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2014年2月25日消息,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国务院公布《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4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条例》共45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较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好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好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好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指出保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对于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生活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高低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对高风险产品提高门槛,对低风险产品简化准入手续。强化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突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责任,对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幅度、加大处罚力度,用制度维护公平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鼓励企业创新,开发更多优良产品,让人民群众得实惠、更放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2月19日消息,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日前公布,方案提出将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在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方面,方案提出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同时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此次改革方案规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27个行业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方案还围绕“严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比如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批转意见规定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信息须公开。2014年2月20日消息,国务院近日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意见》共包括6个部分、21条内容,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权限、程序、方式以及规范管理和监督好等作了明确规定。《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把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公开渠道包括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对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2月27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好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好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好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好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好。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对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奖惩及争议处理等人事管理主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要求,要运用法治手段,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优良专业的公共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2014年2月27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意见》从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健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工作机制、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五大方面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28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修改的8部行政法规分别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同时鉴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与改革方案相冲突,《决定》予以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国务院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2月28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保持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2014年2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四个,其中民事案例三个,行政案例一个。三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行政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消费者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的,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做斗争,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从而有利于群众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永远放在第一位,保持食品安全,从而防范和减少食品纠纷的发生。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旨在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受害人没有过错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有的主张被侵权人体质特殊的,应当减轻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认识是对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错误理解,不符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指导案例对于澄清认识,正确区分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规则,指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意义。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旨在明保持险人代位求偿案件的管辖。该案例裁判要点明保持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指导案例澄清了模糊认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管辖争议,有利于及时受理此类纠纷,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旨在明确行政相对人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本案例及时回应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建设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答复期限的理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管理衔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充分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金融机构联合惩治失信被执行人。2014年2月7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订了信用惩戒协议。目前,签署协议银行已限制1.1万多人次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目前法院与各部门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一是以各级党委牵头成立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为依托,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实行网络化查控债务人及其财产。二是共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三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监管机构、企业推送,由其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公司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严格限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餐饮业禁带酒水设较低消费属霸王条款。2014年2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上述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餐饮企业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产者,需要受上述司法解释约束?对于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最高法在答复中国消费者报的采访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较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适用该法。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规定》。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较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15、最高法公布7个好民生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17日公布7个人民法院好民生的典型案例。这7个案例分别是: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海金承包合同纠纷案;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塞拉利昂籍“LEDOR”轮遭阿尔巴尼亚船东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弃船所引发系列纠纷案;范根生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复议案;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案;余恩惠、李赞、李芊与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南平市总工会与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案。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是2014年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目的是用公众听得懂、看得明白的案例形式,把宪法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司法机关司法为民的举措传播出去,以案释法,以公开促公正。以案释法、以案讲法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非常有效的涉法信息传播方式。孙军工表示,此次好民生典型案例发布是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旨在以案例的形式将宪法法律精神传播给社会大众,进一步彰显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开通“给大法官留言”栏目。2014年2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中国法院网日前开通“给大法官留言”栏目,此举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多渠道听取民意、关注服务民生的重大举措之一,目的是通过畅通网上民意沟通渠道,引导网民合理表达诉求,切实使人民法院的网上民意沟通工作逐步走向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扎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给大法官留言”栏目中拥有专用账号,通过网民留言,各高院院长可以直观掌握辖区内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反映的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最高法院宣判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宣布驳回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二审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澄清并确立了相关市场竞争规则,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保持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三个相关司法解释以适应修改后的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计13项,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等三个司法解释。《决定》中的内容大部分是针对公司法条款序号的变化所作的相应调整。《决定》第十三项特别强调,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重新公布了这三个相关司法解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27日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规定。司法解释体现了促进交易,规范发展的指导思想。司法解释明确认可了行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售后回租交易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并通过减少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等方式,维护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审慎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以引导金融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规范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解释还就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衔接问题、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好问题、承租人违约的司法救济等问题明确了意见。该司法解释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不仅有利于明确裁判规则,减少诉讼争议,也为融资租赁交易实践提供了必要的行为指引,将促进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推广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人民法院近年来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了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邓荣萍故意伤害案,汤翠连故意杀人案,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薛某凤故意杀人案等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在推广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的同时,在社会营造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舆论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七管齐下”打击家庭暴力。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近年来鉴于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涉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占全部故意杀人案的近10%等情况,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设立专业化审判机构、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七项措施,“七管齐下”打击家庭暴力,努力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了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方面的内容,为基层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参考性办案指南。具体工作中有如下七条举措。一些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成立专门合议庭或安排专人独任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一些法院对受害人实行保护性缺席庭审,防止加害人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依法作出500多份俗称“人身保护令”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切实避免家庭暴力行为升级或恶化;一些法院将未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责任加诸加害人,司法认定率从普遍低于8%上升到了29%以上;分割家庭财产时,适当照顾或补偿弱势受害方;秉承“儿童较佳利益”原则基础上,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之优先权;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被告人,尽可能同时适用刑事禁止令,保持其远离受害人,避免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再度发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正式开通。201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正式开通,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主要受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案件,包括当事人对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不服,已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且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书面复查(审查)或再审结论的案件,以及请求督促执行法院尽快执行的、请求纠正执行行为的申诉信访案件。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申诉,当事人将无法通过该平台提交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只需要在该平台上进行注册,就可以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诉信访信息,同时提交相应材料,完成网上申诉信访登记。登记成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查询申诉信访办理进程和反馈结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民生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批五个指导性典型案例。2014年2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举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民生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批五个指导性典型案例。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这个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对于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这个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这个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对于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这个案例的指导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对于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二是明确了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这个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信息来源:新华网)
24、最高检出台意见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好。2014年2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好和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按照意见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城镇化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电信诈骗、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依法打击食品药品生产、流通、质量监管等领域犯罪,坚决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人社部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2月4日消息,人社部日前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2月27日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主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暂行办法主要从两项制度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方面做出了统一规定。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好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好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信息来源:新华社)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占荒山林地等不再免征土地使用税。2014年2月17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次调整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永久保护。2014年2月20日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较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持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通知》强调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城市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通知》明确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各地应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从城市人口500万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全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落地有户、上图入库。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农业部出台意见促进家庭农场发展。2014年2月27日消息,农业部日前下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信息来源:新华社)
30、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新规。2014年2月17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新规,自2014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根据两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一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好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办法对消费者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做出说明。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然,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7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办法》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办法》明确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7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不得随意抽检。工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3月1日起全国正式停止企业年检。2014年2月20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5、国家工商总局:新版营业执照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2014年2月27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现场发布了新版营业执照的样式。新版营业执照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注册的新变化,国家工商总局对《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外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等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进行了修订,同时精简了企业营业执照样式。精简营业执照样式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减少执照种类。大幅度合并营业执照种类,统一规格,易于公众识记,便于执照印制管理。二是规范记载事项。对执照记载事项依法适当增减、规范、相对统一,方便登记管理。三是强化公示功能。突出登记信息公示,尽量减少非登记信息,应用二维码技术推行电子执照,方便公众辨认。根据修改原则将各类市场主体原有的15种营业执照样式统一为8种,版式统一为一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2月4日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公布《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空白。《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规定》强调相关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相关条款规定,如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较高可罚款两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税务总局简化行政审批 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下放。2014年2月12日消息,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后的相关管理措施。根据《公告》居民企业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在境内跨省投资的,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申请不再上报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公告》明确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后,30日内抄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2014年2月20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通知》规定了监管、监测和内控三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一是监管比例,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二是监测比例,针对流动性状况、融资规模和各类别资产等制定风险预警比例。三是内控比例,制定投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后向保监会报告。2010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9、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2月20日消息,中国银监会近日制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办法》将流动性风险指标分为合规性的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其中,合规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监测工具包括资产负债期限错配、融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流动性等相关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旨在保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良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中国证监会调整机构解决监管真空。2014年2月27日消息,中央编办近日批复同意中国证监会内设机构和职能调整方案。此次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是推动监管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机构调整过程中,按照功能监管和一事一管的要求,将发行、上市、机构、基金和期货等部门进行整合。同时适应新的监管形势,增设债券、私募、创新业务和“打非”等部门,并调整理顺了部分部门职责,解决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1、《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办法》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针对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办法》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健全业务规则,规范内部风险控制;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二是设定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行为。如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全部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固定资产净值超过同期净资产10%的部分计入其他投资等。同时为了体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规定对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适当放宽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和其他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三是为了及时处置融资担保重大风险,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办法》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建立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以及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赋予监管部门必要的现场检查权。如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权,询问权,先行登记保存权等。三是建立监管约谈制度。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监管部门应当约见其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防范风险,要求整改。四是建立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制度。五是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成立。2014年2月27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日前批复同意组建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配套登记结算机构。该公司主要为安徽省中小微企业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提供整体托管、确权登记、质押融资、清算交收、转让见证等专业服务。(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正式发布实施。2014年2月27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日前正式发布实施。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违约责任、工程造价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导意见规定,只要是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另外对于内部人员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同样认定为违法行为,按无效合同处理。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方式、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行为,将认定属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认定无效。对欠付工程价款等违约行为,指导意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守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及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利息总额较高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的4倍,加大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 上一个:2014年3月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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