16日消息,为方便著作权人及时、便捷地取得作品创作完成的证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日前推出一项新型的版权服务业务——作品保管,同时向著作权人公开的作品保管服务规则、办理流程及作品保管平台也正式上线。在实用工艺品设计、广告创意、各类大赛等领域的作品,都具有更新频率快、可模仿性强、复制成本低等特点,作品从创作完成到著作权人合法使用、传播的过程中,经常被盗用、滥用,创作者在主张合法权益时往往举证困难,不能提供有效的作品创作完成证明,其创意设计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针对以上问题,作品保管平台将集申请、缴费、入库、出库、提取、续保、信息公告等功能于一体,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保管,同时向申请人发放保管凭证并发出公告。为广大著作权人提供更加及时、方便、快捷、安全的证明服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国家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作品保管的证明材料在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过程中可即时发挥证明的作用,支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主张。(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将于2014年11月1日施行,《办法》)全文共13条,对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原则、程序、期限、考核评价以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和细化。《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流程,突出强调程序规范,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职能,要求按照诉访分离要求,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责任,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办事,遵守法律政策底线。(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国家铁路局公布《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4年10月19日消息,国家铁路局日前公布《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强调要主动公开许可信息,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等场所公开,在方便申请人的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经过多次清理,目前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6项,主要是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重大的事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对房贷政策作出了调整。《通知》明确,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根据《通知》要求,还清首套房贷再贷算首套。以前对第三套房以上贷款是禁止的,而此次《通知》提出,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通知》对个人住房贷款在利率、审核时间等方面作出了调整,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贷款需求尤其是自住需求,对改善民生具有积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明确七种主动退市情形。2014年10月19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对退市制度作了系统而集中的规范。《意见》明确了七种主动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上市公司通过对不同交易所的比较选择其他上市地的,或者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或者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等情形。《意见》对于每一种主动退市情形,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2/3表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同时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意见》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意见》加强了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设置“退市整理期”。同时统一安排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交易。着重强调了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为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有关责任股东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意见》还对其转让行为做了专门限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身保险产品信息库上线 人身险产品可用二维码辨真伪。2014年10月13日消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国内所有人身险公司参与建设的“中国人身保险产品信息库”日前正式上线。今后保险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验证所持保单条款真伪,还可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免费对保险产品信息进行多维度查询。目前该信息库存有69家人身险公司超过2万款产品的险种名称及条款等信息,实现了对2009年新《保险法》实施后,所有人身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或审批的、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已停售的人寿保险、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等全部人身险产品的全覆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贸仲委仲裁院和海仲委仲裁院设立。2014年10月2日消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委)日前宣布设立贸仲委仲裁院、海仲委仲裁院。贸仲委、海仲委分别设立仲裁院后,将继续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为企业服务的专业水平,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贸仲委、海仲委还将积极承担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发挥引领、协调、服务我国涉外仲裁事业发展的作用,为外经贸发展、自贸区建设、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同时更深入地参与相关国际法律规则制定,增强在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全国第一个乡镇法庭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在安徽省当涂县石桥法庭揭牌。2014年10月10日消息,在人保财险马鞍山市分公司的推动下,全国第一个乡镇法庭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日前在安徽省当涂县石桥法庭揭牌,标志着该市法院诉调对接“三级联动”全面建成。人保财险马鞍山市分公司表示,将加强与当涂法院和石桥法庭的联系,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操作模式,及时化解保险纠纷,为建设和谐幸福马鞍山作出应有的贡献。(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8、安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启动 设立企业审批时间从19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2014年10月15日安徽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启动。“三证合一”改革,就是将当前企业设立登记时,依次需要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到一起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并联审批、统一发证”。今后企业或个体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将不用再分别跑手续了。随着申报手续的便捷,政府的审批也更加专业,设立企业的审批时间从法定的19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2014年年底前,安徽省将在16个市政府服务中心、2个直管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到2015年一季度,在全省全面实行一单联办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六点建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2014年10月22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13年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对2013年安徽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行政执法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就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六点建议: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着力打造透明政府;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进一步提高应诉能力,加大绩效考核中涉诉因素的比重;进一步深化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安徽省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2014年10月31日安徽省全面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过依法确权、确责,原5405项省级政府权力事项减少到1712项,保留的行政权力依法依规确定责任事项1.2万余条。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事项大幅精简后,行政审批更加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提前完成国务院要求2015年5月前完成此项改革的任务。政府直接配置资源权力有效减少,省级专项资金不再直接面对企业。执法重心进一步下移,省与市县共有的行政处罚权,除涉及跨设区市的重大复杂处罚事项外,一律实行属地管理。资质资格认定类权力得到削减,一些涉及企业法人和个人的资质资格认定权力事项,或予以取消,或实现转移。按照权责匹配要求,安徽省在编制政府权力清单的同时,同步推进责任清单制度建设。针对保留的省级行政权力,依法依规编制1.2万余条责任事项、2万余条追责情形,对应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列出3万余条法律法规条款依据。目前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事项在全国属较少之列,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同步建立,在全国首创。(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合肥将建社会信用体系 凭身份证号码可查询个人诚信情况。2014年10月24日消息,合肥即将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预计2017年基本建成,届时合肥将以市民身份号码为基础,建立市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民可凭自己的信用代码,查询金融、税收、交通违章等各种信用信息。(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合肥市包河区政府与区检察院会签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25日消息,合肥市包河区政府与区检察院日前会签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今后在合肥市包河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8类行政执法行为都将被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该意见还特别强调,发生在国土、城建、交通、城管、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好、医疗卫生等人民群众较关心、反映问题较集中的行政执法领域的各项执法活动,将是检察监督的重点。在区(县)级政府而不是在其所属部门层面上与检察机关共同确立这样的工作机制,这在安徽省尚属首次。(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3、合肥市将施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在2014年10月31日的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合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被提请废止,合肥市将施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合肥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将采取自愿申领的原则,不强制申领,原先申领暂住证要缴纳的工本费、管理费等也将取消,公安机关将免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和签注手续。(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4、广东投入使用国内首套税收内控风险防御系统。2014年10月8日消息,较近国内首套能从源头规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内控风险防御系统日前在广东省国税局研发成功并全面投入使用。该系统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运行有效实现“可视”“可查”“可控”和“可究”, 改变了过去以事后结果跟踪追溯为主的监控方式,对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实施“遇险预警、触险拦截、生险追责”的全程动态防控,从而构筑起一道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控的铜墙铁壁。该系统特点鲜明:一是操控隐形化。“藏身”于浏览器后台,实现隐形化监控。二是应用兼容好。可对所有以IE浏览器开发的软件进行监控,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积极破解房屋执行中的虚假租赁难题。2014年10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以期破解房屋执行中的虚假租赁难题。为破解虚假租赁难题,浙江高院针对非住宅房屋,明确执行程序中从严把关案外人异议,应以占有作为认定租赁权成立与否的标准:开始占有的时间节点必须是在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而且必须至今占有,也即必须是在法院执行时仍然占有。《解答》还明确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在且至今仍在案涉房屋内生产经营等五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占有。对于租赁合同是否签订于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解答》同样采用客观性标准,明确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四种情形下可以认定。由于法院从严把关仍难以是识破虚假租赁,《解答》提出应引导市场主体在接受房屋抵押前查明现状,如是否存在案外人占有等情况,并固定相关证据。法院在保全和执行环节应严格落实现场查封制度,保全、执行人员亲赴现场查明房屋实际状况和使用情形。同时对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6、河北公安网上公开行政处罚裁决文书 此举为全国公安机关首例。2014年10月30日消息,由河北省公安厅研发的“河北公安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平台”日前上线,即日起群众可通过此平台查询公安行政处罚裁决文书,这在全国公安机关属首例。河北公安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平台设在河北公安网“河北公安执法公开办事大厅”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包括文书导航、文书检索、文书展示三个模块,将省、市、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决文书(除涉密、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应公布的以外)全部上网公开,案件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均可登录进行查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