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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4年8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9/1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旅游法执法检查。2014年8月24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旅游法执法检查组日前正式启动旅游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将重点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健全旅游管理体制机制、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等情况,特别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零负团费”、强迫消费、违规“一日游”等问题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旅游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月3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这次修改是预算法施行20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修改后的预算法,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对于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常委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法作出重要修改。有关方面要以这次修改完善法律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保持法律各项规定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删去第二款。(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审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作出的又一个重要决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香港基本法,推动香港循序渐进发展民主、依法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具有重大意义。张德江指出,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发展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制度,是中央一贯的、明确的立场。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贯彻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广大香港同胞根本利益出发,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若干核心要素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下一步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行政长官普选具体办法确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希望香港社会各界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框架下,继续理性务实探讨,不断凝聚共识,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共同努力,依法妥善处理政制发展问题,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指出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就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决定》强调,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对前述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决定》强调,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就相关人员的任免,《决定》指出,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决定》强调,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专题讲座。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讲专题讲座,题目是《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主讲人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介绍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和任务,以及具体进展情况。汪永清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方向、提出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遵循司法规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紧紧围绕保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好制度三个方面重点任务,通过完善制度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好性障碍,加快建设公正专业专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汪永清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重点讲解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要求和政策取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国务院首次全面部署生产性服务业发展。2014年8月8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做出的全面部署。《指导意见》提出了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发展导向,明确了政府创造良好环境的工作重点。《指导意见》强调,要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进一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我国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一是鼓励企业向产业价值链高端发展;二是推进农业生产和工业制造现代化;三是加快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融合。《指导意见》明确,现阶段我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并提出了发展的主要任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年8月15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9方面29条政策措施,从构筑民生好网、参与社会治理、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创新支农惠农方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行业改革开放、加强监管、优化环境、完善支持政策等方面对保险业的发展做出全面战略部署。《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好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8月16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删除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从业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取消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船舶登记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电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船员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取消了“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等23项审批项目。在下放审批项目方面,通过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下放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7项审批项目。在监管措施方面,按照李克强总理“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的要求,通过修改10部行政法规的10个条款,重点强化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原实施部门和承接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手段,增加了事后备案、监督检查和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的规定。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24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共25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好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好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同时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8月24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旅游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一是增强旅游发展动力。深化旅游改革,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大力拓展入境旅游市场;二是拓展旅游发展空间。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创新文化旅游产品,积极开展研学旅行,大力发展老年旅游,扩大旅游购物消费;三是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旅游交通服务,好旅游安全,加强市场诚信建设,规范景区门票价格。《意见》针对当前我国旅游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针对性政策措施。一是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好的重要内容。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放假安排。二是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政府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态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三是抓紧研究新形势下支持旅游宣传推广、规划编制、人才培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财政金融政策。四是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差别化管理与引导旅游供给结构调整相结合,进一步细化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支持措施。五是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优化旅游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意见》强调,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加强规划引导,重视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国务院授权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8月28日发布,通知指出,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针对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规定》专门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派遣、指派和挂靠关系中,派遣单位、指派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往往是工伤认定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等。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规定》明确,只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以及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等,均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规定》明确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明确了三种处理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认定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工伤职工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张成兵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局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裁判结果: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好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成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例2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裁判结果: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园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孙立兴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上诉人园区劳动局以孙立兴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立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3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好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裁判结果: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好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例4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好局工伤认定行政案——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宏达豪纺织公司未经依法登记即擅自增设营业点从事经营活动,故2006年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禅城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另外,邓尚艳在禅城劳动局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建议邓尚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后,才由生效民事判决较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宏达豪纺织公司。故禅城劳动局2008年1月16日收到邓尚艳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从《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认定邓尚艳已在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是因存在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导致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时间被拖长,受理其申请并作出是工伤的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被告根据其认定的事实,适用法规正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公布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等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案例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案例2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案例3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案例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多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较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评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本案判决敏锐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好的重要关联性,果断撤销了补偿决定,好是充分到位的。案例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指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本案因存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确定了评估机构,且补偿决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权属登记人的问题,故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彰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双重意义。案例6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进而适用不同补偿标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实践中,老百姓较关注的“按什么标准补”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属于什么性质和用途”,这方面争议很多。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非居住房屋,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案例7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给予有力支持。在本案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好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逐步消除了内心疑虑和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不仅未上诉,其后不久又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公益建设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8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专业,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案例9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好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施行不久,本案判决有助于推动该法在行政审判中的正确适用。案例10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以违法建设相邻权人提起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为载体,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充分地履行拆除违建、好民生的法定职责。针对各地违法建设数量庞大,局部地区有所蔓延的态势,虽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权强制拆除,但实际情况不甚理想。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薄弱环节,本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是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这方面审判力度需要不断加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保持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同时也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对检察监督工作相应作出调整和明确。规定共25条,包括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出庭、纠正及监督等5个方面。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文书,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等,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等。检察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规定还着重强调了减刑、假释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规定六类案件必须一律调查核实。这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将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此外,规定还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以及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一旦发现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规定明确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作出严格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014年8月1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要求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综合开发利用,促进铁路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高,形成铁路建设和城镇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9、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8月1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从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缩短企业融资链条等十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联合通知部署 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2014年8月11日消息,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标志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步入新阶段。《通知》指出,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因地制宜、细化政策。考虑到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为避免政策“一刀切”,《通知》明确要求地方以现有登记发证有关文件为基础,针对本省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国土资源部公布《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2014年8月11日消息,为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方案》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人社部通知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认定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2014年8月19日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通知强调,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社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通知指出,今后凡新设国家职业资格,须报国务院人社部门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2014年8月21日消息,民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第二批试点工作扩展至北京市朝阳区等78个地区。《通知》指出,试点地区将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好、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通知》指出,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要将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通知》强调,试点地区要加强监测预防基础工作,指导基层政府、自治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建立本区域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账。要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8月21日消息,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集中各方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普惠性的支持措施,困扰小微文化企业的人才、资金、信贷、税收等问题有望得到政策解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重新修订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的定义由“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修改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成为一个更加中性的概念。《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了驰名商标非荣誉性质。《规定》于2014年8月3日起正式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五部配套规章 企业失联十日内列入异常名录。2014年8月28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5个配套规章,上述规章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明确,省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照辖区内企业数量的3%至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检查名单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随机摇号确定。《办法》规定,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其中工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办法》规定,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办法》规定了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即: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关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办法》明确,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影响较大,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同时明确,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分别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其中前者规定,个体工商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无论其未报送年报,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还是无法联系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办法》没有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后者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法人组织,其相对交易人由了解其信用情况的需求,但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办法》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没有采用黑名单制度。(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布五部规章。2014年8月4日消息,为配合新修订的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日前公布制修订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五部规章,上述规章将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2014年8月17日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依据规定,各地、各单位必须保持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规定要求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针对多起事故中员工违规操作、不培训就上岗的现象,安监总局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8月12日消息,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该监管新政明确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就能够有效解决结汇、退税等问题,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对于未在上述条件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比如一般贸易、邮件、快件等)办理通关手续。公告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公告明确,海关对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电子《货物申报清单》,逐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企业每月定期将上月结关清单所涉货物的数量、金额、件数等相加,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据此签发报关单证明联,从而有效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境商品出口退税和结汇问题。(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投诉电话12363将全国开通。2014年8月27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东荣日前披露,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12363将于2014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开通。12363电话受理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和咨询;涉及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对不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12363电话将告知消费者向相关金融监管机关投诉的渠道。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互联网站(www.12363.org)也已进入系统开发阶段,预计2015年初上线运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8月8日消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十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较低收益。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较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修订稿)》 A股将放开一人一户限制。2014年8月25日消息, A股市场统一账户平台拟于2014年“十一”期间上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发布《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修订稿)》,新规逐步放开一人一户限制,删除了原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的限制性规定。放开一人一户限制是证券账户整合的一部分,通过账户整合,每位投资者今后将拥有一个总账户和若干子账户,一码通总账户下的子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B股账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其他证券账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启动 工程建设行业将建“红黑榜”。 2014年8月24日消息,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日前启动,我国将通过建立工程建设行业 “红黑名单”制度,褒扬守信、惩戒失信,实现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监管。中国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开通后,将通过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使信息使用者能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信用状况,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威慑和倒逼企业守诚信、惧失信。(信息来源:新华社)
3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三板做市商制度2014年8月25日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近日发布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做市转让方式相关规定的实施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自2014年8月25日起《转让细则》中关于做市转让方式的规定正式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安徽建立“警民联调”机制 “小案”成功调解可不予处罚。2014年8月8日消息,安徽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意见,在全省公安派出所建立公安民警与人民调解员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或乡镇(街道)聘请人民调解员赴辖区派出所,与派出所民警共同开展矛盾调解工作。根据意见,派出所对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情节轻微、可以调解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成功并履行调解协议的,按有关规定可以不予治安处罚;不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或未履行调解协议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对所涉民事纠纷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解决。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安徽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诉讼保全信用担保行为。2014年8月10日消息,为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过程的信用担保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台《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17条,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界定、基本条件、信用等级、入选标准、收费标准、担保金额、违规处罚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安徽高院同时用公告的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4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全票通过《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等。该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9、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5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通过《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的地方法规,《条例》就工程造价进行了多方位、全过程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的监督,推进相关行业自律。《条例》对国有投资工程的造价,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根据《条例》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较高投标限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若违反规定,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条例》还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0、安徽省司法厅:2014年8月25日至29日安徽省公证机构为70周岁以上的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安徽省司法厅消息,2014年8月25日至29日安徽省公证机构为70周岁以上的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此项活动是安徽省公证机构为纪念8月28日《公证法》颁布9周年而开展的。活动期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人,神志清楚、表达清晰,遗嘱处分的财产无争议无纠纷,都可以自愿报名申请。活动期间,各地公证机构还将为社会公众免费办理夫妻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组织公证人员到社区、乡村,开展免费公证法律服务咨询、现场受理公证事项申请、解答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公证法律问题等,进一步方便群众。(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安徽高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签发实施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毒品案秘密取证可作证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虽然被告人路某零口供,但法院依照安徽高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签发实施的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认定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路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路某没有提出上诉。规则分为3个部分,明确收集哪些证据,即毒品犯罪基本证据规格的收集要求;如何收集证据,即法定的七种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解决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等难点问题。规则细化了刑诉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违法取得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种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2、广东首次处罚司法网拍恶意竞拍者。2014年8月6日消息,为阻止法院的网络拍卖,竟雇请他人恶意抬高价格,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苏某两人予以惩戒,各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这是全国法院首次对司法网拍的恶意竞拍者开出“罚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于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司法网络拍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3、河南高院规范15种犯罪量刑标准。2014年8月8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常见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15种犯罪的量刑加以规范,实施细则中,对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等犯罪的数额认定,进行了重新规定。对相应犯罪数额增加刑罚量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对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进行了规定。对部分犯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具体调节比例增加或减少基准刑的上限,以进一步防止量刑“畸轻”或“畸重”现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管制、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以及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均不适用该实施细则。(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4、江苏省南通市新规填补工伤好覆盖群体空白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可享受从业伤害保险。2014年8月17日消息,江苏省南通市日前出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任职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从而享受从业伤害保险。该项重大创新之举得益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推动和具体业务指导。《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了工作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赔付待遇及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南通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可自愿为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从业人员参加从业伤害保险,缴纳从业伤害保险费。保险费收取标准为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年1400元,其他从业人员每人每年1600元,用于参保单位赔付受伤害被保险人。参保单位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保险待遇,同时在市政务中心工伤保险窗口开辟专门窗口,参保单位可至该窗口办理从业伤害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办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伤情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伤残赔付金,较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5、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挂牌成立。全球一个专门服务于民航业的国际仲裁机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于2014年8月28日挂牌成立,国际航空仲裁机制将引入中国,而这也同时意味着中国在国际航空市场的话语权将大大提升。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是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三方合作推动下成立的。(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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