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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4年7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8/1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2014年7月7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源头治理、以人为本、依法治理、严格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工作方针,立足当前,长期治理,突出重点,多管齐下,不断创新禁毒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毒品问题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7月9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实行宽进严管,以管促放,放管并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明确了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和社会共治等基本原则,强调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专业、法治好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变相审批、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二是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风险管理、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好公平竞争。三是夯实监管信用基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四是改进市场监管执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保持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五是改革监管执法体制。解决多头执法、消除多层重复执法、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六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七是完善监管执法好。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能力好,保持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的问题。要加强督查,务求实效,保持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会议指出,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废除企业年检制度、大力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是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建立了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有关部门要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树“金字招牌”,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会议,部署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定适时发布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会议认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整合部门职能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方便企业和群众、降低创业成本的有效举措。会议讨论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强调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会议决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再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7月31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好。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好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专业、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好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好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好。《意见》强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出台具体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4年7月4日消息,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涉及环境资源审判的9起典型案例。2014年7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涉及环境资源审判的9起典型案例,案例1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 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典型意义: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本案审理中,合议庭在受理案件的同时保全证据,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协助原告申请环保基金垫付评估、鉴定、分析检测费用,依法采信专家意见,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清镇法院还注意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被告及其他纸厂的排污行为,使南明河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案例2聂胜等149户辛庄村村民与平顶山天安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系多方排污导致地下水污染,危害饮用水水源,严重威胁聂胜等人的身心健康。被告的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地下,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聂胜等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三被告污染环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污染者应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三被告排放的污染物达标,造成损害的,仍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涉案地下水污染系多个责任主体、多个排污行为叠加所致,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厘清了不同排污行为产生的主次责任以及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划分,进而作出了相应判决。案例3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 与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典型意义:危险废物不但严重威胁人体健康,也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和处理。本案中,蒋荣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倾倒废酸,致使红先河严重污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董胜振作为蒋荣祥雇佣的驾驶员,对未经处理的废酸倾倒至雨水井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具有预见能力,但其盲目听从蒋荣祥的指派,故意将废酸倒入雨水井中,应与蒋荣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佳余公司、浩盟公司与日新公司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将废酸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运输并排放,应根据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等因素按份额与蒋荣祥共同承担责任。虽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对上述三公司进行了行政罚款,蒋荣祥、董胜振也被处以刑罚,但均不能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运用,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并对潜在的污染者形成有效震慑,达到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目的。案例4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与蒙城县 利超运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多方当事人。濮阳公司因第三人杨玉文方的过错造成了环境污染,被侵权人依法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本案中,盐井村1组同时以濮阳公司、杨玉文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依法认定两被告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法有据。污染者依法应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故濮阳公司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且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濮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濮阳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杨玉文方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与盐井村1组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杨玉文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5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兼具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特点。朱正茂是居民代表,同时又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其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作为原告起诉后,无锡中院依法予以受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鉴于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地域广阔性、潜在受害人不确定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广泛性,无锡中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针对正在实施的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先行裁定污染者立即停止侵害,防止了损害扩大。无锡中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重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和联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正确处理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鼓励污染者积极采取防治措施,修复环境,对迅速治理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案例6张长健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 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重要问题。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致害途径复杂多样、损害证明科学技术性强以及多因一果现象频发等特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其举证不能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从而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环境污染责任系无过错责任,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并造成损害的,除其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外,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得以排污达标为由提出抗辩、减免责任。再者,在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的前提下,准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化学、生物、地理等专业知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损失计算标准,认定赔偿数额,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案例7姜建波与荆军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典型意义: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严重噪声污染,侵害人们安宁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导致人们身心健康受损。本案中,荆军在装卸、运送、加工钢铁制品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严重干扰了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噪声污染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害人的症状往往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精确的计量方法反映。二审判决适用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事实推定规则,认为钢铁制品加工、搬卸的噪声会比较严重的影响相邻院落居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规律,而且噪声污染对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为公众普遍认可的。在荆军未举出反证证明其产生的噪声未对姜建波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即使姜建波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噪声侵扰而导致精神损害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二审法院系结合荆军加工钢铁制品产生噪声的时间、双方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酌情作出了由荆军赔偿姜建波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判决。案例8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 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典型意义:建设单位景区管委会在建设工程中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理应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工程所占用土地已经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工程对于整个项目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直接恢复原状不具可行性。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经咨询专业机构意见,采纳了异地补植的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探索了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避免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又在整个区域范围内恢复了生态容量的水平,可资借鉴。案例9 王仕龙与刘俊波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采矿权的转让审批,是国家规范采矿权有序流转,实现矿产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的重要制度。采矿权转让未经审批的,转让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转让合同因未经审批而未生效,并判令双方按照各自义务办理采矿权转让报批手续,积极促使合同生效,维护了采矿权市场交易秩序,也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原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文件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4年7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好的意见》,该《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见》共分八个部分总计26条,内容十分丰富,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内容。《意见》明确将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和损害担责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原则,并且将其贯穿于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工作机制的构建始终。《意见》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并对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充分好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二是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三是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四是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意见》紧紧围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这一工作目标,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和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要挑选那些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中来,还要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好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等。《意见》以改革创新精神为引领,既坚持顶层设计,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原则、管辖模式和审判机制等方面改革创新的总体方向,又鼓励摸着石头过河,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为下一步的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此,一是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三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2014年7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这次共发布五个指导性案例,刑事案例两个,民事案例三个。两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诈骗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问题;三个民事案例主要涉及企业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等问题。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旨在明确划分利用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界限,对于审理网络钓鱼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价值和意义。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有利于加强网络环境下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依法制止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于厘清实践中的困惑和疑问,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有利于引导船舶自觉遵守正确的航行规则,好海上航行的安全有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7月9日消息,为解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期制定《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打击网络犯罪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管辖、证据收集等问题作出规定。意见首先明确所适用的4种网络犯罪案件范围: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进而实施的盗窃、诈骗等其他犯罪案件,包括借助黑客手段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其他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案件。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发现案件事实线索不明,或者需经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时可以采取询问、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意见进一步明确犯罪地的确定,以“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替代“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替代“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强调二者均可,避免适用时产生歧义。意见规定有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犯罪事实,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在慎重审查被告人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可以综合全案证据,依据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记录的情况,认定犯罪事实。意见规定电子数据取证以收集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只有在不便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等情形时,才可提取电子数据。意见明确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对于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相关说明。(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2014-2018)》。2014年7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并介绍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四五改革纲要”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7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批复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批复内容如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时,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201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四起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强调,这些案例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借鉴意义是,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较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进而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案例1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对侵权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各执一词,在此情况下,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承认侵权行为的书面证据,就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反驳案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书面证据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的规定。此外,在赔偿责任的负担上,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死亡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区分和确认,以及对较终赔偿责任的合理划分,亦有借鉴意义。案例2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典型意义: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吴俊东超车前未注意到前方驶来的车辆,超车时车速较快(五档),与胡启明车辆横向距离较短(仅为40-50厘米),从而认定超车过程中胡启明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与吴俊东的超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合理界定了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案例3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典型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一大难点,本案即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对此,二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成因鉴定。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同时,由于事发时并无第三方车辆,且受害人尚能从容跨越护栏,故可以认定王秀芝的腿伤乃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此外,由于许云鹤违反法律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故而承担了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依法购买交强险,该责任原本是可由保险机构承担的。案例4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审理之时曾广受关注,一些媒体将本案简化为“三车碾压老人致死,前两车逃逸第三车担责”的标题式报道。部分社会公众从普通情感出发,认为由第三车承担全部责任不合情理,可能助长“谁救谁倒霉”、“好人没好报”的社会心理。然而,从事实层面而言,第三车碾压之时,受害人并未死亡,究竟哪一辆车的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无法确定,但根据尸检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可以确认每一辆车的碾压行为均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行为人之间需承担连带责任。彭友宏发现碾压后果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害人,是履行公民责任的诚信行为,值得赞赏和提倡,而就事件后果而言,由于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分担机制,车主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并不重。但反观肇事后逃逸车辆的未知名驾车人,一方面,在法律上其乃肇事后逃逸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时时有可能被抓捕归案;另一方面,逃逸之后其内心也将时时受到良心的谴责而无法安宁。与主动救助相比,逃逸的后果无疑是更为严重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八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23日向社会发布八起典型案例,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付德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付德红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1万余元。对该类恶意欠薪案件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有效地打击了以转移财产、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分子。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是福建省首例因母亲长期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虐待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该案的判决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就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提出相互许可的裁判思路,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自动履行,该案所体现出的探索与创新精神,对于司法解决类似知识产权争议亦具有积极的启示。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是行政机关对侵权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产生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该案的审判有力推进了行政权力的公开专业和便民行使。刘自荣诉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好局工伤认定案,该案的判决充分彰显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对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裁判尺度的把握和统一,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院专项培训量刑规范化工作。2014年7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办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工作专项培训, 为保持《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组织编写了《量刑规范化实务手册》,《手册》结合实施细则和典型案例,对《量刑指导意见》确定的量刑指导原则、量刑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量刑程序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解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七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规定,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解释》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全国四级法院联网开通违纪违法举报受理网站。2014年7月31日消息,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和绝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日前开通违纪违法举报网站,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举报网站联网运行,面向社会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网站建设采用了统一的标准,分为举报前台和办信后台两个部分,举报前台设在互联网上,主要用于收集群众举报和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网民既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网站网址访问各个法院的举报网站,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网站提供的各地方法院举报网站网址直接进行访问。办信后台设在法院系统内网,负责对举报信息进行处置。举报前台和办信后台都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举报信息泄露。(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2014年7月16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规定强调检察人员对于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案情或说情的,应当予以拒绝。规定列举了7种可能干扰执法办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及时报告的情形:一是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二是打听办案人员组成及其家庭情况、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的;三是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和案件事实、证据的掌握情况和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四是打听案件初查计划、侦查方案、侦查手段、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五是打听其他尚未公开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六是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七是其他通过说情干扰执法办案的情形。规定同时强调,对于应报告而不报告的检察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检察纪律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为案件说情或徇私枉法的检察人员,纪检监察机构也将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年年7月4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好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好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好。根据《意见》,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好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好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好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意见》指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好,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2013年12月6日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7月9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对外公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设企业的各类保持金、押金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各地不得设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各地要加强外地企业准入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督办、协调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意见》指出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取消部分资质类别设置,合并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资质,合理设置资质标准条件,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我国建筑业将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的招标,不得以费用作为一的中标条件。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发包,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技术咨询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采取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依法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将研究建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推行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探索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对已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不再预留质量保持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商务部推广三种《家政服务合同》范本。2014年7月1日消息,商务部日前推广三种《家政服务合同》范本,分别是《家政服务合同(员工制范本)》、《家政服务合同(中介制范本)》、《家政服务合同(派遣制范本)》,分类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家政服务合同》范本较大的亮点是出现“免责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家政服务员对古董、字画、珠宝、玉器、首饰等物品,不负责清洁养护;对于各类家用电器,不负责拆装和清洗,只负责外部清洁;对于高档衣物、皮具、饰品、鞋帽等,不负责清洗、熨烫、保养;不负责擦洗二层以上(含二层)住所的玻璃外侧……如果雇主在这些方面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出现损失,家政服务机构或家政服务员不予赔偿;若由服务员故意造成损失,则不在免责范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2、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13日消息,教育部日前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办法》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也适用于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执行。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办法》分别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考生的违规情形、招生考试机构的违规情形、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情形和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并针对不同的违规主体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7月25日消息,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近日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几类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由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辖。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根据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制定《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7月9日消息,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日前对外公布。《办法》首次对铁路发展基金的募集方式、收益分配权利及退出机制进行界定与说明。中国铁路总公司将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及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吸引社会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15至20年,不低于基金总额70%的钱将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资本金,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效益。铁路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办法》规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社会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中国铁路总公司将管理基金公司,保持社会投资人按约定取得稳定合理回报。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不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记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资金来源包括铁路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办法》明确了铁路发展基金的募集方式。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方式或设立子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等方式设立。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的债券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弥补因日常运营产生的流动性缺口。基金公司首次发行、增资扩股均按股份票面金额发行股份。《办法》规定,铁路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和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在收益分配方面,中国铁路总公司保持社会投资人获得稳定合理回报,具体回报水平按照募集时的市场等情况,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确定。社会投资人根据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不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基金公司股东取得的投资回报为税后分红。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予以补足;收益超过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后,超出部分先补偿铁路总公司累计承担补足部分,其余留作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发展基金的新增资本金,待清算时上缴国库。《办法》还规定,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国家卫计委要求各省份2014年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2014年7月9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2014年9月底前各省(区、市)要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并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进行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医疗机构要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集中向当地经办管理机构提出基金支付申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国家卫计委、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五部门:三级公立医院2015年底均参加医责险。2014年7月13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门日前召开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逐步扩大好内容和范围,简化理赔程序。加强人民调解和保险赔偿的衔接,支持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4年7月9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正式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标志着税务系统开始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惩戒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并确定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如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根据规定,每季度终了30日内,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两年才能从公布栏撤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根据实际变化予以升级或降级。纳税信用分为A、B、C、D级。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确定了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的情形,如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等。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7月9日消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新闻单位应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办法》明确,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都属于职务行为信息,应加强管理。各新闻单位应依法与所属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9、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商标保护问题 驰名商标保护涵盖未注册商标。2014年7月31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近日对部分商家傍名牌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一般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是注册商标,而且是限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但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涵盖了未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也扩展到了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服务上。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更容易被复制、模仿,驰名商标制度从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给予此类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的特别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国家邮政局出台标准 规范快递电动三轮车。2014年7月16日消息,国家邮政局近日对外发布《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标准,标准将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规定:快递三轮车较高车速应不大于15千米/小时;一次充电后,续驶里程应不小于50千米,并只准乘坐驾驶人1人;正常骑行、搬运和维修快递三轮车时,人体及手、腿可能触及之处不应有尖角、毛刺、飞边等外露的锐边;厢体门宜采用双门对开的形式,并装有防盗锁;车厢体上应有“快递”统一标识、快递企业标识及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7月13日消息,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通知》要求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此外还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2014年7月25日消息,中国银监会近日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办理续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中国证监会发布重新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7月1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重新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办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将公募基金产品的审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是此次《办法》的亮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全国公证协会: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拟于2014年7月底试行开通。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拟于2014年7月底试行开通,接受地方查询。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是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的遗嘱信息库,它是继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之后公证行业建立的第二个全国性的执业好系统。这个平台一期建设主要有四方面功能:一是公证遗嘱信息备案功能。二是公证遗嘱信息批量导入功能。三是公证遗嘱信息查询功能。四是系统管理与维护功能。今后该平台还将进一步发展,逐步将抵押登记、提存、民间借贷等公证信息纳入其中。(信息来源:新华社)
35安徽省高院新成立审判监督一庭和审判监督二庭。2014年7月13日消息,安徽省高院近日新成立审判监督一庭和审判监督二庭,分别审理刑事申诉案件和民商事申诉案件。审判监督一庭还专门负责审理省高院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对下级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6、安徽:构建新机制激励守信惩戒失信。2014年7月18日消息,中央驻皖和安徽省直共20家单位日前联合召开“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新闻发布会,印发《安徽省 “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公开曝光严重不合格、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伪造标识标牌、虚假广告宣传的产品,加快构建统一的、覆盖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利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选树典型等形式大力普及诚信文化,推动形成一个不想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7、安徽省获批建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消化处置金融不良资产。2014年7月28日消息,中国银监会近日公布全国首批可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安徽省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次银监会备案审核中顺利通过。中国银监会通知明确,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和上海可分别批准设立或授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市)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各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向经过备案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安徽国厚资产管理公司由上海东兴资产管理公司联合本地优势资源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为央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地在芜湖,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亿元。(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8、合肥出台房地产项目管理新政。2014年7月17日消息,合肥市近日出台房地产项目管理新政,严格约束房地产项目建设、销售各个环节,从土地管理、项目规划、商品房预售等多方面对房地产进行规范。《通知》规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持金。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通知》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用其他项目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图,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同时《通知》还强调,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涉及学区的,应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今年开始,合肥市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前,必须向该市房产局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持金。物业如果擅自退出或者终止物业服务时,业主大会应当在3个月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期间居委会可依法对物业服务项目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相关费用从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持金中列出。如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无违约行为,履约保持金将予以退还。(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9、海南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申诉信访工作。2014年7月16日消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提高执行申诉信访工作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切实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见》规定了具备五种条件之一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审查法院可以启动终结审查程序:(一)执行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申诉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诉信访的;(二)申诉信访人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查处理意见不服,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组成合议庭审查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申诉信访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申诉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的;(三)申诉信访人对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的审查处理意见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组成合议庭审查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申诉信访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申诉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的;(四)申诉信访人反映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工作事项,已告知申诉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或已移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申诉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申诉信访的;(五)未提交授权委托书而代为申诉信访,或申诉信访人虽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但人民法院无法联系到案件当事人核实该授权真实情况,申诉信访人仍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天津高院出台意见统一诉讼费收取标准。2014年7月16日消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意见坚持严格依法收费原则,不该收的费用不收,该收的费用不漏,不是制定新收费标准,而是对相关案件应适用的具体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意见主要内容有: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请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时应准许缓交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撤销婚姻纠纷,应按照离婚案件收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收费。继承纠纷案按照原告起诉时请求继承的遗产份额价值预收受理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仅请求返还原物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预收案件受理费,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将退还受理费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1、新疆挂牌成立全国一个教育矫治(戒毒)局。2014年7月25日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矫治(戒毒)管理局日前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全国一个正式挂牌成立的教育矫治(戒毒)局。教育矫治工作包括戒毒管理、短刑期罪犯教育改造、出监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读学生教育管理、教育矫治有现实危害重点人员等职责。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
4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中级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规定》。2014年7月25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发《中级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规定》,强调各中院对执行法官、执行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指挥。规定提出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力量和案件情况,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和执行力量统筹调配,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和重大案件的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该规定对中级法院协调执行争议、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及执行监督、案件评查等进行了细化。如没有法定事由,执行法院在2个月内对查封、冻结的执行标的未予处置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案件6个月内未执结的;申请人以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消较执行为由,提出请求的等5类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同时也明确了3类可提级执行的情况。该规定明确,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月例会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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