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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4年5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6/5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98条,主要是根据商标法修改内容对相关制度予以补充、细化,并根据实践需要,将商标审查、审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条例中,进一步解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商标法新增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审理相关商标案件的期限。为了既保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又保持当事人在审查、审理程序中有效地完成举证、答辩、补正等工作,条例规定,商标文件公告送达、当事人补充证据、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更换当事人后重新答辩、等待在先权利确定等情形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审理期限的时间。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与此相配套,条例规定了商标申请分割制度,使商标申请中没有被驳回的部分可以先行得到注册,而不必等待被驳回部分的复审结果。商标法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此,条例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一章,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的范围以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等。商标法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等术语的具体含义;明确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包装、装潢上,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对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具体化;明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5月10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专业、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意见》从九个方面明确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一是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取向,激发创新活力,拓展资本市场广度深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流转。二是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完善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三是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发展适合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四是培育私募市场。五是推进期货市场建设。六是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七是扩大资本市场开放。便利境内外主体跨境投融资,逐步提高证券期货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八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处置机制,健全市场稳定机制,从严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证券期货监管转型。九是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5月17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指出,好食品安全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修订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修订草案重点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较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较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2014年5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4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未成年人公众开放日活动并在该活动中向社会公布近年来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的五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一、陈孔佺故意杀人案,本案是一起离异夫妻之间因为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而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伤害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根据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有的也属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但在量刑时并非一概从宽,必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处理。比起成年的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司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针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陈孔佺因与前妻存在经济纠纷未能解决,采取倒拎住女儿陈某某的手脚,使其头部撞击路面的手段,致使陈某某重伤。法院认定陈孔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准确。其法定刑本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陈孔佺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陈孔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霞浦县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父女,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引入了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因本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庭审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媒体代表旁听,并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其中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部分进行了技术处理。案件宣判后,法院及时与霞浦县关工委、妇联等部门沟通联系,妥善解决被害人以后的生活、学习及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这些措施从实质上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有利于被害人走出阴影,健康成长。二、乐燕故意杀人案,本案即2013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南京饿死两名女童案”。本案中,被告人乐燕提出自幼未受到父母的关爱,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审理向社会昭示: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但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发展所必须遵循的较基本的人伦准则,更是每一位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个人的文化、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乃至境遇的不同,均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乐燕的成长经历固然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漠视生命的借口,而本案的审理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救助。三、廖某某故意杀人案,本案是一起少女未婚先孕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廖某某怀孕后只身一人到外地打工,在工厂宿舍自然分娩婴儿后将其遗弃,致新生婴儿因未得到及时照料而死亡。廖某某的经历固然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但婴儿是无辜的,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名成年人,不论因何种原因生育子女,对新生婴儿均负有妥善照料的法定义务。否则,因漠视生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四、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第一是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犯虐待罪另行提起告诉(即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这样处理,既便于在事实、证据的认定方面保持一致,也有利于全面反映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多种情节,综合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还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第二是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五、林水全故意伤害案,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父母本应当是他们较值得信赖的安全好。父母一旦失职,甚至成为伤害未成年子女的凶手,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造成伤害,对未成年子女的精神也将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对于父母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林水全因认为女儿林某某不听话,怀疑林某某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竟将林某某脱了衣服用开水烫,造成林某某重伤、四级伤残的后果,犯罪手段较其残忍,后果严重。鉴于林水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较终决定对被告人林水全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适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院首次以漫画书形式向未成年人普法。2014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普法漫画书《法在身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新书首发仪式,该漫画书以典型案例为脚本,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身心保护五个部分,精选了32个典型案例,有38个主要人物,全景式、多方位诠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漫画书旨在通过一些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案件,直面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和需求情况。在向侵害未成年人行为提出“警戒”的同时,也给那些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以有效的指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漫画书的形式进行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201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正式开通,除个别地处偏远不具备条件的外,全国可以网络联通的3411家高、中、基层法院有3300余家实现了与该系统的互联互通。根据此前最高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规定,申诉信访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办理远程视频约访。申诉信访案件未经高级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信访人员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的,可以办理远程视频预约,案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接访。远程视频接访规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接访法官在远程视频接访后,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原审裁判明显有错误,符合申诉或申请再审立案条件的,告知对端人民法院向申诉信访人员收齐相关材料,移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原审裁判并无不当,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告知申诉信访人员息诉罢访,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原审裁判需进一步审查的,预约下次远程视频接谈的时间;要求申诉信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做好息诉罢访或者帮扶教育工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8、最高法探索形成审判合力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2014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好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立足审判职能和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三对关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损害担责和注重修复原则,坚持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力争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好”的环境司法新格局。奚晓明要求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要准确把握原告主体资格范围,积极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当前要加强对地方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的指导,积极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要推动建立健全有关审判工作机制,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合力。(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5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日前公布,批复内容如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10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2014年5月17日消息,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意见还推出多项便民服务措施,特别是进一步扩大了新车上牌的免检范围,对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为适应人员和车辆流动性日益增大的形势,意见规定,除大型客车、校车外,机动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机动车可以直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年底前在全国完成推广。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2014年5月1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对2014年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的工作重点做出明确部署。《行动计划》细化制定了4个方面15条共77项具体任务,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加强食品、农产品以及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突出对儿童用品、车用汽柴油等消费品的监管。围绕解决好“三农”问题,开展农资、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整治。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领域,要求以在建好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全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突出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和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行动计划》还针对当前百姓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部署以治理雾霾为重点,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完善质量升级的配套措施。在推动制造业质量升级方面,要求制定关于加快制造业质量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强化对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发展从国际产业分工低端向高端提升。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在提升服务业质量方面,要求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开展服务业质量测评机构采信管理。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促进网络购物发展。同时,要求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制定发布品牌价值评价和品牌管理体系国家标准,推动开展自主品牌价值评价。《行动计划》提出要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要求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严厉查处利用网络、电视购物等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以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为重点,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和监督管理。同时,逐步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自我申明公开制度,开展企业公开承诺采用标准与社会监督试点。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探索实施质量问题先行赔偿、质量责任保险、质量安全约谈等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5月10日消息,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办法》明确,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此外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根据《办法》,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信息来源:新华社)
13教育部明确一所学校一本账。2014年5月17日消息,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在就新修订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答记者问时表示,新制度强调了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一所学校一本账”,将长期游离于学校“大账”之外的基建账并入学校“大账”,且明确了中小学校食堂应独立核算并定期并入学校“大账”。(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4、农业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8日消息,农业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该办法较大的亮点是整合了渔业船员证书类别,将渔业船员证书类别进行了整合,使每位渔业船员持有证书数量由此前要求的2至3本简化为1本。(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5、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28日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可以对三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这三类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拆除;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办法对案件的管辖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国土资源部管辖的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违法案件。办法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办法明确“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要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办法同时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5月28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此次新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分为预售、现售两个版本,并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好。与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四大特点: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好。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较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由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等作出承诺,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较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国家发改委颁布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28日消息,国家发改委日前颁布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明确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分工,突出强调项目核准机关仅对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办法》要求项目核准机关明确各项环节和办事规则(包括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并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办法》要求,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企业提交的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好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根据《办法》,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国家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28日消息,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和程序,将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变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办法自 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5月18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人口健康信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主要包括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人口健康统计信息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持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办法》明确,人口健康信息统计年鉴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不得对外提供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利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利用和发布人口健康信息,不得将获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他人利用,不得用于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用途;可以个人利用本人的人口健康信息,责任单位应当提供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的查询和复制服务,并提供安全的信息查询和复制渠道,保持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4年5月1日起境外企业生产乳品未经注册不得进口。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表示,我国自2014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乳品未经注册不得进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5月5日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并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做出明确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2、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4年5月10日消息,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发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被公示企业未按要求改正,或屡查屡犯的,由相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并延长公示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将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报,作为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办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期与核销,要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期一般为1年。公示期满前,由责任企业向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议通过后企业信息予以移除并向媒体通报。(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5月17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企业。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办法还明确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文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 同业融资不超负债1/3。2014年5月17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设置了同业业务风险集中度要求,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按照《通知》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通知》对同业业务担保条件和融资期限作出严格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同时要求同业借款业务较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较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中国银监会印发信托监管细则 禁止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2014年5月17日消息,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近日发布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指导意见的执行细则,明确规定信托业应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明确规定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禁止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基于信托公司私募定位、合规推介、信息披露及客户培育等考虑,要求信托合同签订原则上应由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当面签署。(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2014年5月17日消息,为配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配套性文件《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对同业业务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并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5月17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首发办法主要包括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责任等内容,在发行条件方面,与之前办法有较大变化,主要表现为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仅要求发行人较近二年盈利、较近二年按章程规定实施现金分红、较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等。但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的约束。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保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浅白、易懂,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同时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充分披露。修订后办法的另一个变化是,全面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新增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再融资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降低融资成本;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同时强化了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创业板两办法,是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有利于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8、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5月10日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办法》要求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优先股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除《办法》规定的股权分布和市场指标等特殊情形外,与普通股保持一致,参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上市优先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先股异常波动情形采用特殊的认定标准。上交所将安排专门的技术平台,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参与主体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同次核准发行且条款相同的优先股转让后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除普通股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外,优先股转让原则上与普通股联动暂停转让/停牌或恢复转让/复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修改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5月12日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联合修改并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规则,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由“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日终持有的市值”调整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投资者单个交易日的交易行为和持股情况不再对新股申购产生关键影响,避免了投资者因T—2日卖出持有股票而无法参与新股申购等不合理情况。调整后的市值计算方式,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每日市值按其当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国内一个律师专业服务联盟平台成立。2014年5月4日消息,国内一个律师专业服务联盟平台——中律纵横·专业服务联盟近日在京成立,全国百余知名律所及优秀律师成为首批联盟会员。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春在给中律纵横·专业服务联盟合作对接会发来的贺词中表示,成立服务联盟对我国律师业转变服务理念、改革作业方式、提升职业水平、拓展服务效能等方面起到引领作用,将为提升律师业整体水平、竞争能力和作用作出积极贡献。律师专业服务联盟颠覆传统法律服务模式,让律师服务实现商品化、标准化和市场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边界也被打破,不再局限于某个律所、某个城市,从过去的被动服务向未来主动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转变。我国律师的业务协作,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从个别律师的业务操作和零散需求到整体协作,都需要一个超越律所的第三方机构介入、指导和研究,律师专业服务联盟正是为满足这种需求而建立的全新平台。(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建立和完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 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2014年5月6日消息,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日前召开,会议指出要以社会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解决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制建设,依靠法制建设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提供制度好。“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即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制度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安徽省人社厅对工伤保险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说明。2014年5月17日消息,《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3年9月1日实施,为好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安徽省人社厅日前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未被受理、被驳回或者撤回等情况的,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治疗、康复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治疗、康复;认为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上述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内。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天。同时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护理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不需负责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其已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条例》规定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补缴工伤保险费,从2013年9月1日起补缴。以上时间之后注册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注册成立之日起补缴。如遇用人单位拖欠或未缴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该如何处理?省人社厅要求,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新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2014年5月17日消息,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解决好入口不顺的问题,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实行诉访分离。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法导入司法程序。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实施意见》要求解决好程序空转的问题,及时解决信访人的合法合理诉求。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各政法机关之间和政法机关内部要建立信息共享、办理衔接、结果通报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严格遵守再审和适用检察建议、抗诉的程序,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提出、受理、办理、反馈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更加注重发挥审判庭室、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侦查部门办理信访的作用,立足于在法律程序内解决问题。《实施意见》要求解决好案结事不了的问题,努力实现出口顺畅。对已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按规定程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政法机关要及时通报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统计、不交办、不通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开展司法救助。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信息34安徽财政厅通知全省财政部门 司法救助资金和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4年5月25日,安徽省财政厅近日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和人民陪审员经费好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财政部门依法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和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知》指出,全省各地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人民陪审员经费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陪审员数量、参与审判的工作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合理测算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依法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好。《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好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不得因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司法救助政策,影响人民法院经费好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安徽省人社厅: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员工将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5月25日消息,安徽省人社厅日前表示,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员工将同企业员工一样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同样待遇,既减轻单位的负担,也摆脱之前多部门管理的复杂局面,让员工更有好。根据规定,驻肥省属事业单位纳入合肥市工伤保险范围。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应同企业一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由于省属事业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所以保险费也由财政承担。其中事业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也同为0.5%。安徽省财政厅目前已将2013年、2014年度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拨至合肥市社保专户,自即日起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可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在2013年、2014年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认定的单位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到所在区的人社局办理。(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6、合肥拟启用公证防伪专用纸。2014年5月4日消息,合肥市日前召开公证书防伪新闻发布会,拟于2014年6月在安徽省率先启用公证书防伪专用纸,这种专用纸透过阳光可清晰看到华表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公证专用”字样。(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7、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敏感案(事)件全追踪。2014年5月18日消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保持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制订《关于重大敏感案(事)件甄别评估跟踪监督办法(暂行)》。该办法明确了敏感案(事)件的范围,要求各部门一经发现审理的案件或发生的事件存在敏感因素,应及时向上报告审核,及时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报请领导审批后应建立台账,纳入监督指导范围。必要时提请院长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将案件进行落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上海法院强化自贸区司法好。2014年5月5日消息,继上海市一中院发布《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后,上海市二院日前发布《关于对适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和审判指引均自5月1日起施行。自贸区地处浦东,在上海一中院辖区范围内。一中院起草制定的审判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对新类型合同、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法律适用、金融创新活动的法律认定等涉自贸区案件审判疑难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审判指引还对现行审判机制进行改革创新,规定在设立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项合议庭基础上,针对各类案件专业审判需要,可跨审判庭邀请法官参加专项审判,以通过发挥集约优势,进一步保持办案质量。为避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审判指引对参加自贸区专项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作出应具备与案件审判相匹配专业知识的限定。在执行方面,审判指引与仲裁相衔接,明确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保全的条件,对仲裁司法审查的双重救济予以规范,进一步优化执行权配置,提高执行效率;审判指引合理借鉴国外执达员制度,规定涉自贸区案件的被执行财产在自贸区内的,可聘请陪执员参与辅助执法,并规定可选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负责涉自贸区执行案件部分辅助性事务的实施。在金融制度改革方面,审判指引明确,在维护金融秩序和好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金融创新的合法约定。同时区分银行、保险、证券业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明确有针对性的审查标准。在刑事方面,原适用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的罪名,不再适用于自贸区内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上海二中院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单位。上海二中院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意见,是对适用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的依据。仲裁司法审查意见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仲裁保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以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自贸区仲裁规则相一致,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对开放名册仲裁员选定、小额争议程序、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合并仲裁案件、友好仲裁等创新性制度均有所涉及。为了保持与仲裁相关的商事案件得到公正、专业、专业的审理,上海二中院建立了立、审、执专项协调联动机制,其中包括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在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窗口标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实行专项审理;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实行专项执行。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可以适用上海二中院已制定开通的快速通道制度。如果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当事人系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可准许以其信用保持的方式提供担保,第三人符合上述条件及身份的也可提供信用担保。此外,按照仲裁司法审查意见,对申请仲裁临时措施的,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紧急条件,立案庭应当当天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天立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9、陕西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2014年5月6日消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全省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定》明确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审阅一、二审等案卷,必须询问申请再审人,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必须做好阅卷笔录,避免出现之前只根据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作出武断结论的做法。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反复申诉、重大疑难等申请再审案件,合议庭可以邀请公民代表参加听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广州全国首设电子商务合议庭。2014年5月28日消息,全国一个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日前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广州两级法院近年受理涉电子商务纠纷案件逐年增加,除传统的买卖、承揽、运输合同纠纷及运营权转让纠纷外,还大量出现包括“秒杀”、团购、网络海外代购、网络广告、域名抢注在内的网络服务合同、网络广告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电子商务审判合议庭将实行审判、调研、建立规范三结合工作模式,为电子商务纠纷审判建立相对规范的裁判原则和统一的裁判思路。(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1、贵州成立我国一家省级生态环保执法司法机构。2014年5月28日消息,贵州省公检法三家明晰责任分工,日前于同一时间挂牌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标志着国内一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正式成立,此举有利于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处理,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的系统性、规范性和专业性。(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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