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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4年4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5/3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央政法委、总政治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2014年4月14日消息,中央政法委、总政治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建立全国涉军维权工作协调机制,由中央政法委和总政治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国土资源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等,指派联络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建立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意见要求,各级要始终坚持把涉军维权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对国防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涉法问题上,严厉打击窃取出卖军事秘密、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军用物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刑事犯罪活动,积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妥善处理涉及部队战备执勤、训练演习、国防工程建设、国防科研实验、军用土地权属及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方面的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好部队战备、训练和管理秩序;及时解决军人军属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方面的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政法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对涉军纠纷和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结案、优先执行,尤其对执行重大军事行动任务部队官兵及家庭遇到的涉法问题,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及时解除官兵后顾之忧。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积极指导和协调军地有关部门,把涉军维权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综治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双拥”共建活动范畴,注重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加强骨干队伍建设,完善物质好措施,为顺利开展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必要条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专利法执法检查。2014年4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专利法执法检查,本次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围绕专利的申请、运用和保护开展。将对行政机关依法加强管理和服务,引导和支持专利创造,运用法律制度加快技术创新,实现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情况;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的情况;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创新主体加强专利申请、运用和保护,提升创新能力的情况,以及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专利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2014年4月14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日前正式启动,本次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围绕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相关法律实施情况和依法惩处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情况开展。将对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主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情况;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情况等进行检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条约》的缔结是世界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承认和尊重表演者的价值,是各国之间克服困难、达成一致的关键所在,体现了国际社会理解、信任、合作的良好氛围,《条约》较大的亮点是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给予表演者全面保护的国际条约的空白,平衡了创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环节的利益关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草案;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解释法律是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7个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
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释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附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附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好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好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附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附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附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社会对这部重要法律的修改都很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针对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着重健全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完善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这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好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要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4月1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共8章80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按风险从低到高将医疗器械相应分为一、二、三类。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施产品注册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实行审批管理。同时放开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许可管理。《条例》加大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控制责任,建立了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增设了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安全管理义务。《条例》通过增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健全了管理制度,充实了监管手段;同时,强化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通过细化处罚、调整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2014年4月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会议认为,小微企业是促创业、保就业、活跃市场的生力军。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减轻税负、助力小微企业成长的措施,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2014年4月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会议指出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对于谋划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新棋局,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对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国务院批准扩大所得税减半优惠范围小微企业成长再逢及时雨。2014年4月9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次出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意味着将有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切实减轻税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4月1日消息,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在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及“公开宣传”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的蔓延势头、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均将发挥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规范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2014年4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日前公布,全文共计九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指出,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等13类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该司法解释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指出,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该司法解释强调,除该司法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院要求全面推进网上申诉信访和视频接访。2014年4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在全国法院迅速开展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建设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出台意见 依法严惩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2014年4月22日消息,为依法惩治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多项内容,要求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意见》指出,对设置10台以上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或者设置2台以上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者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2台以上赌博机等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对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或者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或者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等行为,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意见》强调,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根据《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职务犯罪的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等六类减刑、假释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公布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等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等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以及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在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公正专业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将为各级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201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五起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污染环境案的典型意义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施行以来,解决了以往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全国法院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集中审结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据不是统计,截至去年12月,全国法院累计审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百余件。其中,审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八十余件,本案即其中典型。本案的审判,严格界定了污染环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也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案例2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典型意义为:此案为2013年最高法院公众开放日公开庭审案件,亦是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本案涉诉双方均为互联网相关领域的重要企业,案件审理结果广受业界、学界等多方关注。最高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亲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通过该案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澄清并确立了相关市场竞争规则,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公开宣判后,相关新闻媒体网站纷纷深度报道,网友亦对该案判决高度赞誉。案例3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亿隆塑业有限公司、北京溢炀杰商贸有限公司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典型意义为:本案系人民法院维护食品安全、准确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首先,在社会效果方面,食品安全,尤其是奶粉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雅培奶粉是世界知名奶粉品牌,本案的处理结果及时制止假奶粉罐的泛滥,从源头上对假奶粉进行治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关注民生,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和努力。其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院考虑销售环节、维权成本、权利保护期限等具体因素,准确认定行为保全中“难以弥补损害”要件,迅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较后,在保持诉前行为保全的实际效果方面,法院积极督促被申请人执行保全裁定,并较终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充分实现了以行为保全促调解的社会效果。本案是北京市法院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首例涉及专利权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表明了人民法院积极满足社会司法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案例4唐兰与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典型意义为:该案庭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接受当事人当庭质证,对于我国民事抗诉程序的丰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该案的合同效力形态上,当事人在有效与无效之间争议,原审法院也在合同有效与无效之间裁判,但经审理发现涉案合同仅涉及是否成立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运用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对于民事判决中举证责任的适用方法具有指导意义。案例5魏卓夫申请执行张宝峰、张泽政、李玉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案的典型意义为:该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件。本案三名被执行人生活富足,名下有数套房产,住着价值近6000万的豪宅,拥有宾利、宝马等多辆名车,却欠债不还。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宝峰仍然态度强硬,拒绝履行,甚至对执行法官言语威胁,抗拒执行,是典型的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其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社会征信系统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较大限度压缩其生存空间的执行威慑效应。正是在遭受信用惩戒之后,本案被执行人才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充分说明,信用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同时,在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通过媒体曝光,如实记录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不仅加深了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而且震慑了其他的被执行人和债务人,使人们直观地感受到拒不执行行为的严重后果。本案执行的过程说明,媒体除了具有引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功能外,还具有助推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的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院建立案例月度发布制度 每月以新闻通气会形式统一对外发布。201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发布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并推出一项新的司法公开举措——人民法院案例月度发布制度。月度发布的案例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室从最高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结生效的案例中筛选出来的,每次发布一般不少于5个,案例将每月以新闻通气会的形式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涉医犯罪四大典型案例。2014年4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涉医犯罪四大典型案例,案例1王英生故意杀人案——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较其严重,裁判结果为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案例2王运生故意杀人案 ——因不满治疗效果杀死主治医生,罪行较其严重,裁判结果为依法对被告人王运生判处并核准死刑。案例3刘晓东故意伤害案——因不满医生转院建议殴打医生致轻伤,裁判结果为依法对被告人刘晓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案例4卞井奎等寻衅滋事案 ——就诊时随意殴打医生、任意毁损财物,情节恶劣,裁判结果为依法对卞井奎等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年4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日前发布,《意见》指出,要严肃追究、坚决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意见》规定,对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意见》规定,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一是依法惩处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依法惩处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依法惩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四是依法惩处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五是依法惩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六是依法惩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意见》将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定,强调医疗机构要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好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务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做好与患者的沟通工作。《意见》还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道程序: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合作 大陆居民首次从台湾获得被害人遗属补偿金。2014年4月29日消息,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合作,顺利让两名大陆居民收到台湾方面给予的被害人遗属补偿金新台币117万余元(约合人民币24万元)。首例台湾居民被害人的大陆遗属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取得补偿金的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两岸司法机关对两岸人民切身利益的高度关注,标志着两岸司法合作内容日益深化、范围不断拓展,也因此使两岸人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检部署打击铁路领域危害民生民利犯罪专项行动。2014年4月9日消息,最高检日前决定从2014年4月至12月在全国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打击涉及铁路领域危害民生民利犯罪专项行动,集中查办一批在铁路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制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和运营安全事故、铁路建设重大事故等背后的渎职犯罪。本次专项行动还将监督铁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涉嫌侵犯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民利犯罪案件;深挖一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促进民生领域、运输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推进加强社会治理。(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主动开展国家救助。2014年4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又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救助机制。意见还要求各省级检察机关推动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 重点查办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等案件。2014年4月30日消息,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日前召开,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严肃查办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保持惩治行贿受贿犯罪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公安部全面修订《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4年4月14日消息,公安部近日完成对《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全面修订并正式实施。新规定明确要求,规章立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社会公众有普遍影响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章实施一年后,应当及时就所规定制度的实效进行立法后评估。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涉及行业管理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起草单位除履行一般的征求意见程序外,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的,要及时召开听证会。规章制定必须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立法权限。不得设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设定罚款要符合国务院规定限额。(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司法部通知做好二○一四年农民工工作为农民工提供优良专业法律服务。2014年4月3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就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农民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部署。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任务措施:一是认真做好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二是认真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三是认真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四是认真做好农民工人民调解工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4年4月1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部署对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强化执法打击,健全长效机制,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好。《要点》明确了六个方面32项重点工作。一是针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行动。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实施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视听节目网站,加大对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强化对网络接入、域名注册、信息服务等经营行为的监管;开展打击假劣汽柴油专项行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依法审判并公布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二是围绕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开展农资打假、“质检利剑”等治理行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及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中华老字号等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推进软件正版化。三是加强刑事司法,严厉打击犯罪。开展集群战役,铲除链条化、产业化犯罪网络;加强检察监督,以侵权假冒领域渎职犯罪为重点,开展预防和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加强对侵权假冒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剥夺侵权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四是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加快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种子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加快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级以下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建立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的“黑名单”,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完善大案要案督办制度,健全涉案物品保管和侵权假冒商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改革试点。五是强化宣传教育,扩大对外交流。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在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加强政府与企业、消费者、权利人的互动交流等。六是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举报奖励措施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可设自贸区分所。2014年4月14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并开展业务。通知明确,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15日消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近日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财政部修订并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21日消息,财政部近日修订并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电话销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短信、语音、客户端等方式销售彩票。彩票购买者利用电话购买彩票,应当注册开设投注账户,办法要求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和电话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同时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于2010年9月26日发布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信息来源:新华社)
31、民政部出台烈士公祭办法。2014年4月3日消息,民政部近日出台《烈士公祭办法》,《办法》规定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和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清明节、国庆节或者重要纪念日期间,应当举行烈士公祭活动。烈士公祭活动应当在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属于大型政治性活动,必须对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交通安全、医疗好、经费好、礼兵仪仗等方面进行通盘考虑,好活动庄严、肃穆、隆重、节俭。(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国土部强调防止以养老名义圈地非营利性养老用地可以划拨。2014年4月9日消息,国土资源部近日召开部长办公会,研究养老用地供应与监管等有关政策。国土资源部提出应将养老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国土资源部表示,为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要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同时,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对于养老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明确,防范以养老名义“圈地”以及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用地行为的发生。(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工信部废止两件行政规章。2014年4月24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对外发布“工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方案工信部废止了两件行政规章,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4、国家发改委会同环保部公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14年4月9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环境保护部日前公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设施,其上网电量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执行环保电价政策。同时发电企业必须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联网。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燃煤发电企业减排再出重拳,必将为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大气质量改善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国家发改委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4月14日消息,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并简化了办事程序。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将国家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简化了核准、备案条件。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明确规定了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从而加强跨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联合执法,推进形成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合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4月22日消息,国家发改委日前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等三类,许可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运输食盐需持有国家发改委统一核发的食盐准运证。中国盐业总公司日前在其官网刊登说明称,《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不等于废止食盐专营。中国盐业总公司称,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部分媒体将此理解为食盐专营废止,实属误读。2008年国家盐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到工业与信息化部,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相应移交。新一届中央政府组建后,国务院推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在此背景下,应工业与信息化部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2014年4月9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公布《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管理制度规定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结合现行法律规章制度和临床工作实际提出了工作要求。包括提高专业技能,加强产科医护人员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安全管理,分娩现场应当配备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及相关设备和药品,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完善新生儿出入管理制度及交接流程;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8、安监总局决定2014年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 严查职业卫生违法违规。2014年4月1日消息,国家安监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2014年在全国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以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9国家邮政局发出通知要求严格加强邮政车辆管理。2014年4月14日消息,国家邮政局日前专门向各地邮政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邮政专用标志车辆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邮政局。邮政车辆是邮政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邮件运递时使用的特殊车辆。《邮政法》第28条规定,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同时《邮政法》第79条还规定,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来源:新华社)
40、国家中医药局、卫计委: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针刺牵引。2014年4月14日消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对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请示联合发布批复,批复明确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批复强调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等涉嫌虚假宣传,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1、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4月18日消息,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修改了有关合同解除的内容,《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扣除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而按照2013年的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新文本扣除费用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合同解除后,并不意味着旅行社的义务到此结束。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增加了旅行社的附随义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果是因旅行社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旅行社还需负担旅游者的返程费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也相应地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2、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14年4月30日消息,国家信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保持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办法》就来访事项分级受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1.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3、全国“扫黄打非”办等四部门发布公告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2014年4月14日消息,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日前决定自2014年4月中旬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在相关公告内容中除了要全面清查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严格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和欢迎群众投诉举报外,也重点对依法严惩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企业和人员进行了详细说明,主要内容为,对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问题严重的网站、频道、栏目,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依法依规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对非法网站,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或取消联网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提供条件的电信运营服务、网络接入服务、广告服务、代收费服务等经营者,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行政责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4、国家禁毒委办公室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2014年4月21日消息,国家禁毒委办公室、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好部等11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帮助戒毒康复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意见规定,要适当放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好戒毒康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5、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准则。2014年4月9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6、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沪港股市交易获准互联互通。2014年4月1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试点。根据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投资额度方面,试点初期对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并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6个月准备时间。市场监管方面,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将在沪港通下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应对各自或双方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完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的通报共享机制,有效调查合作以打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7、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4月15日消息, 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六项重点措施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这六项重点措施包括:统筹发展商业养老和医疗健康保险,缓解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人口转移带来的社保压力;创新资金运用形式,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以及养老健康产业、好性住房等民生项目发展;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为技术创新提供保险好、服务低碳经济等方面提出要求,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政府采购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能;大力发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辅助政府创新公共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逐步建立以保险企业为主体,新型城镇化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度监管政策激励为推动的保险创新机制。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举报奖励措施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8、中国保监会将清理整顿中介市场。2014年4月29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日前宣布,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从 2014年4月到2015年3月,将重拳出击,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保险中介市场环境;同时通过深化改革,理顺保险中介市场体制机制,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9、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2014年4月21日消息,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设立与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同时应向客户提供临时调整支付限额的服务,在进行身份验证和辨别后,按客户申请,在临时期限内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信息来源:新华社)
50、安徽省三级法院立案大厅将统一整合为诉讼服务中心。2014年4月9日消息,安徽省高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全省三级法院的立案大厅将统一整合为诉讼服务中心,在规范立案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诉前调解、速调速裁、查询咨询等各项功能。安徽全省法院将建立立案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法官在立案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立案所需的全部材料,能够当场补齐的,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对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还要进行现场指导。此外全省法院还将推行非工作时间值班立案、上门立案、建立农民工立案“绿色通道”等制度,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同时安徽省法院未来还将在网上开通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可提供预立案、案件进度查询、网上信访等服务。下一步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还将陆续开通网上材料收转、电子诉讼档案、生效裁判文书查询功能,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51、安徽省出台土地确权登记试点操作方案。2014年4月18日消息,安徽省日前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试行),方案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宗旨,目的是将农民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权属证书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落实到户。以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管理信息化。按计划安徽省在20个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县(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力争年内完成任务。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2、安徽省高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4月29日消息,安徽省高院日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安徽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安徽省首例涉及宽带I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宽带“I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通过定性数字电视“回看”功能触及了国家广播电视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战略下的行业格局划分问题,法院通过对本案的成功调解,引领各方就“三网融合”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行协商,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三网融合”战略下利益格局调整步伐的加快,同时也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安徽省首例保护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之诉——北京雄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新徽动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及时遏制仿冒行为,防止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被淡化”和“被通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诉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合肥科源农业科学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密切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还包括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华夏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梁某某、卢某某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袁某某、安徽太阳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3、安徽省高院发布《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2014年4月29日消息,安徽省高院日前发布《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2013年全省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87件,审结1493件(含旧存),分别比上年增长15.9%和17.83%。商标权案件同比上升显著,增幅达59%,既显示了社会品牌意识的提升,也说明商标权利保护任重道远。重大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处理难度加大。2013年安徽省法院受理的技术类案件同比上升41.2%,另一方面互联网应用普及、网络技术创新不断催生新的网络商业模式和传播手段,互联网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区和司法保护的重要“战场”。在今年安徽省法院受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以淘宝网店等电商经营模式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出现,且呈逐渐增多趋势,案件审理中确定主体和认定证据的难度加大。(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4、“合肥版”深化改革实施意见出台涉及经济、行政、教育和城乡发展等多方面。2014年4月3日消息,《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意见》包括适时推进县改区,城乡低保、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三大并轨”,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等诸多方面。涉及到工商经济、就业及社会好和城乡发展的内容主要有:合肥将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四证照一体”改革,四个部门内部协调,实现统一发证。合肥市决定完善扶持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形成各类主体竞相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规划合肥市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失地农民好制度,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好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建立统一的城乡较低生活好制度。合肥市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好制度,完善城乡医保服务体系,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同时推进新型城镇化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户籍、土地、行政管理等体制改革。(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55、山东高院发布报告 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数首次回落。2014年4月29日消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2013年)》白皮书。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首次出现回落,同比下降12%。从审判质效来看,2013年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结案率达到95.1%,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3234件,调撤率达到72.7%,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成功调解,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妥善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6、北京成立我国首只专利运营基金。2014年4月29日消息,我国首只专利运营基金日前在北京中关村核心区宣告成立,该基金将帮助国内高科技企业有效地获取核心技术专利,为企业在未来行业发展格局中获取主导权。第一期基金将重点围绕智能终端、移动互联网等为核心技术领域,以云计算、物联网作为技术外延,通过市场化的收购和投资创新项目等多种渠道来集聚专利资产,希望在5年内储备一大批高质量的核心发明专利。基金预计募集3亿元人民币,北京中关村管委会和海淀区政府各出资2000万元,金山、小米、TCL等多家从事智能终端与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公司参与投资,智谷公司将负责管理基金投资策略与日常运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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