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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4年1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2/7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调整上海自贸区内有关行政法规。2014年1月8日消息,《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日前发布,《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决定》指出扩大服务业开放,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等行政法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草案)》。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改革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部署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审议通过《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会议强调,一切重大工程不仅要依法建,还要依法管。为保持工程有效运行、发挥效益,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及时跟进。草案重点明确了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水质好、用水管理和工程保护的要求,用法律手段好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保持清水北上、造福沿线亿万群众。(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常见犯罪量刑。2014年1月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意见》共五部分:第一部分为“量刑的指导原则”;第二部分为“量刑的基本方法”;第三部分为“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四部分为“常见犯罪的量刑”,就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提出了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为“附则”。《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发布,《规定》全文共计18个条,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霸王条款”一律无效,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支持等九个方面的重要内容,针对性、操作性较强,涉及面较广,计划统摄了消费领域一切纠纷和矛盾,对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无疑都将起到巨大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2014年1月11日消息,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社会公布了五起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此举既有助于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醒消费者合理维权,同时也是向不良商家发出了今后必须诚实经营的警示和警告。案例1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请求经营者向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案例2华燕诉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权益纠纷案——消费者因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销售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案例3皮旻旻诉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案例4丛李松诉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园门诊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承担一倍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案例5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医院在媒体发布违法广告诱使消费者购药,经服用无效后方知广告宣传不实,消费者请求双倍返还购药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中央文明办最高法院等部门宣布将联手惩戒失信被执行人。2014年1月17日消息,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日前联合会签《“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备忘录》,拉开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院出台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司法解释。2014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好等程序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解释》共十二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对当事人的意义,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是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明确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体诉讼请求内容,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只能依法就原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四是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五是明确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先行裁定的管辖和程序问题。六是重申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条件。此外,该解释还对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30天起诉时间的起算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以上规定对于完善裁诉衔接程序,好仲裁顺利进行,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检批复明确:审查起诉期间嫌疑人脱逃应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追捕。2014年1月5日消息,最高检近日对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批复。按照最高检规定,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保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追捕活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接受讯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检察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于有证据证明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尚未是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或者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正常,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检发布修订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对涉案未成年人要“特别保护”。 2014年1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刑事申诉检察予以全面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司法部清理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 7部涉劳动教养专门规章被废止。2014年1月5日消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司法部日前对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对专门规范劳动教养工作的《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等7件部颁规章和其他部颁规章中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规定予以废止。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专门规范劳动教养工作的《司法部关于做好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工作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规定予以废止。同时,司法部对各地有关劳动教养工作制度规定的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1、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中心正式运行。2014年1月5日消息,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中心揭牌仪式日前举行,该中心是全国一家以法学专家为主体,主要从事商事调解业务的机构,也是首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试点单位之一,北京高院首批委托的两起案件均已调解成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措施严惩企业骗取出口退税。2014年1月2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税。2014年1月20日消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新规明确,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4国资委要求央企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条件。2013年1月8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信息来源:新华社)
15、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0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日前联合发布并施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同时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办法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名单所列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1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信息来源:新华社)
17、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1月24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民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及使用工作流程。修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格式,明确签发对象、签发单位、补发办法、使用范围等。公安、民政部门据此办理户籍注销、殡葬手续,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从2014年起,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新版《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完善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证书15日内网络报告死亡信息。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加强统计分析,保持数据质量。(信息来源:新华社)
18、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4年1月5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该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可投创业板股票。2014年1月8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保持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投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消息,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保持保险、信用保险等好型、储蓄型产品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通知》对城乡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提出保护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其中对于年收入低于当地较近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投保者,以及趸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期交产品投保人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群,应销售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且必须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通知》在规范银行保险销售过程方面,表述十分详尽。比如:要求保险合同须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要求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必须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在合同首页标明,并规定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标准化风险提示语。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覆盖售前、售中和售后等所有环节,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够有效遏制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发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中国保监会2014年起推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2014年1月24日消息,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日前表示,2014年要推进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院或医生必须购买,以加大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力度,缓解医患矛盾。中国保监会称,此类保险体现社会责任,医院应与保险公司共同设计些针对性较强、好金额较充足的保险产品。医疗事故责任险是目前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处理医患纠纷的制度。在医患纠纷出现以后,患者并不直接和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接触,而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医疗责任保险试点。2007年,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共同发布《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时至今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仍然比较低。(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中国银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2014年1月8日消息, 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各地集中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安徽:工伤职工三项待遇同步上调。2014年1月2日消息,安徽省将提高工伤职工享受待遇水平,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均同步上调,此次待遇主要根据安徽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24、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2014年1月2日消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已明确的86件立法项目中,新制定52件、修改34件,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多方面。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58件。第二类包括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28件。第三类是立法条件尚不是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从立法规划的内容来看,经济领域立法26件,包括信息化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17件,包括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文化、科技方面6件,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等;社会体制改革方面23件,包括学前教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等;生态文明建设方面14件,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管理条例等。(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安徽省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协作机制。2014年1月8日消息,安徽省将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作机制,分流办理行政争议事项。依法应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并将信访材料移送同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可通过信访途径解决的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相关信访工作机构提出诉求,同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应按规定处理,并及时向原办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此举有利于引导群众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好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好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7、安徽省司法网拍落下第一槌。2014年1月24日消息,安徽省较先“试水”司法网拍的马鞍山中院日前在淘宝网上公开竞拍的首批拍卖标的6台工程车顺利落槌,其中较高拍卖价为195万元。由此,安徽也成为全国第五个展开司法网拍的省份。(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8、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条例对于职工保险福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公积金要“过”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民营企业所列事项外,还应公开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以及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同时国有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财物预决算、资产处置、企业公积金使用等都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企业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企业奖金方案和奖惩办法都须过职工代表大会关。条例对厂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分别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在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厂务公开栏、企业情况发布会、联席会议以及单位内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公开。对于职工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应该再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需要整改的,应当采取措施整改,并在三十日内将整改结果公开。(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9、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4年1月11日消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旨在推动动产新型融资担保方式的规范化发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好交易安全,在审理涉及动产权属登记公示相关案件中统一法律适用原则,保持案件审理公正。《意见》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为登记机构;信贷征信机构出具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权利登记凭证及查询凭证,全市法院应予以确认;信贷征信机构出具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的权利登记凭证及查询凭证,全市法院应依据《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动产抵、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登记机构对动产权属状况公示,登记机构的公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出具的查询证明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法定登记机关委托登记机构对动产权属状况登记并公示的,应承担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动产权属法定登记机关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该登记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此外,《意见》还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和效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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