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开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先河 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内容如下: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持司法公正。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措施促进创业就业,部署石化产业科学布局和安全环保集约发展,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为规范广告活动,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草案补充和完善了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准则,加大对虚假广告等的惩处力度。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4年6月28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并提出了三大基础性措施。一是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弘扬诚信文化、树立诚信典型、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三是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公证民事案件司法解释。2014年6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规定》共七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以及性质;二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三是明确了公证书作出以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旨在统一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及责任认定等疑难问题,以进一步规范公证活动,预防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将出台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相关犯罪司法政策。2014年6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日前召开会议,传达学习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会议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始终保持对暴恐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恐怖分子、分裂分子的嚣张气焰。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研究、尽快出台涉传播暴恐音视频相关犯罪的司法政策,当前要特别注重指导好新疆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暴恐犯罪案件,统筹把好各类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要求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有力司法好。2014年6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好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司法审判工作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意见》分6个方面,共21条。《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依法好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顺利实施。各级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兼并重组相关案件,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不得拖延审理。要按照利益衡平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强化商事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树立平等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积极参与企业兼并重组,较大限度地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同时,要依法正确审理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案件,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和避免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意见》还强调,要充分发挥企业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或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要有效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促进企业资源的流转利用,帮助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防止借破产重整逃避债务、不当耗费社会资源,避免重整程序空转。《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要及时发现和注意倾听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的利益诉求,依法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兼并重组行为侵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首邀部分驻华使节旁听案件审理 涉外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当庭宣判。2014年6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首次邀请部分外国驻华使节旁听一起涉外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审理。该案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系由上诉人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6月经批准注册资本增至3.8亿元人民币,至2009年5月,大拇指公司实收注册资本为1.85亿元,以后中华环保公司未再缴纳。因此大拇指公司起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中华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交付应支付的增资款450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大拇指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代表该公司的真实意思,在庭审中,中华环保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以股东任命而不是以工商登记为准,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和授权书是无权人员盗用公司印章而为,未经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同意,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大拇指公司的代理人指出,中华环保公司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进行法人变更登记就要行使法人权利是违法的,大拇指公司要求增资的诉求合乎中国的法律。此案当庭宣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该起涉外案件,特别邀请了部分驻华使节旁听,体现了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和广度,不仅可以让国外了解中国司法公开所取得的成绩,也是一种司法自信的表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 要求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2014年6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指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进行整治。通知要求,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诉讼服务,除了完善诉讼服务设施和严格诉讼接待要求外,通知还特别强调要增设网上诉讼服务和拓展12368热线服务功能,为群众快捷便利地提供各类诉讼信息服务。在加强立案受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指定人民法庭审查立案。要依托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让人民群众在当地就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诉求,由上级法院法官通过视频进行远程接访。深化司法公开是此次通知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要实行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完善网上检索查询系统,扩大庭审网上直播,完善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好群众知情权、监督权。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案件执行工作,除了综合运用财产申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等制度措施与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外,还要积极推广网上司法拍卖,扩大司法拍卖社会参与度,防止暗箱操作,努力实现被执行财产较大价值。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廉政监督工作,尤其要从严监督领导干部,充分运用司法巡查、谈话函询、举报核查、述职述廉等方式,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涉诉材料集中收转、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规定,从严坚决查处法院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影响和干扰他人办案的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院开会交流醉驾案件审判经验。2014年6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江苏扬州召开全国法院贯彻办理醉驾案件指导文件通气会,总结各地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情况,交流醉驾案件审判工作经验,以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强调,各地法院审理醉驾案件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好宽严尺度,要根据醉驾犯罪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对具有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再次醉驾等从重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而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从宽处罚,该适用缓刑的要依法适用。李少平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强对审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要结合审判实践,研究制定《意见》的实施细则,探索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醉驾案件审判工作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两岸司法互助工作情况。2014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实施五年来,在大陆法院的落实情况,同时发布了15起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签署生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动,积极采取一系列举措保持协议的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并配套发布了24种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文书样式。两岸司法互助工作机制也日益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已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办理涉台司法互助业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指导监督也日益加强,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举办了3期大陆法院涉台司法互助专题培训班,共有600余人受训。两岸深入开展司法互助业务交流,已先后进行11次定期会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俸红飞故意杀人案、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和福建旺隆等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案、央视国际与上海全土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郭德胜诉河南省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等5个典型案例。俸红飞故意杀人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被告人俸红飞仅因琐事将两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杀害,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俸红飞死刑的刑事裁定。“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和福建旺隆公司案是山东省内首例保兑仓纠纷案件,该案的判决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支持新类型融资方式、规范融资市场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央视国际与上海全土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涉及大型美食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该案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充分考虑了涉案作品的类型和社会知名度以及侵权网站的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影响力等因素,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较后发布的两个都是行政案件,其中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首次明确了消防验收行为的行政确认属性,从而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检健全暴恐重大案件快捕快诉机制。2014年6月7日消息,最高检将加强对办理暴恐犯罪案件的指导,健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快捕快诉、协调配合和应急指挥等机制,提高办理重大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有效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公安部下发《关于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2014年6月28日消息,公安部日前下发《关于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强化专门工作的同时,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及时举报涉恐涉暴线索,严密防范、坚决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根据通知,各地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应充分体现“重金奖励、及时兑现、规范运作和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原则。通知明确了鼓励群众重点举报的几种情形: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较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传暴力恐怖、宗教较端内容的物品)的,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较端犯罪活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交通运输部公布《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6月11日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发现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追究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11日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对五千元以上罚款以及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要严格实施集体讨论制度。《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路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落实陈述申辩、听证、裁量说理等相关制度,维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禁制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严禁把罚款数额作为路政执法工作考核内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国土资源部出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6月22日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明确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明确除军事、社会好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为避免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圈占囤积和改变用途的问题,在工业用地方面,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较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8、国家卫生计生委:“抢生”单独二孩依地方法规政策认定处理。2014年6月19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司局负责人日前表示,对政策等待期中“抢生”二孩的单独家庭,如何认定处理应尊重各地的明确规定,要按照地方法规和政策予以处理。各地应加强对地方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稳妥扎实有序地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全面评估当前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的情况下,制定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也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单独两孩政策由各省(区、市)依法启动实施。(信息来源:新华社)
19、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6月4日消息,为落实细化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完善商标评审程序,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该评审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也是该规则自1995年公布以来,继2002年、2005年后的第三次修订。为顺应当事人需求,新规则增加了“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作出决定或者裁定”的规定。新规则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不按规定的份数提交副本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明确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内容与正本内容不一致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针对实践中当事人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受让人或者承继人不及时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的情况较多,影响评审案件的审理效率,新规则明确规定:“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作出决定或裁定。鉴于社会各界要求延长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以避免出现误发商标注册证等情况发生的呼声较为强烈,新规则把评审决定、裁定移交商标局的时间,由原来的自评审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延长至4个月,并规定对于当事人告知起诉信息的,自收到起诉信息之日起重新计算4个月,若4个月后未收到法院正式起诉通知,评审决定或裁定将移交商标局执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4年6月28日消息,国家铁路局近日发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对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中涉及安全、质量及环保等的铁路专用产品,组织开展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抽查情况通报。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办法》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九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订。2014年6月7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九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较低持股比例限制。同时引导上市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披露规则。另外证监会还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年报准则》及《半年报准则》等。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先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在《年报准则》和《半年报准则》中分别新增“优先股相关情况”一节,专项披露有关优先股的发行、上市、回购等规定。证监会本次集中修订的还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季报规则》、《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和《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2、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6月22日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中所说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金可以来自员工薪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筹集,所需本公司股票可以来自上市公司回购、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自愿赠与等合法方式。根据《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较短持股期限为不低于12个月。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更长的持股期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相关规定,持股期限确定为36个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6月1日起全国将建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2014年6月1日起,全国县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主动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建立。2014年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对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了部署,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方式、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措施。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制定出台了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此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的主要事实,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处罚信息,也可以选择通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来源:新华社)
2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4年 6月6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制订下发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准则共分六条,内容包括: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良专业的法律服务;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制订准则是全国律协以行业自律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司法部意见的实际措施,为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中国医师道德准则》。2014年6月28日消息,中国医师协会日前发布《中国医师道德准则》,在医师与患者方面,《准则》规定医师不应将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前的知情同意视为免责或自我保护的举措,更不应流于形式或视为负担,而应重视与患者的沟通和宣教。在医患关系方面,《准则》还要求医师不因患者身份等原因拒绝收治或歧视患者;耐心倾听患者陈述,建立相互尊重的合作式医患关系;以患者可以理解的语言或方式与之进行交流,并尽可能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选择适宜的医疗措施,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尽量给予医疗帮助或协助其寻找救助途径。《准则》共有40条,除去明确医师与患者处理准则外,还包括基本准则、医师与同行、医师与社会、医师与企业等4方面。基本准则还要求医师坚持患者至上,给予患者充分尊重;敬畏生命,以悲悯之心给予患者恰当的关怀与照顾;在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管理或宣传倡导中,承担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医疗资源,使其发挥较大效益;维护职业荣耀与尊严,保持良好执业状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安徽省出台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方案。2014年6月6日消息,安徽省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方案近日出台,围绕2020年实现司法行政总体工作位居全国前列、服务类指标达到中部地区前列、管理类指标力争全国先进的目标,明确司法行政改革的思路和措施,确定26项改革举措,制定了时间表、明确了责任人。方案从7个方面对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进行了重点部署。包括落实中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全面梳理各项制度,做好废、改、立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教育矫治和戒毒管理制度,深入开展“五位一体”戒毒工作。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推进狱务公开;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类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诈骗类罪犯、涉黑罪犯减刑假释的提请工作;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畅通公开渠道,推进狱务公开。方案明确要求,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岗位或服务,探索在社区(村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加强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改革律师制度,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将律师执业权利的好情况纳入依法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探索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以各类法治实践数据为基础、以社会公众法治环境满意度调查为手段,涵盖多项考核内容的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完善社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措施,进一步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救助管理体系。(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7、安徽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文书。2014年6月6日消息,目前安徽省各县(市、区)已基本完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整合,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好和监督整合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安徽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明确了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并将从今年7月1日起在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试行。此次统一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共包括39种基本执法文书、3种相关案卷资料,在涵盖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程序所需文书的基础上,一并增加了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职能有关的若干行政强制执法文书。为好统一执法文书的有效运用,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
28、安徽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的若干规定》。2014年6月13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的若干规定》,就好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实现两者“无缝对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司法救助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准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当事人依据人民法院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直接作出准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规定》明确,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司法救助,只要材料齐备,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都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养老金、社会保险金等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应依法优先办理。(信息来源: 新安晚报)
29、安徽省在全国首推自愿强制隔离戒毒模式。2014年6月13日消息,安徽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安徽省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鼓励吸毒成瘾人员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签订协议,根据双方约定实行协议式戒毒,期限一般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两年。此举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了一种新的戒毒方式,在全国属首创。根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可主动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与吸毒成瘾人员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2014年6月18日消息,《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发布,该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办法》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7类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失林)人员、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人社厅确定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人员。公益性岗位则主要包括五类: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托底性公益性岗位是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就业空间相对较大,非常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办法》规定,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这就能保持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安徽省原来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规定,政府提供的岗位补贴加上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加起来不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而现在《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不低于较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待遇后,再分别给予个人岗位补贴和单位岗位补贴。其中个人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较低工资50%;单位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按照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为稳定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办法》还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1、《安徽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公布实施。2014年6月23日消息,《安徽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公布实施,按照方案要求安徽今后只能设一个120专线,专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中心(站)。救护车必须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不得接受除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以外的其他调派任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院前医疗急救。(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安徽省工商局联合安徽省农委共同制定、发布《安徽省茶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6月27日消息,安徽省工商局联合安徽省农委日前共同制定、发布《安徽省茶叶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从而规范茶叶流通市场秩序。示范文本内容分为标的及交(提)货时间、质量要求、交(提)货地点方式和验收方式等八条,其中对标的及交(提)货时间规定详细,包括品种、规格等级、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交(提)货时间等。示范文本对质量要求也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内在质量方面,要求茶叶符合各等级茶叶标准、符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双方应将样品封存保管,用于验收;外观质量方面,要求按样本提供的外观包装和设计。不退色、不沾污染物、光泽干净,整洁。(信息来源:新华社)
3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集中发放执行救助款 建立幸福瑶海执行专项救助资金。2014年6月8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日前集中发放涉民生案件执行救助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部署要求,瑶海法院开通了涉民生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对涉民生案件实行优先执行、优先分配;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建立了幸福瑶海执行专项救助资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内蒙古将建离婚信息通报制度。2014年6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强化全区婚姻登记信息管理,保持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重婚、骗婚及利用婚姻登记信息漏洞满足其他特定利益需求等违法现象发生,内蒙古将在全区建立离婚信息通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全区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准予离婚的生效裁判结果和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人员准予离婚的生效裁判文书信息汇总后,分别寄送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和该地区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温州中院:不足5万执行款可网银结。2014年6月18日消息,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退还诉讼费、发放执行款网上银行结算若干规定(试行)》,凡5万元以下退还诉讼费、发放执行款可以实行网上银行结算。文件规定,立案部门立案时,应征询当事人退还诉讼费、发放执行款结算方式,当事人有银行卡、存折、银行账户等具有资金存取功能的金融凭证的,应引导当事人指定现有结算账户作为退还诉讼费、发放执行款网上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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